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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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
靳万一
在税务代理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会计,在对待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处理上,只注重会计处理规定,却忽视税务处理规定,不知会计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因此,对于企业提取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用,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作纳税调整,形成潜在税收风险,一旦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必然遭受补税罚款处理,必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有必要了解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问题。
会计处理规定
对于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有明确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例如,某高危行业企业,本年度,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20万元,实际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17万元,其中,属于费用性支出5万元,购置安装安全用设备支出万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万元),当年10月份完工并投入使用,税务折旧年限10年,不考虑残值。
当年会计分录如下: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
借: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20万元
贷:专项储备20万元
(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时:
借:专项储备5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5万元
(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1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万元
(4)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12万元
贷:在建工程12万元
借:专项储备12万元
贷:累计折旧12万元
税务处理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
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6号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准予在税前扣除。
差异分析调整
综上所述,在对待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处理上,会计税务规定有着较大差异。
因此,企业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规定,对维简费用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即:对于当年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应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当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用和安全生产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应调整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属于资本性支出的,作为有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以后分年度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如上例:某高危行业企业,本年度,会计上按规定标准从当期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20万元,税务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当年申报纳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对于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5万元,会计上直接冲减专项储备,未再计入当期费用,而税务上允许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当年申报纳税时,对于这部份收益性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对于形成固定资产成本的安全生产费用12万元,会计上冲减专项储备,并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今后不再计
提折旧计入成本费用,而税务上允许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当年申报纳税时,对于这部份资本性支出,按税法规定当年应计提万元(12÷10×12
2)折旧在税前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作者姓名:靳万一
工作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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