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获批整合优化11个新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在27日上午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罗志军省长对机构改革方案进行了说明。
整合优化11个新部门1、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建理由:加强对工业的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组建方式: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贸、口岸工作、能源规划以外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牌子。
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
2、组建省商务厅组建理由:推动流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形成。
组建方式: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职责、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商务厅。
不再保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组建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组建理由:更好实施能源发展战略。
组建方式: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规划建设等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
4、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省公务员局组建理由:加强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
组建方式: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组建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理由: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组建方式:将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6、组建省交通运输厅组建理由: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苏政发〔2023〕91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苏政发〔2023〕9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研究,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如下:许昆林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马欣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政务服务管理、政务公开、统计、税务、粮食和物资储备、金融、机关事务管理、能源、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参事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统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省人防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政府参事室、省地方志办公室。
协助分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联系省消防救援总队;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省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苏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胡广杰负责工业、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工作。
分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
夏心旻负责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林业方面工作。
分管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铁路办)、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苏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拉动就业。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影响就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等评估机制,为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供有力支撑。
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统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大对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吸纳能力。
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国潮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多样化经营,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
实施就业友好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确定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社会保险等服务。
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整理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709 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840 号)
天津:
《Hale Waihona Puke 于公布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津财税 政[2011]19 号)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 2011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61 号)
Note:
(1)出于工作量的考虑,仅收录了全国性纲领文件和 2011、2012 年度全国及各省市公益性 税前扣除政策中集中发布社会团体名单的文件,为个别社会团体单独发文或批复的未能收录。 对于比较特殊的社会团体,还需个别确认。
《关于公布 2012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2]69 号)
安徽: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1001 号)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2410 号)
《关于公布上海市 2011 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 知》(沪国税所[2011]109 号)
/pub/ssxc/zlzy/ssyhzl/node5248/gyjz/ (上海税务局“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专栏,页面下方“相关文件”会显示最新政策)
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苏民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人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9]8号2009年6月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户籍,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法定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2、转让房地产免税。
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4、房地产入股免税。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6、互换房地产免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7、房地产转让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8、房地产转让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贯彻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贯彻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通知》的通知【标 签】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检查清理【颁布单位】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税务局【文 号】苏民城﹝1994﹞25号【发文日期】1994-07-15【实施时间】1994-07-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县民政局、税务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对现有福利企业进行一次严格检查清理,坚决取缔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以保证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为了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结合我省情况,现对检查清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清理的范围。
凡经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批,并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优惠待遇的各类福利企业,无论其主办单位如何,均属检查清理范围。
二、检查清理的标准。
各类福利企业除了应符合《通知》中所规定的标准外,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方面还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必须是由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举办的,或必须是1985年8月31日之前由乡镇、街道企业转办的。
2、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三、检查清理的程序。
各类社会福利企业都应对照标准自行检查,据实填写《福利福利企业检查清理登记表》(一式五份),上报当地民政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再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辖市民政局,由省辖市民政局会同省辖市税务局进行审定验收,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各省辖市民政局应在审定验收的基础上,填写《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汇总表》,写出工作总结,于10月15日前报江苏省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苏人社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认定第三章退出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取消部分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取消部分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
格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5.30
•【字号】苏财税〔2022〕12号
•【施行日期】2022.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取消部分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苏财税〔2022〕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审核,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等52家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发布的次月起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附件: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2022年5月30日
附件
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获得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财税[2017]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7.01.09
【实施日期】2017.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获得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苏财税〔2017〕3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6﹞34号)有关规定,经确认,现将获得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公益性
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示。
附件:1.获得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名单
2.获得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2017年1月9日
附件1
获得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名单。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民发〔2016〕189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关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0月11日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江苏省农联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联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联社,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苏信联发[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农联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信联发[2006]39号)镇江市信用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现将2001年实施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更名为“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并将《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
附件: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省农联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06年3月21日)为积极支持全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对象1.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在省内高校就读或者刚被省内高校录取的全省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在江苏省内;(2)被江苏省内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成人夜大、函授、自学考试学员);(3)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品学兼优、勤俭节约;(4)家庭经济困难,难以足额支付学生当年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江苏省省级机关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气象局
南京海关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苏省地震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六、其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江苏省信访局
江苏省档案局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文化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审计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省政府直属机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江苏省旅游局
江苏省粮食局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地方志编撰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地矿勘查局
江苏省盐务管理局
江苏省测绘局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1]
一、省政府组成部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安全厅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8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进一步强化“十四五”期间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支持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
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进一步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成本,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
鼓励发展各类小型微型网络经济体,积极支持个体文化创意经济、网红经济、直播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发展。
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
开发更多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
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
积极建设扶贫车间、扶贫工厂,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居家就业。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残联、总工会: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5号)及全国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二)属地管理;(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立。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相应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并且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2002年8月1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计委、经贸委、公安厅、财政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卫生厅、交通厅、人防办、工商局、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广电局《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的意见(省民政厅、计委、经贸委、公安厅、财政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卫生厅、交通厅、人防办、工商局、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广电局二00二年七月)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是解决社会养老和孤残儿童收养、康复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推进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现对我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政策扶持的范围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举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人寄养康复站、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和审批,凭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和优惠。
属于医疗机构的,先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正文:----------------------------------------------------------------------------------------------------------------------------------------------------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4号)精神,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现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宜通告如下:一、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主要包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
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三、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家政服务业是现代生活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是顺应市场需求、实现人民生活高质量的必然要求,是稳定和扩大就业、推动社会合理分工的有益举措,是推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促进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促进全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家政服务需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一)加强家政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建设。
探索新形势下家政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教育培训体系,完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相关标准。
将职业道德教育贯彻家政培训始终,加强文化修养、法律常识、服务礼仪、公共卫生等教育培训。
开展家政企业职业经理人培训。
加强长三角地区家政服务合作,推动培训体系、培训标准、技能证书等互通互认。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强家政服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
加大对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增设家政学和家政服务相关专业。
优化家政服务学科专业结构,提升人才培养水平,扩大人才培养规模。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17
【摘要】<正>苏民优[2008]25号2008年7月14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推动伤残抚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省厅制订了《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6月25日第五次厅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望在伤残抚恤工作中认真执行。
【总页数】11页(P42-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
【相关文献】
1.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鲁民〔2009〕86号) [J], ;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J], ;
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的通知 [J],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
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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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标 签】公益性捐赠,基金会,社会团体【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财税﹝2010﹞47号【发文日期】2010-12-30【实施时间】2010-12-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财税﹝2010﹞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获得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共同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
附件1:2010年度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 附件2:2010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2010年度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 序号 证号 名称 备注 一、民政慈善类基金会(60家) l l 苏州汇凯爱心基金会 4 56 江苏新英慈爱基金会 5 68 江苏秉龙慈善基金会 6 69 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 7 79 江苏联创爱心基金会 8 88 靖江市慈善基金会 9 92 江苏新潮仁爱基金会 10 95 江苏金牛助学帮困基金会 11 238 淮安市楚州区慈善基金会 12 105 江苏华仁扶贫发展基金会 13 109 连云港市海州区慈善基金会 14 114 高邮市慈善基金会 15 117 如皋市慈善基金会 16 118 南通市通州区慈善基金会 17 119 南通市崇州区慈善基金会 18 120 南通市慈善基金会 19 121 启东市慈善基金会 20 123 张家港市李巷益民基金会 21 124 张家港市闸上慈善基金会 22 125 南通市港闸区慈善基金会 23 128 常熟市慈善基金会 24 129 兴化市慈善基金会 25 131 海门市慈善基金会 26 132 常州罗溪南港港机慈善基金会 27 134 无锡市滨湖区慈善基金会 28 136 淮安市慈善基金会 29 137 江苏龙河扶贫帮困慈善基金会 30 139 东台市慈善基金会 31 146 盐城李凤祥助学扶贫基全会 32 148 苏州市慈善基金会 33 149 大丰市慈善基金会 34 150 江苏振达帮困助学基金会 35 152 张家港市农联爱心基金会 36 159 江苏兴达爱心基金会 37 161 苏州市相成区慈善基金会 42 166 苏州工业园区慈善基金会 43 167 苏州市吴中区慈善基金会 44 168 太仓市慈善基金会 45 169 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 46 170 吴江市慈善基金会 47 171 昆山市慈善基金会 48 176 连云港市新浦区慈善基金会 49 192 张家港市巨桥惠民基金会 50 193 徐州市慈善基金会 51 203 张家港市韩山福民基金会 52 208 江苏大同博爱基金会 53 211 连云港市慈善基金会 54 217 江苏博爱助困基金会 55 219 江苏省豪爵慈善基金会 56 222 江苏盐阜扶贫济困基金会 57 228 南京新城市慈善基金会 58 233 南通泰慕士爱心基金会 59 234 江苏中大慈善基金会 60 236 江苏沙钢公益基金会 二、见义勇为类基金会(47家) 62 10 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63 14 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4 15 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5 16 徐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6 17 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7 18 苏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8 19 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9 20 连云港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70 21 淮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71 22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72 23 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73 24 镇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78 29 昆山见义勇为基金会 79 38 丹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80 58 靖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81 59 金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82 71 常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83 72 镇江市丹徒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84 73 张家港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85 80 扬中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86 85 镇江市新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87 90 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88 96 溧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89 110 镇江市京口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90 111 镇江市润州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91 140 高淳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92 141 南京市江宁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93 155 常州市新北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94 156 常州市天宁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95 179 南京市玄武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96 183 江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97 190 常州市戚墅堰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98 196 南京市六合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99 204 南京市栖霞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00 205 南京市雨花台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01 207 南京市建邺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02 212 南京市白下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03 213 南京市鼓楼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04 214 南京市秦淮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05 215 南京市浦口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06 220 南京市溧水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107 237 南京市下关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08 239 吴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三、教育类基金会(73家) 111 35 苏州园区技术学院爱心助学基金会 112 36 南京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3 39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4 41 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115 42 南京森林公安教育发展基金会 116 45 启东市孙锦昌助学奖学教育基金会 117 46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8 48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9 49 三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20 51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121 52 南京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 122 53 江苏南航金城教育发展基金会 123 54 南京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24 55 南京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5 57 南京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6 60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27 61 江苏海协教育基金会 128 62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29 63 南京审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0 64 徐州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1 65 南京中国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2 66 南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3 67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4 70 江苏韩培信扶持响水孤儿贫困学生教育基金会 135 74 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6 75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7 76 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8 77 南师大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9 78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40 87 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1 89 南京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2 93 江苏省泰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3 101 南京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44 103 南京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6 106 苏州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47 107 盐城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48 108 江苏金陵旅游教育发展基金会 149 112 南京邮电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0 113 江苏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1 116 宿迁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52 122 盐城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53 135 江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4 138 海门欣乐教育基金会 155 142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6 143 江苏天地教育基金会 157 144 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8 154 南京海外工商管理专修学院教育基金会 159 157 江苏警官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0 160 江苏太平洋技工教育基金会 161 172 苏州市职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2 173 南京晓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3 174 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4 175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5 177 江苏工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6 187 江苏卓越国际交流教育基金会 167 194 常熟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8 195 江苏费孝通教育基金会 169 200 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0 201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1 202 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2 209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3 221 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4 223 江苏教育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5 224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6 226 江南大学太湖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7 230 江苏中外大学女校长教育发展基金会 178 231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9 235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80 240 南通高等师范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四、其他类基金会(34家) 182 3 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 183 4 江苏省扶贫基金会 184 5 江苏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 185 6 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86 7 江苏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87 8 江苏省发展体育基金会 188 9 爱德基金会 189 12 紫金山天文台小行星基金会 190 30 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91 31 南京市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基金会 192 44 南京金鹰国际慈济基金会 193 81 淮安大众助保基金会 194 84 江苏真昌和关爱儿童基金会 195 94 南京市浦口区扶贫基金会 196 97 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197 100 连云港市兴港助保基金会 198 102 江苏博爱助残基金会 199 115 江苏华夏三农事业发展基金会 200 126 南京鼓楼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 201 130 南京市爱心援助特困职工基金会 202 145 南通市老区扶贫基金会 203 147 常州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204 185 江苏牛尾英才助学基金会 205 191 江苏软件产业人才发展基金会 206 198 江苏光彩事业基金会 207 210 江苏省星美生育关怀基金会 208 218 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09 225 江苏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10 227 扬州市翔宇妇女儿童基金会 211 229 江苏宏德文化出版基金会 212 232 江苏仁医基金会 213 241 江苏七彩凤凰母语发展基金会 214 182 南通市爱心帮困基金会 215 243 无锡公安大病特困救助基金会 215 江苏省慈善总会 216 江苏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217 南京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218 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 219 南京市江宁区慈善总会 220 南京市江宁区红十字会 221 南京市六合区慈善协会 222 无锡市慈善总会 223 常州市慈善总会 224 常州市武进区慈善总会 225 扬中市慈善总会 226 句容市慈善总会 227 金湖县慈善总会 228 扬州市慈善总会 229 宝应县慈善总会 230 金坛市慈善总会 231 镇江市慈善总会 232 丹阳市慈善会 233 镇江市丹徒区慈善会 234 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总会 235 姜堰市慈善协会 236 连云港市慈善总会 附件2: 2010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 序号 登记证号 名称 备注 一、民政慈善类基金会(7家) 1 275 海门文明村爱心基金会 2 280 江阴市朱蒋巷帮扶基金会 3 281 江阴市陆桥社区关爱帮扶基金会 4 283 苏州心怡帮困助学基金会 5 285 邳州市慈善基金会 6 292 张家港市七里庙村利民基金会 7 293 江苏熔盛爱心基金会 二、见义勇为类基金会(5家) 8 266 宜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0 287 淮安市淮阴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1 288 高邮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2 290 沭阳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三、教育类基金会(4家) 13 273 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14 274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5 279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 282 江苏省教育基金会 四、其他类基金会(7家) 17 91 无锡市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18 272 苏州市儿童少年基金会 19 284 江苏省未成年人美德基金会 20 289 南通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21 294 常州公安大病特困救助基金会 22 296 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23 306 南京金陵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 四、民政慈善类社会团体(4家) 24 宿迁市慈善总会 25 常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26 南通市慈善总会 27 徐州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