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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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12-05-09 08:16
遵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管理
全区小学、幼儿园和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区教育局审批及管理;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由区教育局初审初验,报市教育局审批,日常管理由区教育局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事宜统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及管理;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的公立教育机构,应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区编办对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审核报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原其他部门、行业、企业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统一归口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工商部门在登记新公司时,对教育培训和教育咨询的业务统一规范为“系统内职(员)工培训”,对于已经核准面向社会开展“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事业机构,在申请变更登记或企业年检时,需重新规范其业务范围。凡未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任何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严格执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
二、清理整顿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区属各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要对所举办学校或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查,对达不到相关标准或办学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在2011年7月底前,完成向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对于经工商、编制部门审批且登记有“教育培训”、“教育咨询”业务的、超出审批范围办学办班的,要对办学资质重新进行登记,重新规定其业务范围。坚决清理和取缔违规举办的各种补习班、辅导班、兴趣班、提高班、特长班及托幼园所等无证办学单位,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牵头,教育、人社、纠风、监察、民政、物价、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参与,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符合举办要求的,举办者要将举办者及法人信息、办学培训情况信息和原审批文件等报区教育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重新审核注册,并向社会公开。严格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制度,由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定期公布所管理的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技能培训机构年检结果,年检结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
不合格的予以停止办学,并收回办学许可证,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视同停办处理。坚决杜绝举办者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以上教育机构的行为。按照统筹发展和提高效益的原则,由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合理整合区属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资源,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逐步实行退出机制。
三、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命名
由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突出体现人才培养行业、地域特征的基础上,统一全区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命名。小学统一命名为“×××小学”;幼儿园统一命名为“×××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培训中心”。
四、规范联合办学、分点办学或出租校区办学
未经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或备案,区属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下列办学行为:(一)设立校外分支办学机构和校外办学点;(二)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联合办学;(三)以联合办学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四)学历教育学校内设非法人机构对外签订办学协议或开展联合办学;(五)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供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教育教学和培训活动等。
五、严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纪律
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按照管理权限,必须严格按照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进行,准确、清楚地公布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无招生资质的教育机构不得招生。具备招生资质的办学机构未经审批不得无计划招生、违规录取学生和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具备合法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包括教育咨询公司、企业和社会团体)不得发布招生广告,不得与有合法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以开展合作的名义单独发布或联合发布招生广告。坚决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法律规定。高中、职校严格按照市、区教育部门统一的招生政策完成招生工作。学前机构按照规定的班额上限数量及幼儿入园年龄要求规范招生。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办学规模及审核备案的办学专业开展招生工作。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在刊发招生广告时,要报经教育、人社部门核审备案并抄送工商行政部门备案。教育、人社、工商、纠风、监察、宣传、公安、民政、物价、文体等部门和单位对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违规招生、违规宣传、违规办学、违规乱办班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因管理不善和违规办学引发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进一步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区属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标准,或许可、批准、审核备案的办学范围、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中小学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擅自调整教育部或省定课程计划,随意增加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在校上课和课外自习时间的规定,不得利用寒暑假、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和变相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举办各类学科竞赛辅导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公办在职教师一律不得组织或者参与学生的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活动,不得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不得超范围进行记录成绩的学科考试;严格执行学生在校每天至少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国家指导性教学文件,结合本地经济建设、技术进步以及社会发展对人才规格的要求、学生的实际情况等,制定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并按照专业设置要求,开足开齐规定课程和选用课程。
幼儿园要深入贯彻国家颁布的学习与发展指南,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坚决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
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及批准、审核备案的办学内容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开展与办学类型、层次不一致的培训活动;不得举办“奥数班”等超范围办学内容;不得为义务教育段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学生入学选拔性考试等。
七、严格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收费行为
区属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和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任何费用;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必须统一使用省上印制的学校收费票据,不准多头收费和收费不开票据;公办学校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并按规定使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法人财产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八、加强对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
成立莲湖区加强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