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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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对产品最终质量检验进行控制,确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符合符合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要求。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最终阶段产品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3.0职责
3.1成品段生产作业员工负责成品的自检和互检。
3.2技术、质检部负责对认证产品的例行检验/确认检验。
3. 3 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检验工作。
4.0内容及标准
4.1例行检验
4.1.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4.1.1.1对形成成品的班组自、互检合格后及时向成品质量检验员,成品质量检验员对照例行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填写《例行检验报告》。
4.1.1.2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质检员给予合格标识,并加盖代码章及检验日期。不合格的成品,质检员给予不合格标识,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办理,需要返修、返工处理的不合格品,返修返工完毕后经自检互检合格的,执行4.1.1.1条款规定,检验合格时给予合格标识。
4.1.2检验内容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防护产品、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和《GB14102-2005防火卷帘》标准的有关要求,对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作如下规定和实施.
4.1.3抽样计划:防火卷帘成品出厂检验按GB/T2828.1的规定,采用一般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6.5,一次正常检验抽样方案。
4.1.5例行检验判定要求,应满足上述项目的全部技术要求,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项目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全部项目合格,判定结论合格,产品任一个项目不合格,判定结论不合格。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填写《防火卷帘产品例行检验记录》。
4.1.6 在例行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品时,检验员应根据情况及时通知操作者和生产负责人注意加强控制;要做出明显的标识,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和《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4.2 确认检验
4.2.1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由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任意抽取一樘作为样品检验,若某些项目无法完成的送样至国家指定认可的检验机构委托确认检验或由国家指定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抽样,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实现确认检验的最终目的。
4.2.2确认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下附表)
4.2.3确认检验频次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
另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确认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A.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主要生产设备经过大修后重新生产时;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F.型式认可机构有要求时;
4.2.4检验的方式:按《GB14102-2005防火卷帘》相关检验方法条款进行检验,由技术、质检部门负责在成品库里至少抽1樘认证产品,对能自检的项目可进行自检,不能自检的项目则必须送到国家指定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确认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交技术、质检部归档;若合格,则正常生产;若不合格,则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和《纠正及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4.2.5 检验数量及判定规则 :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同批产品,产品中任意抽取一樘作为样品检验,如上述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批产品确认检验判为检验合格;未满足任意某一项目的技术要求,则判定该项目不合格,该批产品结论为不合格,需要重新对该批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至到复检全部合格才可出厂。
5 相关文件
《纠正及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6 质量记录
《例行检验记录》
《确认检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