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内部管理)九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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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九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内部管理制
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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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2)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批规程 (17)
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办法.29
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定价管理制度 (34)
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金管理制度 (37)
六、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分支机构管理办法.39
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资质管理及适当性管理办法 (45)
八、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管理制度 (53)
九、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结算管理办法 (74)
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81)
十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 (85)
十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92)
十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 (101)
十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制度 (105)
十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回访办法.. 110
十六、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1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流程,严格防控风险,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试行)》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指引操作。
第四条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公司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就主要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业务组织架构
第一节组织架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集中管理原则。
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未经总部许可不得擅自为客户提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服务。
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
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与资产委托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证券、证券及衍生品投资等业务严格隔离,中间设置隔离墙。
第八条内部制衡原则。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部门职责明确。
第九条授信集体审批原则。
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行严格审批制,推荐权、决策权、否决权相互分离。
由信贷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并决策,公司授权人员具有否决权。
第十条严格奖惩原则。
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各环节制定明晰的职责,并落实相应责任人,如出现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全程监控原则。
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检查各部门在执行中是否存在偏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
第二节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机制,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十三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发展战略,确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规模上限,授权业务决策机构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管理,审议批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经营报告。
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总额度、利率标准。
第十四条信贷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独立于各职能部门,直接对公司经营班子负责。
第十五条信贷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在公司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总额度内,根据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审批客户的初始交易额度;确定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业务经营策略;对公司约定购回式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风险回顾,确定和调整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相关信用标准;在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利率标准范围内,审批客户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利率;在主管部门限定的范围内,审批标的证券品种及其折算率。
第十六条信贷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信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包括:公司总裁、分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营运中心负责人、法律部负责人、合规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研究所负责人、零售客户部负责人、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
财务总监应参与信贷管理委员会的讨论,财务总监和合规总监对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具有最终否决权。
第十七条信用交易管理部是公司业务主管部门,零售客户部、销售交易部、研究所、计划财务部、营运中心、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总裁办公室等在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运作中履行相关的职责。
经公司批准,分支机构具体协助总部负责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
关的客户申请受理、风险揭示、客户交易申报、投资者教育等业务职责。
第十八条信用交易管理部的职责。
(一)牵头推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工作。
牵头各相关部门拟定、修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制度与流程,经风险管理部和合规部审核后,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批;负责推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发展及业务推广;负责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和推荐人资格审核以及后续管理。
(二)标准的评估与拟定。
在主管部门限定的范围内,依据公司研究部门对标的证券的范围、评级、折算率的建议,评估和拟定公司的标的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可在信贷管理委员会审定的范围内,进行动态调整。
(三)客户资质的评估与管理。
对拟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客户进行资质评定,并对客户的资质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
(四)日常业务管理。
负责组织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会议;审核客户协议,管理客户相关的业务档案;发送预警通知、违约处置结果通知等;设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系统业务参数,进行头寸管理;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数据分析。
(五)交易及监控。
对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逐日盯市;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风险分类;负责终止购回及违约处置;负责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交易申报;负责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数据报送。
第十九条零售客户部的职责。
投资者教育;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的审核和推荐人资格的审批;各类客户告知事项的协助管理;客户投
诉接待与投诉处理转发跟踪。
拟订和完善分支机构业务资格管理、推荐人资格管理等以上职责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条销售交易部的职责。
投资者教育;推荐人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各类客户告知事项的协助管理;客户投诉接待与投诉处理转发跟踪。
第二十一条研究所的职责。
建立公司的标的证券池;对证券池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向信用交易管理部提交标的证券及折算率的建议;对影响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的重大突发事件、长期停牌以及对该品种的影响程度做出及时评估并预警;拟订和完善标的证券管理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计划财务部的职责。
拟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额度规模并提交公司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在公司核定的总额度内进行资金计划调度;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利率管理;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动态监控净资本指标;负责安排资金的交收计划并实施预交收应急处理;负责拟订和完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额度规模管理、资金计划调度、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以上职责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三条营运中心的职责。
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所需账户的开立及管理;集中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清算交收;负责资金及股份的对账;负责制定并完善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后台标准化制度流程。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部的职责。
负责对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流程各环节的风险隐患进行评估,对信用交易管理部各岗位职责和权限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提供意见和建议;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施事中非现场实时检查;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
易业务事后日常监控;负责拟订和完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五条合规部的职责。
负责对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方案、流程、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等进行合规审查;负责监督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经营管理和员工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合规检查;负责检查涉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落实情况;负责对有关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合同、报告、信息披露等进行合规审查;分支机构督察专员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施现场监控。
第二十六条法律部的职责。
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合同文本的审定;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中公司资产保全事务及涉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信息技术部的职责。
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的业务需求分析,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完善;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的部署,配合业务部门进行系统推广;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提供日常使用中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八条稽核审计部的职责。
稽核审计部的职责。
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全面稽核,向公司提交稽核报告,对发现问题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拟订和完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稽核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九条总裁办公室的职责。
总裁办公室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档案的统一管理,统筹档案归档、复核、验收、移交、清理、使用、保管、安全保密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四级风险控制体系
第三十条公司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纳入四级风险管理体系,保证公司可以控制这项业务中各层面的各类风险,包括客户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市场风险和客户信用风险所引发的公司财务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三十一条第一级风险管理职能由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承担。
公司董事会(含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确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规模上限,授权业务决策机构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第二级风险管理职能由信贷管理委员会承担。
信贷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对整个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四个部门承担第三级风险控制职能,对业务进行合规检查、风险评估,并对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检查各部门、各环节的执行情况,对于不规范之处责令整改。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定风险监控指标,实时监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对净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总规模、单一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模、客户单只证券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模等情况,以确保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三十五条信用交易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承担第四级风险控制职能,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业务管理,按照标准业务流程规范操作;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措施,确保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规范操作和业务中的信用风险、证券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人员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章业务规则
第一节账户设置
第三十六条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专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用于保管和记录公司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所获得的股份,与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保持独立。
证券处置账户为公司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自营证券账户,公司将该账户指定为专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的账户,违约处置涉及到的标的证券需划转至该账户后进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客户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同时在存管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间,客户不能对证券账户做撤销及变更指定交易。
第二节客户资质管理
第三十八条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客户应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
客户申请开展业务前,须通过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第三十九条客户申请由推荐人受理。
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行推荐人制。
公司对前台业务人员统一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公司颁发的推荐人资格证书的前台业务人员,可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的推荐工作。
第四十条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时,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
对客户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向客户介绍业务资
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规定,讲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揭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
对于符合客户选择标准中基本条件的,推荐人应向客户介绍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流程、所需提交的资料等内容。
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婉言拒绝其申请并做出解释。
第四十一条客户申请材料经分公司(或直属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后,营业网点通过传真或电子扫描方式提交给信用交易管理部,并邮寄客户申请材料原件。
第四十二条公司受理客户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自行收集的客户资质资料,进行客户资质审查、评分、等级评定。
客户资质审查、评分、等级评定流程中所形成的客户资料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四十三条信用交易管理部进行客户资质等级评定,拟定客户等级评定报告,并将资质审查结果通知营业部推荐人。
信用交易管理部审查各分支机构递交的客户材料、业务申请表、业务申报审批表,从客户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方面对客户进行资质分析。
信用交易管理部业务审核岗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依据资质评定标准对客户进行评分评级。
第三节资金证券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是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是业务规模管理和利率管理的日常决策机构。
计划财务部是业务规模和利率的管理和执行部门。
第四十五条信用交易管理部根据业务情况,向计划财务部提交资金使用需求,计划财务部审核同意后进行资金安排。
第四十六条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到期日、客户违约或其他约定情形,公司不能动用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
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营运中心负责证券股份的核对。
第四节标的证券管理
第四十七条标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由研究所与信用交易管理部根据标的证券评选标准分级确定。
第四十八条信用交易管理部在研究所确定的标的证券及折算率基础上,根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情况、业务风险情况对标的证券及折算率进一步调整。
第四十九条标的证券名单及折算率需经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条研究所定期对证券品种重新评级,对标的证券及折算率进行调整;信用交易管理部再做进一步调整。
但如果标的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ST、*ST),或其他重大事件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等,则需立即做出调整,确定是否将证券从标的证券名单中删除。
第五节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定义
第五十一条在业务试点初期,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期限包括14天、28天、91天及182天。
第五十二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要素主要包括:
(一)交易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182天(包括延长期限)。
自初始交易日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经历相应天数后即为双方约定的购回交易日。
(二)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三)标的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公司试点初期主要以股票为主。
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四)交易定价:交易期限、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要素,由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
(五)交易税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税费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交易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但试点期间过户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对超过500元的部分暂时免于收取。
(六)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时客户向公司卖出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时客户向公司卖出标的证券的成交金额。
(八)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时客户向公司购回标的证券的成交金额。
第五十三条初始交易。
(一)营业部推荐人与客户就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要素进行初步协商,推荐人进行审核后,由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在系统中向公司信用交易管理部提交初始交易意向。
(二)信用交易管理部业务审核岗对于客户提交的初始交易意向进行审核后,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信用交易管理部通知营业部推荐人。
(三)客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营业部签署《交易协议书》。
初始交易日,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在系统中进行客户申报,同时由系统冻结相应数量的证券。
信用交易管理部委托交易岗核对交易要素,经复核后向上交所提交申报。
第五十四条提前购回交易。
(一)客户在待购回期内可以要求提前购回。
(二)待购回期间发现或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要求客户必须提前购回标的证券:
1、如果客户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交易截止日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到期日之前,则公司向客户提出提前购回要求,客户必须在交易截止日3个交易日前提前购回;
2、暂停或终止上市,自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公司向客户提出提前购回要求,客户必须在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该笔交易;
3、标的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公司将其从标的证券名单调出。
对于已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公司要求客户做提前购回处理;
4、客户申请交易资格,签署客户协议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5、客户财务和信用条件恶化,或者出现其他可能会对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6、公司和客户约定的其他情形。
待购回期间,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比例时,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提
前购回标的证券。
第五十五条到期购回交易。
交易到期日,在客户和公司都满足履约条件的情况下,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在系统中提交交易申报。
信用交易管理部委托交易岗核对交易要素、经复核后向上交所提交申报。
第五十六条若购回日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延期购回:
(一)若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到期日或提前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执行,但延期后整个约定购回期限不超过182天。
(二)若到期客户不能购回的,客户可以与公司协商延期购回。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该购回交易可以延期购回,但延长期限不超过原购回期限的1/2,且延期后整个约定购回期限不超过182天,即14天、28天及91天交易品种客户可以申请延期,182天交易品种客户不能申请延期。
(三)非客户原因引起的购回失败,由公司与客户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对该笔交易进行延期购回,但延期后约定购回总期限不超过182天。
第五十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形,公司根据协议约定与客户了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公司与客户不再履行场内资金支付和证券交付义务,由公司与客户进行协商了结:
(一)标的证券在购回日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
(二)公司专用证券账户被冻结;
(三)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被冻结;
(四)客户违约,无法按约定购回标的证券。
第六节履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