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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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网上银行以其交易快速、便捷、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正逐渐为人们所接受,然而网上银行的发展也给监管部门带来新的挑战。随着业务品种的不断增加和业务量的快速上升,我国网上银行在行业规划、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监管等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与国外网上银行的发展差距也在逐步拉大,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内银行业国际竞争能力的提升。本文就我国网络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提出了相应建议。

标签:网络银行存在问题监管完善建议

0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银行呈现出蓬勃兴旺的发展态势,网络银行是技术进步与金融产业相结合的产物,它的出现导致了传统银行制度一系列的变迁,同时对传统的金融体系和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给传统的中央银行监管提出了新课题。为促进网络银行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网络银行制定出一套完善的监管体制势在必行。

1 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 网络银行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监管制度尚不系统和全面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传统金融的专业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银行不仅提供储蓄、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传统银行业务,而且提供投资、保险、咨询、金融衍生业务等综合性、全方位的金融业务。近年来,我国的网络银行业务监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总体上还没有形成适应网络银行特性和发展的监管体系。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沿用的是机构监管和传统业务的管理模式,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受到影响。按机构和业务划分的传统监管模式,很难适应网络银行业务“无缝”运行的特点。不同部门在监管思路、重点和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可能会产生对同一网络银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与风险判断的不同。

1.2 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问题难以把握现行银行业是一种实行许可证制度的特殊行业,尽管竞争十分激烈,但各种方式的管制无形中为银行业创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垄断环境,然而到了以金融自由化、网络化、全球化为特征的网上金融时代,银行业生存的环境将大大改变。由于网络金融降低了市场进入成本,削弱了现有商业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扩大了竞争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这种相对公平的竞争可能会吸引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高科技公司分享这片市场,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如何把握众多的网上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将是个两难的问题。

1.3 与网络银行相关的监管信息收集困难,监管难度加大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现有的监管,主要针对传统银行,重点是通过对银行机构网点指标增减、

业务凭证、报表的检查稽核等方式实施。而在网络银行时代,账务收支的无纸化、处理过程的抽象化、机构网点的虚拟化、业务内容的大幅度增加,均使现有的监管方式在效率、质量、辐射等方面大打折扣,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难以得到保障。此外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换代速度很快,监管当局对其技术和信息的掌握程度存在滞后性;同时作为监管对象的网络银行总是能够凭借网络的虚拟性、广泛性与多样性找到“监管真空”,从而规避应有的监管。

1.4 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网络银行加速了金融创新的步伐,但对有关网络银行监管的法规建设几乎是一片空白。目前,我国涉及计算机和网络领域的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有关金融法规更少。

1.5 监管实效有待于提高,复合型监管人才缺乏对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和安全风险的监管由于缺乏必要的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处置手段而流于形式。在日常监管方面,由于监管人员缺乏必要的相关培训和业务知识,检查工作难以落到实处。既懂网络、计算机软硬件,又熟悉金融业务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

2 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建议

2.1 加强监管体制改革,走协同监管的道路一方面要加快混业监管体制改革的步伐,强化网上业务创新的管理力度。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应充分认识到业务交叉的特性,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要注意加快混业监管体制改革的步伐,以满足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功能监管型的监管体制,杜绝监管的重叠与空白。网络银行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金融区域界限和行业界限,使得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趋势不断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延伸使金融业从“专业化”向“综合化”过渡,以往按业务标准将金融业划分为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的做法已失去现实意义。因此,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将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模式替代,相应金融监管体制将由“机构监管型”体制转向“功能监管型”体制。

2.2 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网络银行的准入要在注册制度、安全工作、地域界定方面从严,而在准入标准、业务范围等方面从宽,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准入制度。我国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应重在鼓励中国的网络银行抓准机遇,尽快抢占市场,使监管既可以控制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又可提高本国银行业的总体竞争力。

2.3 加强网络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从国际银行监管的趋势来看,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加强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则。网络银行诸多特性(包括网络银行无纸化操作的特性以及网络交易记录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地加以修改的客观情况等)加大了监管当局稽核审查的难度,并会导致监管数据不能准确地反映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为了保护银行客户利益,约束和规范网络银行的行为,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尤其重要。对网络银行应该制订比传统银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发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信息,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2.4 加强网络银行相关立法建设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就网上银行的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制责任、存款保险、保护措施和争端的适应条文等问题加以立法。二是制定有关数字化,电子货币的发行、支付与管理的制度以及网上银行业务结算、电子设备使用等标准。为给网络银行发展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数字签名法、加密法、电子证据法等。要明确定义电子交易各方(消费者、商家、银行、CA中心)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法律判决的依据。同时应规定银行负责维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并长期保存,严禁篡改、伪造、销毁交易记录、客户资料、系统日志等电子数据。这些电子数据既可作为法律依据,也利于税务、审计、监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的必要检查。

2.5 建立一流的监管技术装备和高素质人才库只有在拥有高技术软硬件配备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对金融机构有效的监管;同时,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在监管现代化程度高、传统金融业务比重较小的网络银行时就会出现各种困难。这一方面要求监管当局加快自身电子化建设步伐,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实施非现场监测,以不断适应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装备先进的计算机监管系统,这套系统必须有很好的兼容性和拓展性,以适应网络银行的业务不断创新和系统的不断升级,同时该系统还应有超前性;另一方面“软件”建设应与“硬件”建设同时并举,应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培养各类既懂网络、计算机软硬件,又熟悉金融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同时适当从外部聘请专门人才,以确保监管者能跟上日益复杂的技术和市场发展的需要。

2.6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网络金融业务环境的开放性、交易信息传递的快捷性加大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染性。为了对跨境金融服务的网络银行进行监管,需要加强国家间的合作。要建立专门机构了解各国相关法律,吸取国际上法律监管的最新成果。依赖国外服务商外包服务时,监管部门要与所在国家监管当局进行沟通交流,确保跨国服务商的资质与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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