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ES03-管理评审程序(监理三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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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评审程序
1 目的与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院长对院QES管理体系进行的评审,其目的是确保QES管理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适合于实现管理方针和目标的要求。
2 职责
2.1 管理评审工作由院长主持进行。
2.2 院管理者代表负责向院长提交内部审核结果,报告QES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2.3 院经营管理室负责收集、汇总管理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评审决定的实施进行跟踪和检查。
3 评审程序
3.1 院管理评审工作一般每年(12个月内)召开一次,以评审会的形式进行,通常安排在内部QES管理体系审核后举行。在遇到环境、人事(管理层)、标准等重大变动时、出现重大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事故频繁发生时、顾客有重大投诉或院长认为必要时,可适时召开管理评审会。
3.2 管理者代表组织经营管理室制定管理评审计划,经院长批准后,分发各参评人员。
3.2.1 评审计划包括评审会召开时间、地点、参会部门、人员、评审内容等。
3.2.2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职能,认真准备有关评审输入材料,内容包括:
(1) 管理方针的适宜性有关信息;
(2)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符合性,各部门分目标的实现情况;
(3) 资源配置的充分性;
(4)相关方的期望,包括顾客的要求、合理期望(如法律、法规要求及变化)和领导及全体职工的期望。尤其要注意对顾客的期望所达到的满意程度,包括与顾客沟通的结果,如履行合同情况、各项工程设计能否达到并满足规定的设计文件的质量特性要求、顾客的投诉(或意见)是否已得到满意的解决、设计及服务的质量等;
(5) 考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质量概念的深化、市场战略、社会需求和环境条件的变化;
(6) 已采取的纠正或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及对实施效果进行验证的记录;
(7)QES管理体系审核结果(包括QES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结果)及采取措施的有关信息;
(8) 上次管理评审报告和管理评审结论的跟踪验证等;
(9) 过程监视和测量的结果,以及产品监视和测量的结果;
(10)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及监视和测量结果;
(11) 合规性评价结果;客观环境变化,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发展。
(12) 有关体系、过程和产品改进的建议。
3.2.3 管理评审会由院长主持,参会人员一般包括、管理者代表、其他院领导、院经营管理室及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等。
3.2.4 评审内容可以是下列内容的部分或全部。
a. 院管理方针和目标的适应性;
b. 内部审核结果和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
c. QES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d. 环境条件或组织结构变化对QES管理体系的影响。
e.对顾客提出有关质量信息、各相关方提出的环境安全信息的评审。
3.3 管理评审会应就评审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评价,在此基础上,院长就评审内容作总结性发言,对QES管理体系的现状和适应性作出明确的评价,并就QES管理体系的改进作出决定。
3.4 经营管理室负责管理评审会的记录和管理评审报告的起草,管理评审报告应经管理者代表审查后送院长批准,由经营管理室负责分发各有关人员和部门。
管理评审报告一般应包括:评审目的和内容、参加评审人员、评审日期、主要评审结论(包括决议和措施)、对评审后的工作要求等。
3.5 管理者代表组织经营管理室负责落实管理评审决定和组织协调工作。
3.5.1 对管理评审中提出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由管理者代表责成责任部门按《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制订本部门纠正与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3.5.2 经营管理室负责对管理评审决定的实施进行跟踪和检查,并将结果报院长和管理者代表。
3.6 管理评审的有关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由经营管理室负责保存。
4 相关文件
《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 质量记录
经营管理室负责保存管理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