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体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保护性管辖——为保护一国以及其国民的重
大利益而对外国人在外国的行为进行的管辖
1)针对外国人的严重犯罪:例如叛国罪、伪造
货币罪、杀人罪和纵火罪等。 2)受罪行发生地国的属地管辖限制。须经该国 同意予以司法协助的情况下,受害国才得进入该国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其他措施。
《刑法》
第六条(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性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1、国家管辖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 项习惯法规则,并被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所编纂。 2、国家管辖豁免的根据是主权平等原则。 罗马教皇格里高里九世提出的一句格言: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联邦与邦联的区别
联邦 统一的联邦宪法 邦联 共同缔结的国际 条约 各自的
成员国公民具有各 自国籍
存在的依据
最高权力机关 统一的 统一的国籍 成员邦公民有联邦的统 一国籍 国际主体资格 只有联邦具有国际法主 体资格
各成员国都是完全 的主权国家,是国 际法主体;邦联本 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三、国家的特殊形式 1、永久中立国 概念:在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 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 何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 条件:1、自愿、明确宣布奉行中立政策。 2、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3、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保证。 公认的典型的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2、教皇国
梵蒂冈,位于欧洲,由于四面都与意大利 接壤,故称“国中国”。它是地理面积最小的 国家,却拥有全世界最大的天主教堂—圣彼得 堡大教堂。 1870年,意大利的统一正式完成,而教皇被 迫退居罗马城西北角的梵蒂冈宫中;之后历代 教皇均敌视新的意大利王国,甚至不准信徒参 与意大利王国的公职。 1929年,意大利墨索里尼政府同教皇签订 了《拉特兰条约》承认梵蒂冈为城市国家。 1)意大利承认梵蒂冈为主权国家,其主权 属教皇 2)教廷发表了关于国际事务的主权的声明, 声明不愿也不参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世俗争斗和 有关的国际会议。但是保留它在实现和平使命 过程中,运用道义和精神力量的权力。 3)梵蒂冈是特殊类型的国家:领土只有大 约0.44平方公里;人口只有1000人左右,且几 乎全部是因为职务的关系才居住在那里的。
国际法主体之——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代表一个民族从事反对殖民统治、争取独 立解放斗争的政治实体产生于二战以后,主要 是在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 它们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不是 对领土的控制而是民族自决原则。 它们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渡的政治实体。 可以享有的权利:派遣和接受正式代表参 加外交谈判;签订国际条约和协定;参加国际 会议和国际组织;在民族解放战争中适用国际 战争法规;接受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援助等。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内容提要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规则的创立者,并以其自身的 行为和力量来保证国际法得以施行。因而,与国 家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国际法上的重要问题,是理 解国际法其他问题的关键。
一、国家的要素与形式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三、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四、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五、国家责任
(1) 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他国的战争;如果遇到外国入 侵,有权利为自卫作战; (2) 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不相容的条约或协定,比如军事同盟条约, 共同防御协定和保障条约等等任何可以使它卷入战争的协定。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或者在这方面承担任何义 务,比如允许在其领土内建立军事基地,允许外国军队过境等等。
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必要办法之后,受攻击国的自卫能 否继续应服从安理会的决定。并且,自卫国应向安理会报告实 施的自卫措施,以便安理会的监督和安排其后的行动。
(四)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对人和物以及事件的管理和支配权。
1、属地管辖——依据领土的管辖
除根据国际法上国家豁免权和外交和领事特权和豁免的
二、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一)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三)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
(四)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一)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国际法主体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 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二、国际法主体应具备三个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表现:
1)缔结国际条约和协定
2)接受、派遣正式外交使节 3)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提出申诉 4)享受国际法上的特权和管辖豁免
第二节
国家百度文库基本权利
Right of State
Fundamental
一、基本权利与派生权利 二、基本权利的内容 三、国家主权豁免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与派生权利 (一)基本权利的概念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 (二)派生权利 从基本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或根据条约获得 的权利。 主权 基本权利 派生权利 周鲠生教授: “国家的基本权利在本质上是和国家主权不可 分的;基本权利就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国家 既有主权就当然具有一定的基本权利,否认一国的 基本权利就等于否认他的主权。”
的地方才能行使普遍管辖。
三、国家豁免(或称主权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 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通常特指不受另一国的 司法管辖。 国家司法管辖豁免: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国家同 意,不得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行使管辖。即 非经他国同意,其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 其行为和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或采取强制 措施 。
瑙鲁共和国:世界上面积最小的岛国
在太平洋中的密克罗尼西亚群岛中,有一个美丽的珊 瑚小岛,面积仅21平方公里,人口只有8000人,它就是富 饶的瑙鲁国,也是世界上最小的岛国。 瑙鲁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之一。它的财源主要来源 于岛上丰富的磷酸盐矿。 瑙鲁全国实行免税, 免费住房、用电、打电 话、医疗等,每三个人 就有一辆汽车。 但是这个国家从食 品到淡水都需要进口。
国家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物,同时不受外 来干涉。 1、独立与主权有着密切的关系 2、独立表现在两个方面: 1)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或者条约的限制外,在领 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的、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自主 性和排他性; 2)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或者条约的限制外,自由 地处理其国际事务的、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自主性和排 他性。 3、独立不仅包括政治独立、还包括经济独立等各 方面。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
有些实体或个人虽然也能享受国际权利、承 担国际义务,但是本国所授予的,不是直接的。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 在国际权利遭受损害或国际法遭到违反时,在 国际机构提出申诉的能力。 三、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主体之——政府间国际组织
4、普遍性管辖——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人
类共同利益而实行的管辖。
1)特点:这是对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例外。当罪 行危及到国际和平与安全、人类共同利益时,国际法允 许罪犯所在地不管罪犯的国籍、犯罪地,可以对其行使
管辖权。
2)可以适用普遍性管辖权的罪行主要包括:战争罪、 贩运毒品、贩卖人口罪、严重破坏人权的罪行如种族灭 绝、种族隔离、酷刑、海盗罪、空中劫持罪等。 3)地域:只能在本国领土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
(三)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 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 或集体武装自卫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1、自卫的前提:国家受到了实际武装攻击,原则 上不包括以武力威胁。 2、自卫的必要性:时间急迫;别无选择 3、自卫的相称性:对方是武力攻击而非武力威胁
注意:自卫措施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安理会
二战以后,国际组织不断增多并且发挥了日渐 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 受损害的赔偿问题”的咨询意见之后,国际组织的 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一般确认。 1948年9月17日,作为联合国调节巴勒斯坦纠纷 的调解人的瑞典人贝纳多特男爵,被一群以色列恐 怖分子杀害,并由于警察采取措施迟缓,罪犯未收 到追捕和查明。为此,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 咨询意见: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在其人员执行职 务而受到损害时,能否向该国提出赔偿要求。 国际法院于1949年4月11日作出答复,联合国可 以被认为能够承担国际权利及义务的国际法主体。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1、概念: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者其政治、经济、 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2、国家平等以国家主权为依据。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际 法的基础。 3、强调国家平等是为了防止因国家之间的实际的不平等(大 小、强弱)而导致的不公平,防止强国将其意志强加给弱国。 4、平等的表现: 1)每个国家都只有一个投票权 2)每个国家所投的票具有相同的效力 3)不可以强迫一国接受条约或公约 4)双边条约的文字应使用双方的文字,且具有同等效力。 5)参加国际会议的位次以文字字母顺序排列 6)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
人外,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享有专属的 和排他的管辖权。 2、属人管辖——依据国籍的管辖 1)对境内的本国人:要求其服从立法、司法、行政等
方面的管理,拒绝其出境,不得驱逐出境,拒绝引渡;
2)对境外的本国人:要求其回国服兵役,对其提供外 交保护,被外国驱逐或其要求回国时应予接纳; 3)当与属地管辖相冲突时,属地管辖优先
(二)国家的要素 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力和义 务的公约》第1条规定:“国家作为一个国际 人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永久的人口; 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与他国交往的 能力。” 这个公约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许多国际 法著作都以该公约为基础来研究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权组织(政府) 4、主权
国际法主体之——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实践表明,像联合国那样的国际组 织确已具备了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它们与国家 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签订条约和协定;它们 的官员在他国领土内享有与外交代表基本相同 的特权和豁免;国际组织的权利遭受损害时, 有能力在国际上提出赔偿要求。 但是,承认像联合国那样的国际组织的 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等于说它们就是国家,它 们的权利和义务是有一定范围的。国际组织是 根据其成员之间的协议而建立的。它们的权利 和义务取决于组织的特殊目的和职能。
二、国家的一般形式 1、单一国 在国际上是一个国际人格,只有一个最高 中央权力机关,该机关作为政府在国内外代表 国家。 2、复合国 1)联邦:两个以上成员邦构成的永久性联 合体,其存在以联邦国家的宪法作为根据。如: 美国、加拿大 2)邦联: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国家,根据 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如: 1991年苏联解体后的其加盟共和国成立的独立 国家联合体。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形式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二、国家的一般形式 三、国家的特殊形式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一)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 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奥本海国际法》: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 一块土地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