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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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
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372-87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办法(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规范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结合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各部室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
第三条安全生产绩效是指基于安全生产目标,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控制和消除风险中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第四条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坚持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差别量化、奖优惩劣”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公司对各部室安全生产绩
效考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考核与奖惩办法对各部室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及奖惩。
(二)实事求是原则。各部室要向公司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三)差别量化原则。考核结果做到量化,不同考核对象之间考核内容与量化结果应尽量体现出差别化,便于实施安全生产奖惩。
(四)奖优惩劣原则。基于不同的考核量化结果,对安全生产绩效优良的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绩效不达标的给予扣罚安全奖励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第五条公司对各部室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公司综合绩效考核规定的权重比例计入各部室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章考核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范围为与公司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部室。
第七条考核内容以公司负责人与各部室签订的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内容为主。
第八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分三个部分,即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解、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安全生产受表彰或处罚状况(修正性指标)。
第九条考核指标内容与权重原则以本办法为准,公司安委会认为必要时,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十条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统一纳入公司综合绩效考核范畴,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由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绩效考核采取量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解、完成情况占60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占40分。另外,结合被考核部室受表彰和处罚状况增加不超过±20分修正性指标。
第十二条评分办法及依据: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部室向公司安委会汇报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书》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部室贯彻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集团公司的要求,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所进行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部室自评。被考核部室成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自评工作小组,通过对照考核评分办法,采取自查自评方式,将本部室自评分值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四)综合评定。公司安委会综合以上考核办法,评定形成被考核单位最终年度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95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65-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在65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四章奖惩方式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各被考核部室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评分结果,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奖惩处理。
第十五条与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部室,若顺利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且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优秀的,公司可以给予部室负责人适当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良好(含)以下等级的部室,取消当年度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部室评选资格,取消部室负责人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的部室,公司可以对部室有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八条在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中,公司可以对部室内部有下列行为且取得显著安全效益的部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管理技术和方法有突出创新;安全生产科技有所创新;在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在重大事故抢险救援中有突出贡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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