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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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

(初稿)

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文明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吉星公司内各车间、处室以及在生产区域内从事任何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职责

行政部负责本公司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车间、处室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三、考核办法

按照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或综合检查,检查结果与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方法:所扣分从每月个人所得分中扣除。

(一)考核细则作为在各种安全检查中,对存在问题扣罚依据。(二)考核人员要真实、合理。

(三)考核结果每月底汇总上报生产部。

(四)单项扣分从每月个人总分中扣除。

(五)本细则解释权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六)本细则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有限责任公司

二01六年十二月二

公司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生产车间、部门和经营活动的单位。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实现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支持、督促各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导督促管辖内职工的全部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公司安全部门指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本单位实现安全生产。

第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

公司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研究推广先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实施监控和进行整改,保证生产安全运行。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足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操作(作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并及时向职工报告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生产操作(作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操作(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强令超强劳动,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危害操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超强劳动、强令冒险作业而扣发工资,停职或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生产车间、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生产车间安全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有关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殊专业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职工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公司应当制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公司制定的计划对职工进行组织教育培训。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培训档案。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进行登记存档。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不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保障金,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公司生产系统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安全设施必须与改造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生产车间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巡检制度,对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车间每月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实施情况,公司每半年向县安监局上报监控情况。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发现生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公司对已构成厂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隐患,要事先通知周边居民,做好宣传教育,避免受到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生产车间要对生产系统的设备、设施安全状况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安全分析,并定期将安全分析情况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年度大修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检修措施,确定专人指挥。安全管理部门人员要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作业人员要服从指挥和调度,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操格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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