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简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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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合政办〔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强化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增强交通设施规划前瞻性、系统性、开放性,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明确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移交、养护和升级改造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高速公路和市区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含桥梁)中配套交通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上述设施分为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和带电类交通设施。

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防撞桶(垫)、手井、视线诱导标、道钉、柔性柱等;带电类交通设施包括智能交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系统前端、传输、后台(主要有交通信号、交通监控、治安监控、高点监控、匝道控制、流量采集、事件检测、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交通诱导、升降式限高、交通管线、车联网、其他新型设施)等部分。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坚持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的“四同步”原则,道路附属交通设施未建成验收一律不得放行通车,验收移交后方可投入使用。

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坚持“分类分级管养”原则,按职责范围划分落实。

道路交通设施升级改造坚持“需求导向、属地实施”原则,保证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第四条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一)市公安局:组织编制、修订道路交通设施导则;负责向建设单位提出交通设施建设需求;开展交通设施施工图需求确认;负责设施使用功能确认和应用,配合办理验收移交工作;负责质保期外带电类和一环、二环及市区内高架桥(桥面)不带电类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公路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公路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提高公路通行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维护、检修和更新工作。

三、管理职责(一)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制度,组织实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并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施工任务。

(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单位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一)安全设施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交通流量、道路条件、地形地貌等因素合理设置,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安全设施质量: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材料、构件和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

(三)安全设施维护: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四)安全设施更新:对损坏、老化、失效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及时进行更新,确保其功能正常。

(五)安全设施检修: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安全设施巡查: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一)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接受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六、责任追究(一)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失效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简介道路是人们日常出行的必要通道,交通设施是保障交通安全和顺畅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和安全,我国出台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正式实施《办法》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统一进行管理,从道路交通设施的分类、设置、利用、保护、监管等方面对交通设施的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道路交通设施的分类按照道路交通设施的不同作用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交通标记和标线:指交通路口、道路、隧道、桥梁、渡口、停车场及其他重要部位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

•交通信号设施:指交通信号灯、警示灯、标志、标线、警示牌等设施。

•道路照明设施:指设置在道路两侧或中央,用于照明、增加夜间能见度的设施。

•交通管理设施:指用于交通管理的设施,如监控、收费、道路检查等设施。

•其他辅助设施:如交通指示牌、路缘石、护栏、隔离杆等。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设施的设置和保护《办法》规定,交通设施的设置和保护要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需要和规划要求,遵循基本原则和技术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和布置,保证设施的有效性、安全性和适用性。

监督和管理《办法》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符合规划、标准和要求,并检查、核实、验收交通设施的质量、技术和安全状况。

维护和修缮《办法》规定,设施维护、修缮应按照规定的保养周期进行,及时处理故障和缺陷,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管理模式《办法》还规定了管理模式方面的内容,包括对物业服务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管理和监督等。

社会公众的法律责任在日常生活和交通出行中,每个人都应该保护道路交通设施,维持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

根据《办法》,公众应遵守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规定,不得恶意破坏、损毁和污损公共交通设施,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交通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交通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交通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②标线磨损、剥落或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补或更换;
③标线颜色褪色或反光效果下降时,应重新涂刷或更换反光材料。

2)立面标记和突起路标的维修保养
①立面标记和突起路标的文字、图案应清晰可辨;
②表面污秽时应清洗干净;
③损坏、倾斜或松动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三、其他设施的维修保养
1、通信、监控、收费设施的维修保养
通信、监控、收费设施是高速公路的重要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其维修保养应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和保养手册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建筑物的维修保养
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包括收费站、服务区建筑、桥梁、隧道等。

其维修保养应按照建筑物设计要求和维修保养手册进行,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设备完好、环境卫生良好。

维修保养工作是高速公路沿线设施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维修保养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确保沿线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公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提供有力的保障。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办法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农村道路等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护栏、监控设备等,用于引导、警示、限制交通行为,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的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使用。

第四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二)科学设置,安全可靠;(三)规范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四)加强监督,确保设施使用安全。

第二章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第五条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纳入整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二)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三章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第七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制度,明确维护责任;(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三)维护单位应当对损坏、缺失的交通安全设施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八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一)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度、完整性;(二)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的功能和运行状态;(三)隔离设施、护栏的稳固性、完好性;(四)交通安全设施周边环境的整洁、安全。

第四章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第九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安全设施。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法治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工作,保障道路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便利的交通设施服务,满足公众的出行需求。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立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并经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修复。

第八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完好状态。

第九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巡查,并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交通设施信息化建设,提供准确、及时、便利的设施信息查询服务,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道路交通设施的维修与更新第十一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新,确保道路设施的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明确维修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确保维修工作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提倡科技手段应用于维修工作,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科学管理,提高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寿命,减少资源浪费。

第四章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有关国家规范执行,若遇山地道路,参照《山地城镇道路工程设计导则》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道路规划设计时应同步进行综合管网规划及街道家具一体化设计。

(二)道路规划设计时应统一标识、标牌、标线、信号灯、路灯设置,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道路划线应采用彩色铺装。

(三)步行、自行车、无障碍设施应保持连续性,避免被市政或其他设施截断,尽量顺直,减少迂回。

(四)路网规划应符合表6-1规定。

当独立产权用地的长度或宽度大于本表规定时,应在地块内部增设公共通道,对社会开放。

表6-1城市不同功能区的街区密度要求注:工业区与物流园区的街区尺度根据产业特征确定,对应服务性园区,街区尺度应小于300m,路网密度大于8km/k㎡(五)新建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及实施应考虑预留与之相交的道路接口位置,规划设计、实施到与之相交的道路交叉口切角位置。

第二条道路平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单向机动车道3车道以上(含3车道),宜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红线宽度大于20米的道路,设置港湾式公交站台;(二)在公交站点外侧应配建以绿化景观功能为主,兼顾休闲、自行车停放、公厕等功能,不少于600㎡的街旁绿地。

用地条件具备的,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实施和验收;用地条件不具备的,应进行规划控制。

第三条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7.5米。

(一)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当考虑到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

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道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二)汽车库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应不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宜直接连接城市主道路。

第四条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开口,特殊情况下向次干路以上等级的道路开口不宜超过2个,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宜超过8米;(二)禁止在城市快速路开口并严格控制在城市快速路辅道和城市主干道上开口;(三)开口位置设在主干道上时,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应不小于10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开口位置设在次干路上时,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开口位置设在支路上时,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50米或地块最远端,支路上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或地块最远端,计算规则示意如图6-1。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一、总述道路交通设施是指为保证道路交通有序进行,确保交通安全,提供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而设置的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安设施等。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提高其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1. 科学规划:道路交通设施应根据道路特点和交通需求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安全、便利、高效。

2. 统一标准:道路交通设施的设计、设置和标示等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并及时更新升级。

3. 授权管理: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责任由相关交通管理机构承担,并相应地进行授权。

4. 安全为先: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交通安全为首要任务,做到合理、高效、可靠。

5. 便民惠民: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尽量符合行人和交通参与者的需求,提供便利。

三、设施分类和设置1. 交通标志:交通标志是指用以引导和警示交通参与者的符号和标识牌。

根据功能和用途的不同,交通标志可以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和指路标志等。

(1)指示标志:用以引导和指示交通参与者前行、转弯、靠边停车等。

应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位置宜明显、易于辨认。

例如,道路直行、转弯、靠边停车等指示标志。

(2)警告标志:用以警示交通参与者注意道路的特殊情况或危险区域。

例如,危险弯道、施工区域、动物穿行等警告标志。

(3)禁令标志:用以限制或禁止交通参与者的某些行为。

例如,禁止左转、禁止超车等禁令标志。

(4)指路标志:用以指示道路的行车方向和行车距离。

例如,指示城市中心、人民广场等指路标志。

2. 交通标线:交通标线是指通过涂绘等方式在道路上标示出道路的行车规则和限制。

根据功能和用途的不同,交通标线可以分为虚线、实线、黄色标线、白色标线等。

(1)虚线:用以标示交通流的导向线,其可以跨越被画线的车道。

例如,虚线可以用于标示上下坡道、变窄区域等。

(2)实线:用以标示车辆禁止调头或者越过大部分实线的行车规则。

例如,实线可以用于标示禁止变道、禁止调头等。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安2017年12月17日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下简称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指挥岗亭、隔离设施、防撞护栏、路面缓冲设施、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视频流量检测设备和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辅助设施。

属于城市道路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园林绿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将交通安全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桥梁、隧道以及其他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应遵循安全、便利、高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第五条对于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中的重要事项,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第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乡发展、道路网络的连通性、交通需求的变化等因素。

第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交通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因素,避免或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和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八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应当注重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设施的质量和效能。

第九条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应当体现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做出合理决策。

第十条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和环境规划相统筹,形成统一的规划体系。

第三章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第十一条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单位应开展前期论证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要求,严格把关施工质量,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利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工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养护第十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养护工作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红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除外。

第三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道路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道路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实施。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照明、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设施建设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进行施工。

城市道路范围内增设各种管线、杆线、环网柜、分支箱、窨井盖等设施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建设设置。

第六条城市道路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移交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养护单位;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设施的义务,对损坏或者影响城市道路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占用审批手续,领取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九条城市道路设施下列范围严禁占用:(一)桥面及有碍行车安全的地段;(二)公交车站;(三)地下管线闸阀、检查井、雨水井、收水井的使用和操作范围内。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文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文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设施包括道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道路标线、交通标牌、交通设备等。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便利通行的原则,建设和管理符合道路交通发展需要的设施。

第四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维护、维修职责,保证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持久使用。

第五条国家、地方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维修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畅通和便利。

第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管理,提高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应当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道路建设与管理第八条道路建设和管理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需求、道路交通安全等因素,合理布局、统一标准、适度便利、高效通行。

第九条道路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交通量、交通流组成、交通事故率等因素,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道路施工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施工质量,保持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新建道路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并配套完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道路通行停车管理应当根据道路的特点和交通流量,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停车泊位和停车设施,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改建和扩建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确保交通畅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第十四条道路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区交通安全,维持交通秩序,标志标线等设施的临时调整应当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道路出入口管理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及道路通行状况,合理设置出入口,保障交通畅通。

第十六条对于具有重要交通功能和影响力的道路,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道路的正常运行和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模版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模版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模版一、引言道路交通设施是保障交通安全、规范交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制定本《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二、总则1. 背景介绍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的制定是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促进交通事故的预防和交通流畅。

2. 定义和范围(1)道路交通设施:指在道路上设置和使用的各种信号标志、标线、交通设备等。

(2)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指对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维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3)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

三、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1. 设施设置原则(1)根据道路的特点和交通状况,合理设置符合交通流量、速度和安全的道路交通设施。

(2)设施设置需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设置道路交通设施时,需考虑行人、自行车和机动车的通行需求,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2. 设施设置程序(1)设施设置需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批程序。

(2)设施设置前需进行合理的交通研究和评估,确保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与保养1. 设施维护责任(1)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责任由相关管理单位承担。

(2)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 设施维护内容(1)定期检查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时发现并修复设施的损坏。

(2)保持设施的清洁和亮度,确保设施的可见性和警示性。

(3)及时更新老化和损坏的设施,保持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五、道路交通设施的监督与管理1. 监督责任(1)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合规性。

(2)设施维护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对设施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2. 违规行为处理(1)对于非法设置或损坏道路交通设施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严肃处理,及时恢复设施并追究责任。

(2)设施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处理机制,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前言道路交通设施作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持续运行和维护,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简介《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补充和细化,于2014年6月实施。

办法明确了交通设施的定义和管理范围,规定了各类交通设施的管理机构、建设、运营、维护和检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处理。

管理范围《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规定的道路交通设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路标、标线、路灯、信号灯、隧道、桥梁、隔离带、收费站、服务区等。

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对这些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建设和运营管理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到众多部门和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

具体来说,建设单位要制定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施工单位应确保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参与规划和督导等方面的工作。

运营过程中,管理机构要及时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和维护制度。

同时,对于设施的更新、扩建和改造等工作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确保其满足交通运输需求和安全要求。

检查和处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处理职责。

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设施的建设、运营和保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乱涂乱刻、毁损或盗窃交通设施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要保障,而《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则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和指导方针,为日益发展的交通运输行业提供了可靠的支撑和保障。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简版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简版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导言深圳市是中国发达城市之一,经济发展迅速,城市道路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维护公众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深圳市制定了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这些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道路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 道路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城市道路秩序井然,保障公众出行的安全、便捷和顺畅。

2. 原则: 道路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科学、规范,安全、环保、便民,高效、节约、可持续。

二、道路管理的责任主体1. 政府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城管局等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道路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

2. 道路使用单位: 道路使用单位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的道路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并保障道路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三、道路使用和交通设施规定1. 道路使用: 道路使用者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持道路秩序,不得违法停车、乱倒垃圾,不得损坏道路设施和交通标志。

2. 交通设施规定: 道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和维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确保其清晰、准确、有效。

四、道路维护和修复1. 道路维护: 道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道路,确保道路平整、无障碍,防止出现道路损坏、塌陷等问题。

2. 道路修复: 发现道路损坏或需要修复时,道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及时发布交通提示,引导车辆绕行或采取其他合理的交通控制措施。

五、道路交通管理1. 交通管理: 道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保证道路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如有需要,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2. 交通巡查和执法: 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和执法工作,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道路交通秩序的正常运行。

六、道路改造和建设1. 道路改造: 道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对已建成的道路进行改造,提升道路的运行能力和交通安全性。

2. 道路建设: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投资力度,加快道路建设进度,提高道路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三篇)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三篇)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1.厂区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厂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宣传栏、路面缓冲设施、停车位、限高门等。

2.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

3.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4.新建、扩建、改建厂区道路时,交通设施的建设方案由有关单位与厂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应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参与。

5.在厂区道路范围内种植树木、花草、设置指示牌、电杆及管线,横幅等,不得妨碍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

6.在厂区道路上设置交通隔离设施的有关单位需开设缺口或设置活动护栏,应报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厂区道路交通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盖、涂改厂区道路交通设施。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二)《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加强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规范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道路交通设施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

《办法》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主体、管理职责、管理措施、管理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以下内容:1. 管理主体:《办法》明确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主体为道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2. 管理职责:《办法》规定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职责,包括对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运维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对违法占用、损坏、破坏道路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和修复。

3. 管理措施:《办法》明确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措施,包括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监督,推广先进的设施技术和管理方法,提升道路交通设施的质量和性能,完善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修复体系,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评估和监测等。

4. 管理标准:《办法》规定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标准,包括对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运维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以及对不合格、失效的设施进行整治和更新的标准。

2023年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2023年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2023年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在道路上设置的各种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设备等,用于引导和管理交通,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设施。

为了更好地保障交通安全和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日益增长的道路交通需求,2023年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将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道路交通设施建设1. 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符合规划布局和技术标准,合理选址和设置。

根据道路类型、交通流量和道路使用需求,科学确定设施的类型、数量和布局,确保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城市道路应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行人过街设施、公交站牌等。

重点路段和交叉口的交通设施应根据交通流量和既有交通状况进行合理设置,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安全性。

3. 高速公路应设置合理的距离标志、出入口标志、服务区标志等,为驾驶员提供必要的交通信息和服务设施,并设立安全停车区域和急救设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农村道路和特殊道路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交通设施,确保道路安全和交通秩序。

特殊道路指的是隧道、山区道路、桥梁等特殊地形和气候条件下的道路,需要采取相应的交通设施措施进行管理和保护。

5. 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需要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部门进行协调,保障设施建设的顺利实施。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进行设施建设,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道路交通设施管理1.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应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2. 建立完善的设施巡查和检修制度,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状态。

定期对交通设施进行巡查,消除设施缺陷和隐患;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损坏的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3. 加强交通设施维护管理,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和效益。

定期进行设施维护和保养,保持设施的清洁和整洁;加强设施的保护,防止设施被破坏和盗窃。

4. 对于设施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交通事故,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中的内容:
1. 管理范围:明确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范围和责任。

2. 设施建设规划:规定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扩建的规划要求。

3. 设施标准:制定道路交通设施的设计、建造和维护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可用性和便利性。

4. 设施管理:明确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定设施巡查和维护的管理措施。

5. 设施维修保养:规定道路交通设施的定期检修、养护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良好状态。

6. 设施安全管理:制定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设施的预防性维护、安全监测和应急处理。

7. 设施信息管理:建立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和记录设施的使用情况、安全状况和维护记录。

8. 管理机构和人员:规定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要求,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9. 监督和执法:规定对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执法和处罚。

10. 奖惩措施:制定对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的奖励和惩罚措施,鼓励和促进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此外,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还可能根据实际需要,对特定类型的设施和特定地区的管理进行具体规定。

交通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交通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交通设施日常维修保养管理办法沿线设施是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环保设施等的总称。

范围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标志、路面标线,通信、监控、收费设施、建筑房屋以及其他设施等。

沿线设施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提高公路服务性能、保障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沿线设施的维修保养就是要及时对其进行清洁和修复局部缺损,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一、交通安全设施分类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跨线桥、地下通道、护栏、标注、安全岛、防护栅、遮关栅、隔音墙、平曲线反光镜、震颠设施和分隔带等。

二、交通标志和标线维修保养1、交通标志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保证交通安全、协助车辆顺利通行的设施,通常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等.为使交通标志发挥正常作用,应对其认真检查,精心养护,经常保持其位置适当、准确、完整、醒目和美观.(1)检查交通标志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其内容如下:①交通标志是否被沿线的树木、广告牌等遮挡;②牌面及支柱的变形、损坏、污秽及腐蚀情况;③反光膜的破损、剥落及反光材料的反光性能;④基础及底座的下沉或变位;⑤缺失情况。

此外,应根据道路条件或交通条件的变化,检查交通标志的设置地点、指示内容及相互位置关系等是否适当.(2)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应在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①标志如污秽或贴有广告、启事等,应尽快将其清洗干净;②反光膜如有脱落或面积较小时,可修剪相应大小的膜片刷补;如反胸膜脱落或标志破损严重,指示内容辨别性明显降低时,应重新覆膜或更换新标志;③标志牌变形、支柱弯曲倾斜或松动的尽快加以修复;④破损严重、反光标志性能下降或缺损的应予以更换或补充;⑤标志设置重复,有碍交通或设置地点和指示内容不适当时,经批准后必要的变更;⑥如有树木、广告牌等遮挡标志时,应清除有碍标志的部分,或者在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标志的地点、位置。

2、交通标线交通标线是管制和引导交通的安全设施,包括路面标线、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路边线轮廓标等.(1)路面标线的维修保养①标线污秽影响辨认时,应结合日常检查进行清扫或冲洗;②标线磨损严重,影响辨认时,应重新喷刷或加以修复;③重新喷刷油漆时,应注意避免与原标线错位;④路面进行局部修理,使路面标线局部缺损或被覆盖,可用人工方法进行修补或喷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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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简
易版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简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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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厂区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厂区主干道、
次干道、支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
宣传栏、路面缓冲设施、停车位、限高门等。

2. 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厂区道路交通
设施管理工作。

3. 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
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科学管理
的原则。

4. 新建、扩建、改建厂区道路时,交通设
施的建设方案由有关单位与厂交通管理部门提
出,工程竣工验收,应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参
与。

5. 在厂区道路范围内种植树木、花草、设置指示牌、电杆及管线,横幅等,不得妨碍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

6. 在厂区道路上设置交通隔离设施的有关单位需开设缺口或设置活动护栏,应报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7.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厂区道路交通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盖、涂改厂区道路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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