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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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2012 年版)
前言
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建立我区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在总结我区医院评审和医院管理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卫生部印发的《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 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和《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卫办医管发[2011]148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遵循卫生部规定的“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 年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其余各级各类医院可参照使用。
本细则共设置8章76节465 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67 节342条636款标准,用于对三
级综合医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实施细则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48 项。
第七章共3节87条量化及技术指标,用于对三级综合医院医院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及技术的评价。量化指标前带“*”为一到六章出现过的指标。
第八章共6 节36 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综合医院的医院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
(一)基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三级综合医院。
(二)核心条款为保持医院的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对那些最基本、最常用、最易做到、必须做好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医疗安全与患者权益的标准,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项目主要是指可能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医院功
能任务的限制,或是由政府特别控制,需要审批,而不能由医院
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表1 第一章至第七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
三、评审表述方式
(一)评审采用A、B、C、D、E 五档表述方式。
A- 优秀
B- 良好
C- 合格
D- 不合格
E- 不适用,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功能任务未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
判定原则是要达到“B-良好”档者,必须先符合“C-合格”档的要求,要到“A-优秀”,必须先符合“B-良好”档的要求。
(二)标准条款的性质结果
评分说明的制定遵循PDCA循环原理,P即plan ,D即do,C即check,A即action,通过质量管理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的过程,实现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持续改进。
由于标准条款的性质不同,结果表达如表2。
表2 标准条款的性质结果
四、评审结果
表3 第一章至第六章评审结果
表4 第七章评审结果
备注:同一个科室两个部分开展疾病或技术例数相加≥10例可视为一个全部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