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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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文(2篇)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文(2篇)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行及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行信息披露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务发展或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而股东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一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和披露信息。

第七条本行信息披露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本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本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第十条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本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十二条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的期初数、期末数;(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的期初数、期末数;(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四)按贷款五级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占比、期末占比;(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拆入披露同业拆入款项;(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十)其他重要项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银⾏业⾦融机构从业⼈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现将《银⾏业⾦融机构从业⼈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试⾏)》印发给你们,⾃2014年1⽉1⽇起施⾏。

2013年12⽉24⽇银⾏业⾦融机构从业⼈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试⾏)为加强银⾏业⾦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规范银⾏业从业⼈员职业⾏为,提⾼从业⼈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业声誉,建⽴银⾏业⾦融机构从业⼈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

⼀、信息填报机构银⾏业⾦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机构,包括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城市商业银⾏、农村中⼩⾦融机构、外资⾦融机构及⾮银⾏⾦融机构。

⼆、信息填报内容根据从业⼈员(含劳务派遣⼈员)受刑事处罚、⾏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情况、处分撤销情况和外部处罚情况,填报《银⾏业⾦融机构从业⼈员处罚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三、信息报送时间每⽉后5个⼯作⽇内报送上⽉信息表。

四、信息报送路径银监会监管的银⾏业⾦融机构法⼈总部信息,向银监会报送;银监会监管的银⾏业⾦融机构的分⽀机构、属地监管的银⾏业⾦融机构及分⽀机构信息,均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银⾏业⾦融机构上级对下级及外部单位对相关责任⼈给予处罚决定的信息,由被处罚⼈所在机构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已离开本机构的从业⼈员责任认定结果,由进⾏责任认定的机构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五、信息报送⽅式信息表及有关处罚、撤销⽂件(或复印件)的纸质件与电⼦件应同时报送。

纸质信息表应加盖公章并填写联系⼈及报送部门负责⼈姓名及联系⽅式,通过电⼦公⽂、机要交换或送达等⽅式报送。

电⼦信息表须通过⾦融机构“⾮1104”报表报送渠道下载、报送,具体操作⽅式是:(⼀)登陆⾦融机构数据采集系统,在“资源下载”中下载《银⾏业⾦融机构从业⼈员处罚信息登记表》及填写说明。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银行。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银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

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

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促进银行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各类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坚持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原则,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保障银行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存款业务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存款保险规定,保障存款人权益。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存款管理制度,确保存款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存款人进行身份核实,防范洗钱和其他不法行为。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存款进行分类管理,做好偿付准备。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公开存款利率和收费标准,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贷款额度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负债规模,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做好存款偿付工作,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贷款业务规定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审慎开展各类贷款业务。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审批程序和责任。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制定合理的利率和贷款条件。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及时催收逾期贷款。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督和跟踪,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流向。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偿付能力评估机制,保持足够的偿付准备金,保障贷款回收率。

第四章外汇业务规定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外汇业务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外汇管理制度,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确保外汇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外汇市场的分析和研究,及时调整外汇交易策略。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外汇头寸,确保外汇流动性。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外汇交易信息,做好外汇业务统计和报告工作。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

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方案

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方案

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方案一、目的和意义信息报送是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及时了解情况、决策指挥、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本方案旨在规范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质量,确保信息畅通,为领导决策和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信息报送原则1. 真实准确:信息报送内容要真实可靠,数据准确,文字简洁,符合实际情况。

2. 及时高效:信息报送要迅速及时,重要信息及时报告,一般信息不超过24小时。

3. 突出重点:信息报送要突出重点,关注单位工作中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

4. 全面客观:信息报送要全面客观,既要反映成绩和亮点,也要反映问题和不足。

5. 保密安全: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信息报送内容1. 工作动态:反映单位日常工作的进展、成果和经验。

2. 重要会议:报道重要会议的召开、议题、成果和影响。

3. 重大活动:报道重大活动的组织、开展和成效。

4. 典型事例:报道单位内部的先进典型、好人好事、违法违纪案件等。

5. 上级部署: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情况和成效。

6. 问题和建议: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信息报送流程1. 信息采集:根据报送内容要求,广泛收集信息源,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信息编写:根据信息采集到的内容,编写信息稿件,力求简洁明了,符合文字规范。

3. 审核审批:信息稿件需经过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批,确保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和保密要求。

4. 报送渠道:根据信息类别和紧急程度,选择适当的报送渠道,如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

5. 归档管理:对报送的信息稿件进行归档管理,便于查询和统计。

五、信息报送要求1. 认真负责:各级信息报送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信息工作,认真负责,确保信息质量。

2. 培训提高:定期组织信息报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考核评价: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优秀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本⾏信息披露⼯作的管理与指导,保护本⾏股东、债权⼈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信息披露⾏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村镇银⾏管理暂⾏规定》、《商业银⾏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主要对本⾏信息披露的形式、时间、责任⼈及职责、披露内容、保密措施等进⾏规范和指导,为本⾏依法、合法开展信息披露⼯作提供依据。

第⼆章信息披露形式和时间第三条公开披露信息可采取定期报告的形式。

定期报告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等。

第四条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内披露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少提前15⽇向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申请延迟。

第五条本⾏年度报告备置于综合管理部,供股东、客户及相关利益⼈查阅,并及时在本⾏⽹站进⾏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责任⼈及职责第六条信息披露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三)本⾏⾼级管理⼈员(四)综合管理部(五)总⾏各部门及⽀⾏第七条信息披露责任⼈相关责任本⾏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董事长、综合管理部负责⼈对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长、分管⾏长、财会负责⼈应对本⾏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监事、⾼级管理⼈员⾮经董事会书⾯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未披露信息。

第⼋条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董事会负责管理本⾏信息披露事务,制订信息披露制度,监督信息披露⽂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模版(四篇)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模版(四篇)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规范农商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指农商银行及其相关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金融业务、经营风险、财务状况、股东情况、监管合规与社会责任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四条农商银行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

农商银行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等不当内容。

(二)及时、平等、一致。

农商银行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及时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信息,保证投资者和公众在同一时间获得信息,并且不得向个别投资者单独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三)重大信息优先。

农商银行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披露,并以合理、公正、公开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和公众,避免利用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四)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农商银行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针对特定投资者提供单独的信息或优先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五条农商银行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公司基本概况。

农商银行的名称、注册地、办公地址、行政许可文件信息等基本概况。

(二)业务范围和经营状况。

农商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客户群体、收入结构、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

(三)财务状况。

农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以及财务指标、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稳定性等相关信息。

(四)股东情况。

农商银行的股东结构、股东人数、大股东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公司治理。

农商银行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情况等相关信息。

(六)风险揭示。

农商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框架、风险准备、风险控制、重大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

(七)监管合规和社会责任。

农商银行遵循的监管政策、法律法规要求、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相关信息。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行、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行信息披露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务发展或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本行信息披露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

第七条本行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规范披露信息,不得存在虚假报告、误导和重大遗漏等。

本行的信息披露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八条本行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本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九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以下信息:(一)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二)入股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三)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四)所持商业银行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五)所持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或解押;(六)名称变更;(七)合并、分立;(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九)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和《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融机构⽤户管理办法(暂⾏)》的通知⽂号:银发[2005]62号颁布⽇期:2005-03-16执⾏⽇期:2005-03-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在各有关银⾏的积极配合下,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成功投⼊试运⾏,个⼈信⽤数据上报和个⼈信息查询已经成为各商业银⾏重要的⽇常⼯作。

为保障各商业银⾏数据报送⼯作顺利进⾏,规范个⼈信⽤信息的查询与使⽤,⼈民银⾏制定了《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和《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融机构⽤户管理办法(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请⼈民银⾏各分⽀⾏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要求各城市商业银⾏结合系统推⼴进度,认真贯彻执⾏。

⼈民银⾏各分⽀⾏要做好相关的监督⼯作。

附件1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总则第⼀条为做好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作,加强数据报送机构报送个⼈信⽤信息的管理,确保个⼈信⽤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条中国⼈民银⾏银⾏信贷征信服务中⼼(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负责中国⼈民银⾏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常运⾏和维护。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数据报送机构是指向征信服务中⼼报送个⼈信⽤信息的商业银⾏和其他⾦融机构。

第四条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中国⼈民银⾏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本机构所有个⼈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等业务的个⼈信⽤信息。

第五条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服务中⼼在个⼈信⽤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报⽂的⽣成第六条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规范”的要求形成报送账户记录。

第七条数据报送机构在⽣成报⽂准备报送前,应先使⽤征信服务中⼼提供的预校验程序对报⽂进⾏校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1•【文号】银监办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办公厅于2009年12月印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报表》(银监办发〔2009〕399号,以下简称《报表》),要求各单位通过银监会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该《报表》。

为做好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系统投产技术准备工作和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数据采集、审核及风险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银监局工作要求(一)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系统设有管理员和监管员,管理员负责本局辖内(含银监分局)用户管理和任务分配,监管员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报表审核及风险评估。

各银监局需指定管理员1名,并于2010年1月27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管理员信息,包括管理员姓名、单位(含处室信息)、工作电话(含区号)、手机、电子信箱等报信息中心联系人。

(二)各银监局要于2010年2月10日前完成《报表》的审核工作,2010年2月11日起报送系统将全部加锁,不再接受2009年报表。

报表完整性审核要按照《信息科技风险评估指标审核指南》培训手册的要求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数据,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沟通、核实,要求其重新报送。

(三)各银监局要于2010年2月24日起开始风险评估工作,并于2010年2月28日前完成。

信息科技监管人员应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评估体系》培训手册的要求对固有风险、监管关注度和控制措施有效性等指标打分,确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综合水平,形成综合风险评估结论。

商业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反洗钱非现场报表的填制与上报,根据中国人艮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有关办法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是指本行依据《中国人艮银行反洗钱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本行反洗钱信息所填制的报表。

第三条本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统一由运营管理部负责向中国人艮银行林县支行报送。

第二章报表的分类第四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按照上报时间可以分为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第五条季度报表应包括以下信息(附表1-3):(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二)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四)中国人艮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六条年度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附表4一7)(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四)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五)中国人艮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三章上报流程及上报时限第七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季度报表的上报流程及时限。

各支行、部室反洗钱岗位人员应分别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统计后填写附表1-3, 并于每季度结束后2日内上报运营管理部反洗钱岗位人员。

运营管理部反洗钱岗位人员收到各单位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季度报表后进行汇总丁•每季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衬县支行。

第八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年度报表的上报流程及时限。

运营管理部反洗钱岗位人员应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填制附表4-7,并于每年结束后的5 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国人艮银行林县支行。

其中附表5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运营管理部反洗钱岗位人员应丁•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附表1中下列数据项的说明:(一)“新客户”统计原则上以与本行新建立业务的口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后填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上海银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上海银发〔2011〕44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在沪持牌商业银行营运中心:为全面掌握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各类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我分行制定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简称《报告制度》,见附件一)。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制定清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于3月31日前报我分行。

二、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要求两人,并实行A、B角),并于3月31日前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表》(附件二)报送我分行。

联络员负责按照《报告制度》向我分行报送相关信息。

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要一事一报,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三、《报告制度》发布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实行的各项报送制度仍按其规定照常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报告制度》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分行反映。

四、报送方式:已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的单位可通过上海城市金融网邮件系统进行电子报送(具体报送方法详见附件三、四),尚未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的单位,可通过纸质材料报送。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非现场监管统计行为,建立有机协调、科学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流程,提高本行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质量,更好地贯彻执行《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内各统计业务部门及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现场监管报表,系指按银监会要求上报的各类报表及业务分析资料,按报送内容划划分为:会计报表、非现场监管报表、业务分析资料及其他四大类;按报送频率划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四条非现场监管报表由总行指定扎口部门负责管理,由总行相关部门及各支行负责数据采集报送,共设置四个岗位,分别为:操作员、业务主管、分管领导、管理员。

其中,操作员岗位必须设立AB角。

第五条操作员岗位具体负责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数据采集、填报、验证、修改工作。

操作员至少在上级银监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二天完成数据采集工作,并提交业务主管审核、上报。

第六条业务主管具体负责报表的验审、审核、汇兑、上报和授权工作(或双重数字签名)。

业务主管在操作员提交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数据后应及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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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25•【文号】银监办通[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全面收集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明确监管信息要求,保证监管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并规范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股份制商业银行须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二部报送的数据、管理报告和其他资料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机构人员信息(一)具体要求:按照附件一(银监统B017)所列表式报告信息。

(二)报告频率和时限要求:各行应按半年报送机构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于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报出。

二、资本金管理信息(一)主要内容:报告期内资本金和资产规模的变化情况;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对资本的影响;资本金的管理情况,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资本的管理、资本补充计划及资本补充能力。

(二)具体要求:1.从资本金余额、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构成等方面分析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和具体原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2.深入分析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对资本的影响,包括贷款损失准备提取情况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等,并对未来变化趋势做出判断和预测。

3.说明银行资本管理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4.说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具体情况。

5.详细说明资本补充规划,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包括股东对资本状况的关注程度和提供支持的意愿,以及银行通过增资扩股、资本市场融资、发行债务工具等方式增加资本的能力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4)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4)

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服务水平,增强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推动上海市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2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稳健状况的重要信息资料。

第三条在沪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适用本制度。

在沪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四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专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部门及负责人,并指定联络员(两名)。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接收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件发生或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一)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二)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四)总股本5%以上(含5%)的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以上(含5%)的对外投资;(六)违规经营和投资失误;(七)受到银行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罚;(八)新设立或撤并分支机构;(九)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3小时内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见附件)的形式报告,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突发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行为,促进本行依法、合规、稳健运作,维护本行、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对外进行信息披露行为,本行辖属分支机构未经总行特别授权,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应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本行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以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内容与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本行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本行除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本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来可能的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第八条本行信息披露目前暂只采取编制中文年度报告形式,在条件成熟时争取编制英文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

第九条本行年度报告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进行披露:(一)将年度报告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阅;(二)将年度报告置于本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三)将年度报告在指定刊载报纸《金融时报》、《河北经济日报》或《某日报》上摘要或全文披露;(四)将年度报告的电子文本在本行门户网站或相关网站上全文披露。

第十条本行的年度报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编制,并至少应披露本行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及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进⼀步规范⾦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作的通知⽂号:银发[2000]151号颁布⽇期:2000-05-12执⾏⽇期:2000-05-1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各政策性银⾏、国有独资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烟台住房储蓄银⾏、蚌埠住房储蓄银⾏,总⾏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城市商业银⾏由⼈民银⾏各分⽀⾏转发):随着我国⾦融改⾰的不断深⼊,统计信息在中央银⾏管理决策中的作⽤越来越重要。

各⾦融机构按照《⼈民银⾏法》、《商业银⾏法》和《⾦融统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重视统计⼯作,及时向⼈民银⾏报送统计信息。

但统计信息报送中还存在着⼀些问题,如多渠道报送、多⼝径报送、重复交叉报送等,即出现各⾦融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径不⼀致和负担较重的问题,也影响了中央银⾏数据管理科学性和数据使⽤的准确性。

为规范⾦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统⼀,现就加强⾦融机构向⼈民银⾏报送统计信息提出如下要求:⼀、加强⼈民银⾏系统内对统计数据的归⼝管理“全科⽬”上报统计数据是⼈民银⾏统计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民银⾏统计司统⼀负责收集、加⼯、解释、在⾏内实现共享以及对外提供和披露。

当⼈民银⾏有关司局需要“全科⽬”上报统计制度中未包括的信息时,因临时需要⽽⼀次性收集的信息和报表,有关司局可直接向⾦融机构收集。

如果需要建⽴定期报表制度,有关司局应事先将报表送统计局制定表号并备案后再印发⾦融机构执⾏。

⾦融机构以书⾯形式向⼈民银⾏报送的《⾮现场监管报告书》,维持现⾏报送办法不变。

⼆、各⾦融机构要加强对统计信息的统⼀管理各⾦融机构统计部门应明确“全科⽬”统计指标与本机构会计、计划、信贷、国际业务等部门数据的归属关系,在此基础上向⼈民银⾏报送“全科⽬”统计数据,并严格把关,加强内部协调、核对,确保数据质量。

对因临时需要或⾮统计部门上报⼈民银⾏的统计信息,各⾦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对⼈民银⾏报送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致性,避免出现不同部门向⼈民银⾏报送同⼀指标⽽数据不⼀致的情况。

银行统计报送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统计报送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统计报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管统计报送流程,明确报送部门职责,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促进统计报送工作规范化、流程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行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统计报表根据需求划分为五大类,分别为人民银行报表、银保监局报表、财政局报表、其他监管类报表、临时性报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统计相关部门及各分支行。

第二章统计报表制定第五条本行统计报表制定遵循统一、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综合考虑效益成本,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资源,在满足实际需要的前提下,避免重复,切实减少统计报表数量。

第六条总行统计管理部门在综合调查分析全行数据需要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充分征求各业务管理部门意见,统筹规划,统一制定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每年修订一次。

每年年初,总行统计部门根据全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统计制度的要求,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七条统计报表包含以下内容:(一)填报要求,包括填报机构、报送频度、报送时间、报送方式、数据来源、数据单位等。

(二)指标解释,对报表每一项目和指标以及填报内容作出详细解释说明和定义。

(三)审核要求,报表内各项目之间以及与其它报表项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总行计划统计财务部为全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具有数据填报、数据校验、报表打印、数据汇总、数据恢复、文件提交、文件生成、数据查询、发派任务、发放权限、修改支行功能权限、修改支行数据权限、修改支行报表权限。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信贷统计管理部门,具有数据填报、数据校验、报表打印、数据汇总、数据查询、发派任务、发放权限、修改支行功能权限、修改支行数据权限、修改支行报表权限。

第十条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运营管理部、授信审批部、贸易金融部、电子银行部、法律与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资产保全部、普惠金融部、人力资源部、资金营运中心及各分支行等相关部门具有数据填报、数据校验、报表打印、数据查询、任务提交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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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商业银行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推动信息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下情上达、正确决策、沟通交流、正面宣传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我行品牌形象,促进我行稳健、持续、快速发展。

根据银监局全市银行业信息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我行信息工作由行领导直接领导,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协调信息报送工作,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具体承担信息采编,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把关审核。

第三条办公室信息报送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信息工作总体要求,研究和制订信息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重要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结合我行中心工作、领导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信息。

(四)及时、准确、全面的向有关监管部门、新闻媒体报送重要信息,同时将上级要求的信息报送要点及时通报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

(五)负责统计我行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信息报送情况并向我行公布。

第四条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要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本部门信息员,从事具体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信息员应由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有较强文字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我行信息工作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及时完成本部门信息的收集、编写,向办公室报送。

(二)根据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信息报送要点要求,结合我行工作中心和重点及本部门工作实际,开展信息调研工作,报送有价值的综合或专题调研类信息。

(三)负责在第一时间迅速收集上报本部门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动态、重要紧急情况,并随后续报送事态进展、处置措施、起因后果和吸取教训的情况。

第三章信息采集范围
第六条收集和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在我行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本部门对我行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我行的改革发展举措在本部门中产生的反响情况以及其他思想动态。

(三)本部门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我行和本部门改革发展有参考价值的调查报告、专题研究材料和有价值的综合统计数据。

(五)本部门关于改进我行改革发展的新思路、合理化建议,本部门推进工作的新举措以及专项工作调研报告。

(六)上级领导来我行指导、检查工作或参观、访问情况;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召开或承办的我行重要接待、活动、会议等情况。

(七)贯彻落实宏观经济政策,积极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为企业服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取得的工作成绩和经验。

(八)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突发性重要情况。

(九)银监局、银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下达的信息报送要点
(十)其他需报知行领导以及行外其他单位的重要信息。

第四章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报送:
(一)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信息员对所掌握的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编辑部门信息,经所在部门主管信息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报送到办公室。

(二)我行信息统一归口由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报送。

未经我行批准,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不得直接向外报送我行信息。

(三)办公室负责报送范围
1、行内:重要信息报董事会、监事会、行长办公会各领导成员审阅,一般性反映信息在内网或网站发布。

2、行外:xxxx银监分局,xxxx银监局,xxxx银行业协会,xxxx委、市政府,有关新闻媒体。

(四)办公室根据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报送信息,编辑《在线新闻》或《信息快报》等,报送行领导及有关人员审阅;对须报送上级部门的重要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八条信息报送的基本要求:
(一)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报送信息必须要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反映类信息要言简意赅、讲求时效,参考类、调研性信息应力求创新、分析透彻、具有借鉴意义。

严禁应付了事,敷衍塞责。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报送必须注意时效性。

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在发生后,应按我行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即电话通报,并快速整理成文字信息报送办公室。

工作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可能产生不安定因素的情况,一经发现,须当即通报。

常规约定的信息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新闻性信息应尽可能缩短报送时间。

(三)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信息材料一般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通过内网报送,严禁通过因特网报送。

凡属涉密信息,执行保密工作规定。

(四)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报送信息材料作为部门资料存档保管。

第五章统计、通报和考核制度
第九条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1篇反映类信息,全年不少于18篇。

每季度至少报送一篇调研类信息,全年不少于5篇。

第十条统计按照应报数量、实报数量、得分项、扣分项等指标统计,按合计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名次。

第十一条数量统计采用加分制和减分制。

1、加分制:
(一)基础分:每报送1篇反映类信息加1分,每报送1篇调研类信息加2分
(二)加分:
凡被我行采用发布的信息,反映类信息每篇加2分,调研类信息每篇加5分。

凡被xxxx银监分局采用的信息,反映类信息每篇加5分,调研类信息每篇加10分。

凡被xxxx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采用的信息,反映类信息每篇加10分,调研类信息每篇加20分。

凡被xxxx银监局、xxxx银行业协会相关刊物采用的信息,反映类信息每篇加15分,调研类信息每篇加30分。

凡被银监会采用的信息,反映类信息每篇加20分,调研类信息每篇加40分。

凡被xxxx委、市政府领导以及省银监局领导批示的信息,每篇加30分,省委、省政府及银监会领导批示的信息每篇加50分。

同一篇信息被不同刊物采用,多级领导批示,按照“就高”原则计分,不重复计分。

2、减分:未完成报送任务的,反映类信息每少报一篇扣5分,调研类信息每少报一篇扣10分。

统计得分可以得负分。

第十二条办公室负责每月对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全行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奖励
1、季度奖励:完成季度报送任务,且符合以下条件者,进行物质奖励。

凡被xxxx银监分局、xxxx银行业协会采用的信息,每篇奖励信息员20元。

凡被xxxx银监局、xxxx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相关刊物采用的信息,每篇奖励信息员30元。

凡被银监会采用的信息,每篇奖励信息员50元。

凡被xxxx委、市政府领导以及省银监局领导批示的信息,每篇奖励信息员100元。

2、年度奖励。

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报送信息的数量、质量和信息工作总体情况,每年评选一次信息工作先进部门和优秀信息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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