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程序分流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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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分流制度域外考察

刑事分流制度域外考察

刑事分流制度域外考察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流制度种类颇多,各国根据自己的历史传统和实际情况确立了诸如不起诉、辩诉交易、处罚令程序、简易审判、刑事调解等制度。

对此,我们有必要站在比较法的角度对一些重要的分流制度加以介绍研究,以从中获取境外的一些先进经验,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分流制度的发展。

在各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中,不起诉无疑是一种重要的分流制度。

广义上的不起诉是指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不适宜起诉的案件不交付法庭审理而终结诉讼,同时也包括撤诉及其他终止诉讼的所有程序。

因此从广义上理解,美国的辩诉交易、德国的处罚令制度、各国普遍采用的撤诉都属于不起诉制度。

狭义上的不起诉仅指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及不适宜起诉的案件终止诉讼。

我国就是从不起诉的狭义概念出发设立的不起诉制度。

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所谓法定不起诉是指对于证据不足或不具备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提起诉讼。

诉讼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真正将一个案件依法定的方式结案需要层层考验。

因此,法定不起诉应当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关口”,是保证公民不被任意追诉的必然选择。

但酌定不起诉却不同,它是指即便案件符合法定追诉条件,也可以考虑其他因素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追溯。

很显然,与法定不起诉相比,酌定不起诉还考虑了其他次要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诉讼效率等,因此在讨论以效率为追求目标的分流制度时,酌定不起诉更具价值。

20世纪之前,西方各国一般坚持起诉法定主义,也就是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起诉机关必须交付法庭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大量增加,过去那种控制犯罪的理想局面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司法机关向犯罪现状的妥协。

在这种背景下,起诉便宜主义悄然兴起。

例如法国在19世纪末创立了”适当追诉原则”,官方开始默认检察官对一些案件的不追诉。

德国在1924年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不起诉制度的内容。

英国的不起诉与其20世纪80年代确立的公诉制度相生相伴。

日本刑事诉讼程序

日本刑事诉讼程序
• 例外:“紧急逮捕”与“附带查封、搜查、勘验” 时可以不依令状。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220条规定: “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职员,在依照 199条(令状逮捕)规定逮捕被疑人或者逮捕现行 犯的场合有必要时,可以作出下列处分……进入有人 居住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搜查被疑 人。”
• 二、侦查行为 (一)逮捕、拘留流程图
• 司法刑事日本实务中,审前羁押60日并不鲜见。 • 拘传条件:被告人没有一定的居所;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
接受传唤或者不可能接受传唤时。拘传后24小时内向法院请求 羁押。(58条、59条) • 判决前羁押:“法院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有犯罪行为 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羁押被告人:一、被告人没有一 定的住居时;二、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将隐灭罪证时;
三是贯彻审判中心主义,实行集中审理制;
四是进一步加强司法权的独立。
• 二、日本刑事诉讼的特点 • (一)日本低刑事犯罪率与日本警检法关系 • 二战后70年代,日本犯罪率几乎全世界最低。 • 日本的警检法表现出了非常积极的“解决社会冲突”欲望,
运用自身的职权活动积极地破案、追诉、审判,是日本司 法的中流砥柱。
• (二)国民性与日本刑事司法 • 1、国民对于国家司法官僚(不带贬义)的信
赖心理
• 国民不信任平民法官,在遭受犯罪侵害是时, 多求助于警察。
• 2、日本国民不感冒“契约”精神 • 3、集体对犯罪的“罪恶感” • 实体真实主义优先是理解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
的不二法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 “本法在刑事案件上,于维护公共福利和保障
日本刑事诉讼程序制度
日本刑事诉讼程序
• 第一节 日本刑事诉讼历史演进与诉讼文化 • 一、日本刑事诉讼程序的演进 • 二、“二战”后日本刑事司法的特色 • 三、现行日本刑事诉讼的特点 • 第二节 日本现行刑事诉讼制度 • 一、侦查原则 • 二、侦查行为 • 三、刑事公诉程序 • 四、日本刑事证据制度 • 五、日本刑事审判制度

江歌案件的日本相关法律(2篇)

江歌案件的日本相关法律(2篇)

第1篇摘要:江歌案件是一起发生在日本东京的留学生遇害案件,引发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日本的法律体系入手,分析江歌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旨在为公众提供对该案件法律层面的了解。

一、引言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遇害,凶手为江歌室友的男朋友。

此案件在中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日本法律的思考。

本文将从日本的法律体系入手,分析江歌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日本法律体系概述日本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其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

日本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 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体系严密;2. 法律体系相对独立,各部门法之间相互协调;3. 法律解释和适用具有灵活性。

三、江歌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1. 刑法(1)故意杀人罪日本刑法第199条规定,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凶手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受到严惩。

(2)共犯日本刑法第6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按各人犯罪的情况分别处罚。

在本案中,凶手的行为构成共犯,应对其行为负责。

2. 民法(1)侵权责任日本民法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凶手的行为侵害了江歌的生命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继承法日本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等有继承权。

在本案中,江歌的亲属有权依法继承江歌的遗产。

3. 刑事诉讼法(1)起诉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检察官发现犯罪事实,应当提起公诉。

在本案中,东京地方检察院依法对凶手提起公诉。

(2)审判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

在本案中,东京地方裁判所依法对凶手进行审判。

四、日本法律在江歌案件中的适用1. 刑法适用在本案中,凶手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严惩。

日本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对凶手进行刑事处罚。

刑事程序分流机制:困境的突破与超越

刑事程序分流机制:困境的突破与超越

刑事程序分流机制:困境的突破与超越吴思远【摘要】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为繁简有别地处理刑事案件建立了相关制度,实践中的相关做法也承担了程序分流的功能.然而,目前的刑事程序分流机制是不健全、不成熟的,运行中的分流效果十分有限,也尚未建立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分流机制.应当以改造刑事速裁程序为契机,突破与超越当前的种种困境,构建多元化、体系化的刑事程序分流机制.【期刊名称】《犯罪研究》【年(卷),期】2016(000)002【总页数】9页(P9-17)【关键词】程序分流;繁简分流;刑事速裁程序【作者】吴思远【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正文语种】中文* 吴思远,华东政法大学2015级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高速发展,世界范围内犯罪数量的上升和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已成为普遍趋势,这导致了诉讼案件的数量急增、类型复杂多样,各国的刑事司法系统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自20世纪初期开始,各国纷纷展开了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分流探索,试图建立更为简单、更有效益、更能适应不同案件的解决机制。

这些机制的设置迎合了案件大量化、多样化的特点,亦起到了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司法成本的作用。

总体来看,刑事程序分流在两大法系国家的运用已经十分普遍,全面建立与完善刑事程序分流机制也已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趋势。

反观我国的相关情况,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为繁简有别地处理刑事案件建立了相关制度,实践中的相关做法也承担了程序分流的功能。

然而,我国目前的程序分流机制是不健全、不成熟的,运行中存在许多问题,分流效果十分有限,尚未建立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分流机制。

在我国刑事案件数量的日益增长,而司法资源紧张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协调两者矛盾,利用行之有效的分流机制高效高质地处理刑事案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拟从我国刑事程序分流机制的现状入手,考察其基本的运行情况,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起诉阶段的分流机制:相对不起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173条的规定,我国不起诉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三种。

日本刑事程序分流制度研究

日本刑事程序分流制度研究

摘要:日本刑事诉讼程序在构建正当法律程序的同时,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都有特殊的分流程序,对侦查、起诉、审判进行不同程度的简化,其中关于审前程序的分流经验对我国目前的分流程序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本刑事诉讼法;程序分流;不起诉。

作为混合式诉讼模式代表国家的日本,一贯以精密司法著称,在刑事分流程序中这一特点也非常明显。

表面上看,虽然日本的分流程序种类并不庞杂,甚至略显单一,如往往只是通过检察官行使酌定起诉权和对轻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来进行分流,且分流程序的启动权基本属于控方。

但在实践层面,分流的效果却非常显著,有统计数据表明,日本全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不起诉的比例基本在三分之一左右,其中酌定不起诉的比例达 90 %以上,(1)而不足三分之二的起诉案件中,又有 90 %以上通过申请简易命令得到分流,只有不到 10 %的案件最后进入普通程序审理。

反观处于转型时期、面临刑事案件急剧上升压力的中国,2012 年再次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并改造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然而这些制度对于中国刑事程序分流的实际价值尚需研究。

因此,对日本刑事诉讼分流制度进行研究,对中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以刑事诉讼的纵向构造为视角,分别从日本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维度对其进行程序分流的研究。

一、日本刑事侦查程序中的分流制度。

日本刑事侦查程序是通过告诉、告发、自首、发现现行犯、检验尸体等方式启动的。

根据日本《宪法》第 33 条,除现行犯情况之外,任何人如果没有主管司法机关签发,并明确说明理由的逮捕令,不受逮捕。

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逮捕制度,分别是一般逮捕、紧急逮捕和现行犯逮捕,其中紧急逮捕制度从宪法条文的字面解读,有违宪之虞,就此,日本最高法院曾通过判例否定了该制度的违宪性,当然,在实践中,紧急逮捕的适用是比较慎重的,适用比例远远少于一般逮捕。

从某种意义上说,犯罪严重程度可以看作紧急逮捕和一般逮捕的区别之一。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日本作为法治国家,其刑事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具有独特的特点。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日本刑法》、《日本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判例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在日本,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和法人犯罪。

自然人犯罪要求犯罪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法人犯罪要求法人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即法人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3.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过失是指犯罪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4.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地点等。

三、犯罪种类及刑罚1. 犯罪种类:日本刑法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

重罪包括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等;轻罪包括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违警罪包括违反交通规则、违反公共卫生法规等。

2. 刑罚种类:日本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1)有期徒刑:日本有期徒刑的刑期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短期有期徒刑为1个月至6个月,中期有期徒刑为6个月至10年,长期有期徒刑为10年以上。

(2)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犯罪人被剥夺终身自由,但可以根据犯罪人的表现减刑。

(3)死刑:日本死刑适用于极少数严重犯罪,如杀人罪、抢劫杀人罪等。

死刑的执行方式为绞刑。

(4)罚金:罚金是刑罚的一种,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

日本刑事审判救济程序评析

日本刑事审判救济程序评析

( )非 常救 济 二 非常 救济程 序 包括 再 审和 非 常上 告 。再 审 是认 定 事 实 不 当 为 由对 已经 确 定 的 裁判 进 行 重 新 审 理
诉审原则上适用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不要求被告人 到庭 ,检察官和辩护人根据控诉意见进行辩论。上 告向最高法院提出,理 由是违反宪法和判例 ,或法 律解 释涉 及重 要事 项 。对 于地方 法 院 、家庭 法 院 、 简易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判决,可以不经控诉审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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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卷 第 2期
辽 宁 3 - -学 院 学 报
J u a f a n n n t u e o e h o o y o r l o i g I si t f c n l g n o Li t T
V 1 , . o . No 2 8
的非常救济程序 。 有权请求再审的人包括: 检察官: 被宣告有罪 的人 :被宣告有罪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监 护人:被宣告死亡或心神丧失的,其配偶、直系亲
收稿 1期:20 —2 2 3 0 5 1~ 3 基金项 目:辽宁大学 亚洲研 究中心 资助课题 ( 0 5 0 6 20 1 1 ) 作者简介 :徐 阳 (9 4 ) 17 一 ,女,辽宁沈阳人,副教授, 博士。
定、命令的抗告。有上诉权的人包括:检察官、被
告 人 、被告 人 的法 定代 理人或 监 护人 、原 审 的代 理 人 或 辩护人 、请 求 开示 羁押 理 由的人 、可 以提 出抗
关于终局裁判方面;关于简易程序方面:关于独立 程序方面等I%。即时抗告的提起期限为 3日。与 4 J 】
2 006年 4月
Ap . 0 6 r2 0
日本 刑事 审判救 济程序评析
徐 阳
( 宁大 学 法学 院 ,辽 宁 沈 阳 辽

解开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3篇)

解开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日本,一个以高度法治、严谨的社会秩序而著称的国家。

然而,在这片宁静的土地上,犯罪案件依然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日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用以解开犯罪案件,确保正义得以伸张。

本文将探讨日本解开犯罪案件的法律体系,分析其特点、原则和具体措施。

二、日本法律体系概述1.宪法日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对犯罪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刑法日本刑法规定了犯罪的种类、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适用原则。

刑法是解开犯罪案件的核心法律,对于确定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3.刑事诉讼法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证据规则、辩护制度等。

刑事诉讼法是解开犯罪案件的重要法律,确保了案件公正、公开、公平的审理。

4.其他相关法律除了上述法律外,日本还有许多与犯罪案件相关的法律,如警察法、刑事执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三、日本解开犯罪案件的法律特点1.强调人权保障日本法律体系强调人权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推定为无罪,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

(3)保护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日本法律对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安全等进行保护。

2.注重证据收集和审查日本法律体系注重证据收集和审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证据确凿原则。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收集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认定犯罪事实。

(2)实行直接言词原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

(3)实行证据审查制度。

法庭对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强调公正、公开、公平的审理日本法律体系强调公正、公开、公平的审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独立审判原则。

刑事审前程序分流机制发展概述

刑事审前程序分流机制发展概述

社 区监督 、 供社 区服务 或者对 被害 人进 行赔偿 。 提 如果犯 罪人履
从世 界主要 国家 的刑事立法 与实践来看 , 程序 分流制度 的发 行 了协议 , 检察 官将撤销 对他 的指控 。 这种 分流在 全美 也相 当普 展 已经 有一 段历 史 了。刑 事案件 的积压 与 司法 资源 的严重 不足 遍 ,94 ,3 19 年 6%的州检察 官办 公室 为初犯 提供分 流计划 。 0 是 各 国审前分 流产 生的现 实推动 力 。 目前, 刑事 案件在 审前 被分 流的做 法在上 述各 国 己较 为普遍 。
关就撤 销刑 事指控 , 释放 嫌疑人 。后来 , 国对 特定 的案 件设 立 的分流 。例如在 德 国的诗莱 斯维 格 ・ 美 霍斯 坦州 ,19 年前 6 99 个
了避免 逮捕 的分 流方 法—— 捕前 分流 。捕 前分 流通 常的做 法 有 月 , 警方 处理 的 4 5 案件 中 , 在 9起 未予 任何 处罚 的 8 件 , 告的 l 警 三种 : 过对 犯罪嫌 疑人 进行将 会被逮 捕 的警告 、 家庭 纠纷 不 2 7 , 通 对 5 件 警告并 处于其 他处 罚的 14 。 4件 0 经 正式 的诉讼 程序 径行 处理 、 接将某人 带 至治疗机 构 处理 。 直 。 德 国检察 官 的分流 主要 基于 起诉 裁量 原 则来实现 的 。16 94
诉环 节 中即作 终止诉讼 的处理 , 施 以非刑 罚性 的处 罚, 并 而不 再 诉制度 , 同时 , 规定检 察官适用 程序 分流 的一 系列规 则, 明确 并且 提 交法 庭审 判 的制度 和做 法 。 狭 义的程序 分 流一般 采用 警 告 、 把公 诉阶 段的分 流权 授予 州检察 官 。审前 分流 突破 了暂缓起 诉 。

日本刑法法律规定(3篇)

日本刑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日本刑法是日本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

日本刑法以刑罚为中心,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本文将对日本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刑罚体系、刑罚执行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基本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日本刑法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必须由法律规定。

即犯罪行为和刑罚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以习惯法、判例或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处罚依据。

2. 保障人权原则:日本刑法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禁止对犯罪分子进行残酷、不人道的刑罚。

3. 惩罚与预防犯罪原则:日本刑法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恢复社会秩序。

4. 罪责自负原则:犯罪行为只能由犯罪分子承担法律责任,不得株连他人。

三、犯罪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或法益。

日本刑法将犯罪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等。

2. 主观要件:指犯罪分子的犯罪故意或过失。

日本刑法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3. 主体要件:指犯罪分子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日本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4. 客观与主观要件的结合: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四、刑罚体系1.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有期徒刑:根据犯罪情节和刑罚的轻重,分为5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上、15年以上、无期徒刑。

(2)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3)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必须经过最高法院的核准。

2. 从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1)罚金:适用于轻微的犯罪行为。

(2)没收财产:适用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产。

(3)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丧失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五、刑罚执行1. 刑罚执行机关:日本刑罚的执行由监狱、拘役所、拘留所等刑罚执行机关负责。

2. 刑罚执行程序:刑罚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宣告、执行、监督等环节。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是指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针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行为,预防犯罪的发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刑事诉讼程序1. 立案日本刑事诉讼程序以立案为起点。

当有人向警察机关报案或自首,或者警察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时,警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2. 侦查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

警察机关在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等,以查明案件事实。

3. 起诉侦查结束后,如果警察机关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4. 审判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核心。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判决有罪或无罪。

审判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审判准备:法院通知被告人出庭,确定审判日期。

(2)庭审:审判长主持庭审,审判员、陪审员、被告人、辩护人、证人等参加庭审。

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进行辩论、质证、提出证据等。

(3)判决:法院根据庭审情况,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5. 执行判决生效后,法院负责将判决书送达有关机关,由有关机关执行判决。

执行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拘役、有期徒刑:将被告人收监执行。

(2)罚金、没收财产:责令被告人缴纳罚金、没收财产。

(3)缓刑、假释: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假释。

三、犯罪与刑罚1. 犯罪构成日本刑法规定,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犯罪客体:指被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

(3)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或过失。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2. 犯罪分类日本刑法将犯罪分为以下几类:(1)重罪:指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严重犯罪。

关于日本刑诉法及司法实务的几个问题

关于日本刑诉法及司法实务的几个问题

关于日本刑诉法及司法实务的几个问题修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需要了解、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日本和中国同属东方民族,在修改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了解日本刑诉法及司法实务的有关状况,就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拟就其中与我国刑诉法的修改、完善较为紧密,从而也是法学界较为关注的几个问题,作一考察。

一、被疑人的律师依赖权日本刑诉法第30条规定,被告人或被疑人可以随时选任辩护人,被告人或被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可以独立选任辩护人。

在日本刑事程序中,被告人指因对特定刑事案件应负刑事责任而被提起公诉的人;被疑人指因犯罪嫌疑而成为侦查对象,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自侦查开始,被疑人即可委托辩护人。

依照刑诉法第条,身体受到拘禁的被告人或被疑人,可以在没有见证人参加的情况下与辩护人进行接见或接受文件或物件(第1款)。

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司法警察职员在进行侦查有必要时,对该项接见或接受,可以指定日期、场所及时间,该项指定不得不适当地限制被疑人进行准备防御的权利(第3款)。

不过,将该条规定的精神真正贯彻于司法实务,却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在1988年之前,侦查实务中实行“一般指定书制度”,即检察官对已被逮捕的被疑人,在请求法官签发羁押令状的同时,以有可能逃跑或毁灭证据为由,一并请求法官裁定禁止其会见他人。

检察官再根据法官的裁定签发“关于会见等的指定书”,载明:“关于会见的日期、场所及时间,另以指定书指定。

”如辩护人要求会见被疑人,则须经检察官另行签发指定书,载明不存在有碍侦查的日期、场所和时间。

这称为具体指定。

辩护人持此具体指定书,才能会见被疑人。

不难看出,日本司法实务中,在被疑人同辩护人的会见方面,本应属于例外的禁止会见往来成了通常的情况,在原则上本应任何时间均可进行的会见往来却成了例外。

此种侦查实务受到许多学者和律师界的广泛批评。

1988年4月,法务省废止了“一般指定书”,改用“关于指定会见等的通知书”,其内容为:“因侦查上有必要时,对会见的日期、场合及时间另行指定,特此通知。

刑事诉讼程序:结合整合完善——日本刑事诉讼的启迪

刑事诉讼程序:结合整合完善——日本刑事诉讼的启迪

刑事诉讼程序:结合整合完善——日本刑事诉讼的启迪卢永红【摘要】日本刑事诉讼模式与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均是在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大模式的基础上结合而成,所以日本的刑事诉讼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有着特殊的启迪作用.日本刑事诉讼在形成混合式的模式以后的近半个世纪中,经历了种种困境,而这些困境正是我们现在面临或以后将要面临的--如果不及时的、有效的进行改革和完善的话.解决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之间的错位、抗辩理念的树立、抗辩制所必然要求的基本制度和规则的建立、立法、司法、理论之间的呼应是重点.【期刊名称】《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07(028)002【总页数】5页(P75-79)【关键词】日本;刑事诉讼;程序;法官令状;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审判中心主义【作者】卢永红【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一、引言日本的刑事诉讼曾被有的学者称赞为“世界上最科学的诉讼模式”。

这种说法的理由在于,日本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在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基础之上,承受了两大模式的优点混合而成。

从理论上讲,应当说日本的刑事诉讼模式是有其科学性的。

从诉讼历史来看,在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基础上形成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混合式诉讼模式,这种混合式诉讼模式表现出一些共同特征,主要有:司法独立;控审职能分离;赋予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公开审判;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奉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同时,由于地理位置、法律渊源、历史传统、文化背景、价值取向等诸多原因的不同,分野为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两大模式。

日本刑事诉讼结构的科学性体现在:其一,侦查程序,既强调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当事人主义,而是保留了职权主义的一些特点。

具体来说,法官令状、沉默权、侦查阶段的律师依赖权是标准的当事人主义特点,但日本的侦查机关的权力较英美国家侦查机关的权力相对较大;其二,起诉环节,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这仍然是当事人主义的特点。

日本精密司法经验与启示

日本精密司法经验与启示

日本精密司法经验与启示刘文峰【内容提要】日本刑事司法被称为精密司法,检察官垄断起诉下的起诉犹豫制度、职业法官垄断审判下的职权审判制度是精密司法形成、运作的制度基础。

程序精密和结果精准是精密司法的优点,但也存在忽视正当程序、审判形式化等问题,为此日本通过强化检察审委会制度、引入裁判员制度等司法民主化措施对其进行改造。

鉴于日本精密司法的经验教训,我国司法改革中应注重程序公正,并在司法程序设计上兼顾精密化与民主化的平衡,同时提高司法人员职业素养,立足于我国国情推动改革进程。

【关键词】日本精密司法司法改革刑事诉讼近代日本刑事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周密侦查、慎重起诉、法庭细致入微审理和极高的定罪率以及完备的救济制度设置等为显著特点的刑事精密司法,并成为日本刑事司法的核心要素。

我国学界近年来对日本精密司法进行了初步介绍。

有学者呼吁学习借鉴日本精密司法经验推进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以期实现刑事司法的精密化和职业化。

⑴但笔者通过梳理发现,国内对日本精密司法研究成果并不多,有必要在这方面作更深入的研究。

一、精密司法的含义精密司法一词,是由日本学者松尾浩也教授首先提出来的,他说:“日本五十多年来积累的这种司法制度既不像美国也不像法国、德国,而是具有日本特色的特殊的司法制度。

为了便于理解,我创造了一词叫精密司法,即侦查非常彻底,起诉进行得审慎,审理也非常的细致入微。

”⑵国内学者对其进行了进一步解读,如陈卫东教授指出,精密司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界是一个用来形容日本刑事司法程序的专有名词,意指一种严密而精确的司法程序,这种程序最明显的标志在于其非常高的有罪判决率,背后是整个司法结构设计的精密化、司法程序运行过程的精密化,并以此来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司法结果的正确性乃至司法本身的正当性及正义性。

⑶笔者认为,精密司法是有着专属历史阶段特征的概念。

日本刑事诉讼法发展史大体可分为三个时期:明治维新前,主要学习唐律,实行律令法制和武家法制,刑事诉讼法包含于其中;明治维新至二战结束,主要以法国、德国为样本,制定了单独的刑事诉讼法;二战后,其刑事诉讼法受到美国法的影响,大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因素。

日本刑事程序分流制度研究

日本刑事程序分流制度研究

日本刑事程序分流制度研究一、前言刑事程序是维护法制和社会稳定重要的一环。

而日本作为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其刑事程序制度也日臻完善。

其中,分流制度作为其刑事程序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其改革和完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事分流制度的基本概念、分流机制、实践效果等方面加以阐述,以达到进一步了解日本法律制度的目的。

二、分流制度的基本概念分流制度,又称“起诉权分流制度”,是指在案件的立案和起诉过程中,法院和检察院双方根据情况和需要,对案件的承担权和处理流程进行分工、分流和优化。

其目的在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避免受指控人遭受不必要的精神和经济负担,同时也有利于缓解检察院压力。

三、分流制度的基本流程分流制度一般包括下列环节:1、履行检察官的被告人调查在日本,检察院有着独立的被告人调查权,他们可以自由地开展有关案件的调查工作。

由于这些调查人员大部分为检察官,因此他们能够更好地掌握案情,对刑事侦查中的一些复杂问题进行更为深入地分析和研究,并为未来的审判和起诉提供数据和证据。

2、检察官作出立案决定分流制度下,如果检察官认为案件主要情节已经清楚,证据充分且起诉价值高,他们就有权利对案件进行立案和起诉。

如果案件的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或起诉价值很低,由于检察院内部的分工和流程,检察官们不得不将案件分流到社区调解、行政处理,还有一些小规模的程序中。

3、审判庭的认可如果检察院将案件分流到行政程序或者社区调解中,就需要由审判庭对此进行认可。

通常来说,审判庭还需要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以保证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四、分流制度的实践效果1、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在实践上,分流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

由于案件会通过一系列的程序筛选和优化,所以在审判前就能够排除一部分无谓的诉讼,从而缩短刑事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2、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利益由于案件在筛检过程中会得到更好的审查,因此对无辜的被告人进行更好的保护,防止了无端的指控和审判。

日本刑事程序分流制度研究

日本刑事程序分流制度研究

日本刑事程序分流制度研究日本刑事程序分流制度研究引言:日本的刑事程序分流制度,是一种为了更高效地处理刑事案件而采取的系统性安排。

它通过将刑事案件分流到不同的法院和部门,以便专门的法官和检察官能够更好地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

这种制度的实施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日本的刑事程序分流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特点、实施方法、优势和不足之处。

一、刑事程序分流制度的特点日本的刑事程序分流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分流到专门的法院和部门:根据刑事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将案件分流到不同的法院和部门处理。

例如,重大的、复杂的刑事案件会被分流给特别设立的刑事法院或者刑事部门处理,以确保能够有专业的法官和检察官来处理这些案件。

2. 分流到专门的法官和检察官:为了更好地处理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日本会派遣专门的法官和检察官来处理特定的案件。

例如,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会被分配处理经济犯罪案件,而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官和检察官则会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 强调程序的专业化和高效性:刑事程序分流制度鼓励专业性和高效性。

通过将案件分流到专门的法院和部门,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够得到更好的处理,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审判程序。

这种制度注重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保护,同时也注重受害人的权益。

二、刑事程序分流制度的实施方法刑事程序分流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案件分类和分级:首先,根据刑事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对案件进行分类和分级。

日本的刑事案件分为刑法犯罪、特别法犯罪和其他犯罪三类。

然后,根据案件的分类和分级,确定需要分流的法院和部门。

2. 配备专业的法官和检察官:为了确保刑事案件能够得到更好的处理,需要配备专业的法官和检察官。

他们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应对不同类型的案件。

为了培养和选拔专业人才,日本设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培养和选拔出擅长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官和检察官。

3. 法庭专业化和高效化:为了更好地实施刑事程序分流制度,日本的法院也进行了专业化和高效化的改革。

【国外立法动态】日本最近几年刑事立法动向

【国外立法动态】日本最近几年刑事立法动向

【国外立法动态】日本最近几年刑事立法动向点击上面蓝色字体“刑事实务”可以关注本栏目,关注后可以每天自动收到专业信息转自:“刑法规范总整理”公众号日本最近几年刑事立法动向作者:鸟谷部茂,广岛大学大学院社会科学研究科教授,法学博士;吉中信人,广岛大学大学院社会科学研究科教授;田边诚,广岛大学大学院法务研究科科长、教授。

译者:金永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尹琳,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过去的十年,可以说是日本刑事立法的高峰期。

尤其最近两三年,这个现象最为明显。

许多法律的修改动向,存在着一些惊人的情况。

对于许许多多的刑事法研究者而言,从宏观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即使领域稍有不同,要正确理解相关领域的法律如何修改、其内容如何,并非易事。

由于刑事政策方式剧烈变化,可以认为,关于其背景状况以及法律解释的研究,尚未得到充分进行。

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学者而言,法律解释比较繁琐,怎样议论都无所谓,因此可以暂且不管,本部分准备从大的视点,俯瞰日本刑事政策的潮流与动向。

如果,这些对于思考中国的刑事政策应走的道路,今后应如何前行等问题,能够提供极小的参考价值也值得庆幸。

有关刑事法方面的法律修改的状况严格说来,所谓刑事政策的动向,并不单纯地体现在刑事立法方面。

以判例为中心的司法实践、有关搜查阶段与起诉裁量的法律执行实务,甚至在矫正实务领域,也可以看出其中的动向。

但是,无论如何,立法与法律修改的动向,在直接理解某个国家的变化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因此首先针对日本的刑事法领域状况进行一番整理。

1.刑法。

日本的刑法典(1908年4月24日),自公布已有整整100年,但是迄今为止,并未进行过全面的修改,这一点,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新宪法得到全面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迥然不同。

但是,反观这些年来的部分修改,也有不少地方值得重视。

最主要的是,2001年“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新设(第208条之2),2003年,被动的属人主义的复活(第3条之2),2004年,长期徒刑、监禁刑的刑期提高(第12、13条:15→20年),以及加重减轻时的界限的提高(第14条:20→30年),并且,以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的长期刑提高(第176-178条)以及集团强奸罪的新设(第178条之2)等为中心的性犯罪的重罚化,同时将伤害罪等的长期刑提高(第204-205条),2007年,新设汽车驾驶过失致死伤罪(第211条第2款的修改)。

日本微罪处分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日本微罪处分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日本微罪处分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辛素;秦文超
【期刊名称】《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对于其负责侦查的案件享有微罪处分权,即对于部分轻微犯罪案件,根据检察官的一般指示,警察可以不将其移送而直接予以分流.近年来,这种分流制度在各国已经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而我国目前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仍是由刑事追诉独立支撑的,这就使得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很难有效地预防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人权.对此,我们应当借鉴日本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的成功经验,进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前分流机制.
【总页数】4页(P89-92)
【作者】辛素;秦文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100007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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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程序分流制度的研究日本刑事诉讼程序在构建正当法律程序的同时,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都有特殊的分流程序,对侦查、起诉、审判进行不同程度的简化,其中关于审前程序的分流经验对我国目前的分流程序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为混合式诉讼模式代表国家的日本,一贯以精密司法着称,在刑事分流程序中这一特点也非常明显。

表面上看,虽然日本的分流程序种类并不庞杂,甚至略显单一,如往往只是通过检察官行使酌定起诉权和对轻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来进行分流,且分流程序的启动权基本属于控方。

但在实践层面,分流的效果却非常显着,有统计数据表明,日本全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不起诉的比例基本在三分之一左右,其中酌定不起诉的比例达 90 %以上,(1)而不足三分之二的起诉案件中,又有 90 %以上通过申请简易命令得到分流,只有不到 10 %的案件最后进入普通程序审理。

反观处于转型时期、面临刑事案件急剧上升压力的中国,20XX 年再次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并改造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然而这些制度对于中国刑事程序分流的实际价值尚需研究。

因此,对日本刑事诉讼分流制度进行研究,对中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以刑事诉讼的纵向构造为视角,分别从日本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维度对其进行程序分流的研究。

一、日本刑事侦查程序中的分流制度。

日本刑事侦查程序是通过告诉、告发、自首、发现现行犯、检验尸体等方式启动的。

根据日本《宪法》第 33 条,除现行犯情况之外,任何人———如果没有主管司法机关签发,并明确说明理由的逮捕令,不受逮捕。

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逮捕制度,分别是一般逮捕、紧急逮捕和现行犯逮捕,其中紧急逮捕制度从宪法条文的字面解读,有违宪之虞,就此,日本最高法院曾通过判例否定了该制度的违宪性,当然,在实践中,紧急逮捕的适用是比较慎重的,适用比例远远少于一般逮捕。

从某种意义上说,犯罪严重程度可以看作紧急逮捕和一般逮捕的区别之一。

侦查程序中对物的强制处分主要有查封、搜查、勘验、监听通讯、鉴定处分、询问证人,进行这些侦查行为必须取得法官签发的令状,并且,日本《刑事诉讼法》承继日尔曼法律传统,(2)规定如果上述令状没有注明在夜间也可以执行令状,则不得在日出前、日落后为查封、搜查等进入有人住居或有人看管的官邸、建筑物或船舶内。

另外,法律允许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或现行犯的场合进行无令状的查封、搜查、勘验。

下面我们来看日本刑事侦查阶段的分流程序。

一般来说,司法警察在侦查犯罪终结后,应当迅速将案件连同文书及证物一并移送检察院。

但是,对于少年案件,如果侦查终结时认定只需处以罚金以下的刑罚,则直接移送家庭法院。

除此之外,当遇到犯罪情节非常轻微、数额不大的盗窃、赌博、欺诈、贪污以及交通违规缴纳罚金的交通案件时,可以通过司法警察对嫌疑人进行直接严厉训诫,建议其向被害人道歉、悔罪、请求宽恕和赔偿,要求侵权人、雇主等实行监督管理等手段来防止嫌疑人再次犯罪并取得被害人一定程度的谅解后终结案件,而不再将案件移送检察官。

这就是所谓的轻微犯罪处分程序,该程序其实是通过司法警察员自己的判断做出的一种对犯罪的非刑罚性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它必须遵守检察官就侦查所做的一般指示,必须每月将这些轻微犯罪向检察官集中报告一次。

对此,松尾浩也教授认为,这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弹性的措施,既具有特效,也有危险。

90。

二、日本刑事起诉程序中的分流制度。

日本刑事诉讼中的提起公诉秉承国家追诉主义原则、起诉垄断主义原则和起诉书一本主义。

所谓起诉书一本主义,是指在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起诉书时,不得附加能够使法官预先对案件产生判断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也不得在起诉书中引用这些内容。

起诉书应当记载被告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特定为被告人的事项、公诉事实和罪名,还应记载被告人年龄、职业、住居及籍贯,法人被告人的事务所、代表人和管理人的姓名、住居,提起公诉的检察官所属的检察厅、检察官的职务和起诉的年月日。

其中,公诉事实必须明确记载诉因,为了明示诉因,还应当尽可能用时间、地点和方法将构成犯罪的事实加以特定化。

来自于美国法的诉因制度具有设定审判对象、使法院不得变更罪名、使辩护方明确防御焦点的作用,如果起诉书对于诉因的记载不明确,被确定为无法将犯罪事实特定化时,则起诉书无效,公诉将被驳回。

下面我们来看日本刑事起诉阶段的分流程序。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 248 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

日本检察官在公诉阶段对案件的这种裁量权就是起诉便宜主义。

对应提起公诉时需要制作起诉书,不起诉时也要制作不起诉裁定书,以明确不起诉处分的根据。

检察官对案件作出不提起公诉的处分时,如果嫌疑人提出请求,应当迅速告知不起诉的意旨,对经告诉、告发或者请求的案件,在作出不提起公诉的处分时,如果告诉人、告发人或者请求人提出请求,应当迅速告知告诉人、告发人或者请求人不提起公诉的理由。

对精神障碍的人或疑为精神障碍的人不起诉时,应将其意旨通报都、道、府、县的知事。

检察官对曾经的不起诉案件在日后出现新的重要证据时,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前文提到,日本 30 %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以不起诉方式(其中主要是酌定不起诉的方式)进行分流的,可见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在日本刑事司法中的重要角色,同时,在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由于上述方式的影响,有罪判决的比例变得非常之高。

像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日本刑事诉讼程序为了防范检察官滥用不起诉权,构建了一些特殊的制度。

第一种是准起诉制度,是指对于公务员滥用职权的犯罪提起告诉或者告发的人,在不服检察官不提起公诉的处分时,可以在接到不起诉处分通知之日起 7 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处分的检察官提出申请书,如果检察官经过重新考虑认为申请是有理由的,并提起公诉的话,则程序终止;如果检察官坚持不起诉,则必须将载有不起诉理由的意见书,以及其他文书和证据物品一并送交该检察官所属检察厅所在地的管辖地方法院,由该法院以合议形式进行审查、裁决。

在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合议庭组成人员调查事实,或者委托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的法官调查;如果最终认为请求不合法或不具备理由,则驳回请求,否则,应将该案件交付法院审判,作出这一决定,视为公诉被提起。

这些规定明显参考了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强制程序,但是与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起诉程序不同的是,日本准起诉程序中审判阶段检察官是不参与的,而是由法院从律师中指定一至两名律师履行检察职务,进行公诉,直到裁判确定为止,但关于指挥检察事务官及司法警察职员进行侦查,应当委托检察官进行。

之所以该程序被称为准起诉程序,就和上述关于由律师而非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制度设计有关。

实践中,这一可以视为起诉阶段分流后的回流程序,适用的比例并不高。

第二种是检察审查会制度。

该制度是 1948 年根据《检察审查会法》确立的,制度的创立参考过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

检察审查会在每个地方法院辖区内至少设置一个,每个检察审查会都以抽签方式从普通国民中选定 11 名检察审查员及11 名候补检察审查员,任期为 6 个月。

检察审查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不起诉处分是否适当,审查的启动主要依靠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或者通过诸如大众传媒或民众检举等方式获得信息,并经过审查会半数以上审查员同意后根据职权进行。

前一种方式在实践中占绝大多数,这也是诉权在诉讼中所固有的主导性特点所致。

检察审查会针对检察官做出的不起诉决定采取不公开的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审查,但可以传唤并询问有关证人,并且可以在必要时从律师中委托审查辅助员一人,负责说明与该案件有关的法令及其解释,整理案件事实及法律上的问题点并整理与该问题点有关的证据,并对该案件的审查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必要建议。

如果审查结果为 8 名以上多数检察审查员认为应该起诉时,则检察审查会将作出应当起诉的决议书,并分别送交申请人、检察官及有权指挥该检察官的检察长。

如果检察长此时认为该决议是正确的,则检察官必须起诉,否则检察官可以仍然坚持不起诉的决定,而检察审查会有权再次决议。

如果仍有 8 人以上多数坚持应当起诉的决议,将由法院指定律师代替检察官提起公诉。

三、日本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分流制度。

由于采用起诉书一本主义,法院不再接受案卷材料,从而防止了法官的预先判断,但日本《刑事诉讼法》第 40 条关于“辩护人在提起公诉以后,可以在法院阅览和抄录与诉讼有关的文书及物证”的规定也因此成为一纸空文,因为辩护人无法再通过法院了解相关证据,获得相关防御资料,于是,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成为维持控辩双方平等所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日本《刑事诉讼法》对这一问题及争点整理问题设置了第一次审理前准备程序和针对复杂案件的第一次审理后准备程序,在 20XX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又新增了审前整理程序,这一程序由于条件所限,目前只针对“法官认为必须持续、有计划、迅速进行审理”的案件以及裁判员参加审理的重大案件适用。

从我们分流的角度看,如果该整理程序也可以简易适用,那么预测今后的审理前整理程序的对象案件的范围将不断扩大。

213第一次审理前准备程序中的证据开示只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准备活动,而没有法院的参与。

在以证据开示为主要内容的公审准备程序之后,就进入了公审审理程序。

公审审理程序分为开头程序、调查证据程序、辩论和判决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又分为确认被告人身份、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权利和被告人、辩护人陈述四个步骤。

在第一个步骤中,由审判长对出庭的被告人进行确认和询问,又称“人定询问”,确认的内容一般包括起诉书中所载的被告人姓名、生日、职业、住居、籍贯,被告人对姓名问题保持沉默的,可依照片方式予以确认。

接着由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宣读完毕之后,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始终保持沉默或者对各项质问拒绝陈述,还应当告知他可以做出陈述及如果做出陈述将成为对其不利或者有利的证据的意旨,以及法院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旨在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必要事项,如调取证据申请权、提出异议权、证据证明力争辩权等。

告知权利后,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就起诉案件进行陈述,在此,除了可以对公诉事实是否成立进行陈述以外,还有权就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和主张。

在调查证据程序的最初,检察官必须明确提出应当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这种陈述被称为检察官最初陈述。

最初陈述的内容是将起诉书中的诉因事实加以具体化,以明确与被调查证据之间的关系,但不得根据不能作为证据的材料或者无意作为证据请求调查的材料,陈述有可能使法院对案件产生偏见或者预断的事项。

之后,法院可以许可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说明根据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同样,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也不得根据不能作为证据的材料或者无意作为证据请求调查的材料,陈述有可能使法院对案件产生偏见或者预断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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