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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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类别:二级管理制度版本:试行

编码:

XX公司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规范各类科技项目的管理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专业化中心、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单位内部科技项目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科技项目是指围绕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建设所实施和开展的具有特定技术目标的科技任务或科技活动。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五条按照集团公司科技创新活动特点,科技项目分为科技重大专项(科技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课题)、科研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研究课题)和技术改进项目。

(一)科技重大专项是指服务于集团公司技术创新战略、体现集团公司发展意志和长远利益、能够产生原始创新成果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项目;

(二)研究开发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成果、方法和有关知识,为解决生产经营实际问题、实现产品生产而开展的具有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等创新特征的科技项目;

(三)研究课题是指针对没有明确目标的科技建议,通过技术调查、技术咨询、技术实验等工作,确定科技建议的可实施程度和目标,使科技建议成为科技项目而开展的研究任务或研究活动。可能成为科技重大专项的研究课题,定义为重大研究课题;

(四)技术改进项目是指在不改变现有工艺流程和结构情况下,通过提升产品、工艺和设备的技术质量性能,达到指标进步、成本降低等经济效果的科技项目。技术改进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一般控制在三年以内。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依据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立项指导书、本单位科技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需要,组织策划科技项目,编制项目申报书,开展项目立项论证和决策,推荐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

(一)依据项目技术难度,各成员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技术中心总工程师室组织相关专业委员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立项技术论证意见;

(二)依据立项技术论证意见,按照本单位技术决策流程进行项目立项决策,形成立项技术决策意见,明确项目类别、目标任务、项目负责人以及是否推荐为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

(三)成员单位向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申报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立项论证意见和决策意见。

第七条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对成员单位申报的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进行申报材料完整性的形式审查,提出集团公司级科技项

目的筛选建议,委托技术中心总工程师室论证。

第八条技术中心总工程师室根据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各专业委员会论证各成员单位上报的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申报材料,形成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论证意见,提报技术委员会审查,形成技术决策意见,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科技工作计划。

第九条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任务书的编制和签订;各成员单位依据本单位科研项目和技术改进项目立项决策意见,组织本单位项目任务书的编制和签订,形成本单位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报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科技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人)负责制:

(一)项目组长(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项目目标、任务内容、进度的完成及完成效果,项目实施过程安全性等负责;

(二)项目组长(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有支配权,对项目研发团队组建有决定权,对项目成果奖励有分配权,对项目研发团队成员有评价权。

(三)同一人员以项目第一负责人的身份承担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可随时申报,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立项程序,分批下达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各类科技项目计划,纳入集团公司年度科技工作计划管理。

第四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重大专项的全过程管理和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全过程管理是指对科技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等所有方面进行管理;全过程监督是指对科研项目立项、验收、评价的管理及对实施过程的监督。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每月组织一次科技重大专项和科研项目负责人会议;每季度组织一次面向集团公司主管技术领导和相关专业委员的项目专题汇报会。

第十五条各成员单位按照集团公司科技工作计划要求,每月对本单位科研项目和技术改进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计划作出安排,在集团公司技术例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按照集团公司财务及科技经费相关管理规定管理;需要外部技术合作的科技项目,其技术合同按照集团公司合同、采购及科技项目合同相关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需要终止、变更、延期开展的科技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后,应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结题验收申请,提报项目验收材料。项目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结题报告;

(三)项目经费使用及效益分析报告;

(四)项目实施效果证明材料及其他资料清单;

(五)项目汇报材料(PPT)。

第十九条科技主管部门对结题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召开项目结题验收会议。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相关专业委员担任,专家组组长由科技主管部门指定。

第二十条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组织专家组成员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进行验收,形成项目结题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资料由科技主管部门按照集团公司档案和科技档案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保存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未进行结题验收和验收未通过的科技项目,不参与集团公司内外部科技成果鉴定和各种奖项评选。

第二十三条跨年度开展的科技项目,应进行年度总结验收,验收意见将作为下一年度立项与否和任务书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按计划实施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由于终止、变更不及时造成损失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及时协调解决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承担管理责任;

(四)对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保存、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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