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章:危害公共安全罪8.29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报告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目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认定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1)犯罪目的不同 (2)犯罪手段和危害结果不同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目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 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的犯罪
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主体:主要是交通运输人员,但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成为本
罪主体 2.客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危害结果 3.主观:过失
司法考试题
• 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 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 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 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 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 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二)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2.主观上: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予以制
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一)概念
• 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销售为目的非法制造、销 售枪支的行为。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机关的警察、
法院司法警察、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
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
关于广西都安“8·29”特大交通事故的批复
关于广西都安“8·29”特大交通事故的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上报都安瑶族自治县“8·29”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桂政报一、1997人的特第34号理不到位,肇事路段存在不安全隐患。
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请按监察部对你区监察厅关于广西都安“8·29”特大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解见的批复办理。
请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上报都安瑶族自治县“8·29”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桂政报[1998]100号)国务院:1997年8月29日13时左右,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乡个体营运工商户李高雇请36人死亡,90.91瑶族自治县“8·29”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报告无原则异议。
现将调查报告上报,如无不妥,请审批结案。
附件:一、关于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8·29”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二、自治区“8·29”都安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名名单(略)三、自治区“8·29”都安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略)附件一:关于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8·29”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1997年)20公里补偿费34号令规定,自治区有关部门派人组成“8·29”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在河池地区行署和都安瑶族自治县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核实和补充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概况及采取的措施(一)事故概况1997年8月29日l0时30分,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乡个体户李高雇请的驾驶员莫鄂人(含驾驶、红宜线上乘客(二)龙堂、都安瑶族自治县县委书记韦志鹏、代县长覃福珠、副县长谭友权、公安局长卢治松、副局长匡佰彪、副政委罗朝华等负责人带领有关人员分别于当天赶赴现场,参加现场指挥疏导和抢救工作。
《危害公共安全罪》课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
恐怖袭击
2015年某城市爆炸案,导致多人 死亡,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
暴力犯罪
2020年某地爆发大规模骚乱,导 致公共财产破坏和人员伤亡。
破坏公共设施
2018年特大桥梁破坏案,导致交 通瘫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防与打击
1 加强监控和警力
2 加强宣传和教育
3 加强国际合作
3
宣传社会和谐
强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树立正义和法治观念。
结论+问题解答
结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需加强预防 和打击。
问题解答
解答观众可能提出的问题,促进更深入的交流和理 解。
增加监控设施和警力部署, 加大对潜在威胁的排查和 打击力度。
提高公众对公共安全的认 识,加强安全知识的普及 和宣传,提升全民安全意 识。
加强国际间的情报交流和 协作,形成打击犯罪的合 力。
公众教育和意识提高
1
犯罪害人图
展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引起公众关注和警惕。
2
警示教育活动
组织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了解和认识。
《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课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采取危害手段,直接危害或者引发对公共安全的严 重危害的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和概述
定义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概述
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恐怖袭击、暴力犯罪、破坏公共设施等多种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罪名
恐怖袭击
制造爆炸、杀人、劫持,以恐 怖手段威胁社会安全。
暴力犯罪
伤害他人,制造社会恐慌和紧 张氛围。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公共设施、设备的犯罪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
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帮助恐怖活动罪
指帮助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恐怖活动相关犯罪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自然灾害)
指故意以自然灾害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故灾害)
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改造情况依法减刑。
05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防与打击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如法律讲座、普法宣传活动等,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宣传法律法规
让公众认识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强调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量刑标准
处罚原则
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主刑与附加刑的适用。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情节较轻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缓刑与减刑的适用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情况下不适用缓刑。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加强国际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信息。
信息共享
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联合行动,共同防范和打击跨国犯罪。
联合行动
加强国际合作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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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强调的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只强调对特定个体的危害。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罪名,旨在惩治犯罪行为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危害和破坏。
本文将介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内容和判定标准。
罪名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犯罪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或暴力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2.危害重要的政治、经济、科技或文化设施3.危害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4.实施恐怖活动等根据上述行为的情况和造成的后果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罪名和量刑标准。
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罪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罪是指犯罪人毁坏、损毁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公共交通工具、设施及其配套设备的行为。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地铁、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建设工程。
这种罪行非常危险,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为一旦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出现故障,会给乘客和周围群众带来极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犯罪人应当承担其犯罪行为导致的一切后果,同时也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若罪行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人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危害重要设施罪危害重要设施罪是指犯罪人通过破坏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国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破坏国家、社会重要设施的行为。
这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站、水坝、油气管道、通信设施、交通枢纽、政府机关、公共卫生设施、文化设施等。
危害重要设施罪的后果极为严重,犯罪人有可能会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和生命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这种罪行,我国刑法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犯罪人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危害公共场所罪危害公共场所罪是指犯罪人毁坏、损毁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公共场所和场馆的行为。
公共场所是指城市、乡村、流动人口聚居区、旅游景区、商场、医院等类似场所。
公共场所是社会生活必需,在现代社会中,不仅为人们提供了物质和精神的需求,同时也是社会交往和文明素质提高的场所。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行为人的故意性、行为的多样性 以及刑罚的严厉性等特点。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 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爆 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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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破坏易燃易爆设 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易燃 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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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 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 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故 意为之。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 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 行为,如拆毁、损坏、 割断等,导致易燃易爆 设备无法正常运转,可 能引发火灾、爆炸等危 险。
故意实施;
客观上实施了放火行为,即 使用明火或其他方法使物体
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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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即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
生命、财产安全。
失火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定义:失火罪是指因过失而引发火灾,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即威胁到 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客观上实施了引发火灾的行为,即使用 明火或其他方法使物体燃烧;
构成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 共安全;
爆炸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等。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爆炸 行为,针对不特定多数人 ;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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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破坏交通工具罪 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 车、电车、船只、航空 器等交通工具,足以使 它们发生倾覆、毁坏危 险,危害公共安全的犯 罪。
刑法解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素与处罚
刑法解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素与处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罪名,主要用于对那些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本文将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素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两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素包括行为、结果和主观要素。
行为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通常指以下几种行为:制造、故意放火、爆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
这些行为的共同点在于都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和潜在危害。
结果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结果非常重要,主要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公共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等。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害程度的高低往往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直接关系。
主观要素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涉及故意犯罪,即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恶意是构成犯罪的关键要素之一。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也相应进行了明确。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分为三个程度:轻、中、重。
轻度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或者罚款;中度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则可能涉及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重度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则通常为无期徒刑、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程度一般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来评判。
如造成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以及对公共秩序造成极大干扰等,则会被认定为重度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未满18周岁犯罪嫌疑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也会进行相应的优待和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其未成年人的身份和心理状况,通过教育和改造来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
总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类严重罪行,对于这类罪行的处罚应当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
通过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素和处罚的解读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这一罪名的涵义,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doc
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会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
,顾名思义,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那么,究竟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又有哪些呢?下面,请您随我们来看看具体内容。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二、犯罪构成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
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
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凡达到、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
“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
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
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
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3)投放危险物质罪: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B、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1)破坏交通工具罪:注意:这里的交通工具指,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2)破坏电力设备罪:危险犯、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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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行为: (1)户外私拉电网; (2)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3)驾车冲撞人群; (4)向人群开枪扫射; (5)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6)醉酒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 (7)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暴力袭击; (8)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器材; (9)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 (10)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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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
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
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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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罪危害的“特定”而 言。譬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类犯罪的特点:
(1)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
(1)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因此,既遂与未遂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发生了公共危 险。
(2)放火罪的既、未遂有不同学说(点火说、独立燃烧说、烧毁说),我国 多采纳 “独立燃烧说”。
2、放火焚烧自己财产的行为定性: (1)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是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目的,例如为诈取 保险金、杀人等,则成立其他犯罪。 (3)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不特定” 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结 果)不确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 以实际控制。
危害公共安全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案例篇一: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1、张某等放火、保险诈骗案1997年8月29日,张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自己经营的矿山物资供应商店虚报82万元投入保险。
张某为获得巨额保险金,产生放火制造保险事故的恶念。
于是,张某于同年12月10日购买了10个塑料桶,雇出租汽车将150余千克汽油运回商店,并购买了500个塑料袋等,为放火作准备。
12月12日晚,张某同其兄张甲,将汽油和其他作案工具搬运到自己商店的天棚上,准备制造商店失火被烧毁的假象。
张某、张甲把汽油在商店天棚各处洒放好,剩下的一部分则洒在商店的货物上。
12月13日凌晨时许,张某将商店天棚上的汽油点着,商店开始燃烧,因火势很大,将与商店相连的市建设银行新兴办事处也一并烧着,并当场烧死办事处工作人员和警卫4人,烧伤2人(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和张甲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张某和张甲二人构成何罪?2、徐某失火案徐某于1993年5月21日晚19时许,前往金华市床单总厂集体宿舍2单元101室找女工朱某玩,朱当即表示当晚要上夜班需休息并要徐某回去。
徐某以抽完烟再走为由,仍站在一边抽烟。
抽完烟后有连续点燃两根火柴,放在口中玩耍。
当点燃第三根火柴时,徐某发现朱某床上的蚊帐内叮有蚊子,即用点燃的火柴烧烫蚊子,结果引燃了蚊帐。
徐某一边惊呼“着火了”,一边用手扑火,但未扑灭,火势迅速蔓延。
已就寝的女工朱某、叶某、樊某听见呼叫声后即逃离寝室,而同寝室已熟睡的女工施某却被大火烧伤身体后才惊醒,跳下床逃离火口。
后经群众和消防队奋力扑救,才将大火扑灭,施某被送到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
经法院鉴定,施某面部、颈部、双上肢、背及双膝关节已烧成二度至三度烧伤,面积达38。
其中三度烧伤为15,属重伤。
由于失火,造成烧毁价值人民币5630余元财产的后果。
案发后,徐某在亲属陪同下,于1993年5月25日下午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已赔偿经济损失6100元。
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三:投毒罪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
某女子因不满丈夫外遇,在丈夫的饮料中投毒,导致其死亡。
案例分析
该女子的行为已构成投毒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法院在审判时会考虑其犯罪 动机、手段、后果等因素,依法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
案例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
某男子在地铁上持刀砍伤多名乘客,造成社会恐慌。
案例分析
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法院在审判时会考虑其犯罪性质、情 节、后果等因素,依法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性 相当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二:爆炸罪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
某恐怖组织在城市中心放置炸弹 ,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案例分析
该恐怖组织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法院在审判时会考虑其犯罪性质 、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法进行 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 定,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爆炸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协作水平。
06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
案例一:放火罪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
某男子因个人恩怨,在居民楼内纵火,导致多人死伤和财 产损失。
案例分析
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法院在审判时会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因素, 依法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 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危害公共安全罪要判多少年
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危害公共安全罪要判多少年有些⼈会把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侵犯⼈⾝权利的杀⼈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致看待,其实它们还是有很⼤不同。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接下来店铺⼩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解说对于这⼀类的犯罪怎么判刑、判多少年。
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危害公共安全罪要判多少年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中规定了很多罪名,不同的情况处罚的标准不同。
《刑法》第⼀百⼀⼗四条【放⽕罪】【决⽔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决⽔、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五条【放⽕罪】【决⽔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决⽔、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法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罪】【过失决⽔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百⼀⼗六条【破坏交通⼯具罪】破坏⽕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以使⽕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其他破坏活动,⾜以使⽕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条【破坏电⼒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燃⽓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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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b、从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看,其危 害结果是否能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c、犯罪对象的具体状况、行为主体 的动机 2.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 安全的行为 (过失)结果犯、(故意)危险犯
3. 犯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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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刑罚 最高法定刑:死刑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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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 危险犯、作为与不作为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甲为杀害乙,将砒霜投放到单 位食堂的饭菜内,甲的行为( )。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故意杀人罪 C.不构成犯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
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 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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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1.甲家一只箱子和若干财物被盗,箱子 在附近的公共垃圾桶中被找到,里面的东 西原封未动。甲认为是窃贼所藏,日后必 来取。遂产生报复窃贼的念头。把箱中物 品取出,装入一拉发的爆炸雷管,放于原 处。后一清洁工清除垃圾时发现箱子,打 开时爆炸,人死。甲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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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9-1款)
(一)概念和构成(危险犯) 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 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燃料的 犯罪 特征:对象范围 重点罪名: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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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4.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特征:都为过失犯罪 重点罪名: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 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5.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点罪名: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 织罪; 劫持航空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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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题: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决水罪?( ) A.炸毁堤坝、堵塞水道。 B.破坏水闸、破坏防水设备。 C.洪水时,水库管理人员不及时开放 泄洪闸。 D.洪水时,不关闭防水堤的闸门。 E.以爆炸方式炸毁堤坝决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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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爆炸罪(过失爆炸罪) (一)概念(危险犯、作为与不作为) 是指故意引发爆炸物,使公共安全受 到危害的行为。 (二)本罪的认定 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 爆炸罪的一罪与数罪
A.故意杀人罪 B.爆炸罪 C.属假象防卫,系过失致人死亡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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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2.被告人李某,出租汽车司机,因受 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 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轧死5人,撞 伤19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 B.故意杀人罪 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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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请判断下列行为的性质
• 例1: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机电系材料专业06级 常某与牛某、李某、石某为同班同学。常某性格 内向,对3名受害人经常一起玩耍而不理睬自己心 存不满,并认为他们歧视自己,遂怀恨在心。某 日,常某以非法手段从外地获取了250克剧毒物质 硝酸铊,并用注射器分别向3名受害人的茶杯中各 注入2毫升硝酸铊,导致了3名受害人铊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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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5. 李某系某工厂工人,因未得到提级 而心怀不满。一日,李某趁本厂食堂炊事 员不备,将购买的毒药磷化锌投入已做好 的饭中。开饭时,炊事员闻到气味不对, 便将饭拿去化验,发现含有磷化锌,从而 幸免一场灾难。李某的行为属于 (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特征:手段的危险性 重点罪名: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 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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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2.以破坏特殊对象(公共设备、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特征:对象物都是正在使用中的 重点罪名: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 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4. 炉工于某与王某不和,一日二人又发 生争执,于某怀恨在心。当日夜里,于某 将锅炉的水表打坏,锅炉不再加水持续干 烧,估计锅炉会在王某接班后5分钟内爆炸。 果然发生爆炸,不仅王某被炸死,而且锅 炉房被炸毁。并导致附近的一间民房倒塌, 死伤数人。对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故意杀人罪 B.爆炸罪 刑 法 C.故意破坏财物罪 学 D.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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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该爆炸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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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1.爆炸罪、故意杀人及伤害罪 (1)如果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和健 康,何罪? (2)如果指向特定的个人,危害的只是 特定个人的生命和健康,没有造成其他的 人身伤亡,何罪? (3)如果指向特定的个人,但结果却杀 伤了不特定的其他人,何罪? 2.爆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3.由于失火而引起火灾的危险能够及时扑 灭,但故意不扑灭而任其燃烧的,失火行为就 转化为放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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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1.自留地里烧荒,中午回家吃饭时, 因火势借风力蔓延引起附近的一座山被 烧毁,造成重大损失。乙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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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安全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是 ( )。 A.盗窃罪 B.制造毒品罪 C.投放危险物质罪 D.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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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请判断下列行为的性质
• 例 2 : D 见自己的情妇被情敌挖走, 怀恨在心,结果买来 200 克杀鼠药投 放到情敌猪食内,毒死了情敌家五 头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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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1)
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等危险性相当 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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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盛萌构成何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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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水罪(过失决水罪)
(一)概念(危险犯、作为与不作为) 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决水的手段多种多样,如使用机械挖 掘,用爆破的方法破坏等。 行为人用炸毁堤坝决水方式危害不特 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 遭受损害的,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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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4.放火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采用放火方式故意杀人、或故意杀人后, 放火以毁灭罪证,如何定罪? ■关键:该放火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以放火的方式故意毁坏财物呢?
为盗窃而放火?
5.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 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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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侵害客体 公共安全; 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 (2)客观方面 危险犯;结果犯 (3)主体范围 自然人;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 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观上是故意; 有意排放但对损害后果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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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甲在货物盗窃后,为毁灭罪证而临时起 意放火烧毁现场,刚刚用火柴点着货物, 发现有人巡逻至此,于是扔掉引火物就跑, 结果火被巡逻人员发现而及时被扑灭。则 甲的行为是放火既遂还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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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2.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关键——点火是不是故意,即于行为人对 引起火灾的危险或后果持什么态度? 1.明知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火灾发 生。 2.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或已预见到而轻信 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
甲、乙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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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SARS 等突发性传染病, 是否构成该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 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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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客观方面的典型代表 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
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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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6.青年未婚男子吴某因一次输血不幸感 染了艾滋病。在绝望之余,他来到北京。 他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针筒,先抽取自己的 体液,然后再随意的用针筒向行人和游客 针刺和注射,引起社会的巨大恐慌。吴某 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传播性病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D.不构成犯罪
(一) 概念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 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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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本罪的认定 1.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 “独立燃烧说” 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刑法将 其作为危险犯加以规定。也就是说,只要 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将目的物点燃,使公 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 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既遂。但如果 放火行为尚未实行完毕,以至点火未得逞 的,则应视为放火罪未遂。
偷井盖是否构 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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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指控:2010年12 月22日夜间,被告人甲、乙驾驶机动三轮 车采取用铁钩子拆、机动车拉等手段,盗 窃正在使用中的芝罘区科技园南上坊支路 的下水井盖3个及芝水铁路桥附近的下水 井盖共1个,价值1000元。甲、乙携赃逃 离现场时被抓获,赃物被全部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