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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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二 0 0六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3)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设备的前期管理 (4)
第三章设备租赁或有偿使用管理 (5)
第四章设备的运行管理 (6)
第五章设备的大、项修管理 (7)
第六章设备的报废管理 (8)
第七章设备的事故管理 (9)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9)
第二部分机电管理流程 (10)
第三部分公司机电管理体系 (11)
第一部分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矿井机电设备管理水平,强化机电后勤保障体系,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管理的范围:凡构成矿井固定资产的设备。
第三条煤炭生产事业部是公司矿井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
法规、条例和规定,并监督执行。
2、负责矿井机电、运输等专业管理和中长期规划工作。
3、负责设备的全寿命管理,即:设备的前期管理、使用管理、
事故管理、维修管理、改造管理、报废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4、负责矿井引进设备、配件的专业工作。
5、负责设备技术交流和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设备购置的技术谈判。
7、负责组织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重大机电技术问题。
8、负责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应用和技
术交流工作。
9、组织机电设备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10、指导设备的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工作。
第四条各煤矿(项目办)负责设备现场运行管理,做好润滑、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负责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
第二章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五条设备购置计划编制
1、各煤矿(项目办)上报设备使用申请,煤炭生产事业部根据公司年度规划和年度采掘接续计划、结合设备使用、库存、大修情况,编制上报设备更新购置建议计划,经公司审定,下达年度计划。
2、新建、技改项目购置设备计划,由各煤矿(项目办)向煤炭生产事业部提供设备清册及设备选型设计的相关资料,煤炭生产事业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审,提交会审意见,公司审定后下达设备购置计划。
第六条设备的选型
有委托设计的项目,其设备选型由设计单位负责,其它设备的选型由各煤矿(项目办)提出,煤炭生产事业部组织审核,提交会审意见,公司审定确认。
第七条设备购置
1、引进设备的购置:根据设备采购计划向内蒙古机械设备成套局(简称成套局)提交委托采购申请,煤炭生产事业部、煤矿、项目办负责技术谈判,协助成套局跟踪合同执行情况。
2、设备到货验收、出库:设备到货后由成套局(或物资采供部)依据订货合同组织验收,煤炭生产事业部、物资采供部、煤矿、项目办、供货厂商和安装等单位参加;对于引进设备,除按以上要求外,必须有国家商品检验检疫局人员参加。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由成套局(或物资采供部)负责与制造商(供应商)协商,签订备忘录,落实索赔等有关事宜。验收合格的设备由煤炭生产事业部进行资产编号和建立设备管理档案。
第八条设备的付款
设备到货由煤炭生产事业部、物资采购部和项目办等相关部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规定付款;质保期满经煤炭生产事业部和项目办签字认可,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方可支付质保金;进口设备的90%货款按照国际惯例支付,剩余10%的货款由煤炭生产事业部组织项目办、供货商共同验收,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出具设备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支付。
第九条设备随机资料的管理
设备验收时,技术资料由煤炭生产事业部统一建档管理,煤炭生产事业部整理后交给公司档案室一份完整原件。各煤矿(项目办)可随机获得一套相关资料。
第十条设备随机备件和随机工具的管理
新型设备订购的随机工具,到货验收后要交各煤矿(项目办)。
设备调拨时专用工具随机调拨,遗失和损坏的工具要进行赔偿。
属于随机安装、调试的随机件发给各煤矿(项目办),其它部分的随机件统一入库管理。
第三章设备租赁或有偿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煤炭生产事业部对租赁或有偿使用的设备建帐,实行资产全寿命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需用设备时,向煤炭生产事业部申请,煤炭生产事业部根据设备闲置、备用、大修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办理租赁或有偿使用手续。对于年度生产接续计划内的综采、连采等成套设备,可直接办理租赁或有偿使用手续,由煤炭生产事业部安排将设备运至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煤炭生产事业部必须保证出库设备完好;设备出库前由煤炭生产事业部组织各煤矿(项目办)、承修单位按规定进行检查
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对于退还或停用设备,煤炭生产事业部在指定地点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项目办要保证退还设备清洁干净,到大修期的设备零部件必须齐全完整,能够运转。不到大修期的设备要保证其完好状态,否则清洗、缺件、修复等相关费用由各煤矿(项目办)承担。
第十五条各单位使用的设备不得私自转借和调换,如确实需要,需经煤炭生产事业部、财务部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各煤矿(项目办)负责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并承担费用。
第十七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修复设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各煤矿(项目办)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以外单位使用设备,必须经公司批准,签订正式租用合同,同时办理担保等手续。
第四章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新型设备使用前,煤炭生产事业部组织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根据国家行业规定和技术资料编制操作规程,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各煤矿(项目办)要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备用设备要完好。
第二十一条各煤矿(项目办)必须严格执行设备预防性(计划)检修制度,根据本单位设备运行状况、结合当月生产计划,要编制每月预防性检修计划,定期上报煤炭生产事业部,煤炭生产事业部负责综合平衡、协调解决预防性检修工作的有关问题,并督促、检查各单位预防性检修计划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