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1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管理,确保搬迁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切实解决贫困人口的住房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以下简称安置点)是指经过认定的贫困户所迁移至的新居住地。
第三条安置点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点规划建设第四条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充分考虑搬迁群众的就业、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安置点应具备良好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设备,同时要配备完善的消防、保洁、安全等服务设施。
第六条安置点应当有充足的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休闲场所等,以满足搬迁群众的社交和娱乐需求。
第三章安置点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安置点的使用权属于搬迁群众,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居住期限不限。
第八条安置点实行物物交换、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搬迁补偿,保障搬迁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九条搬迁群众在安置点居住期间享受与原居住地相同或者相近的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十条安置点建立自治管理组织,搬迁群众通过民主选举选聘村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实行集体自治,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第四章安置点维护与服务第十一条安置点的维护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卫生、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十二条安置点的卫生保洁由专门的保洁人员负责,每天定时进行清扫、垃圾清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安置点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设备,并举办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搬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安置点应提供快速、便捷的维修服务,及时处理搬迁群众的设备设施问题,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章安置点监管与评估第十五条安置点的监管由负责民政、住房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安置点的评估主要包括搬迁群众的居住满意度、生活质量评价等方面。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布日期】2020.10.01•【字号】浙农规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扶贫办: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扶贫异地搬迁工程,我们组织修订了《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2020年10月1日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开展新一轮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扶贫异地搬迁工作,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步伐,根据《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扶贫异地搬迁的范围为淳安县等26个加快发展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农户,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第三条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扶贫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第四条各级扶贫部门负责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扶贫异地搬迁资金使用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扶贫异地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易地搬迁扶贫资金的使用方法
易地搬迁扶贫资金的使用方法
1. 嘿,咱这易地搬迁扶贫资金可以用来改善住房呀!就像老张他们家,用这笔钱把房子修得亮亮堂堂的,住起来可舒服啦。
2. 扶贫资金也能投到教育上嘛,给孩子们创造更好的学习条件呀!你看隔壁村不就是用这笔钱给学校添了好多新设备。
3. 发展产业也少不了它呀!像咱村那片果园,不就是用扶贫资金发展起来的,现在收益多好哇,这多实在啊!
4. 咱可以用这笔钱搞培训呀,让大家掌握新技能。
就好比老李经过培训找到了好工作,日子过得有滋有味的。
5. 用来建设基础设施也很棒啊,把路修得好好的,出行多方便呐!你想想没有好路那多闹心啊。
6. 可以搞个小买卖呀,用扶贫资金当启动资金。
就像小王开的那个小卖部,多红火呀!
7. 投入到医疗方面多重要哇,让大家看病不再难。
就说村里的刘奶奶,有了这笔钱的帮助,看病轻松多了。
8. 美化环境也需要钱呀,把村子弄得漂漂亮亮的。
就像是给咱村穿上了一件新衣,多精神呢!
9. 帮助困难家庭也是应该的呀,让他们感受温暖。
像村东头的那户人家,不就靠这笔资金渡过了难关嘛。
总之,这易地搬迁扶贫资金的用处可多了去了,只要用对了地方,就能让咱的生活越来越好!咱可得好好珍惜,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第一条所有集中安置点入住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家庭无房或住危房,或居住在不适宜人居住的地方。
第二条所有安置对象必须建新拆旧,家庭无房的必须在村里公示,老屋是共屋脊住房的必须与村签订代管协议,否则必须屋为耕地。
第三条所有的安置对象必须按时搬迁入住,不准只拿钥匙不搬迁或搬而不住,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
第四条所有安置点必须明确专管的村干部和公益性管理人员,做到人员公示、职责公示、考核公示。
其中,村干部的职责为: 1、对安置点的各种事务负总责,加强与镇的联络沟通,宣传有关的工作政策和纪律,加强对安置对象的教育与培训,加强对公益人员的管理和领导。
2、及时处理安置点内的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安置点运行管理中具体问题。
3、与镇易迁指挥部一起搞好安置点工具房和公共用房的建设,租赁并分发好安置户的菜地,确保需要的都能分到,耕种到位。
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 1、协助村干部处理安置点的事务,向村干部及时汇报安置点的水,火、电、路、灯等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
2、搞好安置点的环境卫生,加强对绿化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避免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泼乱丢,特别是公共厕所要打扫干净。
3、建立安置对象的信息管理台账,认真填写管理日志。
4、协助村干部处理好安置对象生产生活等方面相关事务,搞好安置点的团结和睦。
第五条安置对象基本要求 1、服从村干部和公益性人员的管理,注意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2、搞好相互之间的团结,和睦相处,个人外出和重大事项,相互之间的矛盾要及时向村干部报告。
3、所有的生产生活物资要放进工具房,摆整齐,不准影响安置点整体形象。
4、不准私搭乱建,破坏现有房屋的结构,不准举债装修,超标准装修。
5、在安置点分有菜园地的住户,必须种好菜,不准荒芜菜园。
第六条所有的安置对象进安置点后与原村原组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原有的生产生活资料不变,申报各项国家惠农政策,办理相关证照需通过原村组办理。
最新移民(脱贫)搬迁补助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我市移民(脱贫)搬迁中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和避灾生态搬迁安置。
二、资金筹集与补助标准集中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2.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以户为单位人均购房自筹资金不超过2500元;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人均2万元筹集补助,缺乏局部由县(区)政府自行解决。
分散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1.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以户为单位人均建房自筹资金不超过2500元。
国家不承当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
“交钥匙〞工程: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2.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不承当建房自筹资金,免费入住;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人均2万元筹集补助,缺乏局部由县(区)政府解决。
集中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户4.5万元筹集补助(其中四层及以上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奖励5000元),缺乏局部由搬迁户自行承当;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户均2万元筹集补助,缺乏局部由县(区)政府自行解决。
分散安置房:建房资金国家按每户3万元筹集补助,缺乏局部由搬迁户自行承当。
国家不承当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
各县区根据避灾生态搬迁户均人口,按照建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建房,以户为单位按人补助不低于1.2万元、上楼安置每户再奖励0.5万元的方法补助。
三、资金兑付1.县(区)内安置选择集中安置 (包括“交钥匙〞工程安置) 的,由县(区)按照集中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及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资金拨付至工程建设单位。
选择分散安置的,由县(区)按照分散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
选择省内、县区外集中安置点安置的,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由搬迁户的迁出地县(区)按照集中安置补助标准,将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将根底和公共效劳配套补助资金划转至搬迁户迁入地县(区)移民搬迁机构账户。
选择省内县区外分散安置和跨省安置的,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由县(区)按照分散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由贵州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扶投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承接用于全省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省级统筹的相关专项资金、承贷用于全省易地扶贫搬迁的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和一般银行贷款资金,以及以上资金使用前所产生的利息收益。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省扶投公司承接和承贷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从省到县、县到项目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管理。
第四条省扶投公司是除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外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省级管理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内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责任主体,分别承担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以审计监督为主,接受行业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是审计监督主体,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扶贫、移民部门等是行业部门监督主体,分别按照职能职责履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责任。
第二章资金使用一般规定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各资金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手续。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投资计划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库和生态移局根据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省政府批准的易地扶贫搬迁年度总体实施方案、县级审批部门审批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规模、资金用途。
第八条省扶投公司应根据“十三五”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结合中央和省有关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按照资金成本最小化原则承接和承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曲扶办发〔202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效益持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权属明确到农户(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和新购住房(不含确权到个人的住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扶贫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职责和分工、权属确定、使用和管理、资产处置、台账管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群众参与、权责明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六条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牵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XX县财政局分工协作,共同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抓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任务,负责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并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做好本部门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建议和意见
易地扶贫搬迁是当前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有效落实扶贫政策,提高贫困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各地纷纷建立了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
然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一些集中安置点存在着诸多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管理建议和意见。
一、规划设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规划设计至关重要。
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地理、气候等特点,合理确定安置点的选址,确保易地搬迁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还要为安置点的配套设施、基础设施、交通等进行规划,保障搬迁裙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建设管理在安置点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要加强对建设成本的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导致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配套设施安置点的配套设施应满足搬迁裙众的日常生活需求。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卫生服务、教育服务、就业服务等。
还要提供必要的文体活动场所,丰富搬迁裙众的业余生活。
四、政策扶持政府部门在管理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时,需要给予充分的政策扶持。
制定相关搬迁补偿政策,帮助搬迁裙众顺利安置;为安置点的后期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支持。
五、环境保护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中,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加强对安置点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
要进行垃圾分类、垃圾处理等工作,保持安置点的环境整洁。
六、社区管理安置点应当建立健全的社区管理组织和机制,加强对安置点内部的管理和服务。
搭建信息发布评台,及时向搬迁裙众发布相关政策、资讯等信息,方便搬迁裙众的生活。
七、产业发展为了让搬迁裙众尽快融入新的生活环境,安置点应当积极引导和培育当地的产业发展。
为搬迁裙众提供就业机会,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
在管理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和政策,确保搬迁裙众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实现精准扶贫的目标。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为当地贫困裙众的脱贫致富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持续发力,确保脱贫成效。
进一步优化行业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机制,调整、充实“八办两组”工作力量,有效调动“四支力量”,简化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思路,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和使用效益,大家创业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选择。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实现科学管理。
第四条安置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
第五条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第三章管理委员会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设置管理委员会。
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由所在乡镇负责组建和管理,设置1名主任、3-5名委员。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职责:(一)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做好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楼栋长,管理好集中安置点建筑物资、公共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管理好集中安置点环境卫生、门面出租、车辆摆放等。
(三)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内和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室内卫生,及时缴纳保洁费。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和邻里之间的矛盾,达到邻里和睦相处,文明和谐,环境良好,稳定有序。
(五)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职责,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感恩教育。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
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运、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发放到户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等。
第二章确权登记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准确界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所有权,做好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第六条对以资金或实物直接发放(包括以奖代补)形成的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七条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监管部门、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因素原则上确权到村集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一)对扶贫项目所有权明确规定到具体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项目实施所在地村集体。
(二)对在本乡镇范围内跨村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乡镇,由乡镇代持管理,并根据资金比例将收益资金分配到相关村集体和农户。
(三)对在全县范围内跨乡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县农投公司,由县农投公司代持管理,县农业农村、发改、财政、乡村振兴、水务等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原有渠道,根据资金比例向相关村集体和农户进行收益分配。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制度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制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是指将生活在生态环境恶劣、自然条件限制严重、基础设施匮乏地区的贫困人口,通过政府组织和引导,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以改善其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项社会工程。
一、目标定位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具体而言,要实现以下几点:1. 搬迁对象精准识别,确保真正需要搬迁的贫困户得到帮助。
2. 确保搬迁地点的选择科学合理,有利于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长远发展。
3. 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确保搬迁过程顺利进行。
4.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提升搬迁地区的居住环境。
5. 开展产业扶持和就业培训,帮助搬迁群众稳定收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制度建设为了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以下制度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1. 搬迁决策机制: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决策机制,确保搬迁决策科学合理,符合当地实际。
2. 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浪费。
3. 项目实施制度: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时间表、责任分配、监督机制等。
4. 信息公开制度:保证搬迁过程中的信息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 后续扶持制度:为搬迁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就业支持,确保其稳定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
三、操作流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操作流程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前期调研:深入了解搬迁地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状况和搬迁群众的实际需求。
2. 方案制定: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具体的搬迁方案,包括搬迁地点选择、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
3. 组织实施:按照方案进行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4.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对搬迁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5. 后续服务:完成搬迁后,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产业发展支持,帮助搬迁群众尽快适应新环境。
四、效果评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效果评估是确保工程目标实现的重要环节。
移民(脱贫)搬迁补助方案(最新)
移民(脱贫)搬迁补助方案(最新)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移民搬迁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66号)和《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扶办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秉持以党的十八小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关于扶贫攻坚、移民迁址工作的决策部署,着眼“四化同步”、城乡一体,把移民迁址做为治身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秉持系统思维,统筹规划谋划大力推进,同时实现移民迁址、城乡环境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一举多输、协同大力推进。
2022年全面完成3799户9402人贫困户贫困户的迁址任务。
二、安置方式移民(扶贫)迁址必须尊重群众意愿,统筹规划考量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优先考量存有发展潜力、劳动力能力、定居安全且公共服务设施较好的城镇、社区和中心村,秉持分散征用与集中征用结合,以分散征用居多。
分散征用率为严禁高于85%。
(一)集中安置。
主要包括进城、进镇、进社区和中心村安置四种方式。
充分利用县城征用。
提高县城人口招揽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大型移民社区分散征用,引导有条件农民返乡落户、创业劳动力。
依托小城镇或新型农村社区安置。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重点镇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集中安置区,使有一定劳动技能或商贸就业基础的搬迁对象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充分利用中心村征用。
融合镇村综合改革和近几年实行整村改建建设项目情况,现有村民达至100户以上且贫困户较多或迁址50户以上贫困户贫困户的,全县统一规划建设中心村分散征用点。
(二)分散安置。
在城镇、社区和中心村集中安置点范围以外搬迁安置的搬迁户。
易地搬迁管理办法
云南省国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债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全面考核建设成果,强化监督手段,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要求,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1]104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以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项目发挥作用。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完成后,应能正常使用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一、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土地用地审批文件及投资安排计划等。
二、有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合同、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协议文本。
四、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工作,由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竣工验收工作应由各有关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环保、土地等部门参加,负责协调组织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合技术要求,针对工程性质,组成竣工验收专家组或技术组、负责竣工验收具体工作。
第四章竣工验收方式第八条竣工验收实行单项工程初步验收与总体项目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
第九条单项工程初验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初验报告报州(市)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总体项目验收由州(市)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抽验。
第十条单项工程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具备搬迁条件及使用功能,方能进行单项工程的初验。
第十一条各类单项工程全部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建成投入使用,经初验通过,农户搬迁完毕,方能进行总体项目验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2•【字号】毕府办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2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省级统筹资金封闭运行办法》《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验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日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四章规划设计第五章建设管理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二节概算管理第三节进度管理第四节质量管理第五节安全管理第六节资金管理第七节入住管理第八节工程验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恒大集团帮扶毕节市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简称安置工程。
第四条恒大集团帮扶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坚持县(自治县、区)主体、恒大集团代建,按照“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商业公建不超过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室内装修规范标准、统一配置简易家具实现拎包入住、配套产业和落实就业”的标准规划建设。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提供建设用地并完善用地手续,负责项目“三通一平”,负责红线外水、电、路、讯、气等配套设施的完善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3•【文号】人社部发〔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扶贫办(局):就业帮扶是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帮助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有就业、能致富的重要举措,关系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关系搬迁地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已取得决定性进展,进入了以做好后续扶持为重点的新阶段,搬迁群众就业压力逐步凸显。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现场会要求,现就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谋划部署(一)明确工作重点。
各地要把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以下简称搬迁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作为重点人群,将城镇和工业园区安置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安置区、人口规模800人以上大型安置区作为重点区域,坚持普惠性政策和超常规举措并举,强化培训服务与兜底保障并重,全力做好搬迁群众的就业帮扶工作,努力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确保其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二)加强摸底调查。
各地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对接搬迁安置工作和搬迁群众相关情况。
发改部门要及时提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及搬迁入住进展情况,扶贫部门要及时提供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信息,人社部门要开展调查,准确掌握搬迁人员就业失业情况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及时将信息录入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实现动态更新。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陕财办农〔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各设区市、韩城市财政局,扶贫局(办),发改局、民族宗教局、农业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我们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12〕26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林业厅2017年5月27日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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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流程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按照《**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及《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我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包括我县统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易地搬迁和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的易地搬迁(以下简称同步搬迁)。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五部分。
我县属于国定贫困县,所以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
第三章资金支付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支付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及信贷政策办理,即县共管账户开户行根据县项目实施主体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资金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手。
第七条资金支付流程如下:
1、县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结算需要,
向市扶贫公司提交经县财政局、扶贫办共同审核同意的资金支付申请及相关材料。
2、市扶贫公司完成审查后通过网银系统或柜台向省国开行、市农发行提交资金支付指令,并将相关支付审批材料同时报送。
3、市扶贫公司依据与省扶贫公司签订的《*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融资服务协议》,于省国开行、市农发行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至县财政局、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共管账户,并告知县财政局、扶贫办。
第八条资金使用进度要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资金支付使用条件如下:
1、严格按照资金审批时确定的用途支付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2、支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货运单据、供货清单、工程进度表、工程量清单、结保单等的复印件或原件,具体以资金用途而定。
3、其他。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九条贫困搬迁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实施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
各项标准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集中安置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人均安排资金*万元。
其中:政府补助*万元,个人自筹4*22元。
政府补助的*5万元,按资金用途划分:
1、住房建筑补助*.88万元,其中:个人补助*.5万元、配套基础设施0.75万元、公共服务设施*万元。
按每户2.8人计算,户均补助1*万元,其中:个人补助7万元,配套基础设施2.1万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万元。
2、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1*万元。
政府补助的*万元,按资金来源划分:
1、住房建筑补助3.88万元中,无需申请由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需求直接拨付*元;需要县级政府根据项目进展程度提出申请,由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统贷17*元。
2、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1*2万元,需要县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贷款申请,由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统贷。
无需申请由省扶贫公司直接拨付的*元,按资金渠道划分:
1、中央预算内投资7*0元。
2、地方政府债券资金9*6元。
3、专项建设基金5*元。
无需申请由省扶贫公司直接拨付的*元,按是否偿还划分:
1、中央预算内投资*0元无需偿还。
2、地方政府债券资金9*元根据所下拨资金的年度分5年、7年或10年偿还。
3、专项建设基金5*0元需在第19年、第20年各偿还
一半。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散安置
分散安置人口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万元。
(三)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建筑补助标准
同步搬迁人口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1*万元。
补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或建房总金额。
第五章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按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管理,依据规定和项目指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我县设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共管账户,承接市扶贫公司提供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
共管账户由县财政局、扶贫办共同管理,共同签字核报。
我县整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搬迁项目商业开发收益、土地出让收益等相关资金也要及时划归共管账户。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扶贫办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的监控管理,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做到审核记录、账目清楚,每笔资金可复核、可追溯,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县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扶贫公司及县财政局、扶贫办及时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县政府应加强对县项目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资金使用,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扶贫办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中央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