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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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2010]4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9
【实施日期】2010.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豫政〔2010〕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经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部分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
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1.《批转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座谈会的报告》(豫政〔1981〕24号)
2.《关于农村社队建筑队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豫政〔1982〕61号)
3.《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83〕18号)
4.《关于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汽车问题的通知》(豫政〔1983〕63号)
5.《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