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责任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篇: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1、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死亡后,须填报《死亡病例报告卡》,对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由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医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并在死亡证明书上加盖公章。
3、诊治医生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3天内,病案室应完成死因编码工作。
4、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
在进行直报时要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
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
5、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6、医务处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篇: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死因监测工作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上报工作的质量,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四联单)。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调查记录。
四、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随病人尸体,由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意义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
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组织管理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2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
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在中国大陆死亡的大陆居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单位: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含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出具《法医鉴定书》,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市人民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公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成都市居民死亡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公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五联单)。
四、《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随病人尸体,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五联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交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市人民医院《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预防保健科负责管理,预防保健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㈡建立《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㈢各相关科室的《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完后,请电话或院内即时通(AM)与保健科联系,保健科医师会及时补充发放。
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填报和保存制度
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填报、保存和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报告对象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不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3、涉法死亡个案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报告内容明编号、儿童免疫接种卡号、儿童姓名、父亲姓名、母亲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孕周、出生地点、死亡日期、死亡年龄、死亡诊断、死亡地点、诊断级别和死因诊断依据等。
3、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孕产妇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副卡内容主要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姓名、年龄、死亡时间、孕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末次月经、分娩时间、分娩地点、死亡地点、分娩方式、新法接生、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死因诊断依据等。
五、.填报要求1、《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由出证单位定期寄送市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或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并由传染病防制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
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2、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将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30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例:先天畸形,要写出具体的畸形名称及严重 程度
4. 双胎要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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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死亡报告卡的功用:
1. 作为计算婴儿、1-4岁儿童,5岁以下 儿童死亡率的分子。
2. 分析年龄别、性别和儿童主要死因。 3. 分析死亡儿童保健服务情况。 4. 分析死亡诊断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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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只填写抽查地区的上报数、漏报数。 2. 活产数分男、女填写。 3. 分乡按村填写。 4. 每个监测点填写一张。
(2)其母户口在监测地区,在外地工作或居住,妊 娠分娩回到监测地区。
(3)抱养的子女以监护人户口在监测地区为准。抱 养当年出生的婴儿,须纳入当年活产数统计;抱养非当 年出生的婴儿,不纳入当年活产数统计。若发生死亡, 死亡数均须统计。
户口在监测地区,离开本地一年以上者不列为监测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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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本地户口: 户口不在本地而暂住监测地区的孕妇分娩的活
2. 观察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动态变 化。
3. 提供不同儿童死亡水平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 亡的主要死因,为提出和制定改善儿童保 健服务的新对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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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范围和对象 96年三网监测开始时,在我县抽取了韩
店、岳堡2个乡镇作为监测地区,今年,由 于样本量少,国家三网办又将柳梁作为国家 及三网监测点,监测对象为监测地区家庭户 中全部0-4岁儿童。
上报婴儿死亡数(1 抽查地区漏报婴儿死亡数)
校正婴儿死亡率
抽查地区婴儿死亡数 1000‰
上报活产数(1
抽查地区漏报活产数) 抽查地区活产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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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儿童常见死因 诊断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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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本死因:
①是直接导致一系列病态事件中 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 ②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残暴 力情况。
铜山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铜山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为获得我区准确、可靠的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观察我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动态,保证我区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及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年度我科将在总结去年三网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责任、规范程序、搞好统计及上报工作,特制定今年的“三网监测”工作计划:一、监测目的1、获得我区准确、可靠的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2、观察我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死亡谱的动态变化。
3、保证我区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及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凡在铜山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不管其户口在何地的5岁以下儿童均为统计对象。
辖区各医疗单位及其分管的所有的村。
监测对象:妊娠满28周(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指标之一,之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均报告出生和死亡,但不包括外省因病来江苏就医者。
2019年1月1日以后,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发生死亡均应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
监测对象的具体规定如下:(一)户籍1、本地户籍已报户籍的儿童以本人户籍为准;未报户籍的儿童以母亲妊娠期系统管理或户籍所在地为准。
户籍在铜山区,离开本地一年以上者不列为监测对象。
2、非本地户籍(1)非本地户籍:户籍不在本地而暂住监测地区的孕妇分娩的活产儿,或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
城市指本市城区以外的流动人口;农村指本县以外的流动人口。
不包括城区与城区、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
(2)非本地户籍居住1年以上者:户籍不在本地而在监测地区长期连续居住1年以上者。
(二)活产1.无论孕周大小,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指标之一的出生婴儿均需登记在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
2.儿童死亡监测报表只统计孕满28周或体重超过1000克的活产婴儿数。
(三)儿童死亡1.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在辖区发生的儿童死亡(包括本省其他县区前来就医)均需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
三级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1.目的
为强化医疗安全,确保医疗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死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以规范每一位医师的医疗行为
2.目标
无死亡病例漏报。
3.适用范围
本院全体医生。
4.名词定义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是指我院根据国家死亡病例必须进行网络直报的规定,在患者临床死亡后,按规定进行报告的相关规章制度。
5.内容
5.1总则
5.1.1原则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建立和健全医院疫情管理和死亡报告制度。
5.1.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5.2组织机构
5.2.1在公共卫生处的领导下,预防保健科具体负责督查死亡病例报告情况,各职能科室根据分工负责上报。
5.2.2专人负责本院内的死因监测工作。
5.2.3院内死因上报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详实登记制度。
5.3内容和形式
5.3.1急诊及病房在医疗过程中发生患者死亡后,诊治医生24小时内填报《死亡报告》。
5.3.2院前急救出车时如碰到现场死亡病人,无论有无接回医院,当班医生24小时内必须填报《死亡报告》。
5.3.3 5岁以下婴幼儿在院外或医疗过程中死亡,当班医生需24小时内填报《死亡报告》和《儿童死亡报告》;如发现危重儿童自动出院也必须填报《危重儿童自动出院》。
5.3.4 孕产妇死亡,经治医生需填报《死亡报告》和《孕产妇死亡报告》。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五篇)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1、各医疗保健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及辖区内的相关数据,认真核实后填报。
人员____需报区妇幼保健院备案。
2、认真填报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包括妇幼卫生信息原始表册薄、孕产妇死亡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报告卡、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网络直报。
3、建立并完善《高危孕产妇登记本》、《叶酸统计表》、《孕产妇艾滋病、梅毒检测登记》、《孕产妇产前筛查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及《儿童保健手册》、《体弱儿管理登记》等原始记录的登记。
4、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____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填报一次,在____日前将季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区妇幼保健院。
妇幼卫生年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对全区的“孕产妇死亡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及“出生缺陷报告卡”进行审核,与全区妇幼卫生年报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市妇幼保健院。
5、加强信息质量控制。
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及辖区内相关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区妇幼保健院的业务联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
区妇幼保健院每半年开展一次妇幼信息质量控制。
6、各单位所报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和制表人签名后方可报出。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二)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____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____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5岁以下卡通_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
中国政府于1992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与各人民团体、国际组织、新闻媒体以及个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约规定的义务从单纯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转变成为改善所有中国儿童的生活的具体行动方案。
《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4月1日开始在中国正式生效。
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界定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儿童权利公约》由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
是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
下面是整理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供大家参考!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一深圳市卫生局下发了《深圳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评审制度》,今后凡是在深圳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接诊的医疗机构都必须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死亡评审。
这是我市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保障儿童健康的一项重要举措。
市卫生局要求,5岁以下儿童凡是在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该医疗保健机构为上报的责任单位;凡是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所在地承担地段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报告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要及时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录入深圳市妇幼信息系统,并于每季度第一周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报区妇幼保健院。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结果分为三类可以避免死亡、创造条件可以避免的死亡和不可避免死亡。
评审结束后,市、区评审小组会将每一例死亡评审儿童的死亡诊断、死亡原因、治疗中存在的问题、评审意见、建议等向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并形成评审总结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将每年汇总研究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中主要死因的分布及主要社会、医学问题,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二儿童死因分类编号0l痢疾02败血症03麻疹04结核05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06白血病07其他肿瘤08脑膜炎09其他神经系统疾病10肺炎11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2腹泻13其他消化系统疾病14先天性心脏病15神经管畸形16先天愚型17其他先天异常18早产或低出生体重19出生窒息20新生儿破伤风2l新生儿硬肿症22颅内出血23其他新生儿病24溺水25交通意外26意外窒息27意外中毒28意外跌落29其他意外30内分泌、营养及代谢疾病31血液及造血器官疾病32循环系统疾病33泌尿系统疾病34其他35诊断不明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三《儿童死亡报告卡》填写说明儿童编号要与“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中该儿童的编号相一致,每1个儿童只能有1个编号。
院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院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加强儿童死亡原因的监测和分析,制定本报告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的报告、分析和管理工作。
二、报告范围1. 本院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案件。
2. 在本院出生的5岁以下儿童,在外发生死亡案件。
三、报告责任单位1. 5岁以下儿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该医疗保健机构为上报的责任单位。
2. 5岁以下儿童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所在地承担地段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报告责任单位。
四、报告程序1. 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报辖区内的妇幼保健院。
2. 辖区内的妇幼保健院收到儿童死亡报告卡后,进行审核、汇总,每季度第一周将报告卡报区级妇幼保健院。
3. 区级妇幼保健院对报告卡进行审核、汇总,每季度第一周将报告卡报市级妇幼保健院。
4. 市级妇幼保健院对报告卡进行审核、汇总,每年将报告卡报省级妇幼保健院。
五、报告内容1. 儿童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年龄、死亡地点等。
2. 儿童死亡原因:包括直接死亡原因和间接死亡原因。
3. 儿童疾病诊断:包括死亡前主要疾病、死亡前治疗情况等。
4. 儿童出生情况:包括出生体重、出生时Apgar 评分等。
5. 儿童家庭情况:包括父母年龄、职业、家庭经济状况等。
六、报告要求1.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工作,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报告责任单位要按时填写并上报儿童死亡报告卡,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3. 各级妇幼保健院要加强对儿童死亡报告卡的审核、汇总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各级妇幼保健院要定期对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妇幼保健院报告。
七、奖惩措施1. 对按时、准确、完整报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迟报、漏报、谎报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XX市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我市孕产妇死亡情况,为政府提供制定孕产妇死亡干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广西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XX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XX市妇幼保健院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
主要是收集、统计、审核、分析和报告孕产妇死亡情况。
并组织对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设产科的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对本院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提供病例资料和协助调查。
四、建立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制度(一)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情况电话上报市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3日内组织院内孕产妇死亡病案讨论,并将死亡病案讨论报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7天内报XX市妇幼保健院,15天内由XX市妇幼保健院上报贵港市妇幼保健院。
(二)市妇幼保健院组织专业人员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于死亡后15天内上交至贵港市级妇幼保健院。
(三)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孕产妇,乡镇卫生院应协助市妇幼保健院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了入户调查;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报告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合XX市卫生局及市妇幼保健院人员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按时上报相关调查资料,及时进行分析。
五、XX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孕产妇进行死亡评审。
XX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上报的原始资料档案保存。
XX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一、按自然年分行政村建立儿童花名册。
二、监测单位填写0-4岁儿童死亡监测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月30日前上报上一个月的活产数及5岁儿童死亡数至XX市妇幼保健院。
三、XX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经审核、汇总后填报0~4岁儿童死亡监测表(一)及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的2日前报贵港市妇幼保健院。
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
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第一篇: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一、持《生育服务证》的产妇应到获准施行分娩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分娩。
二、分娩手术施术机构应建立分娩手术档案并按要求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
三、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施术机构要出具死亡证明并于24小时内通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生部门接通知后要立即调查核实如实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书》。
同时死亡婴儿父母应持证明在48小时内向乡计生办报告。
四、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其父母或家人应在48小时内向乡镇、社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同时计生部门要到婴儿死亡地点核实认定并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书》。
第二篇: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孕产妇死亡由医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按照市区卫生局有关规定,科室如实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3、出生缺陷由科室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4、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卡由专人负责。
5、医院定期分析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及时调整医院工作。
第三篇:新生儿、婴儿死亡制度临沂市新生儿、婴儿死亡申报制度一、各级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据实出具新生儿、婴儿《死亡证明》。
出具证明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签名,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将新生儿、婴儿死亡情况向同级人口计生管理部门通报,死亡一人,及时通报一人。
二、新生儿、婴儿父母应当在孩子死亡48小时内申报,农村居民向所在行政村申报,由村计生主任负责在2小时内上报乡镇计生办;城镇居民,向所在单位或社区申报,被报告单位在当日报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
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容一、背景二、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及工作管理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信息的分析与利用考核与评估制度保障三、死因登记信息系统管理一、背景目前,全国93%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66%的乡卫生院通过网络直报系统直接报告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因网络报告覆盖了近80%的县区,信息报告和审核更加便捷,超过75%的死亡病例在1周内得到报告,75%多的死亡病例在上报后1天内完成审核。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统一信息管理平台,获得及时、统一、准确的死亡登记信息编制了本规范。
二、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及工作管理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信息的分析与利用核与评估制度保障1、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信息收集网络报告信息管理资料的保存与管理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
报告单位和报告人(1)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2)报告人: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信息收集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涉法死亡个案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信息收集4. 报告内容《死亡医学证明书》一般项目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其他项目5 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死亡医学证明书各联流向网络报告1。
死因信息报告方式《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儿保)
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制度一、妇幼卫生报表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了解妇幼保健工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等情况,为制定妇女和儿童保健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广西户籍妇女、孕产妇和儿童。
非广西户籍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统计在“非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报表”。
(三)主要内容:孕产妇与儿童保健和健康、婚前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出生医学证明、妇女常见病筛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产机构业务情况、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
(四)报告期及调查方法:1.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卫统36表-卫统41表):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社区相关数据后汇总逐级上报,自治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和保密途径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报告期实行月报、年报。
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2.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其原因(卫统42表至卫统卫统43表-1表):41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市、区)收集辖区内孕产妇、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报告卡网络直报,实行季报、年报,进行网络直报,调查方法为抽样调查。
3.出生缺陷(卫统44表和卫统45-1表):实行月报,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社区相关数据后汇总逐级上报,自治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和保密途径上报自治区卫生厅,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五)报表的统计时限月报表:上月26日~本月25日。
统计年:上年的9月26日~本年9月25日。
自然年:上年的12月26日~本年12月25日。
(六)报表的上报时间月报表上报时间:每月5日上报统计年年报表上报时间:每年10月15日自然年年报表上报时间:每年1月10日逢法定国家节假日顺延2个工作日。
(以上是市级上报时间,卫生院须前移5-7天,以便县级妇幼能按时上报市妇幼)(七)报送方式以数据库、电子版和原件三种方式上报。
1.原件盖章后寄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中心;2. 数据库、报表电子表格(扩展名为.XLS)按月上报自治区服务器上的“报表上报”文件夹中的指定专项文件夹。
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儿童健康,降低儿童死亡率,及时发现和解决儿童死亡问题,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从事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
以下情况需报告:1. 5岁以下儿童死亡;2. 孕产妇死亡;3. 出生缺陷;4. 新生儿死亡;5. 其他儿童死亡情况。
三、报告程序1. 发现儿童死亡情况的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 报告内容包括:(1)死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等;(2)死亡原因:疾病、意外、其他等;(3)救治情况:救治措施、救治时间、救治结果等;(4)死亡时间、地点;(5)其他相关情况。
3.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调查。
4. 初步审查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通报死者家属,并告知后续处理流程。
5. 专家调查结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报告机构,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
四、报告时限1. 5岁以下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新生儿死亡等情况,应在24小时内报告。
2. 其他儿童死亡情况,应在48小时内报告。
五、报告责任1.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工作。
2. 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从事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儿童死亡情况。
3. 报告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工作,确保报告及时、准确。
六、监督检查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告的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2. 报告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报告工作规范、有序。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死因报告制度
死因报告制度一、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一)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1)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2)报告人: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3.死亡个案的填报(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3)涉法死亡个案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4.报告内容(1)《死亡医学证明书》(见附表1)填写项目包括: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2)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
3)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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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责任制度
1.了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存状况,掌握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为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四项生命指征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但不包括外地来本地就医而死亡的。
3.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去出生时间即为其实足年龄。
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刚出生至5岁差1天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
4.统计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建立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网络,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或自动出院的危重儿童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由
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月5日前上报区妇幼保健院;及时将辖区外的或无法追踪的儿童情况或资料反馈到区妇幼保健院。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把5岁以下儿童死亡补漏、活产儿补漏和质控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做到有记录可查。
质控重点是流动人口中活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同时对监测的表、卡、册进行质量检查。
7、医疗保健机构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后,住院医生要立即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并在24小时内上报给所属区级妇幼保健院,同时提供5岁以下儿童住院死亡的病历等材料。
8、区级妇幼保健人员负责对其分管区域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进一步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5岁以下儿童死亡调查报告附卷》,写出5岁以下儿童死亡调查报告,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决报县级妇
幼保健机构。
县级保健机构于20日前上报市(州)级保健机构。
9、对本县(市、区)监测点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要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前要撰写完整的病例摘要,评审后要填写评审表,并详细记录评审内容,半年及全年各进行一次,写出评审分析报告,及时上报给市(州)级保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