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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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稳定聘用人员队伍,进一步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普通聘员,镇街机关事业单位的聘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聘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和薪酬构成第三条普通聘员的供给经费构成。普通聘员的经费供给由薪酬、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用经费及福利四项构成,相关标准根据普通聘员的类别和档次确定。
(一)薪酬。用于支付普通聘员的工资收入。
(二)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用于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这些社保费包括了用人单位以全体聘用人员为整体(以下简称“全体聘员”),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不包含以全体聘员在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础上,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费用。
(四)公用经费及福利费。可统筹其它公用及福利方面的支出,包括:办公费用、加班费、以及增加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
第四条普通聘员的工资薪酬构成。普通聘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
(一)基本工资。普通聘员的基本工资每类分设 6 个档次,每个档次设置相应的基本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在薪酬总额中按类别安排经费作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普通聘员工作量、工作质效等情况制定考核方法,按考核结果自行发放。
第三章聘员的福利待遇
第五条社会保障缴费。普通聘员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各单位可选择统一为全体聘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聘员不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聘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市社保局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聘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由每月的基本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从普通聘员经费中解决。若用人单位选择不为聘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聘员经费中这部分费用可统筹用于聘员的绩效工资发放。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普通聘员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定执行。聘员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每月的工资中扣缴,单位负担部分费用从普通聘员经费中解决。
第七条假期的福利待遇。普通聘员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病假、事假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省、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聘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第八条普通聘员首次基本工资档次的确定。新招聘或类别晋升的普通聘员,执行该类别聘员第 1 档次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普通聘员基本工资档次的晋升。每类别普通聘员基本工资档次晋升与聘员的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晋升办法按《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晋升档次后的基本工资从每年 1 月 1 日起按新的基本工资档次计算发放。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普通聘员的加班费。普通聘员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的,加班费按以下原则计算发放:
(一)普通聘员在休息日加班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补休,不发放加班费。确实不能补休的由单位按《劳动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计算发放加班费。
(二)普通聘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劳动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计算发放加班费。
(三)普通聘员发放的加班费按其月基本工资额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计算出日工资额,并根据加班天数计算聘员的加班费。
(四)普通聘员的加班费支出在市财政安排给聘员的公用经费及福利费中开支。若聘员的公用经费及福利费金额不够支出本单位聘员的加班费,差额部分可由本单位在编人员的公用经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普通聘员因事请假 3 天以内(含 3 天)或者因病请假在10 天以内(含10 天)的,不扣发工资。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病假10 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也按此办理。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确有工作需要,在工作量大的岗位上招聘市场竞争激烈的专业人才(包括:工程类、金融财务类、司法仲裁类、文化类等行业具有相关职(执)业
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普通聘员),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市政府同意后,适当提高薪酬标准。特别聘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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