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企业军转干部待遇新规新策
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是什么
企业退休军转⼲补贴调整标准是什么企业退休军转⼲部补贴的标准,各省政策具有差异,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
如浙江省,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职⼲部职务等级,下同)每⽉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补贴300元。
企业军转⼲部补贴的标准,各省政策具有差异,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
如浙江省,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职⼲部职务等级,下同)每⽉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补贴300元。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退休军转⼲部发放补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事局(⼈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了进⼀步加⼤对我省部分企业军转⼲部的解困⼒度,决定给企业退休军转⼲部发放⽣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范围对象企业退休军转⼲部。
⼆、补贴标准(⼀)⽣活补贴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
其中: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职⼲部职务等级,下同)每⽉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补贴300元。
(⼆)门诊医疗补贴企业退休军转⼲部每⼈每⽉发放30元门诊医疗补贴。
三、经费渠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极负担的原则,市、县(市、区)企业退休军转⼲部的⽣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资⾦由当地财政解决。
原从中央、省属企业退休军转⼲部的⽣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资⾦由省财政解决。
四、发放办法已经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军转⼲部的⽣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经统筹地⼈事部门审核后,由统筹地经办机构代发,随同基本⼀并按⽉发放;暂未参加养⽼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军转⼲部的⽣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经当地⼈事部门审核后,由企业退休军转⼲部的单位按⽉代发。
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
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军转干部待遇,是指军转干部依法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的总称。
对于我国军转干部的待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是非常重视的,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中发〔2016〕13号等文件都对军转干部的待遇作出过具体规定。
但对于转业后到底有哪些待遇,许多军转干部心里不是很清楚,小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简要进行了梳理概括,谨供军转干部参考。
一、在政治待遇上对于军转干部的政治待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非常重视。
中发〔2001〕3号文件明确,军转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规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军转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二、在职务落实上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
应当根据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含非领导职务) ;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一是对于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接收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二是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三是对专业技术军转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转制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通知-津人工[1997]3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转制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转制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1997]3号)
各区县,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人事局〈关于党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1995]24号)精神,为保证我市机构改革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机关转制为事业单位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次机构改革中,由机关转制为事业单位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原则上比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其中,对于工资低于原机关工资的,以原机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就近就高进入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含津贴部分)。
二、本办法只适用于本次机构改革中转制和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结束——。
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政策
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政策近年来,中国积极推动国防和经济的有机结合,不断深化军民融合发展。
其中,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政策是推动军转民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军转干部政策的背景、政策实施的意义、政策主要内容以及政策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军转干部政策的背景回顾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程,经济的飞速发展对于国防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随着军队转型升级的深入推进,军转干部的数量不断增加,如何有效安置这些退役干部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面对这一情况,国家积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以推动军转干部的就业和创业。
其中,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政策被认为是解决军转干部就业问题的重要举措。
二、政策实施的意义1.促进军转干部的就业稳定: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政策为军转干部提供了丰厚的退休待遇,这为他们的后续就业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促进了他们的就业稳定。
2.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军转干部具备丰富的军事经验和管理能力,在民营企业中具有特殊的优势。
通过引入军转干部,可以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3.优化企业人才结构:企业需要具备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军转干部退休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引入经验丰富的军转干部,来优化其人才结构的机会。
三、政策主要内容1.退休待遇保障: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政策为军转干部提供与在职员工相当的退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福利待遇等。
2.职业转变支持:政府将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以帮助军转干部在转业过程中顺利进行职业转变。
同时,鼓励企业为军转干部提供岗位安排和职业发展支持。
3.创业支持:对于有创业意愿的军转干部,政府将提供创业培训和贷款支持,帮助他们顺利开展创业活动。
四、政策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1.政策宣传不到位:有可能存在军转干部对于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政策了解不深或宣传不到位的情况。
2.政策执行差异: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对于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政策的执行情况可能存在差异,有的地方和企业可能会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安置待遇及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安置待遇及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一、军转干部待遇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正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帖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正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帖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根据辽退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精神,现就2022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军转干部;19**年10月1日至195**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并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老战士;19**年10月1日前参军不符合劳人险**号文件并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老兵。
二、调整标准1、转业前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技术6、7级)的企业退休人员,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50元;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的企业退休人员,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3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以下职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10元。
2、19**年10月1日至19**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技术6、7级)的企业退休人员,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70元;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的企业退休人员,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5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以下职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30元。
3、19**年10月1日至19**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并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老战士,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10元。
4、19**年10月1日前参军不符合劳人险**号文件并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老兵,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10元。
新增加生活补助金纳入2022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数核定范围。
三、资金渠道及发放时间调整生活补助金标准所需资金,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列支渠道执行。
发放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算。
四、审批程序市属企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市)区属企业报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军转企业干部退休最新政策
军转企业干部退休最新政策(正文部分)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与完善,军转企业干部退休的政策也不断更新。
本文将详细介绍军转企业干部退休的最新政策,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一、政策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军队改革的深入推进,军转干部退休政策不断被完善。
退休政策的调整,旨在适应军队转型期间军转干部的实际情况,保障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建设。
二、政策内容军转企业干部退休的最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退休年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军转企业干部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对于特殊岗位的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2.退休待遇:军转企业干部的退休待遇与普通职工退休待遇基本一致,按照缴费年限和个人工资等因素综合计算。
3.退休金调整: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军转企业干部的退休金将进行适当调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4.社保保障:军转企业干部在退休后,仍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5.就业创业支持:退休后,军转企业干部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继续就业或创业,相关政府部门将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三、政策影响军转企业干部退休政策的最新调整将对相关群体产生以下影响:1.提高安全感:政策的完善将提高军转企业干部的安全感和福利待遇,增加他们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2.激发创业热情:退休后,军转企业干部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技能选择创业,政府的创业支持政策将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
3.促进经济发展:退休的军转企业干部在继续就业或创业过程中,将为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4.减轻社会负担:政策的调整将减轻社会的养老保障负担,提升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
四、建议和展望为进一步完善军转企业干部退休政策,如下建议可供参考:1.加强宣传教育:政府与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工作,让军转企业干部充分了解退休政策的最新调整,并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力。
2.注重培训和转岗:为军转企业干部提供多样化的培训与转岗机会,使其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个人潜力和才华。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5.11.29•【文号】国发[1985]135号•【施行日期】1985.07.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135号1985年11月29日)自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军队干部的工资制度已经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为了使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与之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1985〕9号文件精神,现对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详见附表一、二)。
附表一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职务工资的职务对应表------------------------------------------------|军队职务|地方职务||军队技术职务|地方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师职|局、厅长||----------------|-------------||||工程师|工程师军|----|--------||----------------|-------------||||助理工程师、技师|助理工程师事|副师职|副局、厅长|专|----------------|-------------||||技术员|技术员、|----|--------||----------------|-------------||||教授|教授政|正团职|处、县长||----------------|-------------|||业|副教授|副教授治|----|--------||----------------|-------------||||讲师|讲师、|副团职|副处、县长||----------------|-------------||||助教|助教后|----|--------|技|----------------|-------------||||研究员|研究员勤|正营职|科、(区)乡长、||----------------|-------------||主任科员||副研究员|副研究员、||||----------------|-------------|----|--------|术|助理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行||||----------------|-------------|副营职|副科、区(乡)长||研究实习员|研究实习员政||副主任科员||----------------|-------------||||主任军医、主任技(药、护)师|主任医(技、药、护)师干|----|--------|干|----------------|-------------||||副主任军医、副主任技(药、护)师|副主任医(技、药、护)师部|连职|科员||----------------|-------------||||主治军医、主管技(药、护)师|主治医(技、药、护)师|----|--------||----------------|-------------|||部|军医、技(药、护)师|医(技、药、护)师|排职|办事员||----------------|-------------||||护士长|护士长||||----------------|-------------||||医(技、药、护)士|医(技、药、护)士------------------------------------------------附表二军队干部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应进入的职务工资等级表------------------------------------------------行政级别|23|22|21|20|----|-----------|-------|-------|-------|-------||\\职||||||||||\\|职||职||职||职|||\体\务|务|工|务|工|务|工|务|工|军队干部|科\育\|工|资|工|资|工|资|工|资|基准职务|技、\\工|资|标|资|标|资|标|资|标||文艺\级\|等|准|等|准|等|准|等|准||级\\资|级||级||级||级|||\\|||||||||----|-----------|---|---|---|---|---|---|---|---|排职|14、15|10、11|办事员|70|办事员|76|办事员|82||||||3||2||1||||----|-----|-----|---|---|---|---|---|---|---|---|连职|12、13|8、9|科员|70|科员|76|科员|82|科员|89||||5||4||3||2||----|-----|-----|---|---|---|---|---|---|---|---|副营职|11|7|副科长|76|副科长|76|副科长|82|副科长|89||||6||6||5||4||----|-----|-----|---|---|---|---|---|---|---|---|正营职|10|6|||科长|89|科长|89|科长|89||||||6||6||6||----|-----|-----|---|---|---|---|---|---|---|---|副团职|9|5|||||副处长|105|副处长|105||||||||6||6||----|-----|-----|---|---|---|---|---|---|---|---|正团职|8|4|||||处长|122|处长|122||||||||6||6||----|-----|-----|---|---|---|---|---|---|---|---|副师职|7|3|||||||副局长|140||||||||||5||----|-----|-----|---|---|---|---|---|---|---|---|正师职|6|2|||||||局长|160||||||||||||------------------------------------------------------------------------------------------------行政级别|19|18|17|16----|-----------|-------|-------|-------|-------|\\职|||||||||\\|职||职||职||职||\体\务|务|工|务|工|务|工|务|工军队干部|科\育\|工|资|工|资|工|资|工|资基准职务|技、\\工|资|标|资|标|资|标|资|标|文艺\级\|等|准|等|准|等|准|等|准|级\\资|级||级||级||级||\\||||||||----|-----------|---|---|---|---|---|---|---|---排职|14、15|10、11||||||||||||||||||----|-----|-----|---|---|---|---|---|---|---|---连职|12、13|8、9|科员|97|||||||||1|||||||----|-----|-----|---|---|---|---|---|---|---|---副营职|11|7|副科长|97|副科长|113|||||||3||1|||||----|-----|-----|---|---|---|---|---|---|---|---正营职|10|6|科长|97|科长|113|科长|122|||||5||3||2|||----|-----|-----|---|---|---|---|---|---|---|---副团职|9|5|副处长|105|副处长|113|副处长|122|副处长|131|||6||5||4||3|----|-----|-----|---|---|---|---|---|---|---|---正团职|8|4|处长|122|处长|122|处长|122|处长|131|||6||6||6||5|----|-----|-----|---|---|---|---|---|---|---|---副师职|7|3|副局长|140|副局长|140|副局长|140|副局长|140|||5||5||5||5|----|-----|-----|---|---|---|---|---|---|---|---正师职|6|2|局长|160|局长|160|局长|160|局长|160|||5||5||5||5|------------------------------------------------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其职务工资,根据本人的行政级别和与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务,按照劳人薪字〔1985〕19号文件的规定套改。
国务院公务员局关于军转工作政策解读
国务院公务员局关于军转工作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4.02.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军转工作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14-02-20 来源:公务员局字体:【大】【中】【小】1、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有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哪些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于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 3 年适应期。
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暂行规定全文
军转⼲部安置政策暂⾏规定全⽂第⼀章 总 则第⼀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部安置⼯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职⼲部。
第三条 军队转业⼲部是党和国家⼲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量。
军队转业⼲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 军队⼲部转业到地⽅⼯作,是国家和军队的⼀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部实⾏计划分配和⾃主择业相结合的⽅式安置。
来源:张*臻新-浪博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作和职务;⾃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
第五条 军队转业⼲部安置⼯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设⽴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部安置⼯作。
省(⾃治区、直辖市)设⽴相应的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机构,负责本⾏政区域的军队转业⼲部安置⼯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机构。
第七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管理全军⼲部转业⼯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部转业⼯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治区、直辖市⼲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部安置⼯作。
第⼋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部是⼀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 军队转业⼲部应当保持和发扬⼈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量。
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军转干部安置接收相关政策,具体为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军转干考试网整理,供2014年天津市军转干部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
天津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天津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五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对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接收条件第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一)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二)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三)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的;(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七)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身边无子女的;(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是独生子女的;(九)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结婚的;(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十一)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从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户口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转业干部退休补助规定
转业干部退休补助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人们对退休待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对于转业干部而言,由于他们在退伍后仍然肩负着某些特定的职责和义务,因此他们的退休补助规定也稍有不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转业干部退休补助的相应规定。
一、退休补助的基本条件转业干部退休补助的基本条件如下:1. 年龄要求:转业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申请退休补助。
2. 服务年限要求:转业干部至少在部队服役满20年,并且具有一定的工作表现和贡献。
3. 转业干部身份证明:拥有相关的退伍证明和转业干部身份证明,并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4. 申请程序:转业干部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退休申请,并经过审核后方可获得相应的补助。
二、退休补助的内容和标准1. 经济补助:转业干部退休后将获得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助,以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继续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2. 医疗保障:转业干部退休后依然可以享受部分医疗保障,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医疗服务的优先权。
3. 社会福利:转业干部退休后,根据相关规定,还可以享受一些特殊的社会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生活津贴等。
4. 其他待遇:根据特殊情况和个人的具体需求,还可以提供一些其他的退休待遇,以确保转业干部在退休后能够得到应有的支持和关怀。
三、退休补助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转业干部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退休申请和相关的材料。
2. 审核认定:有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转业干部的服务年限、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认定。
3. 退休补助的确认和发放:经过审核后,有关部门将对退休补助进行确认,并按照一定的发放程序将退休补助款项发放给转业干部。
四、退休补助的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退休补助的公平、公正,需要健全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1. 监督机构: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退休补助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2. 监督措施:通过随机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退休补助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公示公开:定期公示退休补助的发放标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天津2016军转补贴标准
天津2016军转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军队转业人员在安置过程中可以享受一定的补贴政策,以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天津作为中国重要的城市之一,也制定了相应的军转补贴标准,以确保军转人员的合理安置和生活保障。
下面将详细介绍天津2016年的
军转补贴标准。
首先,对于军转干部,天津市规定其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费和安家补贴。
一次性
安家费标准为15万元,用于解决军转干部的住房问题。
同时,安家补贴标准为每
人每月1500元,连续发放24个月,以帮助军转干部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其次,对于军队士兵转业安置,天津市也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转业士兵可
根据其服役时间和个人情况享受不同程度的安置补贴。
一般来说,转业士兵可获得一次性的安家费和安家补贴,用于解决住房和生活问题。
此外,天津市还为军转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对于自主创业的军转人员,可根据其创业项目的情况获得一定的创业补贴,以帮助他们顺利开展创业活动。
同时,对于就业军转人员,天津市也提供了一定的就业补贴,以鼓励企业为军转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总的来说,天津2016年的军转补贴标准相对完善,涵盖了军转干部和转业士
兵的安家费、安家补贴以及就业创业补贴等方面。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帮助军转人员顺利融入社会,解决生活和就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综上所述,天津2016年的军转补贴标准为军转人员的安置和生活提供了有力
支持,为军转人员的顺利安置和社会融入提供了保障。
希望这些政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让更多的军转人员在新的岗位上展现出优秀的一面,为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③养老保险;根据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1号文件精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领取退役金的同时,还可参加户口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取暖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享受的补助标标准执行;
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新转联20031号、国转联20061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作如下规定:
安置条件:①2001-2004年, 担任师、团职职务军转干部或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转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⑤独生子女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金金作为丧葬补助费;⑦其他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②退休待遇;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相同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到地方后受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③工龄计算;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的,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部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天津军转赋分标准
天津军转赋分标准
天津市军转赋分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的。
具体标准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军转赋分是根据申请人在军队服役的年限和军职级别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的。
申请时需提供相应的军人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军转赋分的大小,将有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具体的军转赋分标准可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天津市政府官方渠道获得。
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积极准确地提供申请材料,以确保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军转赋分和相应的待遇。
告诉你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下)
告诉你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下)告诉你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下)昨天,闲云发出了《告诉你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中篇,今天继续把下篇呈献给大家。
截止目前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已全部刊发完毕,如果今后再有新的安置政策规定,闲云将及时刊发。
3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管理有何规定?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各地军转部门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
认真做好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退役金核定表和调整表、受表彰奖励、受刑事处罚及其他需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规范整理、及时归档。
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档案查借阅管理和转递工作,严禁将档案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自带或转递。
对重新入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受刑事处罚等原因,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按照规定办理转递手续,及时将档案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
对被国有企业录用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军转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协商一致,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军转部门建立档案副本,用人单位应将新产生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军转部门归入档案副本;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档案转回军转部门。
对其他原因需利用档案的,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查阅档案。
强化保密意识,加强档案安全保密管理。
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
积极推进档案管理数字化,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3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安置地迁移户口有何规定?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常住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他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未就业期间,其退役金发放、医疗和住房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负责;就业后,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出境有何规定?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安置分配最新政策问答
军转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分配最新政策问答【关键词】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计划1.确定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有哪些基本规定?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 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 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 年的;(3) 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 自治区首府) 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 2 年的;(4) 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3.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或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如何确定安置去向?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妇同为军队转业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4.07.05•【字号】津人工[1994]30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津人工[1994]30号)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办法通知如下:一、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确定职务、级别工资的办法。
1.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晋升职务提高的工资从职务晋升的下月起执行。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晋升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并实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规定升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
3.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时已经晋升了级别的,其工作年限在一九九七年底前,虽达到滚动升入上一级别的工作年限,也不再滚动升级。
对于晋升职务以后级别未作变动的,其工作年限符合原任职务升入上一级别规定年限的,可以滚动升级,但不能超过一级。
滚动进入上一级别提高的工资从滚动升级当年一月起薪。
4.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从级别晋升的下月起提高级别工资。
工作人员级别晋升后,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确定职务工资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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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
天津企业军转干部待遇新规新策天津消息,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委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军转按照中央关于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个总体要求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军转一,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军转《一》在岗企业军转干部
军转在岗企业军转干部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补助到上年度企业全市职工月平均水平。
军转行业《总公司》或区县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军转《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
军转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按其转业时的职务《含相应的技术等级》,分别发放不同标准的困难补助,具体标准为;
军转连级以下每人每月400元,营级每人每月500元,团级每人每月600元,师级每人每月700元。
军转今后在全国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按有关政策继续给予适当的倾斜。
军转《三》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
军转下岗和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军转二资金保障
军转在岗和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有企业军转干部所在企业负责企业确有困难的,有行业主管不门负责解决
军转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同级财政按排资金帮助解决。
军转退休企业均干部的困难补助资金由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户籍所在区县财政负担50%,市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区县给予50%的补助。
军转失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有失业保险金支付。
军转干考试
军转三,发放方式
军转在岗和下岗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所在企业负责核准,发放。
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有企业军转干部户籍所在区县人力社会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军转办核准后,由区县人力社保不门负责发放,市人力社保局选定经办银行,由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与其辖区内的经办银行所属支行签订发放协议,建立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专用账户,市和区县两级补助资金全部拨入专用账户中,生活困难补助直接划入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社保卡。
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有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户籍所在区县人力社保不门负责审核汇总并宝石军转办核准后,有区县人力社保不门负责发放。
军转四,有关要求
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调整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区县各单位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策,保证资金到位,确保政策及时落实。
各区县,各单位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家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
军转本通知下发后,各区县原自行发放的补助补贴相应取消,并不得再自行出台补助政策。
军转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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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