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毒品犯罪概述
刑法中的重要罪名解析贩卖毒品罪
刑法中的重要罪名解析贩卖毒品罪刑法中的重要罪名解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刑法中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涉及到毒品贩卖、交易和分发等活动,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对贩卖毒品罪进行详细分析和解析,包括其定义、法律责任和刑罚等方面的内容。
一、贩卖毒品罪的定义和界定贩卖毒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运输、制造、加工、储存、促进毒品使用等行为。
在我国的刑法中,对毒品的定义较为明确,包括吗啡、海洛因、冰毒、大麻等多种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物质。
贩卖毒品罪可以表现为直接贩卖,也可以表现为参与组织、策划、指使、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等行为。
无论是以哪种方式参与,只要符合贩卖毒品的行为特征,都将构成该罪名。
二、贩卖毒品罪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后,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和数额等不同因素,刑法对贩卖毒品罪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首先,从事贩卖毒品的主要犯罪分子将以贩卖毒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他们将承担从轻到重不同程度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其次,参与组织、策划、指使、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从犯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他们的罪责相对较轻,但仍然将面临刑罚的追究。
除了从犯,还有贩卖毒品罪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如提供交易场所、运输工具、资金等帮助的辅助人员。
他们也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贩卖毒品罪的刑罚与量刑刑法对贩卖毒品罪的刑罚与量刑依据毒品的类型、数量、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通常情况下,毒品数量越多,质量越高,刑罚也将越重。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事贩卖毒品的主要犯罪分子,其刑罚可以处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从犯和辅助人员,刑罚则相对轻些,但仍然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贩卖毒品罪主犯,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使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社区矫治。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禁毒工作宣讲材料 2
禁毒工作宣讲材料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一、什么是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内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什么是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55条)。
四、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1、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强腐败现象;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五、染上毒瘾的人一般有哪些迹象?1、在家中或单位偷窃钱财、物品,或突然频频地向父母或朋友索要或借钱;2、长时间躲在自己房间内,或远离家人、他人,不愿见人;3、外出行动表现神秘鬼祟:4、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5、遮掩收缩的瞳孔,在不适当的场合佩戴太阳镜;6、面色灰暗、眼睛无神、食欲不振、身体消瘦;7、为掩盖手臂上的注射针孔,夏季穿着长袖衬衣;8、情绪不稳定、异常的发怒、发脾气、坐立不安、睡眠差;9、经常无故出入偏僻的地方与吸毒者交往。
六、导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导致吸毒的原因有很多,常见的是:1、好奇心驱使,逐渐发展成瘾;2、思想空虚,寻找刺激;3、不相信吸毒上瘾后戒不了,结果不能自拔;4、因不知情被欺骗、引诱吸毒;5、亲友间的相互影响;6、精神苦闷,情绪低落,以吸毒麻醉自己,解脱苦恼;7、因治疗疾病,长期服用某种产生依赖性的药物而成瘾。
禁毒学(10.2.1)--毒品案件的立案和管辖
•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 ( 刑法第三百五十 四条 )] 提供场所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 :
• 第十二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 (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 、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的个人或者单位 , 违反国家规定 , 向吸食、注 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 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 :
三、管辖的概念
•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 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 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 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 问题。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 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 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 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2. 立案的条件
–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 一、有犯罪事实 –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
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 1. 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
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第 1 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 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 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 审理活动来解决。 – 2. 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 施和预备犯罪。 –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 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 且应当立案。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 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 责任。
毒品的种类和危害PPT课件
02 毒品种类介绍
传统毒品
01
鸦片
由罂粟果实中提取,具有镇痛、止咳等作用,但长期吸食会严重损害身
体健康。
02
海洛因
吗啡类毒品总称,以吗啡生物碱作为合成起点得到的半合成毒品,对人
类的身心健康危害极大。
03
大麻
大麻是世界上最古老、分布最广的毒品之一,对神经系统有抑制、麻醉
作用,吸食后产生快感,有时会出现幻觉和妄想,长期吸食会引起精神
K粉
即氯胺酮,静脉全麻药,有时也可用作兽用麻醉药。白色结晶粉末,无臭,易溶于水,通 常在娱乐场所滥用。服用后遇快节奏音乐便会强烈扭动,会导致神经中毒反应、精神分裂 症状,出现幻听、幻觉、幻视等,对记忆和思维能力造成严重的损害。
常见毒品类型
01
02
03
04
鸦片类
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等, 这些毒品都来源于罂粟植物。
完善戒毒康复人员帮扶政策
提供戒毒康复服务
建立完善的戒毒康复服务体系,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医疗、心理等 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并实现就业。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远离毒品侵害
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毒品的种类和危害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毒品概述 • 毒品种类介绍 • 毒品危害分析 • 毒品预防与教育措施 • 打击毒品犯罪行动与政策支持 • 总结与展望未来工作方向
01 毒品概述
毒品定义与特点
毒品定义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
禁毒学(8.2.1)--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
追究刑事责任, 予以刑事处罚
从重处罚
再犯罪从重 制度
加重对未成 年人的保护
注重经济处罚的原则
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外
不论其是何种类型和性质
罚金刑
目 的 以法定形式要求司法 机关剥夺犯罪分子再犯毒 品犯罪的经济能力,并同 时使其不致于从经济上得
到好处。
无论其罪情节和所适用 具体的量ຫໍສະໝຸດ 幅度如何二、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
(一)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原则 从严惩处的原则
注重经济处罚的原则 区别对待的原则
特殊的 刑罚原则
刑法第 347 条规定,走 私、贩卖、 运输、制造 毒品罪,无 论数量多少 ,都应追究 刑事责任, 予以刑事处 罚。从构成 犯罪的具体 数量标准上 ,彻底打消 了毒品犯罪 分子有罪不 罚的侥幸心
国家精品课程——《禁毒 学》 第八单元:禁毒法律法规
第二讲 毒品犯罪的管辖与刑罚适用
主要内容
1 毒品犯罪的管辖 2 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
3 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
题
4
一、毒品犯罪的管辖
• (一)概念 • 毒品犯罪的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在毒品犯罪案
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毒 品犯罪案件上的权限。 • (二)管辖的种类 • 1. 毒品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辖 • ( 1 )属地管辖 ( 2 )属人管辖 • ( 3 )保护管辖 ( 4 )普遍管辖 •
财产刑
区别对待的原则
不同的刑罚幅度
以毒品犯罪的数量为主要 标准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有立功表 现
从重处罚 缉毒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进行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唐友珍明
知是毒品,仍非法使用交通工具运往异 地,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 毒品海洛因数量达420克,应依法严惩。 判决如下唐友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人民币2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此案报送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对唐友珍应 当判处死刑,但是根据本案具体情节, 对其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判决 唐友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摇头丸:主要成分是冰毒,贩卖者为了便于吸 食者使用,制作成各种规格的片剂、丸剂,就 是“摇头丸”——人服食后为释放能量会不停 手舞足蹈,摇头晃脑。冰毒是一种精神类毒品 ,吸食后透支人体的能量,对内脏器官伤害很 大。吸食者有暴力攻击倾向,易引发暴力攻击 、性侵害、抢劫等事件,成为社会治安隐患。
“金三角”
海洛因:鸦片经特殊化学处理后所得的产
物。其主要成分为二乙酰吗啡,属于合 成类麻醉品。海洛因多数为白色结晶粉 末,极纯的海洛因俗称“白粉”。由于 海洛因成瘾最快,毒性最烈,曾被称为 “世界毒品之王”,一般持续吸食海洛 因的人只能活7一8年。
大麻:大麻里含有的四氢大麻酚是服用大 麻后产生致幻作用的主要成份。大麻服用 后可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引起欣快感,并 引起倦睡。大剂量服用可出现幻视、焦虑 、抑郁、情绪突变、妄想狂样的反应。大 麻主要是在心理上而不是在生理上引起成 瘾。长期使用者在停止使用2-4周可消 除其影响。
1、毒品的种类由传统的海洛因向苯丙胺
类毒品转化。 海洛因等传统毒品仍占一定比重,麻果 、摇头丸、K粉等新型合成毒品案所占 比重明显上升 2007-2012,湖北全省法院所审理毒品犯 罪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新型合成毒品 在毒品犯罪中所占比重已由2007年的 14.77%上升到2011年的77.98%,其中仅 冰毒类就上升了63个百分点
犯罪心理学课件—— 毒品犯罪
较强、能有效的适应环境
13
防范措施
不要轻易和陌生人搭话,不要相信神丹妙药,无价之宝,幸运得奖之
类的谎言
看病到正规医院就诊,不要相信街头“神医” 对大额货款使用验钞机,学会识别假币的基本方法
对主动推销“高科技产品”和所谓“宝物”、特效药的,不要贪图便
宜轻信他人宣传
不要轻易接受别人的食物,也许一支香烟、一盒饮料将让你付出巨大
犯罪心理学
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 2010年5月
1
第三讲 不同动机的犯罪
2
物欲型动机犯罪
性欲型动机犯罪
情绪型动机犯罪
信仰型动机犯罪
集合型动机犯罪
3
物欲型动机犯罪
定义:为满足物质生活需要、提高个人
消费水平或聚敛财富而引起的犯罪动机, 并由此引发的犯罪行为
占刑事案件的第一位
8
诈骗犯罪的十大骗术
【骗招一】兑换外币
【骗招二】配合警方办案
【骗招三】设局骗赌 【骗招四】高薪聘请
【骗招五】捡钱平分
【骗招六】祛病消灾 【骗招七】假币找零 【骗招八】手机短信诈骗 【骗招九】 “撞车党”诈骗
【骗招十】 网络诈骗
9
街头十大诈骗犯罪
瓜分“拾物”:一骗子故意丢下钱财,另一骗子拾获并要与您平
16
专题四 毒品与犯罪
17
概 述
截至2004年底,我国现有吸毒人员已达79.1万名,比
2003年上升6.8% 在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到了70% 受国际国内因素的影响,我国毒品问题又出现了蔓延 的趋势 全国因吸毒造成的死亡人数累计达33975名 全国累计报告的89067名艾滋病毒感染者中因静脉注 射感染的占41.3% 按照全国现有吸毒人员估算,每年因吸食海洛因就至 少耗费270亿元人民币,政府每年需要投入几十亿元 用于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 全球吸毒人数已超过2亿,每年有20万人因吸毒死亡、 1000万人因吸毒丧失劳动能力
禁毒宣传七进八讲内容
禁毒宣传七进八讲内容禁毒宣传七进八讲内容如下:第一讲:毒品概述- 毒品是指某些能对人体产生伤害的物质,包括海洛因、冰毒、大麻等。
- 毒品的危害性和依赖性非常高,长期使用会对身体、心理和社会生活造成极大的破坏。
第二讲:毒品的分类- 按法律分类:鸦片类、海洛因类、大麻类、可卡因类、合成毒品等。
- 按毒品的性质分类:麻醉类、兴奋类、致幻类等。
第三讲:毒品的危害- 身体危害:长期使用毒品会导致身体机能衰退,容易出现心脏病、肝病、脑病等。
- 心理危害:毒品会引起严重的药物依赖,使人产生幻觉、情绪不稳定等心理问题。
- 社会危害:毒品使用者会因为贩卖和滥用毒品而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
第四讲:毒品的成因- 个人因素:心理问题、逃避现实、好奇心、寻求刺激等。
- 环境因素:社会压力、家庭关系问题、朋友圈影响等。
- 提防因素: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规范行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讲:毒品的预防- 教育宣传:开展针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加强家庭、学校、社区的合作。
- 心理辅导:提供心理咨询和帮助,帮助毒品接触者纠正错误观念。
- 法律约束:强化法律法规,加大对毒品贩卖者的打击力度。
第六讲:毒品的戒治- 戒毒治疗:提供戒毒康复服务,包括戒毒中心、康复院所等。
- 心理支持:为毒品戒治者提供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帮助他们逐步走出毒品的影响。
- 社会帮助:为戒毒者提供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帮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第七讲:禁毒成果与展望- 禁毒成果:我国多年来在禁毒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破获了大量毒品案件,并加强了国际合作。
- 展望未来:禁毒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不断加强禁毒宣传和打击力度。
以上七进八讲的内容旨在向公众普及毒品的危害性,加强对毒品的认识和警惕,提高禁毒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工作。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本罪没有最低数量要求。
2.与诈骗罪的区别: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钱财的定诈骗罪;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的,以本罪未遂处罚。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升格法定刑,不并罚。
4.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5.不要求以营利、牟利为目的。
6.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7.对居间介绍、代购代卖行为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1)为吸毒者代购: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或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定贩卖毒品罪。
(2)为毒品犯罪分子居间介绍、代购代卖:以被帮助者的共犯论。
(12年)62.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因实施其他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照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只有不能查明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的才定本罪。
毒品犯罪基本常识
毒品犯罪基本常识毒品犯罪是一、毒品罪名种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二、法律文件中关于毒品类犯罪相关罪名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对毒品类犯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部分条文对毒品类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解释性规定,相关规定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犯罪心理学课件—— 毒品犯罪63页文档
❖ 知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犯罪心理学课件—— 毒品犯罪
31、园日涉以成趣,门虽设而常关。 32、鼓腹无所思。朝起暮归眠。 33、倾壶绝余沥,窥灶不见烟。
34、春秋满四泽,夏云多奇峰,秋月 扬明辉 ,冬岭 秀孤松 。 35、丈夫志四海,我愿不知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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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PPT教学课件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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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是贩 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 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 不实行数罪并罚。
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
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
计计算。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论是否获
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毒品
犯罪对象是毒品。—— 357条
2020/12/10
3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 毒品而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的。 走私: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 贩卖: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 非法收购毒品。 运输: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 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 到彼地。 制造 :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
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对涉案 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 案件。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 进一步作成分鉴定。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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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共犯的认定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一是刑法第349条第3款之规定 二是刑法第350条第2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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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 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 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 认为是既遂。
量多少、纯度如何,都构成犯罪。毒品的数 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对多次走私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 计计算。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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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见他人因贩卖毒品发财,于是自己购买 了100克海洛因,在其中加入200克面粉,搅 拌在一起,而后卖给乙。甲见获利,以后不再 购买毒品,直接将面粉加工,当毒品卖给丙。 丙将其从甲处购买的毒品又卖给了丁。则
禁毒宣传资料
禁毒宣传资料一、什么是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内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什么是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55条)。
四、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1、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强腐败现象;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五、防毒禁毒小知识1、今年我国国际禁毒日主题:“依法禁毒,构建和谐”。
2、虎门销烟纪念日--------6月3日。
3、国际禁毒日------6月26日。
4、常见毒品:海洛因、摇头丸、度冷丁、K粉、鸦片、吗啡、可卡因、大麻、冰毒等。
5、毒品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具有依赖性;(2)具有非法性;(3)具有危害性。
6、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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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毒品犯罪概述一、毒品犯罪的概念毒品犯罪不仅为各国刑法所规制,同时也为国际公约所禁止,是一类兼具国内和跨国性质的严重刑事犯罪。
因而其概念的外延相当广泛,既是刑法学概念,也是犯罪学概念。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禁毒立法中,对于毒品犯罪的概念仍未有一个通行的定义。
例如,在美国刑事法律中,毒品犯罪的内容包括非法制造、分发、提供违禁药品或非法持有意欲制造、分发、提供违禁药品的;生产、分发、提供假冒毒品的;在无药方配置情况下使用毒品的。
英国法律规定的毒品犯罪是指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植大麻植物罪、非法贩卖、提供、持有毒品罪、为制造或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罪。
认为,毒品犯罪是一项国际性的犯罪,而且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禁毒公约,也承担有关的公约义务。
因此在界定毒品犯罪概念时,不仅应当体现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法规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际禁毒公约的精神。
1.国际公约对毒品犯罪的界定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毒品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其外延涵盖了所有违反1961年和1971年国际禁毒公约之规定而进行的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制、提供、分销、兜售、出售、交付、发送、经纪、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行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以及进行与上述活动有关的行为。
这一规定是全面而详细的,基本上囊括了所有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并对各缔约国制定有关毒品犯罪的国内立法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在此意义上也使得毒品犯罪的概念有了国际通行的认识和界定。
2.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的界定1979年《刑法》第171条仅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三种毒品犯罪;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全面规定了毒品犯罪的种类和处罚标准,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提高了法律依据;1997年《刑法》第347条一第355条详细规定了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12个毒品犯罪的具体罪种,对毒品犯罪的界定更为完善和严谨。
此外,《刑法》第191条还对毒品洗钱犯罪行为作了规定。
尽管《关于禁毒的决定》和1997年《刑法》对毒品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均没有明确界定毒品犯罪的概念,由此也导致了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
3.学界对于毒品犯罪的界定毒品犯罪概念法律界定的缺失,导致刑法理论界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展开研讨,关于毒品犯罪的概念,主要存在“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违反国际公约和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以毒品或者与犯罪有关的人和财物为犯罪对象,走私、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提供毒品,窝藏毒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走私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行为”;“违反刑法及相关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等各种不同的观点。
上述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但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尚需完善的地方,其焦点和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毒品犯罪所违反的法规范围;二是毒品犯罪的基本特征;三是毒品犯罪的对象。
首先,毒品犯罪所触犯的法规范围应涵盖其所违反的全部法律和法规,既包括国内有关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和法规,如《刑法》、《关于禁毒的决定》、《强制戒毒办法》;也包括国内有关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规,如《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同时还包括我国所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禁毒公约,如经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其次,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界定毒品犯罪一个基本特征,因为并非所有的破坏毒品和毒品原植物及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活动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上述行为只有具备了应受刑罚处罚性,才可称为毒品犯罪。
最后,尽管毒品犯罪对象的种类比较复杂,但是毒品管理法规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均为毒品犯罪,因而在界定毒品犯罪这一类罪名的概念时,无需刻意强调或明显忽略某类毒品犯罪行为以其概括其他种类的毒品犯罪。
认为,只有在宏观上做到两个结合,才能合理而准确地界定毒品犯罪。
一是定义的包容性与简约性相结合,即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应尽可能地涵盖所有毒品犯罪的各种情况,同时还要兼具定义表述的简约性,应力求简明扼要、切中实质;二是定义的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相结合,即将毒品犯罪形式上违反的毒品管理法规与实质上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于定义之中加以明确和强调。
因而,认为,将毒品犯罪界定为“违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它禁毒管理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科学而合理的。
二、毒品犯罪的构成特征毒品犯罪的构成特征,是指对各种具体毒品犯罪构成特征共性的抽象和概括,是我们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毒品这类犯罪的重要方法。
从刑法学来看,毒品犯罪的构成特征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项内容。
1.毒品犯罪的客体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分,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类似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法益,而犯罪对象则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者影响的作为社会关系主体和物质表现的人或物,类似于行为客体。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保护客体(法益)与行为客体是分立的,而我国刑法中,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同一的,犯罪对象被认为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体现。
(1)毒品犯罪客体的界定毒品犯罪的犯罪客体,是指所有的、具体的毒品犯罪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毒品犯罪客体被称为法益。
所谓法益,“是指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这是一般性的法益概念,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则是刑法上的法益。
”犯罪的本质是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这种法益根据其为国家、社会公众所有还是公民个人所有,又可分为“公法益”和“私法益”。
“公法益”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众利益,侧重于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具有不可让渡性和强制性;而“私法益”则指自然人所拥有的、并由刑法加以保护的生活利益,侧重于公民的个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可处分性和任意性。
从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毒品犯罪属于侵犯“公法益“的犯罪。
我国刑法学界对毒品犯罪的客体(法益)有不同的认识,概而言之,存在”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气”公众健康“”、“人民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等几种不同观点。
此外,还有学者根据毒品犯罪实行行为的不同而对法益进行细划:“走私毒品罪直接侵害国家对毒品进出口的管制;贩卖毒品罪直接侵害国家对毒品购销活动的管制;运输毒品罪直接侵害国家对毒品运输活动的管制;制造毒品罪直接侵害国家对毒品制造活动的管制;非法提供毒品罪直接侵害国家对毒品供应活动的管制等等。
”而在国外刑法学界,毒品犯罪被大多数学者认定为:“对公众健康的抽象的危险犯,目的是防止间接出现的有害事态。
”我们认为,以“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健康”作为我国毒品犯罪客体(法益)的内涵具有明显的优势。
无论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还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其他毒品犯罪,在形式上都直接侵害了我国对于毒品的管理制度,包括对毒品的生产、制造、运输、使用、进出口、购销等活动的管制;同时,在实质上也对公众的健康造成了实然的侵害或一定程度的威胁。
换言之,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健康”作为毒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能够全面、准确地量化毒品犯罪的违法性程度,在刑罚配置及实现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上更具有合理性。
例如,在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并且侵犯的程度大小无法界分的前提下,对公众健康侵害或威胁大的,其违法性程度就高,刑罚的配置就应更加严厉;相反,对公众健康侵害或威胁程度小的,其违法性程度就低,刑罚的配置就应相对轻缓。
(2)毒品犯罪的犯罪对象在毒品犯罪中,当犯罪对象被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时,这时犯罪对象便具有了决定和影响犯罪的性质。
鉴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其犯罪对象的界定始终未达成共识,主要分歧在于:毒品犯罪对象是否仅限于毒品和其是否具有合法性。
譬如,有观点认为,毒品犯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物品,即毒品。
有观点认为,毒品犯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毒品;二是与毒品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或人,即毒品原植物、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物品、实施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或通过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三是作为自然人的他人。
有观点认为,毒品犯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管制的毒品和“他人”。
但是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和物必须是合法的,并且为刑法所保护。
毒品犯罪分子本身是刑法打击的对象,不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因而,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不能成为犯罪对象。
还有观点认为,毒品不能成为毒品犯罪的对象。
因为淫书、淫画、假药、毒品都是非法物品,犯罪分子虽然对其施加了直接影响,但它们不是刑法直接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主体的物质表现。
首先,关于毒品犯罪对象的范围。
认为,应界定为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物品与特定人员。
因为毒品犯罪包括多种具体类型的犯罪方式,除了有常见的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还包括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等。
如果按照毒品犯罪的对象仅限于毒品的标准,那么以上类型的犯罪就很难纳入毒品犯罪的范畴了。
因此,毒品犯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毒品,还有与毒品及毒品犯罪有关的物品,如毒品原植物、制毒物品、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等,此外,毒品犯罪行为直接作用和涉及的特定人员也是毒品犯罪的犯罪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