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行政案件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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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行政案件告知
制度(试行)
为明确我市公安机关在查处违法、惩办犯罪过程中依法履行的告知义务,从而使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公开、透明,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安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刑事案件告知制度:
办理刑事案件应实行立案回告、破案回告和命案工作进展回告、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实行办案程序、时限、进展结果公开。
1、实行立案回告。
刑侦部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随时告知。
对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制作《移送案件告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交通不便的地区,送达通知书的期限可延长到15日。
2、实行破案回告和命案工作进展回告。
破案后,应当制作《破案告知书》,将破案结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等情况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通过电话回告。
对于未破的命案,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每月1次,将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回告。
3、实行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
对被害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被害人,由被害人在询问笔录中签收。
对证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证人,由证人在询问笔录中签发。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式采取了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其本人,由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或讯问笔录中签收。
四、实行办案程序、时限、进展、结果公开。
刑侦部门要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基本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时限表》,确保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时限。
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凭《接受回执单》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刑侦部门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相关刑侦部门应热情接待,耐心回答询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声讯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侦破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后,有关地方刑侦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下,采取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开破案情况和结果。
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中,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予以简要回告、告知、公开或者不予告知、公开。
(二)行政(治安)案件告知制度;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实行受理告知、不予处理告知,移交案件告知、回避告知,未成人权利的告知、鉴定结论告知、调解法律后果告知、民事部分处理渠道告知、陈述权、申辩权告知及复核告知、听证告知、诉权告知。
1、受理告知、不予处理告知、移交案件告知。
公安机关接受公民报案、投案、扭送、控告的,应一律予以受案。
经初查后,附合受理条件,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案件告知书》将受理时间告知当事人;经调查,符合法定不处理情形的,应出具《不予处理决定书》,于三日内送达受害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移交有管辖权单位,并于24小时内出具《移送案件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2、回避告知:
在办理行政(治安)案件过程中,除自行回避、指令回避外,还应对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回避权利的告知,在询问笔录中如实记载。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符合法定情形提出回避请求的,应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填写《申请回避审批表》,并将结果二日内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未成年人权利的告知:
告知内容:①询问未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受害人或证人,应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场;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4、鉴定结论告知、调解法律后果告知、民事部分处理渠道告知: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将鉴定结论复印件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前,应向当事人双方告知调解达成并履行的法律后果,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违反治安管理人的行为部分处罚后,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陈述权、申辩权告知及复核告知、听证权告知:
办案部门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使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
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违法嫌疑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办案部门应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本人。
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使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被处罚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6、诉权告知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应明确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