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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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即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和目的。 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法律意义上的作 用就是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 行政行为的内容都与权利、义务有关。
行政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为的内容:
1.设定权利和义务。 2.实现权利和义务。 3.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 4.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 5.确认法律事实。
(三)行政行为的变更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行政行为因内容不适当而 被改变。变更通常是让行政行为仍然存在,只是 在种类、幅度等内容上作出一些变化,使之更为 合理、适当。在这一点上,它不同于对具体行政 行为的完全撤销。
(四)行政行为的终止
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自动失效,是 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向后发 生法律效力。终止对该行为以前的效力并不否定, 而且也不是因为该行为有违法或不当的情况,这 就是终止与撤销的主要差别。引起行政行为的终 止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三章 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原理
第一节 行政行为原理 第二节 行政程序原理
本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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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行为原理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
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 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 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决定一行为能构成行政 行为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必要条件的总和。以 下三个要件同时具备的,则行政行为成立,缺乏 其中之一,则不是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这是行政行 为的主体要件。
2.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这是 行政行为的权力属性要件。
3.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1.行政行为的目的已经达到,其因任务已完成而 自然终止效力。
2.期限届满。
3.行政行为针对的事项已不复存在或因情况有了 较大变化而被行政主体终止。
4.行政行为附有一定的解除条件,一旦条件具备, 其效力即被终止。
(五)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本来具备合法要件的行政行 为,因法律和政策的变化而不再适应新的社会情 况,而由有权国家机关宣布废除并使其向后不再 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废止不是因为行政行 为本身存在违法或不当,所以,被废止的行政行 为自废止决定作出之日起向后丧失法律效力,废 止之前的法律效力不受废止行为的影响。行政行 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废止: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4.行政行为有着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
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事实行为。所谓行政事实行 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 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2.职权、职责条件。所有行政主体依法都具有一 定的权限分工,职权、职责条件要求行政主体作 出行政行为时,运用的是自身法定的职权或履行 的是自身法定的职责,符合自身法定的权限分工 范围,如果超越范围,则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的无效行政行为。
3.内容条件。内容条件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 合法、适当、真实、明确。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2)对行政主体自身的拘束力。 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
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使行政 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三)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的条件
1.主体条件。主体条件要求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 必须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1.即时生效。 2.送达生效。 3.附条件生效。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 立的条件,由有权的机关对其予以撤销,使其向 前向后均失去效力。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 条件即属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撤销是对其 完全的否定,因而不仅使其对后不具有效力,而 且原则上要溯及既往,使之自始至终都归于无效。 即应认定为从成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 被撤销前已发生的法律效果,应依法予以处理, 使相关的权利义务恢复到作出该行政行为之前的 状态。不能恢复的,也应给予一定的行政赔偿。
三、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行政行为可按不同标准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种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3.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授权的行政行为和依委
托的行政行为。 4.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5.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7.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 8.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 9.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五、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涵义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行政行为的效果通常表现为它产生特定的法律约 束力和强制力。这种约束力和强制力要求行政主 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否则就 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是: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 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作为行政行为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依法修改、废 止或撤销,则相应行政行为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 础,它的继续存在将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相抵触,所以,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 为。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 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 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为此,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 行为。
4.程序和形式条件。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形式条件, 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和具备法定的形式。
六、行政行为的生效、撤销、变更、终止和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生效 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生效的时间是行政行为作出
之时,而对行政相对人的生效时间则根据情况不 同可以分为即时生效、送达生效和附条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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