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提高学生成果的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学位工作,是指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和培养计划并经过考核,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过程。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包括:修满规定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包括:学生按照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成绩单、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等。
第三章学分规定第八条本科生需要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是指学校规定的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程学分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的学分。
选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不合格成绩的课程需要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获得学校规定的学习成果来争取相应的学分,包括科研成果、创新项目、社会实践、实习等。
第四章毕业论文第十三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须选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进行独立研究,并提交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体现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经指导教师指导完成。
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答辩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答辩小组进行评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并获得答辩小组通过。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全面素质,保证学位质量。
第三条学士学位只授予应届本科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以《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达到下述条件和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3、完成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各门课程和毕业实习、毕业考试的成绩,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4、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5、初步掌握1门外国语,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6、初步掌握计算机语言与应用,达到学校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标准。
第五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H"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坚持不改者;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3、在校学习期间,虽成绩合格获准毕业,但考试课程补考累计达6门(含6门)以上者;4、在校学习期间,退学后试读者;5、毕业时仍有1门(含1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而暂发结业证书者;6、在校学习期间,考核(含考试、考查)、毕业论文(设计)中舞弊作伪,违反考试纪律以及旷考者;7、毕业实习中发生过医疗或工作责任事故者;。
大学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XX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各专业教育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各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成绩优良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考试作弊者,或考试违纪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二)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休闲体育专业学生四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表演、艺术专业学生四年累计有五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四)优秀运动员和院常设代表队运动员按专门的教学计划四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审批。
教研办负责审核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步骤:
(一)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年级递交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年级须建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申请逐一进行初审,并明确提出是否授予学位初审意见,经科部主任签署意
见后,报送教研办;
(三)教研办对各年级申请学士学位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一旦遗失概不补发。
第八条凡与本细则有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首都体育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模板】
**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首体院字[2006]200号2006年9月11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院按教育学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二级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且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各学期、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及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成绩均合格者,经各系、教务处审核,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过程中,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结业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补齐所缺课目,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教务处审核,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考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学院函授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一)各科成绩合格,并通过成人本科《英语》统考。
(二)毕业论文经三位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评审通过。
院成教部根据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在应届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八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授予硕士学位。
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位授予管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学院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士学位、学士学位(荣誉)两个等级。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由学士学位授予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经学院领导组织审核后生效。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事务,由学院相关领导、专家教授和有关行业代表组成。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对象为已获得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如下:(一)学士学位要求获得学学分不低于规定学分的80%。
(二)主修课程要获得平均绩点不低于3.0的成绩。
(三)毕业论文要获得85分以上的成绩。
(四)修习时间不得少于4年。
(五)具备其他学院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学士学位(荣誉)的授予要求如下:(一)学士学位要求获得学学分不低于规定学分的90%。
(二)主修课程要获得平均绩点不低于3.5的成绩。
(三)毕业论文要获得90分以上的成绩。
(四)修习时间不得少于4年。
(五)具备其他学院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如下:(一)申请:学生在提前申请学位授予后,由学籍管理处审核学生的相关资料,并确定是否具备学位授予的条件。
(二)评议:学位授予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申请资料进行评议,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三)公示:授予学位的名单公示在学院公告栏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和反馈。
(四)授予: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在学院成果展示大会上进行,由学院领导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申诉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应接受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学位授予结果如有争议,学生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学士学位授予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授予委员会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申诉人作出答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2019〕87号第一条为做好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第三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种类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各系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系部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者;(二)因考试作弊或其它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凡因成绩原因而结业的本科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申请重修相关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生填写《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系部教学办公室,经初审后报本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三)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各系部上报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五)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家批准,我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达到学士学位课程成绩要求(详见《大学学士学位课程规定》)。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不得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要求者;(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三)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因本细则第四条的情况而未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1.参加下列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并经教务处认定者:(1)挑战杯全国及四川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2)全国及四川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3)全国及四川省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4)全国及四川省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5)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竞赛。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其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科技处认定者。
3.毕业当年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并经教务处认定者。
4.毕业时有突出表现,受到下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并经学生处认定者:(1)三好学生、优秀团员;(2)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3)见义勇为者;(4)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表彰。
体育与健康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体育与健康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大学授予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及《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且具有相应学校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成员包括院主要领导、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人数为单数,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并设兼职秘书一人。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组织制定、审查学位课程和培养方案。
(二)负责审查通过毕业生和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
(三)聘任相关学科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和论文评审专家库名单。
(四)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议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的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六)审定教育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章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硕士学位申请人按培养计划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和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授予硕士学位的条件: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2.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翻译专业文献。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在校期间,原则上要求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导师作为第一作者的,可排名第二);或有1项专利证明或经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部门鉴定、验收的科研成果(排前5名);或参加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的编写,字数不少于五万字。
5.考核成绩要求: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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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首体院字[2006]200号2006年9月11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院按教育学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二级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且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各学期、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及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成绩均合格者,经各系、教务处审核,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过程中,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结业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补齐所缺课目,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教务处审核,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考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学院函授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各科成绩合格,并通过成人本科《英语》统考。
(二)毕业论文经三位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评审通过。
院成教部根据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在应届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八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九条学院每年两次定期(春、秋季)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内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习、科研文章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自然辩证法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须了解当前国内外重大时事政策。
(二)一门外国语(英、日、俄)。
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和掌握基本的写作技能。
通过北京市研究生英语水平统考或通过国家英语六级统考相应分数。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本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能理论联系实际,具有独立从事教学或运动训练的工作能力;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76分以下,必须重修。
(四)完成一定的考查(选修非学位课)课程。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问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4名委员、1名秘书);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中的教授担任;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有相当职称专家,其中应有校外一名专家(教授或副教授硕导);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会议记录和协助答辩委员会起草决议等。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
答辩委员会在论文答辩后开会讨论并写出评语,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答辩委员会决议经每个委员签字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对
未通过的论文,是否同意在一年内加以修改,重新申请学位,也应作出明确的决议并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凡需在一年内修改的论文,作者经过修改之后,在规定日期之内,向院学位办公室申请复审,复审程序按原答辩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经各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建议授予学位的,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
经过讨论和审查后,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有效。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但对个别有争议的论文,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后,认为确实已达到学位论文质量的,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如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作出不授予或一年以内修改论文,重新审核一次的决议。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取消其本届申请资格;经复审仍不合格者,不授予学位,并不再接受申请。
第四章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立卷归档。
对院内外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审查后,答辩委员会应将所有材料送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将全部材料检查、整理、存档。
学位获得者的论文由办公室负责送院图书馆和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国内文献馆各一份。
第十五条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在隆重场合颁发。
证书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十六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某人学位授错,或发现有剽窃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首都体育学院教学管理文件汇编定者时,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应予撤消其原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每年6月审核一次,各有关单位在当年6月20日前需将所有材料和申请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硕士学位每年审核二次,当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需将所有材料和申请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十九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处理学位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2006年9月4日第十六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