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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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等 条文作为一门。 • 三、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二)编敕及其他法律形式的特点
• 1.编敕 •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
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 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 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 编敕的特点: • (1)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
(3)凌迟
• 仁宗时使用凌迟刑。 • 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 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
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 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 而呻痛之声未息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 1.所有权 • 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
无日无之。 • 两宋所有权已划分为动产所有权(宋称
2.刑法打击的主要对象
• (1)严贪墨之罪
• 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
• (2)重惩强盗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
• 若复杀官吏,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 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
• (3)严治传习“妖术”、“妖教”罪和“妖文 ຫໍສະໝຸດ Baidu众”罪
• 凡传习妖教,夜聚晓散,与夫杀人祭祀之类,皆著于法, 诃察甚严
军权
三司使
财权
宰相
行政
• 发兵 枢密院
枢密院
• 掌兵 殿前司 马军司 步军司
三司
计相
盐铁司
度支司
户部司
2.地方政权机构及其与中央的关系

帅司(经略安抚使)、宪司(提点刑狱使)、 漕司(转运使)、仓司(提举常平使)

府、州、军、监

4.职官的管理与任用
• (1)考选与任用
• 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 于郡县,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 于科举。
二、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 (一)《宋刑统》的编纂及其特点 • 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宋建隆详定刑统》 ,简
称《宋刑统》。
• 体例: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 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 编附于后
《宋刑统》的特点
• 一、与《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 二、在12篇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
• 重禄人受乞财物,虽有官印,并不用请、 减、当、赎法
• 除妇女犯杖以下,非故为,可赎铜以外, 其余不得以赎论处。
(3)增加附加刑、扩大奏请敕 裁的范围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 一是扩大“奏请敕裁”的范围 • 二是增加附加刑以贷死刑
(4)肆行“恩宥”
• 凡大赦及天下,释杂犯死罪以下,甚则 常赦所不原罪皆除之。凡曲赦,惟一路 或一州、或别京、或畿内。凡德音,则 死及流罪降等,余罪释之,间亦释流罪, 所被广狭无常.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 (一)行政法律规范 • 1.中央机构 • 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中书门下 • 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枢密院 • 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 :盐铁、度支、户部司 • 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 •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
中书
• 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
宰相
枢密院
• 无主物
• 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伐积聚,而辄取者 各以盗论。
• 生产蕃息
• 生产蕃息,本据应产之类而有蕃息,若是典生 出举,而得利润皆用后人之功,本无财主之力, 即非孳生之物,不同蕃息之限,所得利物,合 入后人。其有展转而得,知情者,蕃息物并还 前主,不知情者,亦入后人。
(2)不动产所有权
• (2)考课与奖惩 • (3)致仕
• 考绩分三等,居上者 • 大夫七十而致仕,其 提升或减磨勘(试用) 礼见于经,而于今为
年限;
成法
• 居中者无升降;
• 居下者降职或增磨勘 年限
• 凡文武官致仕者,皆 转一官,或加恩其子 孙
5.两宋行政律法的特点
• (1)皇帝君权的集中与臣僚事权的分割
• (2)“异论相搅”的用人原则
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 • (2)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敕已到了足以破
律、代律的地步 •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2.条法事类
• 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 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 分门编纂。
• 如:《庆元条法事类》分为职制、选举、文书、 禁榷、财用、库务、赋役、刑狱等16门,每门 之下又分若干类,每类载敕、令、格、式、申 明等。
3.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 (1)折杖法 • 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
臀杖和脊杖。 • 弊端: 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
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配役
•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 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
• 其一,配役有有无附加刑的区别。 • 其二,配役有军役、劳役。 • 其三,配役有地理远近之别。 • 其四,配役还有放还时间的差别。
一纸下郡县,如身使臂,如臂使指,无有留难, 而天下之势一矣。
(二)刑事法律规范
• 1.刑事政策 • 两宋刑事政策主要变化: • (1)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
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 徒以上减凡人一等。……因殴致死者,不刺面, 配邻州,情重者奏裁。
• (2)限制适用“请”、“减”、“当”、 “赎”法
• 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书面立契, 且得到官府承认,始得成交。
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宋称业主 权)。
(1)动产所有权——物主权
• 埋藏物——宋时称宿藏物
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 脏论
• 遗失物——宋时称阑遗物
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
• 漂流物
诸公私竹木,为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者,并积于岸上, 明立标榜,于随近官司申谍。有主识认者,江河五分 赏二分,余主五分赏一分。限三十日,无主认者,入 所得人
第八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代法律制度
北宋(960-1127) 南宋(1127-1279)
元(1206-1368)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理学
儒学经典:
《易》、 《春秋》、 《周礼》
佛学:
华严宗、 禅宗
道教:
太极、 阴阳学说
• 第一个时期,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 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强化中央集权 • 第二个时期,神宗熙丰变法到北宋末年 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 • 第三个时期,南渡后至宋亡于元 注重狱事和清理民诉,以此缓和内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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