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重要用户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本市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和国家有关安全供用电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用户、供电企业以及与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受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重要用户是指在本市经济、社会、政治、军事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社会政治影响、对环境产生污染、带来经济损失的电力用户。

第五条重要用户分为甲类重要用户、乙类重要用户和丙类重要用户。

短时中断供电将直接导致人身伤亡,影响国家、地区安全或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政治、军事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引起爆炸、中毒、火灾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造成其他重大恶劣影响的为甲类重要用户。

短时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军事影响或经济损失,造成较大环境污染,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造成其他较大恶劣影响的为乙类重要用户。

除甲类、乙类重要用户外,一旦短时中断供电将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重要用户为丙类重要用户。

第六条重要用户的具体范围由市经济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七条重要用户用电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类重要用户至少应设双电源供电;乙类、丙类重要用户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具备条件的,乙类重要用户应设双电源供电。

多路电源原则上应由同级电压供电,多路电源供电应采取不同路径;不具备条件的,则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同路径的电源同时停止供电。

(二)重要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应符合电网安全要求,满足重要负荷用电需要,并与供电电源之间安装可靠的切换装置,防止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

重要用户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备应急电源始终处于完好的应急状态。未经供电企业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引入自备应急电源,自备应急电源不得转供其他电力用户。

(三)新的重要用户的电力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制定突然中断供电情况下的事故应急预案和有效的非电性质保安措施。

(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程定期对受电设施进行试验、维护和检修。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重要用户每2至3年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工作。

(六)重要用户应加强变电站值班管理。运行值班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进网作业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八条供电企业对重要用户供电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制定电力平衡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重要用户的重要性,优先保证重要用户的用电。计划限电应严格执行通知重要用户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未经市政府批准或过期的限电序位表。

(二)不得违反规定停电、无故拖延送电。严格执行停、送电联系制度,停电、恢复送电以及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前,应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重要用户。

(三)加强输配电设备的运行维护,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整治设备安全隐患。

(四)对重要用户供电电源进行计划检修时,供电企业应提前7天通知重要用户,重要用户应提前做好相应的避免事故的防范措施。

供电企业对重要用户的多路供电电源同时进行计划检修,须征得重要用户同意。

(五)在电网正常运行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保证对重要用户的连续可靠供电;在电网发生故障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优先恢复对重要用户的供电。

(六)加强安全应急工作。明确安全应急工作职责,完善各类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社会和重要用户应对突发停电事件的能力,切实做好供电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九条重要用户和供电企业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当明确重要用户接入系统方案、供用电双方的产权分界、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安全管理责任、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配置、供电中断情况下的非电性质保安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重要用户和供电企业在并网调度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并网条件、并网方式、负荷管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应急处理程序、有效通讯方式、重要用户运行值班人员资质要求和安全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单位和个人投诉,依法查处违法供用电行为。

第十二条重要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整改,对拒不整改并有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整改,对拒不整改并损害重要用户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重要用户、供电企业因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相关规定承担事故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