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3500300经销商管理办法(2003)(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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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3500300经销商管理办法(2003)(DOC 5页)

1.0总则

1.1目的:为规范经销商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管理部门:营销中心负责经销商的统筹管理。

1.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管理部。

2.0管理原则

2.1平等、互惠的原则。

2.2诚信守法、实现双赢的原则。

2.3长久合作、优势互补的原则。

2.4日常管理、定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3.0经销商的甄选条件

3.1资格

3.1.1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要求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3.2信誉

3.2.1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3.3网络

3.3.1与当地市场主导的零售客户有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

3.3.2对当地批发市场具较强的分销与控制能力。

3.4管理

3.4.1拥有勤奋、团结的专业销售队伍,具有较强的市场客户服务能力。

3.4.2电子信息化程度较高。

3.4.3各项管理制度较为健全。

3.5行业经验

3.5.1具有丰富的快速消费品经销经验,具有品牌运作经验。

3.5.2在当地同行业中位居前三位。

3.6储运能力

3.6.1仓库规模与运输能力较强。

3.7合作意愿

3.7.1愿意与公司共同发展,并保持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3.7.2年销售计划不低于120万元。

3.8 如有其它特殊情况需上报营销中心审批。

4.0经销商的确定

4.1市场布局

4.1.1市场布局是指市场管理部所辖地区各直供市场的数量、名称、年度任务等。

4.1.2每年12月1日前,各市场管理部将所辖地区的市场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填写下一年度的《市场规划申报表》(见SZ3500301),报营销中心审核,分管副总批准。

4.1.3市场布局调整

4.1.3.1市场布局调整是指在市场运作过程中,新增、减少或合并直供市场,新增或变更经销商等。

4.1.3.2对市场布局进行调整前,市场管理部须填写《市场布局调整申请表》(见SZ3500302)报营销中心审核,分管副总批准。

4.2直供市场经销商的确定

4.2.1市场管理部在收到营销中心的市场规划后,应对正在合作的经销商进行评估,确定下一年度合作的经销商。

4.2.1.1经销商的评估包括:各类合同及协议的执行情况、本年度任务的完成情况、合作期间内的信誉情况、现有资金状况、代理品牌情况及合作意向等。

4.2.1.2在评估后,如确定更换经销商,则按6.0条所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4.2.1.3确定继续合作的经销商,填写《经销商档案卡》(见SZ3500303),与其续签合同。

4.3新开直供市场经销商的确定

4.3.1市场管理部应对拟开发的直供市场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当地零售业态、各经销商在行业内的表现情况,综合评估二家以上的候选经销商,确定一家拟合作经销商。

4.3.2市场管理部填写《市场布局调整申请表》,同时附《经销商档案卡》、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市场管理部总经理确认后,报营销中心审核,分管副总审批。

4.3.3根据公司批准的合作条款,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同时填写《经销商代码申请单》(见SZ3500304),传真至营销中心申请经销商代码。

4.4签订合同

4.4.1签订原则

4.4.1.1各市场管理部须按公司统一的版本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因市场特殊原因须调整合同版本时,需事先上报营销中心批准。

4.4.1.2市场管理部必须按营销中心下达的各项指标签订合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合作条款。

4.4.1.3各类合同原则上不能跨年度签订。

4.4.1.4所有合同的编号由营销中心统一编制。

4.4.2程序

4.4.2.1严格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并审批各类合同。

4.4.2.2结合公司的经营方针,根据公司批准的合作条款,市场管理部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与经销商进行协商。

4.4.2.3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销售科详细认真地填写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不得涂改。

4.4.2.4市场负责人将合同交经销商盖章确认,并寄至市场管理部销售科,销售科、财务科审核后,报市场管理部总经理确认。

4.4.2.5销售科将审核并确认后的合同与《合同审批单》一起寄往营销中心。4.4.2.6营销中心审核并办理盖章手续,将盖章后的合同寄往市场管理部。

4.4.2.7市场管理部收到后,及时交经销商签收。市场管理部财务科同时存档。

4.5担保

4.5.1对于享受铺底政策的经销商,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提供担保。

4.5.1.1特殊情况下,由市场管理部填写《经销商信誉额度审批表》(见SZ3500305),报营销中心审核,分管副总批准,可给予无担保的信誉铺底。

4.5.2常用的担保方式包括:房产抵押、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存单质押。

4.5.3在担保手续未办理完毕前,一律不得给予经销商铺底货物。

5.0经销商的日常管理

理部销售科。

6.6.2主体变更是指经销商在当地工商登记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6.6.2.1经销商发生主体变更后,应与经销商确认债权债务的转让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在15天内与经销商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或《购销合同》。

6.6.2.2市场管理部应建立新的经销商档案资料,并将相关资料传真至营销中心备案,同时申请经销商代码。

6.6.3经销商发生变更后,销售科应在一周内填写《经销商变更通知单》(见SZ3500309),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营销中心。并及时将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传真至营销中心,由营销中心通知相关部门变更资料。

6.6.4经销商的收货人、收货地址、收货印鉴、开票资料等基础资料发生变更后,市场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获取经销商盖章确认的公函,并于当天传真至销售科。市场管理部销售科填写《客户变更信息资料》,经市场管理部总经理确认后,于当天传真至营销中心、配货站及其它相关单位。

7.0附则

7.1本办法由营销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7.2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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