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权属调查.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中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集体授权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协议转让。
今天,我们来看看关于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
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2023年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最新
(2023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权属第三章土地权属的确定第四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属。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
第四条确定土地权属和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土地权属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四)江河、湖泊和海洋冲刷、淤积形成的土地和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五)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的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和土地都已经实际并入国有农、林、牧、茶、渔、盐场(以下统称国有农场)后,原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七)政府和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八)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九)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十)《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土地;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3.进行过补偿或劳动力安置的土地;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土地;(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地籍测量复习资料
题型:单选:30分,填空:20分,计算:35分,简述:15分。
第一章绪论1、地籍的定义:是指由国家监管的、以土地权属为核心、以地块为基础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现状等基本信息的集合,用图、数、表等形式表示。
2、地籍的含义:⑴地籍是由国家建立和管理的。
⑵土地权属是地籍的核心。
⑶以地块为基础建立地籍。
⑷地籍必须描述地块内附着物的状况。
3、地籍的类别:⑴按地籍的用途划分,地籍可分为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和多用途地籍。
⑵按地籍的特点和任务划分,地籍可分为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
⑶按城乡土地的不同特点划分,地籍可分为城镇地籍和农村地籍。
4、地籍测量是为获取和表达地籍信息所进行的测绘工作,其基本内容是测定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等。
具体内容如下:⑴地籍控制测量,测量地籍基本控制点和地籍图根控制点。
⑵界线测量,测定行政区划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的界址点坐标。
⑶地籍图测绘,测绘分幅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房产图、宗地图等。
⑷面积测算,测算地块和宗地的面积,进行面积的平差和统计。
⑸进行土地信息的动态监测,进行地籍变更测量,包括地籍图的修测、重测和地籍簿册的修编,以保证地籍成果资料的现势性与正确性。
⑹根据土地整理、开发与规划的要求,进行有关的地籍测量工作。
5、地籍测量的特征:⑴地籍测量是一项基础性的具有政府行为的测绘工作,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性技术行为。
⑵地籍测量为土地管理提供了精确、可靠的地理参考系统。
⑶地籍测量具有勘验取证的法律特征。
⑷地籍测量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土地法律的要求。
⑸地籍测量工作具有非常强的现势性。
⑹地籍测量技术和方法是对当今测绘技术和方法的应用集成。
⑺从事地籍测量的技术人员应有丰富的土地管理知识。
6、多途地籍调查的内容:与产权地籍相比,多用途地籍的内容更加丰富。
其具体内容如下:⑴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包括权利人状况、权源、权利性质、权利限制等。
中央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确权行为,维护土地权益,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权利的确认、登记和发证。
第三条土地确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二)公平、公正、公开;(三)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确权第五条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应当以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土地权属关系明确、土地权属证书齐全为依据。
第六条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二)确认土地权属关系;(三)进行土地登记;(四)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
第七条土地所有权确权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对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复杂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二)对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依法调解或者裁决;(三)对土地权属证书遗失、毁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发。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确权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应当以土地使用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等法律依据为依据。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核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二)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三)进行土地登记;(四)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确权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对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土地使用权范围不明确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二)对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依法调解或者裁决;(三)对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毁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发。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应当以承包合同、批准文件等法律依据为依据。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核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期限;(三)进行土地登记;(四)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地籍调查的一般原则
第二章地籍调查的一般原则§2-1 土地权属调查的基本概念土地权属,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的问题,简称地权。
地权与劳动人民的生产、劳动、生活及社会活动、思想意识等密切相关,是国家经济结构和社会安定的基础。
从根本意义上说。
没有土地就不能生存。
因此,就有“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说法。
在我国,历次社会变革的基本问题就是农民问题,而实质则是土地问题。
在地籍测量和权属调查中,要确认国家的和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保护公民个人对土地的使用权,本节着重讨论土地权属方面的问题。
一、土地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指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从法律上确认人们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所享有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指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所拥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包括与土地相联的生产物、建筑物的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
土地所有者除上述权利外,同时要对土地合理利用、改良、保护、防止土地污染、防止荒芜的义务。
因此,土地所有制是经济基础,而土地所有权是上层建筑,后者是为前者服务的。
我国建国以来,土地的所有关系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①建国初~1957年,建立了土地国有和农民劳动者私有并存的土地关系;②1958年~1978年,建立了土地全民所有和农村劳动群众(农业社、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并存的关系;③1978年以后,我国城乡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土地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所有制关系,同时,确立了国家、集体、个人使用和农民以户承包使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土地使用制度。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就是依法对已定的土地加以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的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经有关单位批准,可以有偿(亦有无偿的)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土地使用权是针对土地所有权根据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派生出来的一项权能,两者的登记人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第2章 地籍调查
1.统一性原则
在1984年9月国家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发的《土地利用 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把全国土地分为8个一级类和46 个二级类。8个一级类名称分别为:耕地、园地、林地、 牧草地、居民地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地。 在1989年9月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 规程》中,把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和24个二级类。 10个一级类名称分别为:商业金融用地、工业仓储用地、 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 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和其他用地。 2002年以后采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标准, 全国土地统一定为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和71个三级类, 分类和编码均不得随意更改、增删、合并,以保证全国土 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汇总统计及应用。 2007年以后采用《全国土地分类》标准,全国土地统 一定为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⑵按调查区域的功能不同,地籍调查分为农村地籍调查和 城镇地籍调查。 农村地籍调查
目前主要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质量调查、土地 权属调查等 城镇及村庄内部的地籍调查,主要对城镇、村庄范围 内部土地的权属 、位置、质量和利用状况等进行调查。
城镇地籍调查
二、地籍调查的目的和内容(教材P6-7)
1.地籍调查的目的
层次 代码名称 第一层 省(自治 区、直辖 市) 二位 第二层 地区(市、 州、盟) 二位 第三层 县(县级 市、旗) 二位 第四层 地籍区 (街道、 乡、镇) 二位 第五层 地籍子区 (街坊、 村) 二位 第六层 地块
代码位数
五位
四、地籍调查单元的划分与编号
2、地籍调查单元的编号
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 • ⑴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 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 ⑵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 编号。 • ⑶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 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土地资源调查2
第三节 土地资源调查信息化建设进程
2000年 2000年后以每年200个县的建设速度建库,到本届政府任职期满时初步 完成东部经济发达区和西部重点农区300个县左右的数据库建设工作 2010年 2010年实现全国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农业区2000个县左右的土地利用数 据库建设。 应用前景及设想 国家级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全国1:5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约215幅)以及通过遥感手段对该数 据的定期更新; 2、以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统计汇总数据,每半年变更一次,并以时间 序列存放; 3、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指标落实到省和县; 4、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信息; 对全国重点城市、重点区域和重点 项目的遥感监测信息;
第二节 土地资源调查研究进展
复习: 复习:土地资源调查的几个主要方面——土地要素调查、土地类型调 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区域土地资源综合调查、专项土地资源调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研究进展(P23)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研究进展( )
1、土地变更调查 、 1996年开始——1984年土地资源详查,在1995年完成县级成果,开 始变更调查,实行土地变更调查年报制度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图件更新检查验收规定》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第三节 土地资源调查信息化建设进程
二、国内信息化建设历程(P30) 国内信息化建设历程( )
70年代准备阶段 70年代准备阶段 (1)计算机制图技术:72年研究制图自动化,1977年产生第一张由 计算机出的第一张全要素图 (2)遥感技术:74年引入美国卫星资料并开展卫星图象处理和分析工 作。 80年代: 80年代:试验阶段 年代 (1)典型实验:1981年在渡口一二滩的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的典型实验 。 (2)专题试验:如在AEC/INFO基础上中科院建立的黄土高原流失信息系 统等。 (3)通用软件设计,如北大的PURSIS系统中科院的MCGIS系统等。
地籍与房产测量
地籍与房产测量----cb567202-6ead-11ec-a020-7cb59b590d7d 绪论相关事件2021年完成了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22中央文件第1号;2022号中央文件第1号:全国农村土地普查工作,是在2022年1月至6月30日2022日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进行的。
第一部分地籍测量与管理第一章地籍和地籍测量的基本概念第一节地籍和地籍测量地籍的定义:土地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等基本土地信息的收集由国家监督,以土地所有权为中心,以地块为基础,以地图、数字和表格的形式表示。
特点:(1)地籍由国家建立和管理。
(2)地籍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权。
(3)地籍以地块为基础(4)地籍记载地块状况,还要记载地块内附着物状况(5)地籍是土地基本信息的集合-用图、数、表的形式地籍功能:(1)地理功能:表达精确的空间位置,及地块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基础(2)经济功能:征收土地税费,及用于土地的出让、转让、抵押等活动(3)产权保护功能:依法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性(4)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职能:编制、组织和调整土地利用规划(5)为土地相关政策服务功能:土地政策、经济、环境等发展提供决策(6)其他的服务功能:为市政、公安、消防、商业等服务地籍类别1.按地籍的用途和发展阶段划分(1)税务地籍(2)产权地籍(法律地籍)(3)多用途地籍(现代地籍)2.根据地籍特征和任务进行分类(1)初始地籍:在某一时期内,对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后,建立新的土地清册。
(2)日常地籍:以初始地籍为基础进行修正、补充和更新的地籍。
3.根据城乡土地的不同特点(1)城镇地籍(2)农村地籍地籍测量的定义:获取和表达地籍信息的测绘工作。
其基本内容是确定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位置、所有权边界和数量。
地籍测量的特点(1)地籍测量是一项基础性的具有政府行为的测绘工作,是政府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性技术行为;(2)地籍测量为土地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地理参考系统;(3)地籍调查具有调查取证的法律特征;(4)地籍测量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土地法律的要求;(5)地籍测量工作有非常强的现势性(6)地籍测量技术与方法是当今测绘技术与方法的应用集成;(7)从事地籍测量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土地管理知识。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保障土地权益,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确权、档案建设、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地方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的完备、真实、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地方各级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其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为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技术保障。
第六条地方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二章土地权属调查第七条土地权属调查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基础工作,是保障土地权益的重要环节。
第八条土地权属调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采取科学、公正、客观的方式进行,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
第九条土地权属调查应当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听取相关人员的证言和证据,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土地权属调查结果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土地的归属关系和权益分配情况,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土地确权第十一条土地确权是指依法对农村土地进行权属的确认和登记,确保土地权益的稳定和保护。
第十二条土地确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确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土地确权应当注重实地考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在确保土地权益的基础上进行权属确认和登记。
第十四条土地确权应当依法尊重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权益,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土地确权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记录,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确保土地权益的证明和记录。
第四章档案建设第十六条土地确权档案的建设是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
地籍测量考试题111
7.宗地图是以宗地为单位编制的地籍图
8.宗地图的作用 ①宗地图是土地证上的附图,它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登记过程的认可,使土 地所有或使用者对土地的拥有或使用有可靠的法律保证,宗地草图却不能做到这 一点。 ②是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图件,比宗地草图更能说明问题。 ③在变更地籍测绘中,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检核与修改,可以较快地完成地块的分
6.什么是飞地、间隙地、争议地? 飞地: 镶嵌在另一个土地所有权地块之中的土地所有权地块。 间隙地:无土地使用权属主的空置地块。 争议地:有争议的地块,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权属住都不能提供有效的确认文
件却同时提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地块。
7.土地编号的方法 城镇地区土地编号的方法:
1、以行政区划的街道和宗地两级进行编号。 2、街道下划分有街坊就采用街道 街坊和宗地三级编号。 3、宗地号在图上宗地内以分数形式表示,分子为宗地编号,分母为地类号。 4、对城镇完整的土地标号就是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街道 xx 街坊 xx 宗地。 农村地区以乡(镇)、宗地和地块三级组成编号。其原则同上。
1.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属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它包括土 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 权利。
2.土地权属的确认方式有哪几种?如何确认土地权属? 土地权属的确认(简称确权)是指依照法律上对土地权属状况的认定,包括土地 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类别、权属主及其身份、土地位置等的认定。确认 涉及用地的历史、现状、权源、取得时间、界址及相邻权属主等状况,是地籍调 查中一件细致而复制的工作。 确认方式: (1)文件确认; (2)惯用确认; (3)协商确认; (4)仲 裁确认 土地权属的确认: (一)农村地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应将文件确认,惯用确认,协 商确认或仲裁确认几种方式结合起来确认农村土 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铁路、公路、军队、风景名胜区等用地,其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各管理部门。 (二)城市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地籍测量复习资料
题型:单选:30分,填空:20分,计算:35分,简述:15分。
第一章绪论1、地籍的定义:是指由国家监管的、以土地权属为核心、以地块为基础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现状等基本信息的集合,用图、数、表等形式表示。
2、地籍的含义:⑴地籍是由国家建立和管理的。
⑵土地权属是地籍的核心。
⑶以地块为基础建立地籍。
⑷地籍必须描述地块内附着物的状况。
3、地籍的类别:⑴按地籍的用途划分,地籍可分为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和多用途地籍。
⑵按地籍的特点和任务划分,地籍可分为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
⑶按城乡土地的不同特点划分,地籍可分为城镇地籍和农村地籍。
4、地籍测量是为获取和表达地籍信息所进行的测绘工作,其基本内容是测定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等。
具体内容如下:⑴地籍控制测量,测量地籍基本控制点和地籍图根控制点。
⑵界线测量,测定行政区划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的界址点坐标。
⑶地籍图测绘,测绘分幅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房产图、宗地图等。
⑷面积测算,测算地块和宗地的面积,进行面积的平差和统计。
⑸进行土地信息的动态监测,进行地籍变更测量,包括地籍图的修测、重测和地籍簿册的修编,以保证地籍成果资料的现势性与正确性。
⑹根据土地整理、开发与规划的要求,进行有关的地籍测量工作。
5、地籍测量的特征:⑴地籍测量是一项基础性的具有政府行为的测绘工作,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性技术行为。
⑵地籍测量为土地管理提供了精确、可靠的地理参考系统。
⑶地籍测量具有勘验取证的法律特征。
⑷地籍测量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土地法律的要求。
⑸地籍测量工作具有非常强的现势性。
⑹地籍测量技术和方法是对当今测绘技术和方法的应用集成。
⑺从事地籍测量的技术人员应有丰富的土地管理知识。
6、多途地籍调查的内容:与产权地籍相比,多用途地籍的内容更加丰富。
其具体内容如下:⑴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包括权利人状况、权源、权利性质、权利限制等。
第一节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第二节土地权属-资料
四、土地编号 1.城镇地区土地编号 通常以行政区划的街道和宗地两级进行编号,如果街
道下划分有街坊(地籍子区)就采用街道、街坊、和 宗地三级编号。如:03-05-012,表示~省~市~区 第3街道,第5街坊,第12宗地。
2.农村地区地籍编号 农村应以乡(镇)、宗地和地块三级组成编号。其原 则同上,如:02-04-005表示~省~县(县级市)~ 乡(镇)第2行政村,第4宗地,第五地块(图斑)
2020/4/23
二、土地产权 土地产权是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 特性:排他性;
产权客体的可占用性和价值性; 需经登记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相对性。
2020/4/23
第二节 土地权属
一.土地权属的含义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
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 权利。
2020/4/23
5.争议地、间隙地、飞地的宗地划分
争议地:有争议的地块,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属主都 不能提供有效的确权文件,却同时提出拥有所有权或 使用权的地块。
间隙地:指无土地使用权属主的空置土地。
飞地:镶嵌在另一个土地所有权地块之中的土地所有 权地块。
争议地
间隙地
飞地
2020/4/23
单独分宗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具体是指 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生产物、建筑 物的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
2020/4/23
2.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并从土地上获 得合法收益的权利。 3.土地权属主 土地权属主简称权属主,也可以称作权利人,是指具有 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土地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设中一项贯穿始终的重要内容。
这项工作没有抓好,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设就无法正常顺利进行,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实在在为群众服务,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益阳市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地籍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五年九月七日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是指在农村(集体、国有)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活动中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权属管理。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不受侵害的原则;(二)土地开发整理后新增耕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原则;(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四)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自愿的原则。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程-精品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程-精品2020-12-12【关键字】意见、情况、道路、方法、条件、前提、空间、合作、配合、执行、保持、统一、建设、制定、提出、发现、位置、成果、地位、要素、需要、权利、工程、项目、资源、办法、标准、结构、主体、反映、关系、拓宽、规划、管理、贯彻、服务、教育、调整、完善、保障、加强、扩大、实施、规范、中心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程》的通知杭土资发〔2011〕40号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程》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日常土地登记权属调查工作,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管理行业标准TD1001--9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市政府令265号)、《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5〕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业务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日常土地权属调查,包括宗地权属状况调查、界址认定调查、土地利用类型调查等。
土地权属调查的主要工作为:调查核实宗地权利人、土地坐落位置、土地用途、地形地貌、四至范围和相邻关系等,并通过本宗地与相邻宗地使用权人指界,标定宗地界址,丈量宗地界址边长,绘制宗地草图和填写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
土地权属调查以宗地图形式出具成果,宗地图内的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反映的是地物客观存在状况,不作为其是否合法的依据。
第三条市级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登记(包括撤村建居转为国有土地,但不含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宅基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的土地权属调查工作。
属下列情形的,由所在地城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一)涉及高新(滨江)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度假区辖区范围内除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和“三类指标”用地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向所在地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土地权属调查;(二)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不包括撤村建居转为国有土地,但包括宅基地及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宅基地),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土地权属调查。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第一章概述城镇地籍调查是为了打造科学精确的城镇地籍档案和管理体系,依法进行的一项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调查目标1.建立城镇地籍档案,包括土地权属信息、土地利用状况、地界、地价等内容。
2.统计并分析城镇土地利用情况,为城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提供依据。
3.构建城镇地籍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4.完善城镇土地管理体系,提升土地管理效能。
第三章调查内容1.土地权属调查1. 调查范围:包括城镇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关系调查。
2. 调查要点:a. 土地所有权人信息,包括个人、企业、机关等。
b.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包括承包农户、企事业单位等。
c. 土地权属证书、合同等相关文档的调查和核实。
d. 土地转让、租赁等权属变更信息的调查。
2.土地利用调查1. 调查范围:包括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和变更情况的调查。
2. 调查要点:a. 土地利用类型,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b. 土地利用方式,如自用、出租、转让等。
c. 土地利用状态,如空置、闲置、利用中等。
d. 土地利用变更信息,如规划调整、批准许可等。
3.地界调查1. 调查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区划和地界的调查。
2. 调查要点:a. 土地使用区划的确定,如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
b. 土地界址标志物的调查,如界桩、围墙等。
c. 土地界线的测量和绘制。
4.地价调查1. 调查范围:包括城镇土地市场价格和定价的调查。
2. 调查要点:a. 土地市场价格的调查和分析。
b. 定价的调查,包括土地出让金、使用费等。
c. 土地评估和估价的调查。
第四章调查方法1.实地调查:派遣调查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和测量。
2.文献调查:查阅相关资料、档案,了解土地权属和利用情况。
3.面谈调查:与土地权属人、用地单位进行交流和核实。
4.数据比对:将实地调查数据、文献数据和面谈数据进行比对,确保准确性。
第五章调查组织1.调查组成:由地籍调查专业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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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利用类别、质量和时 态等土地基本要素。
(3)应同时把土地的权利、利用类别、 质量和时态等土地基本要素组成一个集
合作为“同类属性”来标识宗地的空间
位置
三、宗地的划分
1、基本原则:
①由一个权属主所有或使用的相连成片的用地范围 划分为一宗地;
②如果同一权属主所有或使用不相连的两块或两块 以上的土地,则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宗地;
③如果一个地块由若干个权属主共同所有或使用, 实地又难以划分清楚各权属主的用地范围的,划为一 宗地,称为组合宗。
④对一个权属主拥有的相连成片的用地范围如果 土地权属来源不同,或楼层数相差太大,或存在建成 区与未建成区(如住宅小区);或用地价款不同,或使 用年期不同等情况,在实地又可以划清界限的,可划 分成地加以利用并从土地上 获得合法收益的权利。
3.土地权属主
土地权属主简称权属主,也可以称作权利人,是指具 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二、土地权属的确认方式
1 文件确认
2 惯用确认
3 协商确认
4 仲裁确认
三、土地权属的确认
1.农村地区(含城市郊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的确认
第二章 土地权属调查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 土地权属 土地的划分与编号 土地权属调查
第一节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
一、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 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方 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反映因利用 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宗地划分 依据宗地划分的基本原则划分
3.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划分 共有宗的概念:一个地块由几个集体土地所有者
共同所有,其间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为共有宗。共 有宗不存在国家和集体共同所有的情况。
其划分可依据宗地划分的基本原则划分 4.城镇以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的划分
依据宗地划分的基本原则划分
土地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和土 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1.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拥有土地的形
式、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它表明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分 配问题。是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2.土地使用制
土地使用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的土地所有制下使用土地的 形式、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它表明人们怎样对土地加 以利用和取得收益。其核心内容是确定独立于土地所 有权的土地使用权,以解决土地资源的合理与有效利 用问题。
地籍管理的基层单位为县、区级土地管理部门。实际工 作中,地籍区相当于街道或乡镇,地籍子区相当于街坊 或行政村。
二、地块与宗地的定义
定义
特征
地块是指一个连续的区域, (1)地块是一个“最小的土地空间区
地
并可辨认出同类属性的最 小的土地空间区域。(例
域”,表明了地块在空间上的连续。 (2)地块的位置是固定的,边界是明
5.争议地、间隙地、飞地的宗地划分
争议地:有争议的地块,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属 主都不能提供有效的确权文件,却同时提出拥有所有 权或使用权的地块。
间隙地:指无土地使用权属主的空置土地。
飞地:镶嵌在另一个土地所有权地块之中的土地 所有权地块。
争议地
间隙地
飞地
单独分宗
四、土地编号
1.城镇地区土地编号
通常以行政区划的街道和宗地两级进行编号,如 果街道下划分有街坊(地籍子区)就采用街道、街坊、 和宗地三级编号。如:03-05-012,表示~省~市~区 第3街道,第5街坊,第12宗地。
一般应将依据文件确认、惯用确认、协商确认、 仲裁确认几种方式结合起来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 用权。
2.城市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城市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所有,因此,城市各权属 主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郊区集体土地除 外)。城市土地使用权主要按下列文件确认:
①单位用地红线图。②房地产使用证。③土地使用 合同书。④征(拨)地批准书和合同书。⑤有偿使用 合同书(协议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⑥城市住 宅用地确权文件。
块 如:宗地或丘、图斑、均 确的。
质地域、基本农田保护区 (3)地块的“同类属性”既可以是某
等等)
一种属性,也可以是某一类属性的集合。
宗地是指由权属界限封闭 (1)宗地是一个“地块”,表明了宗
的独立权属地段,它具有 地在空间上的连续
宗 固定的位置和明确的权利 (2)宗地的空间位置是固定的,边界
地 边界,并可同时辨认出确 是明确的
两者的关系
1.所有制是使用制的前提
2.使用制是所有制的反映和体现,是实现和巩固所有 制的形式和手段
3.所有制为使用制服务
4.使用制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土地产权 土地产权是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
特性:排他性; 产权客体的可占用性和价值性; 需经登记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相对性。
第二节 土地权属
一.土地权属的含义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 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 权利。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具体是 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生产物、建 筑物的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
2.农村地区地籍编号
农村应以乡(镇)、宗地和地块三级组成编号。 其原则同上,如:02-04-005表示~省~县(县级 市)~乡(镇)第2行政村,第4宗地,第五地块(图 斑)
五、边界类型和边界系统
1.边界类型:
①行政边界
②地籍区或地籍子区边界
③宗地边界
④地块边界
2.边界系统
边界系统:人们或政府管理机构通常以某种方式 所承认的界线存在形式。一般包括普通边界和法律边 界。
第二节 土地的划分与编号
一、土地的划分 概念:土地划分是指为了满足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所确定 的宗地所属地域上的空间层次。根据我国国情,考虑到便 于管理,划分的空间层次应与行政管理系统相一致。 1.城镇地区土地划分: ~省~市~区~街道~街坊~宗地 2.农村地区土地划分: ~省~县(县级市)~乡(镇)~行政村~宗地~ 地块(图斑) 3.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这两个名词是根据地籍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在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