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资料朱宝君班主任培训课件11汇编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班主任的特有权利 :班级管理权、地位待 遇保障权、奖励权、岗位培训权。
遵纪守法义务 教育教学义务 思想教育义务 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提高水平义务
受教育权 安全健康权 获得公正评价权 申诉权 监督权 参与管理、活动权 隐私权、通讯自由权 财产权
行政法律责任 :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行 政处分。
2002牟4月5日,某中学班主任老师齐某在课上检 查学生完成家庭作业的情况,学生胡某因未完成作 业而被老师叫到室外罚站。王某站了约 20分钟,突 然晕倒在地,牙齿被碰掉两颗。随后王某被送往医 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 583元。第二天,王某的父母 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赔偿。王某的父母认为,教师 齐某的行为属于体罚,是违法的,由此造成的损失 应当由学校赔偿。而教师齐某则认为,罚站不属于 体罚,而属于惩戒,是教师享有的管理学生的权力 之一。王某晕倒是由于其自身体质原因,学校不应 该为此承担责任。
某中学高一学生李某( 15岁)在上语文课时, 乘语文教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 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上体育课的另一个 班级学生踢球。李某因碰撞和孙某发生冲突,用 脚将孙某踢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事后学 校和李某被告上法庭,判决由学校和李某各负担 50%的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28条规定,学校有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一下简称教师法》 )第 8条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 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 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在对象上,惩戒只适用于学生的越轨行为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 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 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含教师)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5
2011年4月28日下午,某中学高一学生孙 某(16岁)的外公像往常一样到学校去接孙某 回家,但一直未等到孙某,孙某的父母问讯后 急忙赶到学校查询,班主任说下午没有见到孙 某前来上课,也没有交过请假条,不知道哪去 了。当晚孙某父母报了案,但经过几年的查找, 孙某依然不见踪影。 2011年9月,孙某家长把 学校告上了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
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 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刑法》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 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3
某高中一年级的数学老师放假前规定期 末考试中每错一道题,在假期中每天要重 做100遍,学生张某在考试中错了5道题, 因此每天应做500道题,21天的假期,总共 要做10500遍,再加上其他寒假作业数量惊 人,张某开学时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而跳楼
自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 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 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 害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含教 师)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 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 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
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
朱宝君班主任培训课件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
作为普通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科 学研究权(学术活动权)、管理学生权(指 导评定学生权)、获得报酬待遇权、民主管 理权(参与教育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不服从管教,(如反复不听教师训诫、、作弊、逃学、擅 自离校等) 反抗教师权威(如在课堂上无事找事扰乱课堂秩序等) 扰乱学校秩序(如携带危险品或管制刀具入校、酗酒、吸 毒等)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如殴打同学、偷盗、 勒索、防火等) 破坏公物(如故意破坏学校的花草树木、蓄意打碎玻璃等)
案例4
案例2
沈阳某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鹏,在上课时偷玩手 机游戏,被班主任李老师发现并当场将手机甩碎, 小鹏对此不满,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 鹏一个嘴巴,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沈阳市第四医院, 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后来小鹏开始厌恶上学,精神 抑郁,被诊断为重度心理障碍,于是小鹏的父母将 学校和李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4万元。法院审 理认为小鹏被打后出现的症状是一种短暂的神经症 状反应,而不是精神病,认定这种反应是因被打引 起的,应由李老师承担责任,李老师赔偿 2.7万元, 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 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刑事法律责任 :承担方式 -----主刑、附加刑。
案例1
某中学高一年级班的班主任因一女生( 16岁)上 课睡觉,而对其说:“你已经胖得像孕妇了,还在 睡,再睡下去比猪还肥了。”其他学生从此就说该 女生“怀孕”了,她受不了流言蜚语,服毒自杀了。 后公安机关以侮辱罪将该教师逮捕,法院以侮辱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宪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 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等好多项细致的人身权利
人身自由权(如搜身等 )
人格尊严权(如体罚或变相体罚等)
侵害学生的隐私权(如私看学生信件等) 侵害学生的荣誉权 (把“优秀学生干部”改成
“三好学生”)
遵纪守法义务 教育教学义务 思想教育义务 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提高水平义务
受教育权 安全健康权 获得公正评价权 申诉权 监督权 参与管理、活动权 隐私权、通讯自由权 财产权
行政法律责任 :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行 政处分。
2002牟4月5日,某中学班主任老师齐某在课上检 查学生完成家庭作业的情况,学生胡某因未完成作 业而被老师叫到室外罚站。王某站了约 20分钟,突 然晕倒在地,牙齿被碰掉两颗。随后王某被送往医 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 583元。第二天,王某的父母 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赔偿。王某的父母认为,教师 齐某的行为属于体罚,是违法的,由此造成的损失 应当由学校赔偿。而教师齐某则认为,罚站不属于 体罚,而属于惩戒,是教师享有的管理学生的权力 之一。王某晕倒是由于其自身体质原因,学校不应 该为此承担责任。
某中学高一学生李某( 15岁)在上语文课时, 乘语文教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 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上体育课的另一个 班级学生踢球。李某因碰撞和孙某发生冲突,用 脚将孙某踢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事后学 校和李某被告上法庭,判决由学校和李某各负担 50%的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28条规定,学校有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一下简称教师法》 )第 8条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 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 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在对象上,惩戒只适用于学生的越轨行为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 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 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含教师)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5
2011年4月28日下午,某中学高一学生孙 某(16岁)的外公像往常一样到学校去接孙某 回家,但一直未等到孙某,孙某的父母问讯后 急忙赶到学校查询,班主任说下午没有见到孙 某前来上课,也没有交过请假条,不知道哪去 了。当晚孙某父母报了案,但经过几年的查找, 孙某依然不见踪影。 2011年9月,孙某家长把 学校告上了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
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 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刑法》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 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3
某高中一年级的数学老师放假前规定期 末考试中每错一道题,在假期中每天要重 做100遍,学生张某在考试中错了5道题, 因此每天应做500道题,21天的假期,总共 要做10500遍,再加上其他寒假作业数量惊 人,张某开学时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而跳楼
自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 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 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 害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含教 师)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 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 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
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
朱宝君班主任培训课件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
作为普通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科 学研究权(学术活动权)、管理学生权(指 导评定学生权)、获得报酬待遇权、民主管 理权(参与教育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不服从管教,(如反复不听教师训诫、、作弊、逃学、擅 自离校等) 反抗教师权威(如在课堂上无事找事扰乱课堂秩序等) 扰乱学校秩序(如携带危险品或管制刀具入校、酗酒、吸 毒等)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如殴打同学、偷盗、 勒索、防火等) 破坏公物(如故意破坏学校的花草树木、蓄意打碎玻璃等)
案例4
案例2
沈阳某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鹏,在上课时偷玩手 机游戏,被班主任李老师发现并当场将手机甩碎, 小鹏对此不满,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 鹏一个嘴巴,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沈阳市第四医院, 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后来小鹏开始厌恶上学,精神 抑郁,被诊断为重度心理障碍,于是小鹏的父母将 学校和李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4万元。法院审 理认为小鹏被打后出现的症状是一种短暂的神经症 状反应,而不是精神病,认定这种反应是因被打引 起的,应由李老师承担责任,李老师赔偿 2.7万元, 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 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刑事法律责任 :承担方式 -----主刑、附加刑。
案例1
某中学高一年级班的班主任因一女生( 16岁)上 课睡觉,而对其说:“你已经胖得像孕妇了,还在 睡,再睡下去比猪还肥了。”其他学生从此就说该 女生“怀孕”了,她受不了流言蜚语,服毒自杀了。 后公安机关以侮辱罪将该教师逮捕,法院以侮辱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宪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 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等好多项细致的人身权利
人身自由权(如搜身等 )
人格尊严权(如体罚或变相体罚等)
侵害学生的隐私权(如私看学生信件等) 侵害学生的荣誉权 (把“优秀学生干部”改成
“三好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