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精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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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业病防治计划和
实施方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2018年项目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各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项目工作实际情况,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体系,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病管理水平,强化对本项目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制教育和宣传,切实把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职业卫生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隐患,不留死角,从而确保本项目的安全生产。
二、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通过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教育培训等方式,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着增强,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员工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1、做好每年接触有害因素职工健康检查和各类职工健康普检工作,职工就业前体检率到达100%;在岗职工体检率达到100%,离岗前职工体检率达到100%,各种职业禁忌症调离率到达100%,并建立健全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到达100%。
2、在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充实,有危害因素作用场所工作环境检测率达到100%。卫生设施完好率9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覆盖率达到100%。
3、工伤保险(包括自有员工、劳务派遣工)覆盖率达到100%。
4、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率达到100%,使用率达到100%。
5、利用宣传栏、各种学习讲座等活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培训活动,通过不定期的测评和相关问卷调查分析,职工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的相关知识知晓率到达95%。
6、逐步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建立良好的人文环境,降低职工劳动紧张度和减轻压力及厌倦情绪,适当调整工作强度,合理安排工作,注重工作期间的休息效果以减缓疲劳。
7、作业场所职业病发病率为0,急性中毒发生率为0,不发生重大人身和设备安全事故。
8、职业病人治疗率、妥善安置率达到100%。
9、认真做好突发传染性疾病的预防、诊治和报告工作。
10、急性中毒事故应急预案演练1~2次/年。
三、职业病防治计划
1、制度完善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的要求。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责任制度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项目职业活动场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项目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本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
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4、职业病报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a、项目部发现的急性职业病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b、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项目部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a、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