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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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1983.03.31
【实施日期】1983.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建筑物外墙中为预制墙板时,其建筑面积按墙板主墙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如墙板有凸出的艺术性装饰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条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指挥部等以及附着建筑物外墙的入口(沉降缝为界)的建筑面积,按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通道端头出口部分包括楼梯踏步与通道相接外(见附图一)图示A×B范围,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沉降缝以外的通道,图示C范围,不计算建设面积。如通道头为竖向爬梯出口的(见附图二) 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条用深基础作地下架空层超过2.20米的,设计包括门窗、地面抹灰及装饰的,按架空层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设计仅留洞口不做地面抹灰及装饰的不计算建设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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