校长的职责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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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校长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川教〔2004〕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全省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任用制度,规范我省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学校领导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是指通过签定聘任合同,确立教育行政部门和受聘者之间的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校长(以下简称校长)的聘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支持和指导校长正确履行职责,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权。
校长要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考核,接受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学校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七条校长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校长任期届满或因终止、解除聘任合同等原因离任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作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直接负责所属中小学校校长的聘任工作。
第二章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依法治校;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中小学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推荐或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四)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学杂费留成、勤工俭学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六)参加培训。
(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设。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三)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四)维护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六)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七)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八)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
(九)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十一)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章聘任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长拟聘人选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
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校长拟聘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城镇小学校长拟聘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农村小学校长拟聘人员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熟悉中小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具有中、小学一级(含)以上的教师职务;
(六)具有一定的学校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领导决策能力,行政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七)具有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
(八)身心健康;
(九)符合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聘任中小学校长应严格执行校长的基本条件。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十四条全省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含试岗期)。任期届满,重新选聘。校长在同一学校受聘相同职务一般不超过三届。
在同一学校任职超过规定届数,但成绩突出的校长,可以聘任到其他学校任职。校长的交流应坚持有利于实现教育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的原则,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