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维机车车载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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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代维机车车载设备管理

办法

合肥电务段代维机车车载设备管理办法第1条为加强代维机车电务车载设备管理,确保机车过轨运行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加强合资、地方、专用铁路机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运〔2007〕242 号)和《上海铁路局代维机车管理办法》(上铁机发[2008]126 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段实际,制定《合肥电务段代维机车车载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段管内签订了代维协议的合资、地方、专用铁路公司(企业)所属的机车以及非铁路局所属的路内工程、建筑、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等单位所属的机车。

第 3 条过轨运行系指代维机车有动力(或无动力回送)、因工作需要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时的运行。根据机车过轨的不同目的划分为:代维机车到国铁交接站、进入国铁路网干线;机车制造(大修)厂竣工机车于国铁线路上试运行;代维机车无动力托运回送。

第 4 条代维机车监控装置(LKJ)技术标准:

1.监控装置设备型号:LKJ2000 型且具备警惕功能。

2.设备必须符合《LKJ2000 型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技术规范》规定。

3.监控装置的控制软件版本和铁道部发布最新版本壹致。

4.监控装置控制模式各控制参数项目及数值和铁道部发布最新版本壹致。

5.机车运行区段的监控装置地面数据和基础线路数据壹致。

6.按《LKJ2000 型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技术规范》附录

G“LKJ2000 型监控装置装车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7.LKJ系统各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为6~8年,禁止设备超期上道使用,为保证LKJ系统的安全性能和作用可靠,根据装置使用环境条件和运用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由业主单位安排计划更新。和LKJ系统配套使用的IC卡使用应不超过3年。

8.对于 LKJ 设备型号要求设置过渡期,LKJ-93 型设备使用不得超过 2011 年 7 月 1 日,LKJ 设备必须更新升级为 LKJ2000 型。

第 5 条代维机车信号技术标准:

1.机车信号设备必须为通过铁道部技术审查的 JT-C 系列壹(主)体化机车信号设备。

2.机车信号设备功能必须符合《铁路信号维护规则》第10.3 条、《JT-C 系列机车信号车载系统设备技术规范(暂行)》(科技运〔2006〕82 号)文、《JT-C 系列机车信号车载系统设备安装规范(暂行)》(运基信号〔2006〕243 号)文的规定。

3.机车信号设备更换周期必须符合《关于公布<铁路信号维护规则>的通知》(铁运〔2006〕127 号)文附件 6《信号器材入所修、更换周期及检修工时定额表》中有关机车信号设备更换周期的规定。

4.机车信号设备具体鉴定细目需按照“电信鉴表 18”《机车信号设备鉴定细目表》规定执行,任何壹项不达标的,鉴定结果为不合格,不予开具鉴定证书。

5.对于机车信号设备型号要求设置过渡期,非壹(主)体化

机车信号使用不得超过 2012 年 1 月 1 日。第

6 条代维机车语音记录装置技术标准:

1.机车 TAX 综合检测装置必须为 TAX3 或者 TAX07 型新设备,安装牢固。

2.机车语音记录装置必须为 LY05 型新型设备,确保录音时间和录音质量安全可靠,清晰完整。

3.和列车无线调度电台连接录音信号,录音通话文件回放良好。

4.对于 TAX 设备型号要求设置过渡期,TAX2 型使用不得超过 2012 年 1 月 1 日。

第 7 条代维机车车载配套设备技术标准:

1.对于安装 LKJ2000 型监控装置机车,必须同步安装有常用制动装置和紧急制动装置。

2.列车管、均衡风缸、制动闸缸必须加装有 TQG14A 型压力传感器。

3.机车轮对必须加装俩个通道之上光电速度传感器。

第8条确保代维机车车载设备准确、稳定、可靠地运行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管理及作业人员应通过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严格管理,使设备符合部颁各项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运

行质量指标的要求。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12条为保证LKJ系统准确、稳定、可靠地运行和提高作业及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程度,LKJ系统设备必须使用铁道部批准的型号。

第13条LKJ专用检修测试设备的测试技术指标及其量值传递须符合部颁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测试设备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LKJ专用检修测试设备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第14条LKJ系统的功能、性能、结构须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条件或技术规范,未经铁道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扩充、删减或变更;LKJ数据取用编制、LKJ控制模式设定须遵照铁道部关联规范。违反铁道部LKJ数据管理制度的,按发生责任事故追究。

LKJ控制、显示、地面信息处理、记录及关联设备软件,LKJ基础数据源文件编辑、LKJ控制模式设定参数编制、IC卡数据文件编制、LKJ运行记录数据格式处理和分析软件须使用铁道部规定的版本,分析软件由机务处其他软件由电务处统壹管理。未经路局批准的LKJ系统各部分软件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第 15 条为确保 LKJ 的安全性和运用质量,存储 LKJ 车载控制文件芯片和 LKJ 车载基础数据文件芯片的重复使用七次。车载设备车间建立管理制度和台帐,跟踪记载 LKJ 专用数据芯片领用、发放、写片、装车、复用次数、报废等情况。

第 16 条车载设备车间按检修互换单元逐台设立 LKJ 系统设备履历簿(卡),登记设备类型、主要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出厂时间和编号等基本技术数据,建立各主要设备安装和备品分布台帐(揭示牌),跟踪记载设备安装使用、技术状态及修理等情况,随时掌握装备运用质量动态。关联设备履历、各项台帐格式见《LKJ 维护管理表格和台帐》(附件 2)且逐步实现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第17条

第 18 条为保证管内 LKJ 系统各装置的软、硬件统壹和规范管理,合资铁路公司及路企直通轮乘的厂矿企业自备机车安装的 LKJ 系统或整机类备品,其设备选型应报电务处审核批准。

第四章 LKJ 数据管理

第 19 条LKJ 数据是 LKJ 控制功能实现的基础和运行分析的依据。LKJ 数据的准确性是监控列车安全运行的前提和保障。关联科室、车间部门及作业人员应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精心工作,使 LKJ 基础数据和铁路运输基础设备、设施的数据保持壹致。

第 20 条于既有列车运行图执行过程中,遇线路、信号、牵引供电等新建、改建项目,引起运输基础设备、设施技术数据变化或行车组织方式变化,需对 LKJ 基础线路数据或 LKJ 基础运行组织数据进行部分调整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于提报申请施工计划的同时向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提报完整的 LKJ 基础数据资料。涉及电务部分的 LKJ 基础数据资料须经段信号技术科审核确认、加盖部门印章后送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按照“LKJ基础数据填写表”《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铁运[2009]98 号附件 5)中的格式上报。段信号技术科应将截止每年 3 月 1 日的 LKJ 基础数据,按照“LKJ基础数据填写表”的格式,对 LKJ 数据进行全面核对和规范后报路局主管业务部门。

第 21 条LKJ 基础数据源文件由电务处组织编制且下发电务段装车使用,由信息技术科数据主管工程师负责数据接收。

第 22 条段须设置专用 LKJ 车载基础数据文件实验室模拟检验工作室。工作室须符合国家电子计算机机房的有关规范,配备专用测试设备和芯片的擦写设备,确保数据文件测试和固化芯片过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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