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权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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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测量课后习题

地籍测量课后习题

1地籍的定义:是指由国家监管的、以土地权属为核心、以地块为基础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现状等土地基本信息的集合,用图、数、表等形式表示。

2地籍信息回答了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六个问题:第一,“是谁的”,具体指权属主与土地及其附着物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在哪里”,具体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空间位置。

第三,“有多少”,具体指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量的描+述。

第四,“在什么时候”,具体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和利用的发生、转移、消灭等事件的时间。

第五,“为什么”,具体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和利用的存在依据及其有关说明。

第六,“怎么样”,具体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和利用的发生、转移、消灭等事件的过程说明或依据。

3现代地籍的功能:地理性功能、经济功能、产权保护功能、土地利用管理功能、决策功能、管理功能4地籍的分类:(1) 按地籍的用途划分,地籍可分为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多用途地籍(2) 按地籍的特点和任务划分,地籍可分为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3) 按城乡土地的不同特点划分,地籍可分为城镇地籍和农村地籍5地籍调查的目的、内容和原则(1) 目的:为维护土地制度、保护土地产权、制定土地政策和合理利用土地等提供基础资料(2) 内容:税收地籍调查的内容、产权地籍调查的内容、多用途地籍调查的内容(3) 原则:①符合国家土地、房地产和城市规划等有关法律的原则②实事求是的原则③符合地籍管理的原则④符合多用途的原则6地籍测量的含义和内容(1)地籍测量是为获取和表达地籍信息所进行的测绘工作。

(2)其基本内容是测定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等。

具体内容:①地籍控制测量,测量地籍基本控制点和地籍图根控制点;②界线测量,测定行政区划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的界址点坐标;③地籍图测绘,测绘分幅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房产图、宗地图等;④面积测算,测算地块和宗地的面积,进行面积的平差和统计;⑤进行土地信息的动态监测,进行地籍变更测量,包括地籍图的修测、重测和地籍簿册的修编,以保证地籍成果资料的现势性与正确性;⑥根据土地整理、开发与规划的要求,进行有关的地籍测量工作。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中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集体授权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协议转让。

今天,我们来看看关于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

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土地法全文

土地法全文

2013 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籍测量复习资料

地籍测量复习资料

题型:单选:30分,填空:20分,计算:35分,简述:15分。

第一章绪论1、地籍的定义:是指由国家监管的、以土地权属为核心、以地块为基础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现状等基本信息的集合,用图、数、表等形式表示。

2、地籍的含义:⑴地籍是由国家建立和管理的。

⑵土地权属是地籍的核心。

⑶以地块为基础建立地籍。

⑷地籍必须描述地块内附着物的状况。

3、地籍的类别:⑴按地籍的用途划分,地籍可分为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和多用途地籍。

⑵按地籍的特点和任务划分,地籍可分为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

⑶按城乡土地的不同特点划分,地籍可分为城镇地籍和农村地籍。

4、地籍测量是为获取和表达地籍信息所进行的测绘工作,其基本内容是测定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等。

具体内容如下:⑴地籍控制测量,测量地籍基本控制点和地籍图根控制点。

⑵界线测量,测定行政区划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的界址点坐标。

⑶地籍图测绘,测绘分幅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房产图、宗地图等。

⑷面积测算,测算地块和宗地的面积,进行面积的平差和统计。

⑸进行土地信息的动态监测,进行地籍变更测量,包括地籍图的修测、重测和地籍簿册的修编,以保证地籍成果资料的现势性与正确性。

⑹根据土地整理、开发与规划的要求,进行有关的地籍测量工作。

5、地籍测量的特征:⑴地籍测量是一项基础性的具有政府行为的测绘工作,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性技术行为。

⑵地籍测量为土地管理提供了精确、可靠的地理参考系统。

⑶地籍测量具有勘验取证的法律特征。

⑷地籍测量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土地法律的要求。

⑸地籍测量工作具有非常强的现势性。

⑹地籍测量技术和方法是对当今测绘技术和方法的应用集成。

⑺从事地籍测量的技术人员应有丰富的土地管理知识。

6、多途地籍调查的内容:与产权地籍相比,多用途地籍的内容更加丰富。

其具体内容如下:⑴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包括权利人状况、权源、权利性质、权利限制等。

地籍测量复习题目

地籍测量复习题目

一、名词解释1. 初始地籍2. 土地分等定级 3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4. 建筑占地面积5.界址点6. 组合宗7. 地籍图8. 变更地籍调查9、地籍调查和土地权属调查 10.地籍 11.地籍测量 1 2.宗地 13.土地权属14.土地税收 15.飞地 16..土地分割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按照地籍的发展阶段,可将地籍分为、产权地籍和。

2. 地籍管理的内容包括土地调查、、、、地籍档案管理。

3. 地籍五要素是指、、、、。

4.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是申报、、权属审核、、颁发证书。

5.土地统计调查方式按组织形式分为:和。

6.我国现行的土地证书的种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四种。

7.一般所说的土地调查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种类型。

8. 地块是指一个连续的区域,并可辨认出的的土地空间区域。

9. 土地权属的确认方式主要有,,,。

10. 在城镇的主要区域,要求界址点的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要达到,限差为。

11. 我国现在主要测绘制作的有:城镇分幅地籍图、、、、土地所有权属图等。

12.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方法目前主要有三种,即、、。

13.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面积,面积,面积三部分组成。

14.地籍最初是为了而建立的一种有关土地的簿册,是土地的。

15. 地籍测量是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位置、、范围大小、质量等级和利用类型等基本状况信息的测绘工作。

16.我国现行的土地税收制度有农业税、和等。

17. 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是土地管理的核心。

18.图解法面积量算的常用方法有、等。

19.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的精度是以的精度和的精度为依据而制定的。

20.大地体坐标系的两个参考面是和。

21.测量界址点的方法主要有、交会法、和直角坐标法。

22.变更地籍测量的主要工作包括地籍测量的外业补调,修测和重测,的补测,面积的重新量算等。

23.地形图表达的内容为和。

24.我国的土地权属性质为和。

25.野外机助成图的编码方法主要有、和。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第七条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等工作。

第2章 地籍调查

第2章 地籍调查

1.统一性原则
在1984年9月国家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发的《土地利用 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把全国土地分为8个一级类和46 个二级类。8个一级类名称分别为:耕地、园地、林地、 牧草地、居民地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地。 在1989年9月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 规程》中,把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和24个二级类。 10个一级类名称分别为:商业金融用地、工业仓储用地、 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 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和其他用地。 2002年以后采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标准, 全国土地统一定为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和71个三级类, 分类和编码均不得随意更改、增删、合并,以保证全国土 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汇总统计及应用。 2007年以后采用《全国土地分类》标准,全国土地统 一定为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⑵按调查区域的功能不同,地籍调查分为农村地籍调查和 城镇地籍调查。 农村地籍调查
目前主要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质量调查、土地 权属调查等 城镇及村庄内部的地籍调查,主要对城镇、村庄范围 内部土地的权属 、位置、质量和利用状况等进行调查。
城镇地籍调查
二、地籍调查的目的和内容(教材P6-7)
1.地籍调查的目的
层次 代码名称 第一层 省(自治 区、直辖 市) 二位 第二层 地区(市、 州、盟) 二位 第三层 县(县级 市、旗) 二位 第四层 地籍区 (街道、 乡、镇) 二位 第五层 地籍子区 (街坊、 村) 二位 第六层 地块
代码位数
五位
四、地籍调查单元的划分与编号
2、地籍调查单元的编号
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 • ⑴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 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 ⑵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 编号。 • ⑶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 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第七条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土地资源调查2

土地资源调查2

第三节 土地资源调查信息化建设进程
2000年 2000年后以每年200个县的建设速度建库,到本届政府任职期满时初步 完成东部经济发达区和西部重点农区300个县左右的数据库建设工作 2010年 2010年实现全国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农业区2000个县左右的土地利用数 据库建设。 应用前景及设想 国家级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全国1:5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约215幅)以及通过遥感手段对该数 据的定期更新; 2、以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统计汇总数据,每半年变更一次,并以时间 序列存放; 3、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指标落实到省和县; 4、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信息; 对全国重点城市、重点区域和重点 项目的遥感监测信息;
第二节 土地资源调查研究进展
复习: 复习:土地资源调查的几个主要方面——土地要素调查、土地类型调 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区域土地资源综合调查、专项土地资源调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研究进展(P23)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研究进展( )
1、土地变更调查 、 1996年开始——1984年土地资源详查,在1995年完成县级成果,开 始变更调查,实行土地变更调查年报制度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图件更新检查验收规定》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第三节 土地资源调查信息化建设进程
二、国内信息化建设历程(P30) 国内信息化建设历程( )
70年代准备阶段 70年代准备阶段 (1)计算机制图技术:72年研究制图自动化,1977年产生第一张由 计算机出的第一张全要素图 (2)遥感技术:74年引入美国卫星资料并开展卫星图象处理和分析工 作。 80年代: 80年代:试验阶段 年代 (1)典型实验:1981年在渡口一二滩的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的典型实验 。 (2)专题试验:如在AEC/INFO基础上中科院建立的黄土高原流失信息系 统等。 (3)通用软件设计,如北大的PURSIS系统中科院的MCGIS系统等。

土地调查条例全文_条例_

土地调查条例全文_条例_

土地调查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第六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第七条: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第八条: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

第九条: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社会团体以及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

2023国土变更调查规程

2023国土变更调查规程

2023国土变更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规范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对土地利用状态、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关系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真实、全面、准确的土地信息,为国土规划、土地管理和资源配置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土地变更调查应当依法、公正、公平、透明进行,确保调查结果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综合分析土地资源的利用潜力和风险,为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土地变更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田、林地、草地、水域等。

第六条土地变更调查对象包括土地利用主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

第七条土地变更调查应当重点关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城市建设用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等方面的变更情况。

第三章调查方法和技术第八条土地变更调查应当采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实地调查等多种手段,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九条土地变更调查应当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调查工作的效率和精度。

第十条土地变更调查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取样本,进行抽样调查,确保调查结果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调查流程和程序第十一条土地变更调查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立项、组织调查、数据收集、质量检验、结果分析、报告编制等环节。

第十二条土地变更调查组织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调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土地变更调查组织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数据管理和保密第十四条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措施防范数据泄露和滥用。

第十六条土地变更调查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的争议。

三、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四、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分别处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对需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五、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章管辖六、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以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和调查:(一)本区(县)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二)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四)区(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由地籍科负责主办;各区(县)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登记中心)应当具体负责案件的事实调查和调解。

需要处理的,区(县)土地登记中心在调查清楚后提出书面处理建议转地籍科;地籍科根据调查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处理意见后,应征求法制部门的意见后再上报局领导。

七、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抄报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备案。

《土地资源管理》复习要点

《土地资源管理》复习要点

《土地资源管理》复习要点第一章、绪论1、国土:一个主权国家的全部疆域..和领空..的总和,包括这一区域范围内的全..、领海....,即其所管辖的领土部资源条件。

【土地只是自然经济综合体,范围比国土小】2、土地资源:当前或可预见的将来对人类具有利用价值的土地。

(可变化)土地资产:作为财产的土地,即地产。

☆区别与联系: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内涵,前者是指土地作为自然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根本源泉;后者是指土地作为财产,具有了经济和法律的意义。

3、土地的特性:自然特性:①土地位置的固定性;②土地面积(数量)的有限性;③土地质量的差异性;④土地利用的永续性。

经济特性:①经济供给的稀缺性;②土地利用的多向性和变更的困难性;③土地利用的分散性和差异性;④土地利用后果的长久性和社会性第二章、土地管理概述1、土地管理:国家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方法,为提高土地利用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监督土地利用......,而进行的....,维护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计划、组织、控制等综合性活动。

【理解主体、客体、目标和任务、方法、职能和环境】2、土地管理的基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合理地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与生产率,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

3、土地管理现阶段的任务:(1)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耕地“红线”——“18亿亩耕地”(2)加强土地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科学规划;(3)加强土地资源信息系统建设;(4)建立管理新体制、新机制;(5)健全法制,依法行政。

4、土地管理的原理:①现代管理学原理——人本管理、系统管理、动态管理、管理效益②土地经济学原理——土地报酬理论、地租理论、地价理论、区位理论③土地生态经济原理——通过物质流...、信息流...四大要素的运行体现...、价值流...、能量流④土地法学原理——土地法(e.g.《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etc)第三章、地籍管理1、地籍管理:国家为了建立地籍和研究土地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而进行的调查、评价、登.....、经济状况记.、统计..等一系列工作。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2022年)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2022年)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2022修正)(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权属第三章土地权属的确定第四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属。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

第四条确定土地权属和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土地权属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四)江河、湖泊和海洋冲刷、淤积形成的土地和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五)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的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和土地都已经实际并入国有农、林、牧、茶、渔、盐场(以下统称国有农场)后,原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七)政府和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八)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九)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十)《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土地;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3.进行过补偿或劳动力安置的土地;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土地;(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 地籍调查重点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  地籍调查重点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第三科目《地籍调查》学习重点第一章地籍调查的概述一、掌握部分1.地籍的概念地是指土地,籍是指登记册。

地籍是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的图薄册。

简言之,既是土地的户籍。

2.地籍的调查的作用和意义(1)查清和核实每宗地的地籍要素;(2)地籍管理的依据和基础,土地登记、发证的技术与资料基础;(3)法律性质的调查,成果保护产权人合法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国家利益。

3. 地籍调查的内容: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源、土地权利客体、其他(1)土地权利主体调查内容:地址、单位名称、个人姓名、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

(2)权属性质和来源调查内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

(3)客体调查的内容:界址、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级和价格。

(4)其他内容:土地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限制。

4.地籍调查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按区域分为城镇地籍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

内容如下:(1)初始地籍调查内容:以宗地为对象,包括初始权属调查、初始地籍测量。

(2)初属权属调查的目的:查清行政辖区内申请登记的全部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用途。

(3)初始地籍测量目的:建立地籍平面控制网;测量全部宗地界址点平面位置、宗地形状、面积;绘制地籍图和宗地图;建立地籍档案。

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1)程序:准备工作——初始权属调查——初始地籍测量——文字总结——资料整理——检查验收。

(2)初始地籍调查的准备工作:组织准备、宣传工作、试点工作、技术培训、资料收集与现场勘测、制定初始地籍调查技术方案。

(3)初始权属调查的工作程序:宗地权状况调查、界址调查、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

(4)初始地籍测量的工作程序:地籍控制测量、测定界址点、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5)初始地籍调查文字总结:编写初始地籍调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6)资料整理(7)档案验收6. 变更地籍调查的概念:在完成初始地籍调查之后,为满足变更土地登记和设定登记的要求,地籍工作的需要及保持地籍资料现势性而进行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娄量、质量和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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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同一权属主所有或使用不相连的两块或两块以 上的土地,则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宗地;
③如果一个地块由若干个权属主共同所有或使用, 实地又难以划分清楚各权属主的用地范围的,划为一 宗地,称为组合宗。
④对一个权属主拥有的相连成片的用地范围如果土地 权属来源不同,或楼层数相差太大,或存在建成区与 未建成区(如住宅小区);或用地价款不同,或使用年期 不同等情况,在实地又可以划清界限的,可划分成若 干宗地。
2.土地使用制
土地使用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的土地所有制下使用土地的 形式、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它表明人们怎样对土地加 以利用和取得收益。其核心内容是确定独立于土地所 有权的土地使用权,以解决土地资源的合理与有效利 用问题。
两者的关系
1.所有制是使用制的前提
2.使用制是所有制的反映和体现,是实现和巩固所有 制的形式和手段
5.争议地、间隙地、飞地的宗地划分
争议地:有争议的地块,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属主都 不能提供有效的确权文件,却同时提出拥有所有权或 使用权的地块。
间隙地:指无土地使用权属主的空置土地。
飞地:镶嵌在另一个土地所有权地块之中的土地所有 权地块。
争议地
间隙地
飞地
单独分宗
四、土地编号
1.城镇地区土地编号
通常以行政区划的街道和宗地两级进行编号,如果街 道下划分有街坊(地籍子区)就采用街道、街坊、和 宗地三级编号。如:03-05-012,表示~省~市~区 第3街道,第5街坊,第12宗地。
宗地在空间上的连续 (2)宗地的空间位置是固定的,边
地 边界,并可同时辨认出确 界是明确的
定的利用类别、质量和时 态等土地基本要素。
(3)应同时把土地的权利、利用类 别、质量和时态等土地基本要素组成
一个集合作为“同类属性”来标识宗
地的空间位置
三、宗地的划分
1、基本原则:
①由一个权属主所有或使用的相连成片的用地范围划 分为一宗地;
2.权属主不明确的土地界线调查
3.乡镇行政境界调查
4.界标的设置
六、土地权属界址的审核与调处 外业调查后,要对其结果进行审核和调查处理。
七、界址的标注和调查表的填写
八、宗地草图的绘制 1. 宗地草图的记录的内容 2. 宗地草图的特征 3. 宗地草图的作用 4. 绘制宗地草图的基本要求
2.农村地区地籍编号
农村应以乡(镇)、宗地和地块三级组成编号。其原 则同上,如:02-04-005表示~省~县(县级市)~ 乡(镇)第2行政村,第4宗地,第五地块(图斑)
五、边界类型和边界系统
1.边界类型:
①行政边界 ②地籍区或地籍子区边界
③宗地边界 ④地块边界
2.边界系统
边界系统:人们或政府管理机构通常以某种方式所承 认的界线存在形式。一般包括普通边界和法律边界。
二、调查的基本程序
拟订调查计划 物质方面准备 调查底图的选择 街道和街坊的划分
发放通知书
土地权属资料的收 集、分析和处理
实地调查
资料整理
三、权源调查 土地权属来源(简称权源)是指土地权属主依照国家法
律获取土地权利的方式。
1. 集体土地所有权来源调查

第三节 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是指以宗地为单位,对宗地的权利、位 置等属性的调查和确认(土地登记前具有法律意义的初 步确认)。 一、调查内容 (1) 土地的权属状况,包括宗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 土地时间、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土地使用期限等。 (2) 土地的位置,包括土地的座落、界址、四至关系等。 (3) 土地的行政区划界线,包括行政村界线(相应级界线)、 村民小组界线(相应级界线)、乡(镇)界线、区界线以及相 关的地理名称等。 (4) 土地的利用状况和土地级别。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宗地划分 依据宗地划分的基本原则划分 3.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划分 共有宗的概念:一个地块由几个集体土地所有者共 同所有,其间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为共有宗。共有 宗不存在国家和集体共同所有的情况。 其划分可依据宗地划分的基本原则划分 4.城镇以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的划分 依据宗地划分的基本原则划分
普通边界:主要依靠自然或人造的边界要素,依据各 地的普通规则,但没有精确的边界数据,或有 边界数据但又没有法律手续固定下来的边界。
法律边界:对人造的或自然的边界要素进行精确的测 量,获取测量数据,通过法律程序给予承认,并 在实地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边界。
六、土地权属界址的含义 土地权属界址包括界址线、界址点和界标。 界址线——相邻宗地之间的分界线,或宗地的边界线。 界址点——界址线或边界线的空间或属性的转折点。 界标——在界址点上设置的标志。
第二章 土地权属调查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 土地权属 土地的划分与编号 土地权属调查
第一节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
一、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
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 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反映因 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土地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和 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1.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拥有土地的 形式、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它表明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 的分配问题。是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4. 土地权属来源调查的注意事项
四、其他要素的调查 1 权属主名称 2 取得土地的时间 3 土地位置 4 土地所有权性质
五、界址调查
1.界址调查的指界
概念:界址调查的指界是指确认被调查宗地的界址范 围及其界址点线的具体位置。
现场指界必须由本宗地和相邻宗地指界人亲自到现场 共同指界。当由单位法人代表指界,则出示法人代表 证明。当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应由委托的 代理人指界,并出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由多个土地 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 界,并出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具体是指 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生产物、建筑物 的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
2.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并从土地上获 得合法收益的权利。 3.土地权属主 土地权属主简称权属主,也可以称作权利人,是指具有 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区域”,表明了地块在空间上的连续。 (2)地块的位置是固定的,边界是
块 如:宗地或丘、图斑、均 明确的。
质地域、基本农田保护区 (3)地块的“同类属性”既可以是
等等)
某一种属性,也可以是某一类属性的
集合。
宗地是指由权属界限封闭 (1)宗地是一个“地块”,表明了

的独立权属地段,它具有 固定的位置和明确的权利
3.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这两个名词是根据地籍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在我国地 籍管理的基层单位为县、区级土地管理部门。实际工作 中,地籍区相当于街道或乡镇,地籍子区相当于街坊或
行政村。
二、地块与宗地的定义
定义
特征
地块是指一个连续的区域, (1)地块是一个“最小的土地空间

并可辨认出同类属性的最 小的土地空间区域。(例
二、土地权属的确认方式 1 文件确认 2 惯用确认 3 协商确认 4 仲裁确认
三、土地权属的确认
1.农村地区(含城市郊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 认
一般应将依据文件确认、惯用确认、协商确认、仲 裁确认几种方式结合起来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
2.城市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城市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所有,因此,城市各权属主 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郊区集体土地除 外)。城市土地使用权主要按下列文件确认:
3.所有制为使用制服务
4.使用制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土地产权 土地产权是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
特性:排他性; 产权客体的可占用性和价值性; 需经登记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相对性。
第二节 土地权属
一.土地权属的含义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 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 权利。
对于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方法办理:
①如一方违约缺席,其界址线以另一方指定的界址线 为准确定;
②如双方违约缺席,其界址线由调查员依据有关图件 和文件,结合实地现状决定。
③确定界址线后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的业 主,并在用地现场公告,如有异议的,必须在结果送 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重新确界的申请,并负责重新确 界的费用,逾期不申请,确界自动生效。
①单位用地红线图。②房地产使用证。③土地使用合 同书。④征(拨)地批准书和合同书。⑤有偿使用合 同书(协议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⑥城市住宅 用地确权文件。
第二节 土地的划分与编号
一、土地的划分 概念:土地划分是指为了满足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所确定的 宗地所属地域上的空间层次。根据我国国情,考虑到便于 管理,划分的空间层次应于行政管理系统相一致。 1.城镇地区土地划分: ~省~市~区~街道~街坊~宗地 2.农村地区土地划分: ~省~县(县级市)~乡(镇)~行政村~宗地~地块 (图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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