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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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23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23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1992年4月21日建房[1992]239号)
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商品房屋销售前的产权登记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屋销售前(包括预售),必须持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以作为商品房屋产权登记的基础资料。

二、商品房屋的购买方必须在购买商品房屋的三个月内(期货交易的在结算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能证明交易行为合法性的有效证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证书。

三、按商品房屋成本管理办法和价格管理办法,其建造成本已打入商品房屋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其产权确定为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

由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上述房产,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管理能力,委托其经营管理;也可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由其它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在竣工时,建设部门和房地产部门应根据竣工图和审批的商品房屋成本,及时核定国有房产的范围和数量,确定经营管理方式,并明确经营者的责任。

——结束——。

浅谈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浅谈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要作用 。 1 . 2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决策依 据 加强房地 产产权产 籍管理工 作为 国家经 济建设 提供决策
依据 。 2 0 1 1 年我国第二 、 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在国内生产 总值 中 已经 占 8 9 . 9 %, 城镇化率 已达 5 1 . 3 %。 目前我国已进 入中等收入 国家行列 , 但 发展 还很不平衡 , 尤其是城 乡差距量 大面广 , 对房

要: 目前 国家正在推进城镇 一体化 的建设 , 房 地产 市场 出现 了 日
趋活跃 的景 象 , 城 市住房 改革也 随之 深化 , 因此对城 市房屋产权 、 产籍 的管理 工作 也要不断的加 强, 为经济发展 、 社会稳定发挥应有 的作 用 。 然而 , 在 实际工作 中, 存在着一些不应该忽视的 问题。认真研究这些 问 题, 及 时采取措施 , 对房地产产权、 产籍管理尤为重要 。
地产 的调控正在进行 , 房地 产有关信息资料的真实可靠 为拓 宽
3 当前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存在 的问题
面积确认是 目前城 市房屋产权管理 中存在 的一个难点 , 也 是 当今住 房消费 中的一个 热点 问题 ,引起 了购房人 的广泛 关 注 。有的人不理解 , 为什么 我的房子 面积 自己量得结果与房产 证上的不一样 。究其原 因除了测 量误 差之外 , 还有 就是 商业 经 营问题。 房地 “ 两证 ” 各不相符 。 同宗房地产 的房屋所有权证和 土地使用 证之间相互矛 盾 , 有 的是 占地面积 不符 , 有 的则 是坐 落地址有 出入 , 有 的则是两证所 有人 名字不符等等。注重发证 轻视管理 , 例如, 有的房屋拆除 了或者 自然消失 了 , 然后新建的 安 房屋又办证 了, 出现了一房 多证 的现象。甚至有 的人为 了逃避 徽 国家税费 , 买卖不及 时办理 过户手续 , 造成转移 登记 很被动 , 容 建 易带来产权纠纷 , 对权 利人应及 时说服 , 及时处 置。

第六章.房地产产权管理

第六章.房地产产权管理

非所有人占有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土地和房屋的占有, 凡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愿而占有的,是合法占有,能够 形成为独立的占有权,并能排斥第三人的干涉。如承租人根据租赁 合同占有出租人的房屋等。
(2) 使用权
是指产权主体按照土地和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事实上的利用 和运用。如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在耕地上种植农作物等。 使用权是房地产所有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所有人可以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使用土地和房屋。房地产所有人可以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将使用权分离出去, 由非所有人享有。房地产的使用权的实现,要以占有权为前提,当 占有权与所有人分离以后.所有人的使用权也与所有权发生分离。 但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之后,并不排斥所有者要求在经济上 的实现。
3.1.4 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
我国目前房地产存在着全民、集体、私人所有以及股份制等多 种所有制形式,房地产产权的登记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 房地产产权登记具有强制性。 (2) 登记部门是政府职能部门,对登记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无异 议时方可登记。
2.2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叫传来取得,它是指房地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 为从原所有人那儿取得的房地产所有权。它是最常见的所有权取得 方式,如通过各种合同关系和继承关系取得的房地产所有权。房地 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1) 土地所有权继受取得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不能买卖、赠与、遗赠。所以,土地所有 权的继受取得方式主要是征用土地 。
房地产的处分权是有一定限制的,其行使范围不是无限的,而 是受赋予其权利的法律规定限制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所有 权不能买卖,也不允许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所有权;禁止滥用土地, 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环境生态乎伤,危害社会生产和 人们的生活;不得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 机倒把活动;房地产开发、建设,不得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规定等。如1990年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中.对房屋产权转移的限制作了这样的规定:城市房屋在城市改造 规划实施范围内的;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以及其他依法 禁止转移、变更的,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实行权属登记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登记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二)审核登记材料;(三)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四)建立和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五)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和公告。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条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簿,并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登记类型第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预告登记;(七)异议登记。

第五章登记异议和更正第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暂停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方案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方案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方案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产权档案管理的工作量和管理的难度也在加大,因此,只有科学的制定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方案,才能使档案的保管、检索、调阅等工作变得简单、快捷,才能使产权档案资料更加完整,更加安全。

也才能使单位的业务顺利开展得到有力的保障。

一、档案资料保管制度(一)、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单位的产权登记和交易档案都应及时交到档案室统一保管,分类存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

档案室管理人员在收进档案时,应逐卷审查,如发现资料不全,欠缺无效,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找齐补全。

(二)、档案装具要齐备充足,符合规范要求,做到档案柜排列整齐,档案的存入要合理有序,保证日常的查找和借阅方便。

(三)、定期检查档案资料的安全保管状况,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档案库最好与借阅室分开,以便档案库随时上锁以免非档案管理人员随意进出。

同时,档案库还要符合防潮、防火、防阳光直射、防尘、防虫、防鼠、防有害气体污染的要求。

(五)、库房内经常保持整洁卫生,温湿度要保持在适宜保存档案的范围之内。

(最好在库房内安装温湿度计,并定时观察记录,进行定期分析,便于掌握规律,进行科学管理。

)二、档案查询制度(一)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档案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利用档案只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如果查阅内容与本职工作无关,则不予提供。

档案查阅者在查阅档案时应说明查阅用途,经档案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调阅、一定要有记录,一定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二)外部人员查阅档案司法机关和执法单位借阅、复印档案材料,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其本人或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及单位介绍信(律师办公须持调查证明及律师证)等,必须经领导批准签署意见后方可查档、借阅、复印。

三、档案室管理规定(一)、档案室设有专人负责,严禁在室内会客,开会或干其它工作。

(二)、库房内严禁放杂物,严禁吸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0]第7号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0]第7号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1990)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房产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2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包括国家授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国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

是指定房屋的产权档案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我市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的具体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市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

第五条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做好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测绘和产权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

第二章产权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权后,领取房屋产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下同)或他项权利证。

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1号

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1号

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1号1994年8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产权是指城镇房屋的所有权,是指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市、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所)是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房产产权监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的产权产籍审查、确认、立卷、建档并对管辖区内的单位自管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房屋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房产产权监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须到房屋所在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报登记。

涉外及国有直管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须到市房产产权监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七条房屋产权登记,按下列规定确定登记申请人:(一)公民私有的房屋,由公民个人申请登记;(二)法人所有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五)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房屋,由该经济组织或个人申请登记。

第八条房屋产权人如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代为申请登记。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行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交验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第四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第四章
二、权属审定
三审定案
1、初审 2、复审 3、审批
第四节房地产权属审查与确认的基本办法
三、公告 1、公告时间及意义 2、公告方式
中心地点 办公地点 登报
3、公告期限及公告结果的处理 期限:一个月 四、缮发权属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 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发 生时,不管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赠与人都有权 在法定期限内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
提醒广大父母:在赠与儿女房产时,可以和子 女订立赠与合同,并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只有 当子女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后,房屋赠 与关系才维持正常,否则作为权利人的父母有 权撤销赠与,要回房产。
3、房地产权利人在国外?
居住国公证机关委托书
受托人证明材料
近亲属
第三节房地产权属审查的具体项目
4、房地产权利人或共有人下落不明?
代理登记
产权证件
近亲属关系证明
身份材料
共有资料
第三节房地产权属审查的具体项目
(二)产权客体的审查
房屋
勘测
文件记载是否相符
第三节房地产权属审查的具体项目
(三)产权内容的审查
第四章
房地产权属的审查与确认
本章主要内容
房地产权属审查与确认的概念、性 质与意义
房地产权属审查与确认的主体与工 作的原则
房地产权属审查的具体项目
房地产权属审查与确认的基本方法
第一节房地产权属审查与确认的概念、性质与意义
一、概念 ⑴概念 房地产权属的审查与确认是指有管辖权的房地产权属登记部 门代表人民政府对当事人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及其提交的 产权归属和产权状况的证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准予登记 并发给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工作。 审查是手段,确认是目的,确认是以审查为依据的 审查确认权属是个政策性很强又极其细致复杂的工作 中心内容:审查确认权属关系是否真实、合法

鞍山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鞍山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鞍山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正文:---------------------------------------------------------------------------------------------------------------------------------------------------- 鞍山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1995年5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产权,是指城镇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镇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帐册、表卡等以及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及所属市、县(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各类房屋。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和产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及典当、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以及房籍图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产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房产权属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统一颁发。

房产权利人依法享有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权属登记第六条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职工购买住房,须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发的产权证书。

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

第七条商品房屋预售时,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购买方须在分配进户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房产权利人应在房屋竣工后或产权变更后三个月内,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填写申报登记书,并提交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有关文件,没有产权来源原始证件的房屋应按有关规定区别处理,房产权利人必须提交详尽书面说明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权产籍

房地产权产籍

房地产权产籍房地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享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房地产权产籍则是记录、管理房地产权的文档,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房地产权产籍进行详细介绍。

一、房地产权产籍的作用房地产权产籍作为房地产交易的重要文档,具有以下作用:1.证明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房地产权产籍记录了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的名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可以用于证明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记录房地产的基本信息:房地产权产籍记录了房地产的基本信息,如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用途、建筑年代、产权证号等信息,可以用于查询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3.保障房地产的交易权利:房地产权产籍记录了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作为房地产交易的重要依据,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权利。

4.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房地产权产籍的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伪造、篡改房地产权产籍信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二、房地产权产籍的内容房地产权产籍包括以下内容:1.房地产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用途、建筑年代、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情况等信息。

2.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的信息:包括名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3.房地产权证书的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被授予权利的性质和范围、登记日期、证书号码等信息。

4.房地产权变更信息:包括房地产权证书的变更信息、不动产登记已变更信息、已登记的抵押权等信息。

5.其他信息:包括房屋的历史使用情况、房屋是否存在纠纷、欠税情况、物业管理情况等信息。

三、房地产权产籍的管理房地产权产籍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依据,所以需要得到专门管理。

一般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处等部门进行管理。

1.信息收集:房地产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处需要收集房地产的基本信息,以确保房地产权产籍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信息管理:房地产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处需要按照规定对房地产权产籍信息进行登记、修改、查询等管理工作。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内容体系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内容体系

第一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内容体系一、产权的内涵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产权的功能包括:二、房地产产权房地产产权是将房地产这一不动产作为一种重要的特殊的财产而形成的物权,是依照国家法律对其所有的房地产享有直接三、房地产产籍通常所指的地籍、产籍、房地产籍是同一概念。

它是指土地的自然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和法律状况的调查与记录,包括了土地产权的登记和土地分类面积等内容。

具体来讲,是对在房地产调查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图表、证件等登记资料,经过整理加工、分类而形成的图、档、卡、册等资料的总称。

四、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内容体系(产权确认和保护)(信息调查、归档与查询)五、房地产产籍管理手段和方法(一)行政与法律手段(二)测绘手段(三)图簿册手段(四)信息手段处理第二节我国房地产管理制度史一、古近代土地制度史(一)夏代以前的共有制时期(二)夏代至春秋的公有制时期(三)战国至西晋的私有制萌芽期(四)南北朝至隋唐的公有制恢复期(五)唐朝至明清的私有制时期二、民国房地产制度史(一)辛亥革命时期的房地产管理(二)国民党统治区的房地产管理(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的地籍管理三、新中国房地产管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1949-1957年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时期(二)1958-197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三)改革开放时期的地籍管理四、台湾地区土地制度(一)第一次“土地改革”(二)“农业发展条例”颁行(三)第二次“土地改革”(四)实施“地尽其得利”的新政策五、现代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第二章房地产产权一、房地产产权特征(一)产权的排他性(二)产权的可分离性(三)产权的法定性(四)产权的经济性(五)产权主体的一致性二、房地产产权类型及权能(一)房地产产权类型(二)房地产所有权类型及其权能房地产所有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

所有权和所有制之间存在着密留的关系。

第一讲-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PPT课件

第一讲-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PPT课件
• 答:在A与B之间是抵押关系、A与C之间是租赁关系、A与D之间是信 托关系(或存在地上权关系)、A与E之间是地役权关系。
11
1.3 不动产产权与产籍管理
产权管理与产籍管理的联系
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的内容
土地产权产籍管理
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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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产权产籍管理
房地产测量与管理
第一讲 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
费璇
1
目录
1 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概述 2 土地产权产籍管理 3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2
1 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概述
1.1 产权与产籍 1.2 不动产产权与产籍 1.3 不动产产权与产籍管理
3
黄岩岛
和佳
4
1.1 产权与产籍
产权:产权等同于财产权,既包括所有权,还包括经营权等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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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区别:
土地征收: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收的对象只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
不动产; 3)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征收而消灭。
土地征用: 1)因公共事业(抢险、救灾等紧急事件)的需要; 2)征用的对象可以是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3)待特定公共事业完成时,土地将被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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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征收的程序:
1)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2)审查报批 3)征地方案的公告 4)征地方案的实施
17
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 征用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
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 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全部房屋。

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和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

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他项权利是指抵押权、典权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房产平面图纸以及帐册、表卡、视听资料等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五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均应依照本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产权人应当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持有房产来源依据的集体所有单位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房屋他项权利,由房屋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九条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其法定名称。

第十条房屋产权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册登记。

新建的房屋,购买的商品房屋,依法强制取得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初始登记。

浅谈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浅谈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在现存房地产 产权产籍管理 之中 ,要争取房屋 产权证与房屋现状
发 行量 居 高不下 ,房地产 依然 会作 为居 民主要 的避 险品种 受到青 睐 , 在 房地 产牛市 中 ,2 0 %的税 收将作 为 固定 成本转 嫁给 购房者 ,在 房地
产 熊市 中 , 2 0 %将成 为卖家 的成本 减少卖 家 的收益 ,但无 论房价 上升 与否 ,2 0 %的 收益将 纳人 国库 成为 地方 政府 又一 个重 要 的收入来 源 。 所 以无论 是房管 部门还是 普通大众 都有必要 了解其 主要 内容 ,以便于 全 国范围内登记业务的开展 以及为实现登记信息全 国共享进行努力 。 房地产产权产籍 管理面 临的问墨 1 . 房地产产权档案资料 收集工作不 到位 今年来 ,我 国城 市化进程不 断加快和经 济发展不断加 速 ,令房地
的关注和讨论 ,文章通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现有 的问题 ,提 出对改善 管理 的见解。
【 关键词 】 产权 产籍管理 ;规范措 施 ;管理信息化
国五条 实施细则征 收 2 0 % 的个税 若严格执行 ,不会推 高房 价 ,可 以肯定 ,即使 没有 2 0 %的个税 ,房价该 涨的地 区照样会 涨。房价 主要 由货币 、收入 、通胀 预期推 动 ,而不是 由税 收推动 。如果 我 国的货币
3 . 房 地 产 面 积 标 准不 一
关 管理办法 ,从而更好 地协助房 地产产权产 籍管理 的工作 ,为其 提供 了法律依据 。然后还应该 加大执 法力度 ,加 强对房屋产权 的监管 和执 法, 做 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 法必究 ,使相关法律法规全 面落实 , 让 房屋权 利人得 到全 面 、 合 法的保 障。

产 市场非 常活跃 ,涉及到产 权产籍 管理 的活 动也越来 越多 。令 产权档 案 收集 只局限于 登记部 门,造成许 多产权档案 和事件 房地产发展 变更

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施行日期】1992.04.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16日省建委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所有房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产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应当承担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依法纳税和服从有关部门管理及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六条共同共有的房屋,共同共有人对共有房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利时,应当经过所有共有人同意。

按份共有的房屋,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条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都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经审查确认产权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者房屋他项权证。

以上证件,严禁涂改、伪造。

第八条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递交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书,交验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和本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明,并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件:(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竣工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等有关证件;(二)买卖、受赠、交换的房屋,提交买卖契约、赠与书或遗赠证明、交换协议书或公证书、纳税证明等有关证件;(三)继承、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提交遗产继承证明、分家析产单、分割单和公证书等有关证件;(四)调拨、征购、合并、兼并的房屋,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产权交接书和协议书等有关证件;(五)设定优惠权、典权和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提交合同和公证书等有关证件。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现状及信息系统管理建议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现状及信息系统管理建议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现状及信息系统管理建议摘要:本文介绍了房地产产权产籍的概念及发展过程,分析了房地产产权产籍的现状,提出了信息化系统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现状;信息系统;管理;建议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real estate property right and register, analyzes its current situ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information system management recommendations.Key words: real estate; property right and register;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information system; management; suggestions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随着改革开放,房地产交易日益频繁,产权产籍资料日益增多,我国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从传统的方式向信息化管理发生了转变。

1 房地产产权产籍的概念房地产产权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及房地产产权管理职能机构,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通过审核确认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产权归属关系,实施保障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房地产产籍管理就是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这些档案资料反映了房地产的权属、坐落、位置、用地面积、房地权界、房屋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建筑时间、权源、用途、有无设定他项权利等基本状况。

黑龙江省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

城市规划区外的大中型单位规划区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镇房屋产权,是指城镇房屋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城镇房屋的产籍,是指城镇房屋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账、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城镇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镇房屋产权管理第七条城镇房屋产权人须持合法的产权产籍资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城镇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灭籍、以及设定房屋的他项权(抵押权、典当权等),应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条城镇房屋产权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登记,应亲自办理,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如实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按规定期限交验有关证件资料。

房屋产权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须出具委托书和产权人合法证件(户口、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或中国律师代为登记。

第九条公民个人办理私有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用别名、化名;法人所有房屋产权登记,由法定代表人申报,并使用单位全称;共有房屋产权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其中共有人放弃权利的,应出具弃权书。

第十条商品房屋的购买方必须在购买商品房屋三个月内(期货交易的在结算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能证明交易行为合法性的有效证件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面临的问题与规范化管理措施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面临的问题与规范化管理措施
结 构 的需 求 ;
3 简化查询 手续 提高查询效率 。首先 ,针对一些可 以公开 . 的信息 ,可 以录入 网络系统 ,让查询人在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办 公室的触摸屏或者电子公告板上进行查询 ,甚 至通过网络进行远 程查询 。 其次 ,对 于不能 公开的信息 ,应本着 为民服务 的态 度和精 神 ,简化查询审批手续和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4 实现房地产与地产一体化管理 。应该对房地产管理和地产 . 管理的行政 系统和信 息系统进行优化 ,在房地 产的属性数据 库中 添加土地 的屙 陛数据结构 ,实现房地产和地产管理一体化 ,提高 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产 业 研 究 lT eId sr [ td h u ti S u y n - a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面临的问题与规范化管理措施
刘巧 兰 浙 江省 丽 水 市房 地 产 管 理处 3 3 0 2 00
摘 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着我 国社 会进 步和经 济发展 ,房 地产 市场迎 来 了黄金 发展期 ,房屋 的建 造 、转 让和产权 分割 E益频繁 , 随 l
流 沟通 。 关 键 词 : 地 产 产权 产 籍 管理 ; 房 问题 ; 施 措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主要包 括两 部分 : 一是房地产权属登 记 工作 ,二是房地产产 籍管理 。无论 对于单位还 是个人来说 ,房 地产都属于其财产构成 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工 作质量的好坏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 的切身利益都有重要影 响。
M0DE BN BUSNES 现 代 商 业 I S 17 5
T eI u ti td l产业研究 h d sr l u y n aS
行的局面,增加了群众办理手续的难度 ,也给相关政府部 门增加 应该将农村房地产 的管理纳入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中, 了工作量 ,同时影响了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效率 ,可见弊 对农村房地 产的信息积极收集 、记录、整理和更新 ,实 现城乡房 远远大于利。 地产统一管理。 ( ) 七 解决房地产 产权产籍管理信 息化 中存在 问题的策略 二 房 地产产权产籍规 范化管理措施 1 加强数据共享 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在房地产产权 . ( ) 一 坚持工作原则 拓宽档案接 收范围 产 籍管理工作 中 ,应该加强 子系统 内部和 不同子系统之 间的数 首先 ,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工作原则 ,对资 据共享 ,尤其是测绘系统和登记系统的互相查询 以及登记系统产 料审验工作严格把关,保证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严格遵守产 生的资料和产权产籍档案数据 的共享 。例如 ,在数据充分共享的 权登记的工作流程 ,做好房地产资料的移交和保管工作。 情 况下 ,就可以实现信息在 预售登记和销售登记间的转换 ,对预 其次 ,房地产产权 产籍管理部 门要转变 工作 态度和工 作方 售登记信息的个别属性进行修改后 ,就可以转换为销售登记 的信 法 ,主动拓宽档案接受范 围、积极 了解业务部 门工作动向、开辟 息 ,并打 印产权证 。数据共享 ,能够避免 信息 的重复录入工作 , 获取产权资料 的渠道 ,将经常性收集与集中收集相结合,被动收 提高工作的效率和信息的准谢 陛。 集与上门收集相结合。 2 调整数据 库结 构 完善产权档案信息 。在构建数据库 的过 . ( ) 二 实现动态管理 程 中,要适当增 加房地产商、交通 、基础设施等字段 ,因为 交通 在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中,一定要力争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现 是否便捷 、基础设施是否完备、房地产商是否具有品牌 效应 ,对 状 的完全一致 ,对房屋状态实现动态管理。为此 ,我们可以做 以 房地产价值产生重要影响 ,通过这些字段的查询 ,可以让人们对 下努力 : 房地产 的价值有一定的了解,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方便。同时,对 1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房屋产权人的登记意识; . 于一些特殊的属性采用动态的数据结构 ,可以节省存储 空间,加 2 加大执法力度 ,保证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约束力和 快信 息 传 输速 度 。 .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1999年修正)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1999年修正)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199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6.04.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1996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系指房屋所有权;房屋产籍系指房屋的地籍图纸、帐册、表卡等反映房屋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部门。

市(地)、县(市、区)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第五条城市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屋受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转移、变更、注销房屋产权及房屋他项权利的设定或终止,应向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外国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在本省境内拥有的私有房屋的产权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可以白行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

国家所有房屋的产权登记,由国家授权的单位申请办理。

第八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提交卜列文件:(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二)权利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产权的合法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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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3 物权
1.占有权 是指产权主体对土地或房屋的实际的掌握和控制。 占有权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以根据所有人 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2.使用权 是指产权主体按照土地和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 事实上的利用和运用。使用权是房地产所有人所 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使用土地和房屋。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属登记的类型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类型,是指房地产权属登记中 的各种存在形式,即房地产权属的各种具体方式。
1.房地产总登记 2.初始登记 3.转移登记 4.变更登记 5.他项权利登记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1 房地产登记制度
1.房地产总登记 房地产总登记指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辖区范围 (市或县)内的全部土地或者城镇村庄内的全部 土地或城市内的全部房屋,进行普遍登记。 2.初始登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新建商品房屋和新建非商品房屋, 应当进行初始登记。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1 房地产登记制度
3.转移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 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 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 记。 4.变更登记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进 行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 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3 物权
3.收益权 是指产权主体在土地和房屋之上获取经济利益的 权利。也可以说,收益权是基于行使房地产所有 权而取得的经济收入的权利,是所有权在经济上 实现的表现。 4.处分权 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和房屋 的处理权利。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3 物权
11.3.2 我国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主要类别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2 房地产产籍管理
3.房地产卡片,对房地产权利人的情况、房屋所 有权、土地使用权状况以及产权来源等情况扼要 摘录而制作的一种卡片。它按丘号(地号)顺序, 以一处房屋中一幢房屋为单位填制一张卡片。其 作用是为了查阅房地产基本情况以及对各类房地 产进行分类和统计。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房地产产籍管理是指对房地产登记等一系列权属 管理法律和测绘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图、档、卡、 册、表等产籍资料,经过加工整理分类,运用科 学的方式进行的综合管理。 房地产产籍资料是由房地产平面图、房地产档案、 房地产卡片、房地产权属账册(表、簿册)四方 面组成(简称图、档、卡、册)。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第11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第11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11.1 房地产登记制度 11.2 房地产产籍管理 11.3 物权 11.4 商品房销售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第11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产权是产籍组成的核心内容,产籍又是确认产权 的依据和凭证;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本工作, 是国家房地产行政机关的职能,是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为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而对产权的取得、 灭失及合法变动行为的确认以及为此目的而进行 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1.抵押权 2.租赁权 3.典当权 4.地役权 5.地上权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3 物权
1.抵押权 房屋所有权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 设定抵押权。抵押开始,抵押权人即取得房屋或 土地的抵押权,抵押人(产权人)和抵押权人 (债权人)要订立抵押契约,规定还款期限及利 息。到期不还清债务的,抵押权即消失。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1 房地产登记制度
房地产产权登记又称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 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的土 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 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1 房地产登记制度
11.1.1 各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种类和特点 世界各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分为三种:即契据 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以及登记发证制度。
11.1 房地产登记制度
5.他项权利登记 这是指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外,又在土 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产生的他项物权 和其他权利的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 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 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2 房地产产籍管理
1.契据登记制度 2.产权登记制度 3.登记发证制度 4.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1 房地产登记制度
4.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 我国房地产存在着全民、集体、私人所有以及股 份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其登记制度具有如下特 点: (1)具有强制性。 (2)登记部门是政府职能部门,无异议时方可 登记。 (3)登记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受到法律保护。 (4)产籍资料由登记机关长期保存,作为产权 产籍变更的合法依据。
11.2 房地产产籍管理
1.房地产平面图,是由测绘专业人员按国家规定 的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和程序勘测和绘制出的反 映城市房屋的分布、占有、使用等方面情况的专 业图,主要包括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 和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2 房地产产籍管理
2.房地产产权档案,是把产权管理中的各种证件、 证明、文件、历史资料等收起来,用科学方法加 以整理分类装订而成的卷册。 反映了房地产权利及房地演变过程和纠纷处理结 果及其过程,是审查和确认产权的重要证据。
11.2 房地产产籍管理
4.房地产登记簿册,在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中 根据工作需要而分类编制的各种表册的总称。它 是产权状况和房地产状况的缩影。它按丘号顺序, 以一处房屋为单位分行填制,装订成册;其作用 是用来掌握房屋基本状况和变动情况。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3 物权
11.3.1 房地产产权及其类型 房地产产权是财产权在房地产中的具体化,亦即 存在于土地和房屋中的,以其所有权为核心的一 系列排他性权利集合体的“权利集”。 房地产产权的内容是指其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权利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就权利而言,具体体 现为房地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土 地或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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