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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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法增加了“维护公共卫生安 全”,提高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地位
公共卫生
动物卫生
人的卫生
植物卫生
增加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 高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地位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 部分。一方面,从国际情况看,动物疫病不仅影响人体健康,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会产生强烈的政治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如近年来英国发生的口蹄疫、疯牛病,以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发生的 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 开放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我国恢复( OIE)合法权利后,兽医工作 的社会公共卫生属性更加显著。动物卫生的职能更多体现在公共卫 生方面,如动物卫生的全过程管理,动物疫病的防控,人畜共患病 的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以及动物福利、动物源性污染的环境 保护等。因此,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 疫病,不仅可以促进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人体健康,而且还 可以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所以增加了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 的内 容。
省政府
省兽医主管 部门
省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
省疫控机构
市政府
市兽医主管 部门
市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
市疫控机构
县政府
县兽医主管 部门
县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
县疫控机构
乡政府
乡兽医派出 机构
1.明确了政府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 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 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 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 (1)增加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 • (2 )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 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 • (3)细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疫等执 法活动中的责任追究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
一、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特点及内容
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和配套规章
三、当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目前动物疫病严峻形势及主要措施
2011年5月20日
修订颁布的背景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
在国际国内严峻的疫情形势下,频发疫情 在我国加入WTO,动物产品贸易往来日趋频 繁
(9)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 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 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 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注意: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取得营业执照 前置条件
管理体制—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职责
• • • • •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 督检查任务
管理体制—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职责
• 动物卫生 • ——防治动物疾病、保障动物健康和动物环境 卫生以及保证动物及其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的 一切措施。(GB/T 18635—2002) • 动物卫生监督 ——对各项有关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 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按规 定进行监督、批评以及处罚。 • 检疫 ——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健康评价 • 兽医卫生监督→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卫生监督
…60% 的人类传染病属人畜共患病
…80% 的动物疫病可以感染多种动物 …75% 新发病属人畜共患病

病毒的变异
传播流行更加复杂
新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的 特点
一、管理体制更科学 二、调整范围更适当 三、基本制度更健全 四、保障措施更到位
(一)管理体制更科学合理
国务院 农业部
兽医局
疫控中心
(7)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制度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 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 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 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 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 进入无疫区的需申报检疫: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 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 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 算。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山东、辽宁、四川、重庆、吉林和海南等 6个省(市)的胶东半岛、辽东半岛、 四川盆地、松辽平原和海南岛等5个区域 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各地无疫区建设
(8)可追溯管理制度
•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颁布日期:2006年06月16日 执行日期:2006年07月01日 题 注: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 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67号令
2、调整范围
(1)更广泛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10章85条,与旧 《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3章(动物疫情的 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诊疗;保障措施)27 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 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 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 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 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三)管理体制—政府的职责
■领导动物防疫工作, ■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 织 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 制工作。(基层的动物防疫工作明确要由县乡政 府来实施。)
主管动物防疫工作。 制订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工作; 风险评估 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管理体制 — 兽医主管部门职责 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情预警 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 兽医资格证书 认定动物疫情、疫情通报、疫情公布、疫情处臵、 划定疫点疫区
调整范围
(2)更适当 • 胴体改成了肉,增加了蛋、奶,使我们动物防疫 工作,特别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空间得到 了极大的扩展。 • 基本实现了从饲养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就是说凡 是有肉、蛋、奶的地方就应该是我们监管范畴。 与以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有重大的进步。
3.基本制度更健全
• 新增的内容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10章84条, 与老《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3个章26条, 修改了大部分条款。 •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 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 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 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 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二)国外三种类型的兽医管理体制
官方兽医制度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 OIE规定的官方兽医制度,欧洲和非洲的多数国 家特别是欧盟成员国属于一种类型,属于 典型的 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制度; ●美洲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属于第二种类型,采取 的是联邦垂直管理和各州共管的兽医官制度;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澳洲国家属于第三种类型, 采用的则是州垂直管理的政府兽医管理制度。 OIE 对 143 个成员国的调查, 83% 的国家采取国 家垂直管理的办法,另外还有7%是省或州内的垂 直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发展衍变过程
1985 年 《 条 例》时期
1998 年 《 动 物防疫法》 时期
2008 年 《 动 物防疫法》 时期
兽医卫生 监督
动物防疫 监督
动物卫生 监督
兽医卫生监 督检验所
动物防疫监 督站
动物卫生监 督所
管理体制—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机构职责
动物疫病的监测(第15条) 检测(第18条) 诊断 流行病学调查 疫情报告 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
发证范围: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集贸市场查 注意:与现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的范围有了较大的变化,如市 场、肉贩、宾馆、餐馆等不能再发了。 动物诊疗场所(虽不发证,但取得诊疗许可证时,已进行了 条件的审核,合并了)
(10 )保障制度
•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 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向乡、镇或者 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 • 储备应急处理防疫物资。 • 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 补偿。 • 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 • 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 保健措施。
• 免疫工作的组织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免疫计划的组织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 管部门; • 义务主体(责任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17 条:从事…单位和个人 …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 工作 ) 业主(老板、场主、单位法人) • 监督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6)明确了检疫申报制度、 理顺了屠宰检疫体制
•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 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申报检疫的程序)接到检疫申 报后→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 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 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一)、关于强制免疫的规定
• 注意:增Leabharlann Baidu了处罚
(二)免疫档案和畜禽标识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 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 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 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 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官方兽医制度
• 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 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官方兽医 • 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 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备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现行的执法人员:两员无法律依据)
(5)执业兽医制度
• 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 活动的兽医。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 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 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 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 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 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 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不在其例,另行规定
关于检疫管理体制(重大调整)
• 新出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审批和备案制 : 备案: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企业→县级以 上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出动物、动物产品的,→向所 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并获得备案号码,输入地 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应予认可。 审批: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 →申报检疫→审批。 (今后没有产地检疫证明,只有动物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检疫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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