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给缴社会保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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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给缴社会保险的处理

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分以下几种情形,每种情况的处理措施是不同的:

第一种情况非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一、单位没有给缴社保,个人也没有缴的情况

【我们经手的案例】

刘某为北京XX有限公司的销售员,于2003年6月8日入职该公司,2009年8月8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为该单位一直拖欠其销售提成和工资,且没有按着国家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刘某自己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通过其他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本案已经经过仲裁和一审,最后胜诉。

【本站律师支招维权】

在实践生活中,像刘某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尤其在销售行业显得尤为突出。关于拖欠的提成和工资问题,本站律师在本站的其他地方有过详细的说明,在此就只就刘某的社会保险问题做个说明。

本案关于社会保险的核心问题是:单位没有给缴纳社会保险,个人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像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按着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单位应该及时并且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个人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单位应该按着其给员工的实发工资足额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补缴的数额按着员工的实发工资数额确定。

二、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但是个人已缴的情况

【我们经手的案例】

前不久,我们代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我们作为被告单位的代理人。该案的社保问题的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单位没有给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该员工自己却通过其他的公司缴纳了社会保险。显然,这种情况不能按着上述第一种情况解决,否则将与我国的社保制度发生冲突,因为同一个社保账号不能同时由两个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作为代理人,本律师给出了中肯的答辩意见,法院最后支持了本律师的主张。本律师的答辩意见是:

被告公司对没有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表示认可,但是不能对其补缴社会保险,也不能按着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额直接给员工经济补偿。因为这两种情况会导致与我国的社保制度相背离,同时,也将给被告单位带来新的不公平。本团队律师认为,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应缴额,单位按着单位应该承担的养老保险的比例给员工予以经济补偿;对于医疗、工伤以及失业保险部分,按着员工在没有缴纳社保期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与相应的赔偿(发生医疗费、工伤费以及失业事实的,对其实际发生的损失给与相应的补偿)。

三、单位没有按着实发工资缴纳社保的情况

单位没有按着实发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是最普遍的,实践中,大多单位都按着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之所以普遍,是因为其从某种意义上并不违背员工本身的意愿,对于新参加工作的员工来说,按着最低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能使低薪族的手头有更多可支配的资金

【本站接待的相关案情介绍】

王某二年前毕业于北京XX大学,毕业后王某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员工作。因工作等问题与公司发生了争执。今年年初王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发现该公司几年来一直未按其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与公司多次交涉未得到解决。于是,王某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根据王某实得工资为其补缴少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

劳动仲裁在调查审理时,王某提出自进入公司工作后,几年来本人的工资、奖金以及各种津贴等收入,均已超过本市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限标准,但公司却未按王某的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的年收入都是工资性收入,其中不存在福利费用。故要求公司为王某补缴少缴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则认为公司内部每个员工的工资收入是“模糊”工资,其中包括一部分是福利费用。因此,公司在无法将员工的工资收入与福利费用分列情况下,按王某全部收入的80%作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符合本市有关的规定,所以对王某的要求不予同意。

经查王某自进公司以来每月领取工资的原始凭证记载,王某的年工资收入均超过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规定),而公司提供的财务明细帐册凭证,均记入财务应付工资科目。均属于列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几年来公司一直未按王某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仲裁认为,公司以发放“模糊”工资,无法将王某工资收入与福利费用分列为由,按其全部工资收入的80%为基数,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缺乏依据,所以依法作出裁决,公司应该按王某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补缴少缴的社会保险费。

【本站专业律师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认为员工的工资收入和福利费用在无法分列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员工实际收入的80%作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按《北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单位应当以当月工资总额的25.5%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应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6%。该法又规定“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所谓计算个人缴费额的工资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论是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开支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免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计算为工资总额范围。

由此可见,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应以实际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凡是列入财务应付工资的和职工的收入,均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的公司以王某工资收入完全“模糊”,无法将其的工资收入与福利费用分列为由,按其全部工资收入的80%作为缴费基数的说法,与法律、法规相悖。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按王某的实际收入为其补缴少缴的社会保险费。裁决以后,公司按照裁决书的要求为王某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本站律师提醒】

一、什么是实际工资?

具体在社保保险的缴纳基数上,实际工资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论是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开支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免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计算为工资总额范围。

一般情况下,员工的收入由工资和福利构成。工资和福利的分配比例影响着社保缴纳的基数。对在职人员而言,社保缴纳的基数不是基本工资,也不是平均工资,而是实际工资。所以,社保缴纳的基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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