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订关键词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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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关键词展开

佟金玲

2012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民诉法继2007年对部分规定做出修改后,实施20年来首次进行较大规模的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而此次的修改恰恰迎合了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民诉法修改历经3次审议,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约定管辖、电子数据可做证据、小额诉讼等新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民诉法的这次修改,将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什么变化?将对公民打官司和生活产生哪些影响?公民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我将修改后的民诉法如何保障和救济公民权利,以达到方便公民打官司、减轻诉累等方面的八大关键词一一进行解读。

关键词一:约定管辖

(可先约定好在哪家法院打官司)

胡女士2年前借了一笔钱给同学,当时说好两年后归还。可现在该同学离开长沙到了浙江工作,并且一直躲避这笔债务。“电话打不通,在QQ上留言也无音讯……打官司吧,还得到她现在所在的城市去起诉,这一路奔波,实在是太麻烦了。”胡女士无奈地说。

法律新规: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借贷双方可以事先就书面约好在哪个地方的法院打官司,以免日后产生麻烦。

解读:实际上,这条规定与之前的规定相比,主要是明确了一下概念和范围。约定管辖,就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在哪个地方的法院打官司,以节约原告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等。常见的案例是发生民间借贷的时候,不仅要写好规范的借条、欠条等凭证,而且最好就双方若发生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进行约定,这样就能更好更方便地维权。

关键词二简易程序选择权

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了简易程序以来,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我国已经实行了30年,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减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180万元的案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只用了68天就顺利审结。如果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费用将会翻番,审判时间很可能要延长数倍。

法律新规: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次修改后,对于其他种类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解读:这体现了程序法对于民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尊重。民事案件大多和当事人日常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法院尽早作出裁判,能够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前,民事

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给法官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如果固守普通程序,一定要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期限长达6个月,如果再延长两次审限,最长能达到一年零三个月,不仅给法官带来了更多的工作量,还容易造成案件审理的久拖不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会用发电子邮件、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进行传唤。

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利。民事诉讼法修改前,规定在简易程序的适用中,除当事人一致约定外还需要法院的审查同意。这一规定既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也不利于法院审判工作的高效运行。此次修订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此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各方对事实争议较小的案件的迅速解决,法院应该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迅速结案,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适用简易程序并不代表法院片面注重审判效率,而忽视了公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样能够上诉。与适用普通程序相同,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法官进行约束。

关键词三:“以鉴代审”

“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正如罗马法这句古老法谚所说的那样,鉴定人在帮助法院审查证据、认识案件事实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鉴定结论专业性强,法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实践中容易高度依赖鉴定结论而将其直接采纳为裁判依据,但是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加之对鉴定机构权威性的怀疑,一旦结论对己方不利,就会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同。

法律新规:修改后的民诉法把原来的第72条有关民事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改为了“鉴定意见”。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解读:名称的改变非常重要,有利于防范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自作判断、“以鉴代审”的情形。名称的变更体现了立法者对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进行了更准确的定位。司法实务界人士一致认为,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有利于法官兼听不同的专家意见。民诉法修改之前对鉴定人的定性是法官的助手,帮助法官查明事实,而修改之后的民事鉴定制度则是作为证人,其所提供的鉴定结论必须经过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予以采信。

此外,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权。。根据修改前的民诉法,鉴定是否启动完全由人民法院决定。事实上,提出进行鉴定应是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体现,鉴定意见与当事人提供的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一样,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中有利于自己或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形式。出于这样的考虑,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就已经赋予了当事人启动民事鉴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必须经由鉴定程序才能查明事实但当事人又不申请的情况下,才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尽管在2007年民诉法中没有明确,但当事人自行申请启动民事鉴定程序的做法非常普遍。例如,医疗事故鉴定几乎全部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在这种背景下,2012年民诉法修改决定增加了“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的条款,在法律层面上赋予了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这是将在实践中已经运用得非常成熟并且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这样的修改不仅提高了当事人搜集证据的积极性。同时,由于法院对鉴定程序的启动不再具有垄断性的决定权,提高了诉讼的公正性。可以预期鉴定人出庭率过低的现象有望改变。

关键词四: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据使用。几年前,张先生借给一位朋友2万元钱。碍于情面,借钱的时候,张先生没有要朋友打借条,只是在QQ中提了几句……没想到,现在这位朋友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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