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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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7号)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挂钩试点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挂钩试点将农村闲置、废弃、零散、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复垦整理为耕地,实现了城乡用地布局的调整和结构的优化,既有效保护了耕地,又提高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促进新农村建设。挂钩试点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水平,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

(三)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挂钩试点利用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级差收益,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促进非农产业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向小城镇集中,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村收入,有效促进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开展挂钩试点的总体要求

(一)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要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要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

(三)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通过实施挂钩项目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按规定及时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四)以确保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为落脚点。试点市、县政府要切实做好农民长远生计保障工作,统筹保障资金,拓展农民安置补偿途径,将搬迁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确保农民安置补偿费用直接、及时支付到位。挂钩试点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集中发包发展现代农业、生态农业或旅游观光农业的,要优先安排挂钩区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农民就业。要统筹解决搬迁农民的培训、就业和医疗等社会民生需求,做到搬迁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三、进一步明确挂钩试点政策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挂钩专项规划,对零星分散、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实施拆除复垦(即拆旧区),根据新农村建设和村镇规划要求,按集约高效的原则对农村居民点重新布局、集中还建(即还建区),将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即发展区或建新开发区),以发展用地产生的增值收益返还拆旧还建区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最终达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的

一项综合整治活动。

(二)挂钩试点必须以政府为主体,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开展工作,项目实施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

(三)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挂钩项目区内建新开发用地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挂钩周转指标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试点市、县要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考核,确保挂钩试点严格控制在周转指标内。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未下达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区不得自行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四)挂钩试点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还建用地和发展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试点市、县应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等情况,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和农业生产、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林业保护利用、生态建设等有关要求,科学编制挂钩专项规划,合理安排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五)挂钩项目应在县级行政辖区内设置,严禁跨市、县设置挂钩项目。

武汉城市圈内的市、县,根据“两型社会”建设要求,按照“先行先试”和“结果可控”的原则,可以探索跨市、县设置挂钩项目,积累经验。

(六)挂钩项目区内建新开发区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复垦和还建安置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还建安置和建新开发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七)挂钩试点市、县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确定农民建设用地的撤并规模、范围和布局,为当地农民各种发展需求预留空间。

拆旧还建实施方案应举行公告、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的意见,切实做到农民自愿搬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的,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八)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严格按照“先还建、后拆旧”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村旧房拆除、建设用地复垦、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居建设、产权调整、安置补偿等工作。拆旧还建实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拆旧复垦和还建安置施工建设。

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九)拆旧复垦增加的耕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农村集体组织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调剂给村民,或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十)还建安置用地涉及农村拆迁安置新居建设的,选点布局应遵循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和生态文化保护的原则,为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择,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严禁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切实做到农民满意。

(十一)拆旧还建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整体验收或分期验收。挂钩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纳入指标库管理,分别形成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增加耕地指标。省国土资源厅建立拆旧还建项目指标库,负责指标库中指标产生、使用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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