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医药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医药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药集中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正在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医药集中采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集中采购,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提高药品供应质量,促进医疗费用的合理控制。
本文将就医药集中采购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首先,医药集中采购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制。
在组织机制方面,可以设立专门的采购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范围内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同时,还应建立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相关方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医药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医药集中采购的实施需要科学合理的药品目录和采购方式。
在药品目录的确定上,可以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地方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科学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药品目录,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疗效。
在采购方式上,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以确保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药品的供应能力和价格因素,确保医药集中采购的顺利进行。
再次,医药集中采购的实施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
在监督和评估方面,可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医药集中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医药集中采购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和改进方向。
最后,医药集中采购的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在宣传和培训方面,可以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医药集中采购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还应加强对医药集中采购政策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操作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医药集中采购的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制,科学合理的药品目录和采购方式,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以及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医药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各地区能够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医药集中采购的实施方案,推动医药集中采购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目录第一章总则本目录旨在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以下是本目录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采购模式、组织形式、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周期、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组织机构及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一、总体目标本目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集中采购,实现药品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二、指导原则本目录的指导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正竞争、合理采购、质量优先、效益导向。
三、采购模式本目录的采购模式分为集中采购和联合采购两种。
集中采购是指由医疗机构集中组织采购;联合采购是指由多个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
四、组织形式本目录的组织形式分为医疗机构单独组织采购和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两种。
医疗机构单独组织采购是指由单个医疗机构组织采购;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是指由多个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
五、采购主体本目录的采购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过批准的从事药品采购代理服务的机构。
六、采购范围本目录的采购范围包括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等。
采购范围应根据医疗机构实际需要确定。
七、采购周期本目录的采购周期应根据采购计划确定。
采购计划应当合理、科学、可行,采购周期应当充分考虑采购数量、采购时间和资金预算等因素。
八、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本目录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指由国家、省级、市级或区县级医疗机构建立的集中采购平台。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正竞争、合理采购、质量优先、效益导向。
九、组织机构及职责本目录的组织机构包括采购管理机构、采购评审委员会和采购监督机构。
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药品采购方案的审批和评审;采购监督机构负责药品采购的监督和检查。
每个机构的职责应当明确,相互协调,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仅接受国内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医共体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医共体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共体集中采购作为一种新型的药品采购模式,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
为了更好地推动医共体集中采购工作的落实,制定了医共体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旨在提高医共体集中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安全、有效的药品服务。
一、总体目标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医共体集中采购工作机制,推动医共体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市场化发展,实现药品采购成本的降低、药品质量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
二、具体措施1. 建立医共体集中采购平台建立统一的医共体集中采购平台,整合各级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2. 完善采购流程规范医共体集中采购的流程和程序,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的各个环节,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3. 拓展采购渠道积极开展国内外药品采购渠道的拓展,寻求更多的采购资源,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4. 加强供应商管理建立健全的供应商准入机制和评价体系,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
5. 提升医共体集中采购能力加强医共体集中采购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升其专业素质和采购管理能力,确保医共体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保障措施1. 加强政策支持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明确医共体集中采购的政策导向和支持措施,为医共体集中采购提供政策保障。
2.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医共体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医共体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运行。
3. 加强宣传推广加强对医共体集中采购政策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对医共体集中采购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
四、实施效果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将有效提高医共体集中采购的效率和效益,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提高药品质量,推动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安全、有效的药品服务。
集采药品实施方案
集采药品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中采购药品已成为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患者药费负担的重要手段。
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集采药品的流程、规则和预期效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药品采购原则得以贯彻执行。
二、药品范围与来源本次集采药品的范围包括临床必需但市场供应不足的药品,以及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常见病、慢性病用药。
药品来源将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谈判等方式确定,确保药品质量、价格和供应的稳定性。
三、实施流程1. 确定药品清单和采购需求,编制预算;2. 发布集采公告,明确药品名称、规格、质量要求、采购数量等;3. 接受供应商报名,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入围供应商;4. 组织现场考察、样品测试,筛选合格供应商;5. 与中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配送责任和时限; 6. 实施药品配送,确保药品及时、安全送达医疗机构和药店。
四、监管与考核1.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确保药品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2. 定期对集采药品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 3. 鼓励社会监督,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投诉问题。
五、预期效果1. 降低患者药费负担,提高患者就医满意度;2. 提升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3. 优化药品供应链,提高药品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 形成良好的药品采购机制,为今后的医疗改革积累经验。
六、实施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集采药品工作的有序开展;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集采药品的认识和理解; 3. 加强培训工作,提高采购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4.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集采药品工作的顺利推进。
七、附则1.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2.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或困难,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3.本实施方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以上是本次集采药品实施方案,希望得到广大患者、医疗机构和供应商的理解与支持,共同推动医疗改革事业的发展。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做好药品采购工作,深化医药体制改革,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不断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 则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统筹兼顾,放管结合,强化市场机制,保证药品的市场供应和临床需求。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政府指导,逐步确立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主体地位,落实主体责任。
落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款价挂钩,培育合理市场价格和良好购销秩序,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主要矛盾,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行为,禁止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之风。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质量优先,性价比适宜。
坚持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
三、适用范围全省县及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挂网采购。
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二章集中挂网分类采购的品种范围和目录一、品种范围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
二、目录管理(一)目录制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疾病谱、常见病和多发病临床用药需求,由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并组织遴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后形成各类药品挂网采购目录。
常用低价药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
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物不再纳入其他采购目录。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药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为了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我国政府推行了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本方案旨在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流程,明确各方职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目标1. 降低药品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负担。
2. 提高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3. 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推动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原则1. 公开透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2. 质量优先: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药品价格。
3. 尊重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企业自主报价。
4. 强化监管: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全过程的监管,确保规范有序。
四、参与方职责1.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监督执行,确保公平公正。
2. 医疗机构:负责参与药品集中采购,使用集中采购的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3. 药品生产企业:负责自主报价,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承担社会责任。
4. 药品经营企业:负责参与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药品,保证药品供应链的稳定和安全。
5. 保险机构:负责与医疗机构合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药品费用补偿。
6. 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五、工作流程1. 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
2.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采购计划,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竞标,确定中标企业和中标价格。
4. 中标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配送药品。
5. 医疗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药品款项。
6. 政府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7. 保险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对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药品费用补偿。
8.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9.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运行,根据河北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卫药政〔2009〕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食药监部门负责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直驻石家庄市医疗机构的采购工作由省卫生厅监管,华北石油管理局、中石油管道局和省直驻石以外医疗机构的采购工作,由省卫生厅委托驻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管。
第三条全省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鼓励其它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不实行集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等可不实行集中采购以外,其他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全部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
第四条编制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未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采购。
第五条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的药品目录,由卫生厅统一制定。
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目录,按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网上竞价采购药品目录的通知》(冀卫规财字〔2006〕41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
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减轻患者负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 通过集中带量采购,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减轻患者负担。
2. 提高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3. 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4. 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三、工作原则1. 坚持质量优先,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安全。
2. 坚持公平竞争,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3. 坚持集中带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4. 坚持政策引导,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四、工作措施1. 成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2. 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流程、采购周期等。
3. 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目录,根据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情况,定期更新采购目录。
4. 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过程监管,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5. 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的监督检查。
6. 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
7. 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的监管,规范采购行为。
8. 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的政策引导,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9. 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10. 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效果的评估,及时调整采购政策。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三篇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三篇篇一: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耗材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XX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XX〕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上集中竞价采购的涵义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搭建公益性、服务性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提供载体,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监管平台竞价交易;任一合格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均可进行网上竞价销售;建立医疗机构公开、公平、公正采购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退出机制,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遵循的原则1、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3、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捷、高效的原则;4、保障中、低价位药品,兼顾其他需求的原则;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程有效监督。
第四条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网上采购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全区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均利用网上采购系统实行网上集中竞价采购。
医院集中采购服务方案
医院集中采购服务方案医院集中采购是指将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集中到一个部门或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以实现采购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低化的一种采购方式。
医院集中采购服务方案旨在通过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的采购效率和质量,同时减少采购成本,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建立集中采购管理机构首先,需要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医院集中采购的管理机构,负责采购策略的制定、采购需求的收集、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等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采购能力和经验,能够有效地管理医院的采购活动。
二、制定采购政策与流程制定采购政策与流程是医院集中采购服务方案的重要环节。
采购政策要明确采购的目标和原则,如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品质等。
采购流程要规范采购的每个环节,包括采购需求的确认、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估、合同的签订、采购执行和结果评估等。
三、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建立供应商信息库是为了方便医院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对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也是为了提供给医院其他部门了解供应商情况的依据。
供应商信息库中应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资质证书、产品质量和服务评价等关键信息,以便于及时准确地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四、招标采购与定点采购相结合医院集中采购可以采用招标采购和定点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一些特定的药品、医疗器械等高价值产品可以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通过公开竞争来选择供应商,确保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对于一些常用的低价值产品,可以通过定点采购的方式进行,以降低采购成本和提高采购效率。
五、建立供应商绩效评估机制建立供应商绩效评估机制是为了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估,以便调整供应商的合作范围和采购策略。
采购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供应商的交付及时性、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指标制定评估标准,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以提高供应商的整体水平。
六、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与沟通医院集中采购服务方案要求医院管理机构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与沟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实现双赢的目标。
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选购管理方法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选购管理方法为加强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选购管理,提高药品选购的效率、公开性和透亮度,规范药品选购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平安,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选购管理,规范药品选购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平安,本方法适用于医疗机构中实施药品集中选购的工作。
其次条药品集中选购是指医疗机构组织集中选购药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供应商,为医疗机构供应平安、有效、优质、价格合理的药品。
第三条药品集中选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确保选购过程和结果的透亮度,保证患者获得合理价格的优质药品。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选购管理制度,明确药品选购的责任、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药品选购应依据药品的特性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平安。
其次章药品集中选购的程序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依据需求方案编制药品集中选购方案,确定选购品种、数量和时间方案。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组织药品供应商预审,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初步筛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药品供应商,确保公开、公正、透亮的选购过程。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制定评审规章,评审药品供应商的资质、阅历、生产力量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选择具备资质、力量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药品的交付时间、质量要求和价格。
第三章药品集中选购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集中选购的档案和台账,记录选购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估,确保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药品集中选购的状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准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
第四章药品的质量和平安管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质量和平安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的质量检查和监管。
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关于印发《XX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促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开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集中采购环境,现将《XX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XX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前言为规范和推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环境,促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全面实行*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以及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药品集中采购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在总结我省前几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主导、以人为本;程序公开、环节透明;统一规范、简捷高效;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实现药品采购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推进药品购销环节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对药品购销全程实行有效监督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XX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通过限价竞价使药品虚高价格降至合理价位;通过网上监管药品交易过程,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第一章总则一、政策依据主要依据下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风办公室关于XX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号文件等二、工作目标坚持以*为主导,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进一步促进竞争,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集中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增强药品集中采购的效果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使药品集中采购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三、基本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贯彻统一、规范、简捷、高效的要求四、定义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为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主要包括药品网上招投标、限价议价、药品网上交易、*监督管理等服务系统药品集中采购:指采购人通过服务平台药品网上采购系统采购药品的活动采购人:指海南省辖区内参加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县及县以上人民*所属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指在服务平台上注册企业的有关药品信息,并经审查合格,参加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自行配送或委托药品配送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以下所指“生产企业”包括国内生产企业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投标人:指参加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具备规定的配送条件,受委托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或药品专业物流企业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指由海南省药学、医学、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才库,海南省政务中心统一管理限价:指在充分进行医药市场调查并掌握市场信息的基础上,按照一定原则、程序确定的拟招药品的最高价格,是投标人参与竞价的“门槛价” 同竞价分类品种:按照竞价分类规则分为同一类的品种同竞价分组品种:指同竞价分类、同质量层次的品种保护期内专利药品:仅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了发明专利证书的,或原研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授予了发明专利证书,其专利保护期仍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包括新化合物、药物组合物、天然物提取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若为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不视为保护期内专利药品化合物专利是指新化合物和化合物的有效基团改进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药物组合物专利是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成分组成的保护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组分或者含量等组成特点的关键表征,并在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明确表述其为组合物专利天然物提取物专利是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是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国家一类新药:指保护期内的国家一类新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为准*定价药品:指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海南省*定价药品目录》的品种该类品种如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均需到海南省物价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公示差比价: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差比价的计算以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9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号文件为依据单独定价药品: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海南省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化学药及生物制品类单独定价药品与文件中规定的代表品品名、剂型相同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其他规格品种视同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海南省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优质优价中成药与文件中规定的代表品品名、剂型相同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其他规格品种视同优质优价中成药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对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中心:指承担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具体实施工作的机构,即海南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五、和的政策要求截止集中采购开始时,未取得相应生产范围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药品,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截止集中采购开始时,未取得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配送六、公告方式药品集中采购需要公布的事项,通过服务平台或有关媒体发布七、交易方式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交易双方,均须通过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八、适用范围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交易中心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九、解释权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第二章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一、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分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除上述药品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限价竞价采购目录和不限价不竞价采购目录目录制定原则1.由医疗机构补充上报临床需要,但不在上年度网上招标采购药品目录中的品规2.在上年度采购药品目录基础上,结合其他各省成熟的不限价不竞价目录,以及医疗机构补充上报品种,形成限价竞价候选目录与不限价不竞价候选目录不限价不竞价目录是根据目录制定原则,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确定 1.不限价不竞价目录品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临床急救药品;廉价普通药品;治疗罕见和特殊病种且无替代品的药品;全部血液制品 2 评选办法根据目录制定原则,制定不限价不竞价药品候选目录供专家评选;由“领导小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药学专家和6名临床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在提供的候选目录中根据临床实际和专业知识以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得票数超过一半以上的药品列入不限价不竞价目录;专家论证后选出的不限价不竞价目录在网上进行公示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不限价不竞价目录之外的其他集中采购目录药品均在限价竞价目录采购目录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等信息未纳入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二、药品质量层次第一质量层次:专利药品、保护期内一类新药第二质量层次:过保护期专利药品、过保护期一类新药第三质量层次:优质优价中成药和单独定价药品;第四质量层次:其它药品若同时符合多种质量属性,则按以上排序在前面的优先确定一个属性三、竞价分类规则分类次序按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的不同,以此顺序依次分类按剂型分类 1 注射剂注射剂按粉针、小容量注射液、大容量注射液分类肌注、静注为不同竞价分类既可肌注又可静注的归入静注类脂质体注射剂、脂微球注射剂、注射用混悬剂、注射用乳剂为不同竞价分类脂质体、脂微球以质量标准及生产批件或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冻干粉针剂和溶媒结晶粉针剂为同一竞价分类,与普通粉针区分为不同竞价分类国家发改委定价认定的剂型以质量标准及生产批件为依据,其他材料不能作为判断依据眼内注射溶液为单独竞价组 2 其他剂型,见下表剂型分类片剂说明1普通片:含素片、异型片、薄膜衣片、糖衣片、可溶片、双层片、备注浸膏片2肠溶片:含肠溶薄膜衣片 3分散片4缓释片:含双释放片、肠溶缓释片 5控释片6泡腾片:指口服泡腾片 7咀嚼片口腔片1口内片:含口腔含片、口腔黏附片、口腔贴片、口颊片、舌下片、润喉片 2口腔崩解片 1阴道片指胃溶型胶囊阴道片 2阴道泡腾片,含阴道泡腾胶囊3阴道胶囊硬胶囊软胶囊肠溶胶囊软胶囊:含胃溶型胶丸 1肠溶胶囊2肠溶软胶囊,含肠溶丸、肠溶胶丸含肠溶缓释胶囊、双释放胶囊、肠溶微丸胶囊、肠溶缓释丸胶囊等1细粒剂 2肠溶颗粒 3控释颗粒颗粒剂4缓释颗粒5颗粒剂,含混悬颗粒、泡腾颗粒、含糖可溶性颗粒、干糖浆颗粒为同一竞价分类6.干混悬剂茶剂1糖茶块2煎煮茶、袋泡茶为同一竞价分类 1口服散、口服溶液用粉为同一竞价分类散剂2口服冻干粉剂3外用散、外用溶液用粉为同一竞价分类 4鼻用散剂 1口服乳剂2口服混悬液,含胶体溶液3口服溶液,含口服液、合剂、露剂口服液体剂4滴剂 5糖浆剂6内服酊剂 7内服酒剂 8浸膏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含糖与不含糖的根据药品质量标准或说明书区分为不同竞价组含糖与不含糖的根据药品质量标准或说明书区分为不同竞价组9流浸膏10煎膏剂11醑剂,既可口服又能外用的归口服 1搽剂,含油剂 2洗剂 3涂膜剂 4涂剂 5冲洗剂外用液体剂6酒剂 7酊剂 9含漱剂 10灌洗剂 11灌肠剂 12甘油剂 13醑剂1软膏剂、乳膏剂、霜剂、油膏剂为同一竞价分类软膏剂2阴道软膏,含阴道乳膏 3糊剂4鼻用软膏剂,含鼻用乳膏剂、鼻用凝胶眼膏剂1眼膏剂,含眼膏剂和眼用乳膏剂 2眼用凝胶剂1硬膏剂,含橡胶膏剂、橡皮膏剂、巴布膏剂等贴膏剂2贴片,其中缓释贴片和控释贴片为同一竞价组,与普通贴片区分为不同竞价分类膏药海绵剂含白膏药和黑膏药 1含药海绵剂 2不含药海绵剂1牙栓、牙周条为同一竞价分类 2眼内插入剂 3鼻用棒剂栓剂4耳栓 5阴道栓 6直肠栓 7尿道栓1吸入气雾剂,含吸入粉雾剂、吸入喷雾剂气雾剂同通用名栓剂中普通栓与缓释栓为不同竞价组含玻璃酸钠的为不同竞价组2非吸入气雾剂,含外用气雾剂、非吸入粉雾剂、外用粉雾剂、非吸入喷雾剂、外用喷雾剂 3雾化吸入剂滴鼻剂滴眼剂滴鼻剂,含洗鼻剂含玻璃酸钠的为不同竞价分类 1滴眼剂,含玻璃酸钠的为不同竞价组2洗眼剂滴耳剂滴耳剂,含洗耳剂1水蜜丸、小蜜丸、水丸、糊丸、糖丸 2大蜜丸,含蜡丸3小丸,指以袋装用药的丸剂4滴丸5浓缩丸,含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 6眼丸剂锭剂胶剂凝胶剂1口服锭剂,口服、外用兼用的归口服类 2外用锭剂1口服凝胶剂,含口服乳胶剂、胶浆剂 2外用凝胶剂,含外用乳胶剂、胶浆剂 1口服膜剂膜剂2口内膜剂,含牙周缓释膜和口腔内贴膜 3眼膜剂4其他膜剂为同一竞价分类热敷袋湿敷剂湿巾植入剂注:小丸、微粒以片剂、胶囊剂等剂型出现时,归入相应剂型,不再以小丸、微粒分类,但区分常释型、缓释型和控释型相同剂型按制剂规格不同分类1 注射剂原则上按主药含量及容量不同分为不同竞价分类注射液大于或等于50ml为大容量竞价分类;小于50ml为小容量竞价分类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不分容量,按主药含量分类;只有容量标识的注射液按容量分类有药物含量的大容量注射液,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媒,统一按主药含量分为不同竞价组有药物含量的大容量注射剂统一按玻璃瓶包装进行划分(入围后再计算其他包装价格) 2 其他剂型所有制剂(除注射剂以上规定外):按不同含量、容量分为不同竞价分类中成药口服、外用液体制剂按容量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颗粒剂、散剂有明确有效成分含量标识的以最小零售包装有效成分含量的不同分类,无明确有效成分含量标识的复方制剂按装量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丸剂按最小零售包装的装量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造影剂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脂肪乳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其他1 带预充式注射器、不带预充式注射器为不同竞价分类2 粉针剂、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附带注射溶媒者不做单独分类3 长链、中长链脂肪乳为不同竞价分类4 氨基酸注射液按组分不同分为不同竞价分类5 干扰素、胸腺肽等含不同亚型的药品,按药理作用、临床用途不同区分为不同竞价组例如:干扰素α-1a、α-2a、α-1b、α-2b、γ等不同亚型为不同竞价分类;胸腺肽中胸腺肽α及胸腺肽F为不同竞价分类6 同通用名临床适应症完全不同的为不同竞价分类7 预混胰岛素按混合比例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特充、笔芯和瓶装胰岛素分为不同竞价组 8 带附加装置的药品不细分竞价分类 9 不同酸根和盐基的注射液有机酸根和无机酸根的注射剂为不同竞价分类,但有机酸根和无机酸根均不再细化;不带酸根的不再单独分类,与无机酸根为同一竞价分类盐基不同注射剂为不同竞价分类既含酸根又含盐基的与含酸根的为同一竞价分类有机酸根指醋酸、乳酸、枸橼酸等酸的酸根10 注射剂以外的其他剂型,主要化学成分相同的,命名中所含盐基、酸根不区分竞价分类 11 主要成分含牛黄、麝香的品种,按天然与人工分为不同竞价分类12 中成药制剂按药监部门批准的通用名为标准进行分类同名异方的品种按处方组成不同为不同竞价组同方异名的不予分类13 化学药品按单方与复方制剂分为不同竞价分类复方制剂组方和比例都相同的归为同一竞价分类,组方相同、比例不同的为不同竞价分类14 茶块剂、袋泡剂中含糖和不含糖分为不同竞价分类;未能提供有效证明不含糖的品种归含糖分类 15 腹膜透析液品种按*定价不同区分为不同竞价组 16 胶囊型或泡囊型粉雾剂与多剂量型粉雾剂为不同竞价组四、备案采购集中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医疗机构确因临床需要采购的,和未纳入中标目录中用量少的特殊专科用药或临床急抢救用药,可申请备案采购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采购人必须以书面申请经“采购办”审批,必要时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运用临床和专业知识进行评选,报“领导小组”备案并挂网公示后,方可采购临床急抢救用药可先采购,一周内必须办理备案采购手续备案采购品种价格不得高于国家最高零售价定价扣除采购人规定加价率以后的价格第三章资质材料要求及网上申报一、申报要求根据国家及海南省有关文件规定,为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本次集中采购只允许生产企业参加投标,进行药品申报、报价等一系列采购活动,批发企业只作为配送企业参与为保证药品质量,参加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药品必须符合资质要求二、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无下列情形:①最近两年内有生产假药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②最近两年内有商业贿赂促销药品行为,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或已立案查处的生产假药记录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三、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配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无下列情形①最近两年内有销售假药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②最近两年内有商业贿赂促销药品行为,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或已立案查处的经营假药记录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四、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应具备的条件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包含国产、分包装及委托加工药品原装进口药品不需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生产批件国产药品须有生产批件;原装进口药品须有成品进口注册证;分包装药品须有分包装批件及半成品进口注册证;委托加工药品须有委托加工批件;质量标准近期药检报告国产、委托加工药品须有省检或厂检报告;原装进口药品须有口岸药检报告;分包装药品须有半成品口岸药检报告、成品省检或厂检报告;价格文件*定价药品须提供海南省物价主管部门的最新价格文件,市场调节价药品须提供生产企业的最新价格文件药品说明书质量层次文件1 专利药品:须有专利证书2 一类新药:须有一类新药证书3 单独定价药品:须有国家发改委或海南省价格主管部门单独定价文件4 优质优价中成药:须有国家发改委或海南省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生产企业的定价文件药品质量及货源保证书生产企业参加我省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及货源保证书五、申报材料流程及要求资质材料的网上查询准备为减轻企业负担,投标人在准备资质材料前,可充分利用海南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资质数据库中的信息凡数据库有关药品资质材料在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可以不再提供药品资质材料已过期或不完整的,投标人需及时补充数据库中没有药品信息的,投标人需提交全套资质资料投标人报名和网上查询、申报培训1 准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潜在投标人,可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到交易中心申请领取网上查询、申报账号和初始密码2 投标人在网上查询、申报前,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投标人进行操作培训3 投标人从交易中心领取账号和初始密码后,为确保安全,应立即对初始密码修改并采取保密措施账号和密码为各方约定的登录途径和可靠的电子签名,投标人通过账号发出的申报等信息和投标人签字、盖章确认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4 资质材料需补充完整并由交易中心审核合格后,投标人方可在网上申报资质材料的编制报送 1 报送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资质材料,以及投标人与交易中心就有关资质材料报送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质资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中文译本与原文不一致导致的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2 资质材料的组成2.1生产企业需提供的文件材料:企业资料:企业法人授权书;产品资料;投标函;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2.2配送企业需提供的文件材料:企业资料:企业法人授权书;配送承诺书;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3 资质材料的编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资质材料,资质材料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认真准备资质材料资质材料的封面应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出具的资质材料应能证明投标人及其生产的药品来源合法、货源充足且能持续性供应,并具有品种中标后履行药品交易合同的能力投标人对数据库中过期资质的补充材料和首次提交的全套药品材料应分开装订,以便及时受理和组织审查 4 资质材料的报送。
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确保用药安全和质量,提高药品采购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医院的药品采购管理。
三、采购程序1.需求确认:医疗机构医院根据临床需求、用药情况以及患者人数等因素,评估和确定药品需求。
2.制定采购计划:根据需求确认结果,医疗机构医院制定药品集中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数量、金额等具体内容。
3.选定供应商:医疗机构医院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等方式,选定合格的供应商,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4.签订合同:医疗机构医院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具体条款,确保合同履行的权益。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依法注册,并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资质。
2.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
3.供应商应具备稳定的药品生产和供应能力,能够按时交货。
五、药品采购规则1.优先选用国家及地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优先选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的药品,确保用药质量和安全。
2.药品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
3.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要求,确保用药合规。
六、采购成本控制1.医疗机构医院应合理控制采购金额,提高采购效益。
可通过招标方式引入更具竞争力的供应商,节约采购成本。
2.制定合理的价格审核和监控机制,确保供应商报价合理、真实。
3.定期对采购价格进行比较分析,并向供应商提出降价要求,降低药品采购成本。
七、采购绩效评价1.建立完善的药品采购绩效评价机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价。
2.评价内容包括供货及时性、药品质量稳定性、价格合理性、售后服务等。
评价结果可作为供应商资质认定和采购合同续签的依据。
八、违约处理1.供应商未按时交付货物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违约处理。
2.供应商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的,医疗机构医院有权拒收,并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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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201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第二稿)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前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在2009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结合广东实际,参考兄弟省市近年集中采购结果,并通过综合评价、议价等程序,使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降至合理价位;通过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报名品种分组规则......................................................... 第三章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 第四章报价、综合评价及议价规则................................................. 第五章采购和配送............................................................... 第六章监督管理................................................................. 附件1:201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综合评价表............................... 附件2:201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综合评价表(专利原研及单独定价等部分)...........................................................................第一章总则一、定义(一)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经过综合评价和议价等程序后,产生挂网品种,全省医疗机构和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的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开展挂网品种采购活动,实现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二)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三)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指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指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为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工作机构,本次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仅指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五)采购人: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广东省医疗机构。
(六)生产商: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报名和报价,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商视同生产商。
(七)经销商:指具备文件规定的配送条件,受生产商委托向采购人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的经营企业。
(八)代理商:指生产商指定为本企业在广东省代理销售某一药品的经营企业。
(九)采购报名品种目录:2011年报名品种目录制定是根据采购人2010年采购期实际临床使用的药品品规及数量(时间截止到方案公布日),目录细化到含量规格,不细化至厂家;其他品种及从未在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报过名的新品种,由地级市以上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申报,列入报名品种目录,申报单位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须使用其申报的品种。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0〕521号)精神,属自主研发、拥有发明专利或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在广东生产的生物产品可直接列入报名品种目录。
疫苗、原料药和中药饮片(包括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准字号的品种,例如阿胶、鹿角霜、龟板胶等)不列入本目录。
(十)挂网采购品种目录:指通过综合评价、议价及直接采购目录品种直接报价后,最终形成可供采购人选择的药品品种挂网目录。
包括直接采购目录、综合评价议价入围采购目录和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
(十一)市场调节价专利药品: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或原研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授予的发明专利药品。
仅包括新化合物、天然物提取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
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不视为本方案所指专利药品。
化合物专利是指新化合物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
天然物提取物专利是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
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是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
(十二)差比价: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十三)政府定价药品: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粤价〔2010〕63号、粤价〔2006〕94号、粤价〔2009〕177号)在报名截止时已制定并公布有效价格的药品品规。
(十四)同组品种:指按照药品分组规则划分为同一组、同质量层次的品种。
(十五)直接采购品种:指急救药品(含人血白蛋白、抗蛇毒血清等血液制品,如血液制品中没有政府定价的品种则纳入面对面谈判)、廉价普通药品、罕见病种用药、管制药品或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等,经专家论证后纳入直接采购目录,报价不高于限价即可直接入围的品种。
(十六)综合评价品种:指同组中有3个或以上厂家的,将通过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按比例选择综合评分高的品种入围。
(十七)议价品种:指同组中只有1~2个厂家的品种,将组织专家按照人机对话和面对面谈判两种方式进行价格谈判确定入围品种。
(十八)八省平均价:即河南、四川、广西、安徽、江西、山东、江苏和陕西2010年7月30日前最近一次集中采购入围价的平均值。
二、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三)统一、规范、简捷、高效。
三、实现的目标(一)推进药品购销监管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对药品购销全程实行有效监督,降低药品流通成本。
(二)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前提下通过综合评价、议价逐步形成医疗机构合理的药品采购价格。
(三)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推行集中采购,实现药品采购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遏制药品流通领域违规违纪行为,纠正药品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
四、公告方式药品集中采购公告通过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或有关媒体发布。
五、采购方式通过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实行。
六、实施方案的响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认真阅读实施方案中所有的事项、条款和规则。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对实施方案做出实质性响应。
七、GMP和GSP的政策要求(一)已取得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其生产的药品方可参与报名。
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或撤销GMP证书的,其生产的相关药品不得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二)已取得GSP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参与报名。
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或撤销GSP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八、药品质量责任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药品质量。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GMP、GSP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方案适用范围(一)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二)本方案只适用于非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采购周期采购周期为两年。
在采购周期内,报名截止后取得生产批件的管制药品(精神类药品仅指I类)可临时申请挂网采购。
报名截止后属自主创新的新通用名品种于采购周期中段时间组织一次专家谈判决定是否纳入挂网采购,其它品种可参加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
十一、采购实施范围全省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含门诊部、所)、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其他地区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全面实行网上采购;其它没有网上采购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结果。
十二、电子认证与信息安全网上操作将采用国家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提供的认证服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网上操作的安全、可靠和不可抵赖。
药品关键信息的传输和存储做加密处理。
十三、解释权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报名品种分组规则一、按剂型不同分组1、普通片,含薄膜衣片、异型片、糖衣片、双层片、浸膏片。
2、肠溶片,含肠溶薄膜衣片、肠溶丸。
3、分散片4、口腔内用片剂,含口腔崩解片、含片、口腔粘附片、舌下片、润喉片、口颊片。
5、咀嚼片6、口服泡腾片7、阴道片,含阴道泡腾片、阴道胶囊、阴道软胶囊。
8、缓释片,含肠溶缓释片。
9、控释片10、胶囊剂11、肠溶胶囊,含肠溶软胶囊。
12、肠溶微丸胶囊13、缓释胶囊14、控释胶囊,含双释胶囊15、软胶囊16、颗粒剂,含干糖浆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混悬颗粒剂、细粒剂、袋泡剂。
泡腾颗粒剂、肠溶颗粒剂、控释颗粒剂、缓释颗粒剂、干混悬剂分别为不同分组。
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的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分组,未能提供有效文件证明不含蔗糖的品种为同一分组。
17、散剂、粉剂、干粉剂、冻干粉剂、口服溶液用粉为同一分组。
18、混悬液、口服乳剂、胶体溶液、内服凝胶剂、混悬滴剂为同一分组。
19、口服溶液剂,含合剂(口服液)、糖浆剂、内服酊剂、内服酒剂、露剂、酏剂、滴剂、浸膏、流浸膏、胶浆剂(口服)。
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分组。
20、外用溶液剂,含搽剂、涂剂、涂膜剂、洗剂、冲洗剂、外用酒剂、外用酊剂、醑剂、油剂、甘油剂、含漱剂、灌肠剂、泡沫剂、胶浆剂(外用)。
21、胶剂22、注射剂:(1)肌注、静注为不同分组,既可肌注又可静注的归入静注组。
(2)脂质体注射剂、脂微球注射剂、注射用混悬剂、注射用乳剂为不同分组。
(3)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为同一分组。
(4)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生产批件的预充式品种分为不同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