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房屋征收拆迁十大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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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十大案例经典

拆迁十大案例经典

拆迁十大案例经典在中国城乡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拆迁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不同的拆迁案例中,有些是成功的经典案例,有些则是失败的反面案例。

接下来,介绍拆迁的十大经典案例。

1. 草桥村拆迁案:这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案例,涉及北京市西城区草桥村。

通过尊重村民利益、政企合同拆迁等方式,让草桥村得以安置拆迁,中心区域也被深度整治改造。

2. 三角地商权拆迁案: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深圳市罗湖区三角地区进行商权拆迁,最终在政府出售土地、释放土地供应等方式下,解决了拆迁问题,实现了当地的城市发展。

3. 街亭村拆迁案:浙江省街亭村的拆迁案,通过打造旅游景点、支持产业发展等方式,确保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4. 王红梅拆迁案:发生在2007年的深圳市王红梅拆迁案是一起亚裔身份认证和拆迁之间的复杂事件,也是深圳市政府拆迁过程中的教训,启示了政府必须更加慎重地处理家庭拆迁事件。

5.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拆迁案:这是针对老城区的拆迁案例,通过细致的规划、有偿安置、政府担保等方式,确保了原住民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城市的改造和发展。

6. 广州市芳村狮岭拆迁案:在广州市芳村区发生的狮岭拆迁案,通过公开透明、严格依法、尊重民意等方式,解决了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确保了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7. 上海外滩拆迁案:上海外滩拆迁案发生在2011年,整个过程取得了高度公正性和规范性,杜绝了强制拆迁,保证了原住民的权益,确保了沿江地区的市容环境改善。

8. 成都春熙路拆迁案:在成都市天府广场改造时,通过协商、创新、权益保障等方式,顺利推进了春熙路拆迁工作,并尽可能保证了原居民的合法利益。

9. 厦门市集美区万丰村拆迁案:这是一起涉及5万村民的拆迁案例,通过政府购房、优化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了拆迁问题,并推动了当地的城市更新和新川大开发区建设。

10. 陆家嘴世纪艺术中心拆迁案: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地区的世纪艺术中心拆迁案,通过规范拆迁程序、依法保护安置等方式,成功推进了城市更新和保护文化遗产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二〇二一年五月目录1.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2.温红芝诉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3.张绍春诉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复垦行政协议案;4.张铁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5.九鼎公司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6.陈佐义诉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单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案;7.马诺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8.恒裕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9.灵石公司、正和公司诉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政府、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政府请求订立特许经营行政协议案;10.淮安红太阳公司诉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案。

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福建省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朱米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1年2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对莆田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制定了具体搬迁补偿细则。

2015年3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荔城区政府)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卡朱米公司企业资产搬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

2017年1月22日,莆田市磐龙山庄项目指挥部受荔城区政府委托与卡朱米公司订立《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对合同主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实物资产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过渡方式,征迁补偿款支付方式及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十大拆迁案例

十大拆迁案例

十大拆迁案例1. 北京“拆迁大王”案。

2004年,北京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拆迁大王”案,该案涉及的拆迁面积达到了5000亩,涉及的拆迁户数达到了5000户。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中国拆迁问题的一个缩影。

2. 上海“七宝老街”拆迁案。

上海七宝老街是上海的一处历史文化遗产,但在城市建设的进程中,七宝老街面临了拆迁的命运。

这一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也成为了城市发展与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

3. 广州“天河村”拆迁案。

广州天河村是一处城中村,由于地理位置优越,面临了拆迁的命运。

这一案例中,拆迁户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激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4. 成都“拆迁血案”。

2010年,成都发生了一起“拆迁血案”,一名农民因为反对拆迁被当地政府人员殴打致死。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的极大震动,也成为了中国拆迁问题中的一起重大事件。

5. 武汉“拆迁强拆”案。

武汉市发生了一起“拆迁强拆”案,一家老人因为反对拆迁而被强行拆迁。

这一案件中,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冲突激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6. 深圳“城中村”拆迁案。

深圳是中国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城市之一,但在城市建设的进程中,城中村的拆迁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这一案例中,涉及的拆迁户数众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7. 南京“拆迁违法”案。

南京市发生了一起“拆迁违法”案,一些拆迁户因为政府的违法拆迁行为而遭受了损失。

这一案件中,政府的拆迁行为受到了质疑,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8. 杭州“拆迁抗议”案。

杭州市发生了一起“拆迁抗议”案,一些拆迁户因为不满政府的拆迁政策而发起了抗议活动。

这一案件中,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矛盾激化,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9. 长沙“强制拆迁”案。

长沙市发生了一起“强制拆迁”案,一些拆迁户因为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而遭受了损失。

这一案件中,政府的拆迁行为受到了质疑,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10. 重庆“拆迁腐败”案。

重庆市发生了一起“拆迁腐败”案,一些政府官员因为在拆迁过程中涉嫌腐败行为而受到了调查。

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

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1.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2.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3.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5.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6.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7.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8.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

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

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

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违法建筑强拆案例

违法建筑强拆案例

违法建筑强拆案例【法律案例:违法建筑强拆案例】事件背景: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城市建设的加快步伐,一些建筑物背后不符合规划和法律的违法建筑开始出现。

违法建筑带来了城市治理和规划的问题,一些政府部门因此采取了强拆的方式进行处理。

然而,由于程序不合法和权益保护不到位,一些违法建筑强拆案例引发了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

1.案例一:南京拆迁事件事件时间:2003年至2008年事件地点: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事件经过:在南京市建设过程中,一些市民为了谋取私利,将房屋建在规划土地上。

2003年,当地政府出台了拆迁安置方案,要求拆除这些违法建筑。

然而,由于市民对征收补偿的不满,数百名受影响的市民组织了抗议活动。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南京市政府多次尝试强拆,但都因为抗议和纠纷而失败。

直到2008年,南京市政府通过正当程序和合理补偿,最终完成了这一拆迁任务。

2.案例二:上海违建强拆事件事件时间:2009年事件地点:中国上海市事件经过:2009年,上海市政府决定拆除位于黄浦江畔的一座违法建筑群体,包括世纪公园帐篷、麦克风塔和橄榄球场等,这些建筑物违反了城市规划。

然而,该项目的强拆过程引起了市民的不满和抗议活动。

一些市民表示,他们并不反对合法的城市规划,但对于政府不公正的拆迁补偿方式感到愤怒。

最终,政府启动了新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平息社会矛盾。

3.案例三:广州太阳城强拆事件事件时间:2010年至2011年事件地点:中国广东省广州市事件经过:2010年,广州市政府决定拆除位于珠江边的太阳城住宅小区,这些建筑物存在违建问题。

然而,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纠纷和抗议活动。

一些业主抱怨政府补偿方案不合理,而且没有得到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他们于是聘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政府重新进行补偿谈判,并采取合法的程序进行拆迁。

最终,法院判决广州市政府重新进行补偿谈判,并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限制。

【律师点评】违法建筑强拆案例既展示了政府在城市治理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也反映了市民对权益保护的需求。

最高法行政协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行政协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行政协议十大典型案例今天咱来唠唠最高法行政协议的十大典型案例。

这可都是很有代表性的例子,就像一场场精彩的故事,每个故事都能让咱明白不少道理呢。

一、案例一:关于土地征收协议的纠纷。

有这么个情况,政府和村民签了土地征收协议。

村民原本以为按照协议,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可是呢,在执行过程中就出岔子了。

政府这边可能是在补偿款的计算上出了问题,或者安置的房子不符合约定的标准。

村民那肯定不干啊,就像你答应给人家一个大苹果,结果给了个小的还烂了一块。

这时候就闹到法院去了。

最高法在这个案例里就明确了,行政协议既然签了就得按照约定来办,政府不能随便改变条款,得保障老百姓的权益。

这就告诉咱,签了字的协议可不是一张废纸,不管是哪一方都得遵守。

二、案例二: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风波。

有企业和政府签了特许经营协议,比如让这个企业来经营某个城市的公共交通线路。

刚开始大家都挺高兴的,企业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机会,政府也觉得能给市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但是呢,运营了一段时间后,问题就来了。

可能是政府那边又想调整线路规划,影响到了企业的收益。

企业就说:“这不行啊,当初可不是这么说的。

”这时候就涉及到行政协议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平衡了。

最高法的判决就像是在走钢丝的人手里的平衡杆,指出政府调整规划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得合理补偿企业的损失。

这就好比你和朋友合伙做生意,中途你要改变规则,那得给人家一定的补偿才行,不能让人家吃亏。

三、案例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猫腻。

房屋征收的时候,补偿协议往往是大家最关注的。

有些征收方在协议里玩文字游戏。

比如说,对房屋面积的计算方式写得模棱两可,或者对装修补偿的标准定得特别低。

被征收的居民发现后,就觉得自己被坑了。

最高法在相关案例里就强调了,行政协议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能让征收方仗着自己是政府部门就欺负老百姓。

协议里的条款得清晰明确,就像咱们买东西得知道价格、质量一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得让老百姓看得懂、不吃亏。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摘要:一、引言二、案例一:张某与某市政府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三、案例二:李某与某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四、案例三:王某与某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协议案五、案例四:赵某与某县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六、案例五:林某与某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协议案七、案例六:黄某与某县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案八、案例七:张某与某市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九、案例八:李某与某县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十、案例九:赵某与某市政府绿化行政协议案十一、案例十:林某与某县政府土地使用权收回案十二、结论正文:一、引言本文将介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公布的行政协议十大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补偿、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多个方面,对于理解和把握行政协议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案例一:张某与某市政府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张某在某市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因认为政府未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补偿,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标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三、案例二:李某与某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李某在房屋被征收后,与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额低于市场价,故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征收补偿协议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王某与某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协议案王某因某市政府与企业签订的环保协议影响其生活环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政府在签订环境保护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公众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五、案例四:赵某与某县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赵某与某县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案例五:林某与某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协议案林某因某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协议影响其房产价值,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政府在签订城市规划协议时应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房屋征收拆迁十大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房屋征收拆迁十大经典案例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整理北京8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如下:一、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

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

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

拆迁案例研究:十个经典案例

拆迁案例研究:十个经典案例

拆迁案例研究:十个经典案例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改造或经济发展等目的,对某一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或工厂进行强制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中国,拆迁是一项常见但备受争议的事情。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为您带来十个经典的拆迁案例,探讨其中的故事、背后的问题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北京南海子拆迁事件北京南海子拆迁事件发生在2007年,当时政府计划拆除该地区的住户,以便进行城市更新。

然而,这一行动激起了居民的不满和抗议。

他们认为政府的拆迁补偿不公,导致许多人失去了原有的住所,并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

二、上海拆迁补偿纠纷上海是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拆迁最为频繁的地区之一。

然而,由于拆迁补偿标准不一,部分拆迁户因为补偿不公而与政府产生了冲突。

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也促使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

三、广州陈家祠拆迁事件广州陈家祠作为一处历史建筑,是广州地标性的景点之一。

然而,因为城市发展,政府决定拆除该建筑以进行城市更新。

这一决定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强烈不满和反对,他们认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比城市更新更为重要。

四、重庆拆迁利益输送案重庆是中国拆迁案例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

在该地区,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将拆迁项目转包给当地开发商,然后通过与开发商勾结来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拆迁户的权益,也破坏了公平和正义。

五、杭州良渚古城拆迁争议良渚古城是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之一,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

然而,由于市政府规划进行城市建设,该地区的许多房屋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

许多人认为保护古城的历史是重要的,但拆迁也是为了城市的发展。

六、深圳盐田区拆迁案例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经历了迅速的城市化进程。

然而,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拆迁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盐田区拆迁案例是其中之一,许多拆迁户因为补偿不合理而与政府产生冲突,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七、成都万州拆迁事件成都万州拆迁事件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拆迁案例之一。

当地政府计划拆除旧城区,并进行城市更新。

最高院6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附权威解读)

最高院6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附权威解读)

最高院6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附权威解读)案例1补偿价低于市场价政府败诉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中指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照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

被拆迁人孔庆丰认为补偿的价格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

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

[1]解读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怎么定?应参考就近新建商品房价对此案例,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解释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王振宇指出,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

法院一旦发现补偿方案明显低于法定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

[1]案例2政府侵害补偿选择权输官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何刚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选择了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政府最终采取了货币方式补偿何刚。

何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

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1]解读补偿方式是否可以选择?要房还是要钱业主说了算王振宇告诉记者,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对合乎法律法规的征收补偿行为给予有力支持。

在本案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听取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评估机构选择、补偿范围确定等方面,比较充分到位,保障了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原告逐步消除了内心疑虑和不合理的心理预期,不仅未上诉,其后不久又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公益建设项目得以顺利推进,案件处理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廖某某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廖某某的房屋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洲村东胜围小组,2011年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某某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

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龙南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廖某某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

2013年2月27日,龙南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廖某某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

同年3月,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廖某某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

廖某某认为龙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13年7月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

安远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法定期限内向龙南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但该府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某某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二)裁判结果安远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十大拆迁案例

十大拆迁案例

十大拆迁案例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拆迁案例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城市更新和改造的过程中,许多居民因为拆迁而面临着生活的改变,有的甚至面临着无家可归的困境。

下面我们将介绍十大令人震惊的拆迁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些令人心痛的故事。

第一,北京“非法建筑”拆迁案。

在北京市,有很多非法建筑,这些房屋由于未经审批建设,被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因此需要拆除。

在拆迁过程中,许多居民因为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而陷入困境,他们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第二,上海“城中村”拆迁案。

上海的城中村是一个特殊的存在,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村庄成为了城市中的“一块疤”,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政府对这些城中村进行了拆迁改造。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许多居民因为补偿问题而陷入了纠纷,甚至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三,广州“老城区”拆迁案。

广州的老城区是城市的历史遗存,然而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这些老城区却成为了拆迁的对象。

许多居民因为拆迁而失去了家园,他们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第四,重庆“棚户区”拆迁案。

重庆的棚户区是城市的一大难题,政府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对这些棚户区进行了拆迁改造。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许多居民因为补偿问题而陷入了困境,他们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第五,南京“文物保护区”拆迁案。

南京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城市,有许多文物保护区。

然而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这些文物保护区却成为了拆迁的对象。

许多居民因为拆迁而失去了家园,他们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第六,成都“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案。

在成都的农村地区,许多村民因为集体土地的拆迁而面临了生活的改变。

在拆迁过程中,许多村民因为补偿问题而陷入了困境,他们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第七,武汉“城中村”拆迁案。

武汉的城中村是城市的特殊存在,然而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这些城中村却成为了拆迁的对象。

许多居民因为拆迁而失去了家园,他们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第八,天津“违建别墅”拆迁案。

在天津市,有很多违建别墅,这些别墅由于未经审批建设,被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因此需要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简析

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简析

最⾼⼈民法院征收拆迁⼗⼤案例简析为指导法院统⼀裁判尺度,最⾼⼈民法院于2014年8⽉发布了⼗⼤征收拆迁案例。

这些案例代表了⼗类典型的征收拆迁纠纷类型,均是2013年1⽉1⽇以后作出的裁判,对于实务中同类型征收拆迁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范意义。

案例1“杨瑞芬诉株洲市⼈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涉及房屋征收范围问题。

该案例强调:因征收规划不合理,对于整幢建筑的⼀部分未纳⼊规划红线范围内,出于安全性、实⽤性考虑,可以将未纳⼊规划的部分⼀并予以征收。

案例2“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是关于征收补偿标准问题。

该案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征收补偿⽅案确定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对被征收⼈显失公平,应对征收决定予以撤销。

案例3“孔庆丰诉泗⽔县⼈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是关于被征收⼈补偿⽅式选择权的保护。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条规定:“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提供⽤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住宅,被征收⼈选择在改建地段进⾏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此,征收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时,违背上述条例规定,剥夺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选择权的,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案例4“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市⾬⼭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涉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程序问题。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程序,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了具体评估程序。

征收部门违反上述规定,未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从⽽剥夺了被征收⼈申请评估及鉴定的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高院最新发布“民告官”10大典型...

高院最新发布“民告官”10大典型...

高院最新发布“民告官”10大典型...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年度十大案例是从2021年全省法院审结的近4万件各类行政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

从裁判结果上来看,既有支持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的案例,也有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案例,还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例。

从行政执法领域或行政行为类型上看,不仅有征收补偿、违建查处、行政处罚等传统行政案件,也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审批、不履行行政协议等新类型行政争议。

目录案例一:张某诉某区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案案例二:孟某诉某区住建局、某区征收服务中心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案案例三:某醋业公司诉某市监局行政处罚案案例四:黄某某诉某市监局行政处罚案案例五:宗某某诉某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案例六:郭某诉某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案例七:倪某某诉某区政府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案案例八:上海某集团公司、江苏某实业公司、江苏某置业公司诉某开发区管委会、某区土储中心履行收回土地行政协议案案例九:顾某诉某市政府不履行危房解危职责案案例十:汪某与某区拆迁管理中心行政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案案例一张某诉某区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案【裁判要旨】无证房屋并非均是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享有信赖利益,执法机关以拆迁安置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侵犯了被拆迁人依法取得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02年,张某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取得126.38平方米安置房,因拆迁人原因,张某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张某在取得拆迁人同意后,在安置房北侧扩建,将126.3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扩建到195平方米,同时在楼顶等处搭建彩钢瓦棚,扩建后房屋实际面积为445平方米。

某区执法局向区规划部门发函,函询445平方米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部门《复函》称,其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摘要:1.案例背景2.最高法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列表3.案例分类及主要内容4.案例意义及影响5.结语正文:一、案例背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 年发布了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大量民事行政案件中精选出来的。

它们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二、最高法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列表1.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2.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3.违法用地、违法建设4.房屋征收补偿纠纷5.土地使用权争议6.政府信息公开纠纷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8.商标侵权纠纷9.专利侵权纠纷10.劳动合同纠纷三、案例分类及主要内容1.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

案例中,张恩琪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信息,但该局未履行职责,推诿给其他部门。

法院判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

2.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职责、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案例中,广东省珠海市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地政府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法院判决当地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3.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导致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案例中,江苏省某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查处某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法院判决该局履行法定职责。

4.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引发纠纷。

案例中,浙江省杭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法院判决该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

5.土地使用权争议:行政机关在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证书等环节出现争议,影响土地使用权人权益。

案例中,辽宁省沈阳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使用权登记过程中出现争议,法院判决该局重新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

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刘某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基本案情2015年12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禹会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对张公山公园北门周边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刘某建筑面积为60.16㎡、设计用途为商业的房屋位于该范围内。

因刘某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禹会区政府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为: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得房屋价值补偿金、装修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停业损失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693170元;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60.16㎡,与原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应交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168273元……刘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评估,禹会区政府表示同意。

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重新评估的结果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依据。

二审法院遂依法委托评估机构作出了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并据此直接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争议依法予以裁判,判决禹会区政府向刘某支付房屋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863849.06元。

典型意义美国哲学教授迈克尔.D.贝勒斯说过:“解决争执是全部法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目的之一”。

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亦强化了争议解决功能。

而行政审判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关键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最大限度地将处于争议状态的法律关系妥善地、迅速地予以终局性的确定,从而定纷止争。

这要求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不局限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关注原告的诉讼目的,追求全面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尽可能高效地一次性解决,避免争议解决的不彻底性,防止反复争诉不休。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1. 拆迁补偿不公案:涉及拆迁补偿金的计算、支付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案件,侵害了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 强制拆迁违法案:涉及强制拆迁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非法拆迁的案件,侵害了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3. 拆迁补偿款侵占案:涉及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未按规定支付或侵占拆迁补偿款的案件,严重损害了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4. 拆迁协议违约案:涉及拆迁协议中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案件,侵害了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5. 拆迁中逼迁、暴力威胁案:涉及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威胁被拆迁人,造成被拆迁人身心受到伤害的案件。

6. 拆迁过程滞后案:涉及拆迁过程中工作进度拖延、时间拖得过久导致被拆迁人权益受损的案件。

7. 拆迁补偿金额计算错误案:涉及拆迁补偿金计算错误,导致被拆迁人损失的案件。

8. 拆迁房屋征收程序违法案:涉及拆迁房屋征收程序违法违规的案件,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9. 拆迁过程中未及时提供周转住房案:涉及拆迁人在拆迁过程
中未按时提供周转住房的案件,给被拆迁人的居住造成困扰。

10. 拆迁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案:涉及拆迁过程中未按
照规定进行公示,使被拆迁人在信息透明度上受到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拆迁典型案例:借危房拆除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违法!

最高法拆迁典型案例:借危房拆除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违法!

最⾼法拆迁典型案例:借危房拆除为由⾏违法强拆之实,违法!安徽拆迁律师⾼飞整理编辑【最⾼⼈民法院公报案例】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借紧急避险为由⾏违法强拆之实。

裁判要旨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严重侵犯当事⼈合法权益。

对于此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为。

案情介绍:⼀、2010年,吉林省⼈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地实施征收,王江超等3⼈所有的房屋被列⼊征收范围。

后王江超等3⼈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致意见,2013年11⽉19⽇,长春市国⼟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地决定。

⼆、2015年4⽉7⽇,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程质量检测中⼼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

同年4⽉23⽇,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

三、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28⽇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为。

王江超等3⼈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地专⽤项⽬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征收,由征收部门进⾏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和使⽤⼈,⽽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

实务要点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同时也提醒被征收⼈在征收⾏为中,应当注意⾏政机关借违章建筑、危房鉴定拆除、防洪改造、环保等理由⾏违法强拆之实,结合最⾼法院的裁定⽂书,在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针对⾏政机关作出的以违章建筑、危房鉴定拆除、防洪改造、环保等理由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政处罚、⾏政强制,应当及时提起诉讼2、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就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调查、认定和处理。

最高法十大拆迁案例

最高法十大拆迁案例

最高法十大拆迁案例最高法十大拆迁案例是指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拆迁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到拆迁补偿、征收程序、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对于拆迁领域的相关法律政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下是对这十个案例的详细描述:1. 案例一:A小区拆迁补偿纠纷该案例涉及一小区的拆迁补偿问题。

小区居民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补偿,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根据市场价格合理评估房屋价值,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2. 案例二:B村土地征收纠纷该案例涉及一村庄的土地征收问题。

村民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按照程序合法征收土地,并未提供合理的补偿。

最高法认为政府在征收前应进行民主程序,确保征收合法,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3. 案例三:C商业区拆迁补偿纠纷该案例涉及一商业区的拆迁补偿问题。

商户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提供合理的补偿,导致商业损失。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对商户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并保护商户的合法权益。

4. 案例四:D农民工拆迁补偿纠纷该案例涉及一农民工在城市拆迁中的补偿问题。

农民工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提供合理的补偿,导致他们失去了生活来源。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对农民工的生活困境给予特殊关注,并提供适当的补偿和帮助。

5. 案例五:E历史建筑拆迁纠纷该案例涉及一历史建筑的拆迁问题。

业主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价值,导致重要的历史建筑被破坏。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在拆迁前进行充分评估,并保护历史建筑的合法权益。

6. 案例六:F城中心改造拆迁纠纷该案例涉及城市中心改造过程中的拆迁问题。

居民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提供合理的补偿,并未充分保护他们的居住权益。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7. 案例七:G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该案例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

村民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合理征收,并未提供合理的补偿。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明确征收程序,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7- 07- 22 浏览次数:22 字号:[ 大中小]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中国法院网讯 (罗书臻)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行政庭有关负责人出席并介绍情况。

据了解,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也日益增多。

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行政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合法利益保障,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对征收拆迁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指导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征收拆迁行政案件办案质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撷选了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据介绍,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诉讼中怠于举证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同时,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维持。

这批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2.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3.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4.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5.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6. 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7. 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8. 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9. 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10. 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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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整理北京8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如下:一、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

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

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

杨瑞芬其后以株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二)裁判结果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杨瑞芬提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和内容均相冲突的诉讼理由,因[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神农大道属于新启动项目,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

关于杨瑞芬提出征收其红线范围外的房屋违法之主张,因其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

杨瑞芬认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认为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不能作为超范围征收的依据。

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系另一法律关系,非本案审理范围。

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株洲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14日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瑞芬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二、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

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

故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

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三、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

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

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

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何刚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

何刚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

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

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四、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20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雨城征[2012]2号《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

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其房产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74.59平方米;房屋产别:私产;设计用途:商业。

土地证记载使用权面积1185.9平方米;地类(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出让。

2012年12月,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2日,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正云、沙德芳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

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正云、沙德芳作出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艾正云、沙德芳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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