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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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西大教字〔2005〕39号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同意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并将名单(含考生号)于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二十天内报自治区招生部门。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广西大学学籍。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新生进行学籍审核与电子注册。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退回原籍。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学院在学生证注册登记栏中加盖注册章。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二、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每学期选择修读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以后修读并考核合格,亦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

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其中,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照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同一课程的平时、期考、期评三个成绩均应统一按百分制或按五级制记分。在成绩登记表和管理系统的记录上,百分制记分的期评成绩只取整数。

考试课程成绩评分以课程考试为主,占70%,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30%。考查课程成绩可以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也可以采用考试课程成绩评分方式。实验实习课时占总学时30%以上的课程或偏重技能性的课程,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40%。

任课教师应当在授课开始时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八条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

1.对百分制成绩和五级制成绩混合计算平均成绩时,实行五级计分制的科目按以下办法折算:不及格按40分计,及格按65分计,中按75分计,良按85分计,优按95分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分绩点为零。

2.课程学分绩点按以下简化公式计算:

(课程考核成绩÷课程考核满分值)×100

课程学分绩点= ------------------------------------ -5

10

注: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绩点规定为零,不须计算。

3.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式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取得的课程学分×K )

平均学分绩点= ————————————————————————

∑修读课程学分

注①:取得的课程学分,指修读课程中已及格课程所取得学分(不含不及格课程)。

注②:K 为课程系数(课程系数K由学校另行公布)。

4.加权平均成绩按下式计算:

∑((课程考核成绩÷课程考核满分值)×100×修读课程学分×K )加权平均成绩= ---------------------------------------------------------------

∑修读课程学分

5.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方法与上述方法一致。

多次修读的课程,记载最高成绩,该课程只计算一次修读学分。

第九条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修读该课程和参加考核,成绩记载中有课程成绩无效后修读标记。

未经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属必修课的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条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2.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教学要求三分之一的;

3.该门课程有实验,缺实验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三分之一,或实验考核不及格的。

任课教师应当于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并报教务处学籍科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并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实、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其它特殊情况要求停考时,原则上应当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停考,停考课程暂不记载成绩。停考者可参加该门课程的下次正常考核,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学生因学校派出参加竞赛或活动需要停考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

第十二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学院选修课和全校性选修课。

第十三条学生选课,按《广西大学本科教学课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学生选课(含考核成绩不满意课程再修读)后,在开学两周内未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者,按所选课程学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若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3.0以上(相当于加权平均成绩80分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课程。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免修依据材料(读书笔记、作业练习、完成实验的依据等),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学院考核通过(原则上考核需闭卷笔试),教务处审批可以免修。经审批同意免修的课程仍需选课,由学院依据考核情况评定成绩并记载。

第十六条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2.5 以上(相当于加权平均成绩75分以上)的学生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可对本学期已选修的部分课程申请免听和部分免听。申请免听的课程,学生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免听课程的学生应当随班做实验和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等,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完成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考核。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军事课、劳动课、教学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不能免修、免听或免做。

第十七条学生修读课程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应当按顺序修读。能完成本学期规定课程的学习且学有余力的,本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可选修后续课程。

第十八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以选择再修读和考核,其成绩按各次成绩中的最高分记载。

第二十条符合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具体实施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广西大学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转专业按《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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