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明确公路客运实施燃油附加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明确公路客运实施燃油附加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11.26•【字号】苏价服[2007]377号•【施行日期】2007.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明确公路客运实施燃油附加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7]377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各省辖市物价局、交通局:11月1日起,国家适当提高了成品油价格。
为保证公路客运正常运营,缓解燃油价格上涨对运输成本的影响,各地要根据省七部门规定对公路客运实施燃油附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燃油附加政策,由各省辖市价格、交通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公路客运开征燃油附加及实施有关扶持措施的通知》(苏价服[2006]230号)规定制定具体方案,并于11月底前出台。
二、燃油附加属票价外加价,不得随票价上浮。
燃油附加增加的收入只用于消化油价变动因素,客运站应全额结算给运输承运人。
三、农村道路客运,已由政府实施了补助,目前不实施燃油附加政策。
四、各地在组织实施燃油附加时,要做好宣传工作,注意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尽可能做到同线同价。
企业在进行价格变动时,要提前公告并做好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价格、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市场的价格监测分析,主动疏导价格矛盾。
要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切实制止搭车涨价、违反规定乱涨价等行为。
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苏价费[2007]365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365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为促进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全省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稳态工况法检测的范围及对象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7]63号文件及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966-2006)等有关规定,我省将分地区、分阶段采用稳态工况法。
第一阶段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南京市区、无锡市区、常州市区、苏州市区、江阴市执行;第二阶段于2007年12月31日起在徐州市、南通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及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所辖县(市)执行;第三阶段于2008年7月1日起在其他地区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DB32/966-2006规定范围,按照GB18285-2005中附录B的要求,对在用轻型汽油车的尾气,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中型、重型汽油车和所有柴油车的尾气检测,暂不采用工况法检测,可以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采用双怠速法和不透光烟度法。
二、收费标准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的检测机构,在同一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多个属于不同法人注册的机动车检测场站开展社会化检测尾气服务的,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开展稳态工况法、双怠速法、不透光烟度法检测机动车尾气的地区,必须执行以下规定:1、采用稳态工况法对轻型汽油车尾气进行检测的,委托省辖市价格部门在不超过65元/车次的规定范围内,参考各类检测机构的社会平均检测成本,制定具体试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试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1.08.17
•【字号】苏交执法函〔2021〕102号
•【施行日期】2021.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
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完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相关规定,经研究,对《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苏交执法〔2020〕17号)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原第七条第一款调整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将本辖区查处的未取得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件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违法违规信息(当事人、车牌照、车牌颜色、违法处罚案由、违法时间)转报至省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经审核后统一抄送江苏联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由江苏联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列入江苏联网高速公路稽核名单。
”
二、原第十一条调整为“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重新抄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及时抄告纠正,同时抄告给江苏联网高速公路运营管
理单位,移除稽核名单。
”
三、调整后的《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交执法函〔2021〕102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17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及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交科教发[2003]14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车型分类,鼓励发展高效运力,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全省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二、适当降低我省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一)正常车辆与超限车辆判别标准计重收费货车是否超限按照总轴限(或总质量限)来判别。
当车辆总轴重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轴限和总质量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1、总轴限判别标准。
总轴限标准根据不同货车的轴、胎型按照以下轴限标准计算: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7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苏价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规[2012]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交通运输局、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为规范政府制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结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及《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监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实施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收费公路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核定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是指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包括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三条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苏价规[2013]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4.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7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为加强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于2011年制定了《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1〕7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试行以来,对保障全省道路安全畅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试行期间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含桥隧),下同)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由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救援服务收。
江苏省委农工办、省农林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江苏省委农工办、省农林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农市[2005]1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农林厅江苏省公安厅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5.07.03【实施日期】2005.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委农工办、省农林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市[2005]12号)各市、县(市、区)委农工办(扶贫办)、农林(农业、林牧渔业、多管、林业)局、交通局、公安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05]1号)精神,结合今年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江苏省绿色通道通行证申领表(格式)江苏省委农工办江苏省农林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安厅2005年7月3日附件1:为促进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业产业运行效率,决定2005年继续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苏中、苏北及茅山老区开辟农产品“绿色通道”,采取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形式,对持证车辆除高速公路外免收过路费,以降低运输成本,确保运输畅通,扩大农产品销售。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通行证》的发放范围及数量1.《通行证》的发放范围保持不变,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苏中、苏北各县(市)及茅山老区。
2.《通行证》发放数量暂定为:苏中、苏北每县各25张,茅山老区每乡2张,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家5张。
二、《通行证》的申领及审批1.申领通行证时,须出示车辆行驶证原件、车主身份证原件,龙头企业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并提供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及车辆5寸照片(须有清晰车牌号及全部车貌)、联系方式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并如实填写《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证申领表》(见附件1)。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省交通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来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原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和统一,现将《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所有公路包括跨江桥梁。
原《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苏价费[1998]50号、苏财综[1998]25号、苏交公(1998)11号,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以及各高速公路、跨江桥梁执行的其他赔(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公路赔(补)偿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苏公厅[2005]355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苏公厅[2005]355号2005年6月28日)各市、县公安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会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8号)精神,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广为张贴,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并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通告如下:一、严禁无证运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同时配备驾驶人和押运员,驾驶人和押运员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运输剧毒化学品必须申领公路运输通行证,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严禁使用不合格车辆、容器。
运输车辆及其容器、包装和槽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规定安装或喷涂警示标志、告示牌、“毒”、“爆”文字,粘贴反光带,配备通讯工具,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
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在我省道路上行驶。
三、严禁疲劳驾驶。
运输车辆必须有计划的选择安全地点,安排途中休息,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
四、严禁有险不报。
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危险品泄漏或者其他险情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有条件的应当迅速驶离人员密集地区,并迅速如实向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报告车辆位置、危险品名称、危险特性、装载质量等情况。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4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通
知苏交规〔2024〕4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2024年3月26日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内河航标管理,充分发挥航标的助航作用,保障航道通航,推动水运江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9页(P38-4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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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第3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结合本地本部门执法实际,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加大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公路管理、航道管理、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管理以及港政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江苏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14•【字号】苏公通[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苏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苏公通[2006]52号2006年3月14日)各市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为切实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为切实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一、严格车辆检验标准。
从事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和有关行业标准。
对擅自改型改装的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责令其恢复原状,经营者未恢复原状的,不得从事营运。
二、加强重点车辆监督管理。
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公安部门应收缴牌证,并监督解体,交通部门应收缴营运牌、证。
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应依法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
车辆逾期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或制动、轮胎及安全设备(含安全门、灭火器等)等不合格的,不得载客出站和上路行驶。
三、统一车辆标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3.06•【字号】苏交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3〕1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省市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规范有序开展工作,保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3月6日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及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或者核准并由本省组织建设的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质量为本、预防为主、依法依规、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并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苏交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规[2018]4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省政府有关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要求,规范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制订了《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2018年6月25日附件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省政府有关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要求,规范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包括:(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吊销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苏交法[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交法[2007]91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经5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单位要把《规范》印发给每一个执法人员,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认真学习,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能熟悉掌握《规范》的各项要求,并按《规范》的要求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自身执法行为。
同时各地各部门还要加强《规范》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推进《规范》的贯彻执行。
省厅也将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规范》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第三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执法人员着装、礼仪及语言规范第一节着装规范第五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颁布《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颁布《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苏价服[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颁布《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9]115号)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单位: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经一年试行,社会反映良好,为规范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服务者和被服务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予颁布正式实施。
二00九年四月三日注:1、作业里程不足1公里按“四舍五入”取整,以公里计价。
收费尾数实行2.5元以下舍,2.51-7.50元归5元,7.51元-9.99元进10元。
2、作业里程是指:清障车辆将故障车辆从故障发生地拖达指定地点的里程,最大计费里程不得超过50公里。
故障车主有特殊要求(送市内维修厂、4S店等),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3、对请求清排障救援,清排障车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要清排障服务时,按相应车型基价标准的50%收费。
4、发生机械故障(跨江大桥与隧道除外)且能在半小时之内排除的车辆(夜间除外),同时对能自行驶离发生事故地点不致影响道路交通的,不得强行清排障收费。
5、如果清障车同时发挥了吊车、牵引等两项以上功能的,按拖车标准收费,且吊车费用减半收取。
6、车辆抢修、货物保管、转运等劳务性服务费,按照行业定额标准或当地实际水平,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江苏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火灾损失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火灾损失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9.10.13•【字号】苏价证[2009]323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火灾损失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苏价证[2009]323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公安局:近年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和统计一直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难点,尤其是一些受灾户较多的市场火灾,由于火灾的灭失性,受灾户对火灾赔偿和善后的过高期待,虚报财产数量和等级等,导致火灾损失难以核定。
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将原“核定火灾损失”任务改为“统计火灾损失”,并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 进一步明确了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方面的合法作用。
为了加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鉴证行为,保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作如下规定:一、本通知所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依法对火灾所涉及的、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各类损失财产的价格实施鉴定和认证。
二、火灾发生后,凡初步测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可能超过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即50万元的,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并作为办理火灾刑事案件的依据。
对初步测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虽达不到50万元,但确认火灾损失难度较大或涉及受灾单位较多的,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综治办、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住房和城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综治办、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发布部门】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综治办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8.24【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综治办、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公安局、综治办、交通运输局、城乡建设局(委):为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动态社会治安新形势,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能力水平,根据中央、省部系列部署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省公安厅、综治办、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在深入调研并充分征求各地各部门、相关专家和运营企业等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综治办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24日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第一条为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能力和水平,防范恐怖袭击和个人极端暴力等案(事)件发生,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由公共电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方式组成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不包括出租汽车。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单位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综治、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规划设计、验收评估、指导监督、安全检查等职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各项工作。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完善计重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完善计重收
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3.12.27
•【字号】苏价服[2003]450号、苏财综[2003]160号、苏交财[2003]89号•【施行日期】2003.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完善计重收费有关
政策的通知
(苏价服[2003]450号、苏财综[2003]160号、苏交财[2003]89号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高速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
自12月9日我省正式实施计重收费以来,总体来情况是好的,对遏制超限运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得到了大部分司机的理解与认可。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有部分车辆,特别是大型车辆增加负担较多,为减轻车主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12月28日起对通过高速公路和江阴长江大桥车辆的费率应当给予优惠,具体标准如下:
一、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计费;10吨至40吨的0.09车辆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5元/吨公里;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5元/吨公里计费。
二、江阴长江大桥收费站:基本费率为6元/吨车次。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车辆按6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6元/吨车次公里线性
递减到3.6元/吨车次;大于40吨的车辆按3.6元/吨车次计费。
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苏通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苏通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苏价服[2008]168号、苏财综[2008]35号、苏交财[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苏通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8]168号、苏财综[2008]35号、苏交财[2008]25号)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第417号国务院令)及《省政府关于同意苏通长江公路大桥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08]21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核准,决定对苏通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苏通大桥,下同)开征车辆通行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征站点、站名同意苏通大桥跨江大桥及南北岸接线设苏通大桥南、苏通大桥北2个主线收费站,常熟开发区、南通开发区、竹行3个匝道收费站。
以上收费站点,从通车之日起实施收费。
二、收费范围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苏通大桥跨江大桥及南北岸接线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免交通行费车辆以外,凡准许通过苏通大桥跨江大桥及南北岸接线的车辆,均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计收,具体车型划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附表四。
货车分类一律按出厂核定的载重吨位分类,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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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价规[201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1.07.11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1]7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对于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含桥隧),下同)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