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食品商标侵权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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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社会实践考核表实践课题
姓名教育层次
学号分校
专业教学点
指导教师日期 2013.11.25
对一起食品商标侵权案例的分析
[案情] 2010年12月23日,A市工商局接匿名电话举报,称当事人张某租用A 市某超市购物中心的场地,无照销售青岛骊龙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夏两千年”怡龙庄园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经查实:当事人张某于2010年12月13日与A市某超市购物中心签订了临时专柜租赁合同,面积为1平方米,以搞促销的方式销售青岛骊龙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夏两千年”16、18年树龄怡龙庄园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消费者凭在超市购物中心购物满38元的发票,可以购青岛骊龙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夏两千年”16年和18年树龄怡龙庄园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各一瓶,价格10元和20元。当事人销售的“华夏两千年”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在外包装上用金色大字突出使用“华夏”两字。截至2010年12月23日,当事人销售青岛骊龙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夏两千年”16年树龄怡龙庄园解百纳干红葡萄酒294瓶,计销售款2940元,销售“华夏两千年”18年树龄怡龙庄园解百纳干红葡萄酒276瓶,计销售款5520元。剩余的“华夏两千年”16、18年树龄怡龙庄园解百纳干红葡萄酒126瓶和24瓶被A市工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第(5)项规定依法查扣。经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青岛骊龙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夏两千年”16、18年树龄怡龙庄园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进行鉴定:认为该批干红葡萄酒不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生产企业和厂家生产,其标识上标注的“华夏两千年”并且用金色大字突出“华夏”两字,属侵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华夏”注册商标专用权。
A市工商局于2011年2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华夏”专用权葡萄酒的行为;
(二)、没收扣押的侵权“华夏”专用权16、18年树龄怡龙庄园解百纳干红葡萄酒126瓶和24瓶;
(三)、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违法行为该如何定性?
[评析]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第(一)项属无照经营行为,但办案单位认定当事人是属于典型的“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用商标侵权来处罚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华夏”两字已构成近似。“华夏”商标是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中粮集团使用在葡萄酒上注册商标,而当事人在其销售的葡萄酒上突出使用“华夏”两字,足以误导公众,是属于典型的“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认定当事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符合法律依据。
[思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争取市场份额,一些不法经营者违反市场诚信的原则,置商业道德于不顾,采取仿知名、驰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作虚假标示等实施“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当事人不但主观上有恶意,而且客观行为是在商品的包装箱上和葡萄酒的标识上用金色大字突出使用“华夏”两字,使用误导性的手段,有意制造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夏葡萄酒相混淆,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目的就是为了借用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商誉来牟取非法利润。这种借用直接挤占了本来应当属于知名企业的市场份额,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傍名牌”者的产品质量状况还会对知名企业的商品声誉造成损害,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因此对于这种“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应坚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