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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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提升河源基地管理水平,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
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员工劳动纪律,创造和谐、平安、团结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河源基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普通员工、试用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本规定是对河源基地全体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监督的基本依据。
1.4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如有基地制定的其他制度、规定与本制度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2 行政扣分规定
2.1 每位员工每年的行政分为20分,如在本年度内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将按规定给予扣除
行政分,当个人行政分被扣至0分者,则视为严重不符合公司用工要求,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2 发生生产及质量事故者,按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责任人酌情给予扣行政分4-20分; 2.3 凡受公司书面表彰的,每次加2分,受到公司奖金等奖励的,每50元加1分;
2.4 所有个人行政分在每年12月31日清零,1月1日期重新计算,具体由人力资源部建立档案
进行加、扣分记录。
3 员工行为规范:
3.1 违反以下规定者,每人每次扣奖金50元,扣行政分4分:
3.1.1 上班时间衣冠不整或穿拖鞋、凉鞋进入车间者; 3.1.2 不穿工衣进入生产区域工作者;
3.1.3 车间工作人员留长发者(头发长度超过双肩),进入车间前未将头发扎好并盘在头上
者;
3.1.4 不按要求佩戴、浪费劳保用品者或将劳保用品带出厂外者;
3.1.5 不同岗位的员工不准互相顶班,如违规顶班造成质量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加重
处分;技术工种及管理人员加倍处罚;
3.1.6 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串岗,睡岗;看报纸杂志、闲谈、打闹、玩游戏、上网等与本职
工作无关的事或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3.1.7 翻越围墙,栏杆或损坏公司绿化设施等;
3.1.8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床位、扰乱宿舍正常秩序、影响他人休息或生活等; 3.1.9 未经批准,私自带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宿舍留宿者;
3.1.10 在食堂、宿舍、球场等公共场所乱丢垃圾、破坏卫生环境的行为; 3.1.11 不按规定倾倒垃圾、余料及废料等行为者; 3.1.12 机动车在厂区内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等;
3.1.13 在食堂不按秩序排队或刷卡时故意作弊、浪费粮食的行为等;
3.1.14 室内或车间内离开时不关空调、电脑、照明、风扇、自来水等浪费资源的行为;
3.1.15 班长级以下人员在开会、培训、集体活动等迟到早退者; 3.1.16 违反7s管理要求或规定者
3.2 违反以下规定者,每人每次扣奖金100元,扣行政分5分:
3.2.1 故意浪费机物料或因保管不当造成失窃等;且一旦发生丢失或失窃,造成的损失由部
门管理人员及当事人承担;造成重大损失者,将追究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3.2.2 对于生产现场出现设备、产品质量等问题、隐患知情不报或刻意隐瞒等的行为; 3.2.3 管理人员作风粗暴、违章指挥、或因个人违规行为造成员工伤害或安全隐患的; 3.2.4 不服从、欺骗或顶撞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人员,或面对相关管理人员时无理取闹、故
意刁难、讥讽等行为;
3.2.5 后勤部门人员在为员工办理相关工作事项时,必须保持良好的态度,严禁冷言冷语或
恶言相向;
3.2.6 私自撕毁、涂改公司、车间或部门颁发张贴的通知、规章、规程等文件者; 3.2.7 在公司范围内乱写乱画等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者。 3.2.8 未经许可乱接乱拉电线、插座,使用大功率电器者; 3.2.9 在厂区非生产区域内擅自动火、焚烧杂物等行为者; 3.2.10 未经安全部门许可,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设施者; 3.2.11 在公司集体宿舍住宿时,留宿异性宿舍者; 3.2.12 酒后上岗,但未造成实际损失和损害者;
3.2.13 享受公司通信费补贴的人员多次无法保持通讯畅通者;
3.2.14 因个人原因或因违反公司相关操作规程等,造成公司财产及生产等安全隐患者;
3.3 违反以下规定者,按情节轻重程度,每人每次扣奖金100元以上,扣行政分6分以上;
3.3.1 3.3.2
损坏公司财物,或因渎职造成公司经济财产损失者;
因个人责任心或违规行为造成公司财产等各方面的损失者;除按规定处分外必须
承担赔偿责任;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在上班时间打牌、离岗睡觉或回宿舍睡觉等行为者;
酒后上岗,造成公司生产、财产损失或其他事故隐患及事故者;在生产区域内违规吸烟、动火等行为者;
违反公司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工伤、设备、生产等事故者;不服从上司合理安排,顶撞上司,借故、拖延、敷衍、推委工作任务者;在言行举止上对公司同事造成伤害者(如:故意推撞、出言恐吓等);当班人员擅离工作岗位,造成质量、设备、安全等事故隐患或事故者;
3.4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公司将立即予以开除出厂,并取消其一切待遇:
3.4.1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司法机关判处
刑罚者;
3.4.6 聚众罢工、怠工、破坏正常的工作或生产秩序者;
3.4.7 涉嫌恶意破坏公司正常生产或人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在一万元以上者; 3.4.8 吸毒、使用麻醉药物、买卖、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等非法行为者; 3.4.9 袒护违纪行为或做假证者;
3.4.10 擅自开启或使用非本人工作范围内的设备、仪器或设施等,会产生巨大危险者;
3.4.11 提供虚假信息者(含提供虚假证件和资料及在入职时不告知其有传染病或曾有精神病
或重大疾病的);
3.4.12 伪造公司任何文件、报表和人事资料者,以图私利者;
3.4.13 泄露公司经营、生产等数据和其他商业机密者。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送司法机关处
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3.4.14 在外兼职工作,且对公司工作产生影响,经警告后拒不改正者。
4 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