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司法解释
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适⽤法律的规定有哪些《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规定了有关性侵害未成年⼈的法律适⽤,那么《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适⽤法律的规定有哪些?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适⽤法律的规定有哪些《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三、准确适⽤法律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是不满⼗四周岁的幼⼥,⽽实施奸淫等性侵害⾏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是幼⼥。
对于不满⼗⼆周岁的被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是幼⼥。
对于已满⼗⼆周岁不满⼗四周岁的被害⼈,从其⾝体发育状况、⾔谈举⽌、⾐着特征、⽣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实施奸淫等性侵害⾏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是幼⼥。
20.以⾦钱财物等⽅式引诱幼⼥与⾃⼰发⽣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被他⼈强迫卖淫⽽仍与其发⽣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21.对幼⼥负有特殊职责的⼈员与幼⼥发⽣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四周岁的未成年⼥性负有特殊职责的⼈员,利⽤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孤⽴⽆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就范,⽽与其发⽣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2.实施猥亵⼉童犯罪,造成⼉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百三⼗四条或者第⼆百三⼗⼆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百三⼗四条或者第⼆百三⼗⼆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罪定罪处罚。
23.在校园、游泳馆、⼉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在场,不论在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百三⼗六条第三款、第⼆百三⼗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强制猥亵、侮辱妇⼥,猥亵⼉童。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总体要求,并就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这对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意见》,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和过程、制定原则及主要内容予以说明。
一、制定《意见》的背景和过程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其中十四周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和谐,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未来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日臻健全,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易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现象突出,这也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
在我国,近年来,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虽然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是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去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就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重点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成立调研课题组,向全国各级法院征集近年来审结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300多件及调研报告数十篇,先后在江苏、浙江、福建、青海、吉林、北京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召开研讨会,听取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部分省市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意见,全面收集了解情况,包括其他国家和地区惩治性侵害犯罪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有益经验和举措,对法律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
法律案例分析猥亵(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一起猥亵儿童案件的报案。
报案人系一名10岁女孩的母亲,称其女儿在上学途中被一名中年男子猥亵。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经过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抓获。
二、案件事实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刘某,男,40岁,已婚,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8年5月某日,刘某在下班途中,遇到10岁女孩小芳(化名)。
刘某以帮助小芳找家长为由,将小芳带到一偏僻处,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
案发后,小芳的母亲发现女儿情绪低落,经过询问,小芳才道出实情。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身份。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以帮助小芳找家长为由,将小芳带到偏僻处,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具体表现为:(1)犯罪手段恶劣:刘某以帮助小芳找家长为由,将小芳带到偏僻处,使小芳无法及时获得救助。
(2)犯罪对象特殊:刘某针对的是一名10岁儿童,属于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
(3)犯罪后果严重:刘某的行为对受害者小芳的心理、生理造成了严重伤害。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刘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件启示1. 加强法制教育:学校、家庭、社会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能够及时报警、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司法解释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一经发现的话,行为人需要承担5年以上的刑事责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上的,如果说还没有满14周岁的话,一律按照强奸罪论处,法律后果将更为严厉。防范犯罪活动伤害未成年人,是需要社会各界不断努力的。以上这些就是为你辩护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为你辩护网刑事律师。
生活中,其实任何针对儿童的犯罪都是不值得原谅的,我国法院也一般都会严格的惩治这些人。比如说最近频发的猥亵儿童的犯罪活动,由于儿童的性知识相对缺乏,使得犯罪嫌疑人肆无忌惮的对儿童做这种道德、法律所不耻的犯罪行为。下面就由为你辩护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猥亵儿童罪的后果是怎样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猥亵儿童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问题中,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介绍,针对此类犯罪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制定本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司法解释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
例如,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等。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同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等特点,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
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
针对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司法解释明确,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何莉表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强制猥亵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强制猥亵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强制猥亵不同于强奸,这个行为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女性,同样行为人也不仅仅限于男性。
在我国,要是强制猥亵他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的,那么就要受到刑事处罚。
为此,我国有专门的强制猥亵罪司法解释,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司法解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相关阅读:强制猥亵罪构成要件客观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
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
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对于“暴力”的定义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
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儿童性侵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儿童性侵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更破坏了家庭和谐,破坏了社会风气。
因此,对儿童性侵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对于保护儿童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概念、法律特征、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概念儿童性侵是指行为人利用儿童的身心特点,采取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对儿童实施性侵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儿童性侵行为包括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儿童罪等。
三、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儿童性侵案件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多为成年人,被害人多为未成年人。
2. 犯罪特征:儿童性侵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儿童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扰乱社会秩序。
3. 侵害对象特征:儿童性侵案件的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他们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容易受到伤害。
4. 犯罪手段特征:儿童性侵案件犯罪手段多样,包括暴力、胁迫、诱骗等。
四、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儿童性侵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具体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 民事责任:儿童性侵案件被害人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3. 行政责任:对于儿童性侵案件,相关部门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五、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保护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儿童性侵案件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儿童权益。
3.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儿童性侵案件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医疗救治等救助服务。
4. 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儿童性侵案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儿童性侵问题的认识,共同维护儿童权益。
什么是猥亵罪,猥亵罪判几年
什么是猥亵罪,猥亵罪判几年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对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猥亵情节恶劣或聚众或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对于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喜欢看新闻或法治节目的朋友肯定都对猥亵这个词不陌生,不太清楚的人很可能将其与强奸混为一谈,其实不然。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那么猥亵罪到底会判几年呢?猥亵罪的定义: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
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
但是对男童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猥亵罪的判刑:对于构成猥亵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如下:(一)对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对于猥亵他人情节恶劣或者聚众或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对于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此处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猥亵行为会对受害人的身心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所以如果在自己身上或周围人身上发生了猥亵行为,一定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使猥亵行为实施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猥亵罪有了一定的了解,不过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区分猥亵罪和一般猥亵或强奸罪,这就需要好好理解猥亵罪的定义,关于猥亵罪的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的,可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13岁男孩猥亵幼童如何处罚
13岁属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如果未满16周岁,即使猥亵儿童也只是派出所进行罚款教育,毕竟未成年,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最多就是拘留罚款,至于多少就要按当地经济情况而定。
未成年人猥亵儿童的,年满十六周岁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涉嫌猥亵儿童罪,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讨论:1、已满十六周岁的,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只要犯罪,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犯的罪不是这八种类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未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成年人,即使猥亵儿童也只是派出所进行罚款教育,毕竟未成年,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最多就是拘留罚款,至于多少就要按当地经济情况而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条文释义本条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流氓罪分解出来的一个单独的罪名。
从多年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流氓罪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在实际掌握上任意性较大。
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总结多年司法实践的情况,将流氓罪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分解为几个不同的罪名,在罪状的表述和量刑上也作了不同的规定,既增强了相关条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又防止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扩大。
本条规定的犯罪属于其中之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依照本款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论猥亵儿童案中强奸罪(未遂)的认定
-1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7月可以认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情节恶劣”+四、被害人是特殊脆弱人群,可以认定为“其他恶劣情节”在“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中,被害儿童仅有9岁,属于不满12周岁儿童。
根据两高两部《性侵未成年人意见》第25条规定的七种从严情节之(4),不满12周岁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这四类未成年人属于“特殊脆弱群体”,被告人以这四类群体作为行为对象的,需要对其从严处罚。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可以成为猥亵儿童的被害人,但不满12周岁的儿童具有特殊的脆弱性,因此,在不满14周岁的基础上,一旦被害人不满12周岁,就可以将此“年龄要素”进一步认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情节恶劣”,从而对被告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的年龄区间可以分为不满14周岁和不满12周岁,对于不满12周岁的特殊脆弱群体加强保护,从而从严从重处罚被告人,这并不违反重复评价原则,反而体现了中国对于特别年幼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折射出来一个重要问题,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量刑畸轻,这个问题不是出在刑事立法上,也不是出在司法解释上,而是出在司法认定上。
立法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这类抽象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本来就是立法者为了避免遗漏应当导致法定刑升格的各种情节,尤其是立法者在具体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中没有详尽列明的其他情节而设置的,中国《刑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的“有其他恶劣情节”属于局部的“兜底规定”,是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的适当补充。
对于这类抽象的升格条件,不需要修改立法,不需要出台司法解释,而需要审理法院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进行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抽象的升格条件“具体化”或者“明确化”,本来就是审理法院的司法任务。
笔者认为,至少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改变以往过分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切实落实“情节恶劣”这类抽象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司法适用+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20.0311论猥亵儿童案中强奸罪(未遂)的认定王海涛(0京航空航天大学(学y,0京100083)在“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并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该判决宣告后,民意鼎沸,公众普遍质疑一审法院的量刑过轻,有轻纵被告人、弱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之嫌。
猥亵女童行为的刑法定性
猥亵女童行为的刑法定性陆一敏*【内容摘要】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概念同行政法具有同一性,其外延范围除传统意义上的性交行为外,还包括类似性交的单方性器官接触的进入式以及接触式性活动;强“奸”行为则仅指向两性性器官进行接触的性交行为。
我国刑法通过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有区分地对性侵害行为进行规制,“奸”与猥亵行为共同组成了侵犯性权利的行为合集,“淫”的行为外延则由“奸”所指向的传统性交行为以及猥亵中的一部分单方面性器官接触的性活动行为方式组成,在立法方式上“淫”并不存在与之相应的其他行为方式,使得“淫”的范围较之“奸”更广。
民意普遍支持的将猥亵女童行为定性为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观点错误地混淆了“淫”和“奸”的差异,将单方面进行性器官接触的“淫”的行为错误地归入“奸”指向的性交行为之中,情绪性地强行扩大了“性交”的含义。
应慎重对待非理性民意,杜绝情绪性司法。
【关键词】卖淫强奸猥亵儿童罪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情绪性司法2019年7月上海市普陀区的一起猥亵女童案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有报道称该案被猥亵女童经验伤阴道有撕裂伤。
民意则普遍认为,受侵害女童的关键私密部位受到严重伤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实施实质的性侵行为都应当以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从重处罚,若仅以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将造成重罪轻判的后果,恐难服众,该观点同样得到了一部分法律研究者的回应与认同。
对此观点,笔者不能苟同。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错误地混淆了“淫”和“奸”的差异,将卖淫嫖娼行为中的“淫”同强奸行为中的“奸”进行等同理解,故在对行为进行定性时将超出强“奸”外延的猥亵行为纳入了强奸罪的规制范围。
猥亵女童行为固然可以列入卖淫嫖娼中“淫”的范围,但不应情绪性地归入“奸”的范畴以奸淫幼女定性从而强行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
笔者文通过对“淫”与“奸”内涵及外延的厘清,明确猥亵儿童罪以及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所侵犯的不同客体及各自的适用范围,从而对性侵害女童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定性。
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
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
猥亵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受害儿童带来了极大的
身心伤害,对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对猥
亵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必须严格,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
节进行综合考量。
如果犯罪行为属于轻微猥亵,如言语上的侮辱或
者轻微的身体侵犯,可以考虑以拘役或者管制进行惩处。
而如果犯
罪行为属于严重猥亵,如实施性侵犯或者长期性侵未成年人,应当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和惩罚。
其次,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标准,还应当考虑到犯罪的后果
和影响。
猥亵儿童罪不仅侵害了受害儿童的人身权利,还可能给受
害儿童带来长期的心理创伤和身体伤害。
因此,对于猥亵儿童罪的
犯罪后果和影响应当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适当的刑罚程度。
此外,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标准,还应当考虑到犯罪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猥亵儿童罪不仅损害了受害儿童的合法权益,
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对于猥亵儿童罪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应当进行科学评估,以确定适当的刑罚力度和程度。
总之,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应当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公正为原则,依法依规进行量刑裁定,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猥亵儿童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共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指引。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跟上,2020年底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正案是在立法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它紧紧围绕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实现、保障改革开放成果和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要求,对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实践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规范调整。
全文共48个条文,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进一步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近年来,一些突发重大案件引发全社会热议,需要刑法及时作出反应。
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权益保护作出了全新规定,在总则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分则中对性侵、猥亵儿童犯罪作了修改;又如,健全了冒名顶替接受高等教育、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犯罪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体现了对社会秩序的有效保护。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在民事、经济、行政等领域的立法节奏,这些法律规定了大量“合法”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出于保障社会秩序的需要,把其中一些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此次《修正案》与相关部门法相衔接,严密了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保护。
比如,与民法典相衔接,增设了高空抛物、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等犯罪;又如,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等部门法相协调,对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构建更加完备的社会秩序法律保护体系。
三是进一步体现了刑事法律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同步。
立法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犯罪及时回应,比如,明确将基因编辑和兴奋剂违规等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
同时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方面,《修正案》48个条文中有10个条文涉及相关金融犯罪的修改,比如,细化了对证券犯罪的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的刑罚结构作出相应调整等。
猥亵儿童罪立案标准
猥亵儿童罪立案标准猥亵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对于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需要严格规定,以保护儿童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国对于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需要考虑到猥亵行为的客观性和主观性。
客观上,猥亵行为应当是对未成年人进行非法侵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性侵犯、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
主观上,猥亵行为应当是有意的、故意的行为,即犯罪嫌疑人对其行为是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其次,对于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需要考虑到猥亵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
猥亵行为应当是严重的,即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或者严重影响。
同时,猥亵行为的影响程度也应当是显著的,即对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学习、社交等方面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再次,对于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需要考虑到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
猥亵行为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的证言、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同时,证据应当是确凿的,即能够充分证明猥亵行为的发生和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最后,对于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法律的适用。
猥亵行为应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同时,法律应当得到适用,对猥亵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总之,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应当是严格的、公正的、合理的,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只有通过严格的立案标准,才能有效地打击猥亵儿童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猥亵儿童罪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猥亵⼉童罪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猥亵⼉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性欲为⽬的,⽤性交以外的⽅法对⼉童实施的淫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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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童罪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我国暂时没有制定猥亵⼉童罪司法解释的内容,但是在刑法中有相关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七条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据此,猥亵⼉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第⼀,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童的⾝⼼健康和⼈格尊严。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包括男孩和⼥孩。
第⼆,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以刺激或满⾜性欲为⽬的,⽤性交以外⽅法对⼉童实施的淫秽⾏为。
猥亵的⼿段如抠摸、⾆舔、吸吮、亲吻、搂抱、⼿淫、鸡奸等⾏为。
第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第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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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犯罪的特点与刑法适用--基于对389例一审判决的分析
①猥亵儿童的犯罪主要适用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涉及个人隐私,根据法院惯例,并不是所有的文书都会上网,采样只包括上网案例。
在2018年7月以裁判日期2017-01-01TO 2017-12-31、基层法院、一审、猥亵儿童罪为关键词搜索得到上述案例。
猥亵儿童犯罪的特点与刑法适用———基于对猿愿怨例一审判决的分析邢红枚摘要:对2017年389份猥亵儿童罪的一审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猥亵儿童的犯罪人年龄分布广,犯罪手段多样。
犯罪人与被害人大多是熟人关系,被害人家长防范意识差。
猥亵儿童犯罪后果严重,量刑并未体现从严处罚的刑事政策。
司法实践中对于加重处罚的情节认识模糊,对“在公共场所当众”和“其他恶劣情节”的认识不统一。
建议参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认定恶劣情节,慎用被害人谅解和对年满75周岁老年人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关键词:猥亵儿童;在公共场所当众;恶劣情节DOI:10.13277/ki.jcwu.2019.03.003收稿日期:2019-03-18中图分类号:D924.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98(2019)03-0023-07作者简介:邢红枚,女,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女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100101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法学会自选课题项目“线上猥亵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 (2018)D46。
猥亵儿童的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挑战社会的道德底线,社会关注度较高。
但由于该类犯罪涉及个人隐私,属于不公开审理范围,曝光率远低于实际案发情况。
以往的定量研究主要集中在此类犯罪的特点和犯罪预防,对刑法适用的统计分析较少。
随着自媒体的普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猥亵儿童犯罪的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刑法适用出现了新的难题。
为了了解当前猥亵儿童犯罪及判决的最新情况,笔者从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下载了2017年猥亵儿童罪的一审判决书①,获得来自全国25个省(市)的有效判决书389份,根据系统自动排序对判决书进行编号并对其中犯罪的基本信息进行摘录后,用SPSS19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对判决书中涉及猥亵儿童罪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猥亵儿童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猥亵儿童罪一、猥亵儿童罪1.猥亵儿童罪行为对象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含男性对男童、女童,女性对男童、女童。
在男童和女童之间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儿童和已满14周岁的人之间出现认识错误的,可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
2.猥亵儿童罪:独立罪名,按照强制猥亵、侮辱罪规定的法定刑以及加重情节从重处罚。
猥亵的含义具有相对性:女童假如发生狭义性交行为成立强奸罪;男童则包括狭义的性交行为。
3.猥亵:是指针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被害人性的羞耻心,侵害被害人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被害人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该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迫使被害人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强迫被害人自己实施猥亵行为;强迫被害人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4.猥亵儿童罪想象竞合按照故意犯罪的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象是或者可能是儿童;猥亵儿童致人轻伤以上结果,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5.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应依法从严惩处:对未成年人负有特别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进入未成年人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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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认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
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
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第一百一十二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