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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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2010]6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26

【实施日期】2010.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1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

(一)删除第十条、第十六条。

(二)第二十三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归还产权,或依据拆迁批复文件实行货币化补偿。”

(三)第三十九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漫骂、殴打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处罚。”

(四)第四十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本市商品房屋销售行为,完善商品房屋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制度,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省建设厅《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同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第四条修改为:“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主管本市商品房屋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的工作,合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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