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

宪法全文

公布日期 1946年11月3日

施行日期1947年5月3日

序言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

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

① 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 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摄政】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

① 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 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

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予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第八条【皇室财产授赠】

授予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予财产,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第二章放弃战争

第九条【放弃战争,战争力量及交战权的否认】

①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②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国民必备的条件】

日本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一条【基本人权的享有】

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能受到妨碍。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作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及将来均赋予国民。

第十二条【保持自由、权利的责任,禁止滥用自由、权利】

受本宪法保障的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国民必须以不断的努力保持之。又,国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而应经常负起用以增进公共福利的责任。

第十三条【尊重个人,追求幸福权、公共福利】

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

第十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贵族,荣誉】

① 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都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② 华族以及其他贵族制度,一概不予承认。

③ 荣誉、勋章以及其他荣誉称号的授予,概不附带任何特权。授予的荣誉称号,其效力只限于现有者和将接受者一代。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定罢免权,公务员的本质,普选和秘密投票的保障】

① 选举和罢免公务员是国民固有的权利。

② 一切公务员都是为全体服务,而不是为一部分人服务。

③ 关于公务员的选举,由成年人普选保障。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由成年人普选保障。

④ 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对于选举人所作的选择,不论在公的或私的方面,都不得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请愿权】

任何人对损害的救济,公务员的罢免,法律、命令以及规章的制订、废止和修订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都有和平请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进行此种请愿而受到歧视。

第十七条【国家及公共团体的赔偿责任】

任何人在由于公务员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均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提出赔偿的要求。

第十八条【摆脱奴隶性拘束及苦役的自由】

任何人都不受任何奴隶性的拘束。又,除因犯罪而受处罚外,对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本人意志而使其服苦役。

第十九条【思想及意志的自由】

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信教自由】

① 对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给予保障。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

② 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祝典礼、仪式或活动。

③ 国家及其机关都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集会、结社、言论等表现的自由,通信的秘密】

① 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

② 不得进行检查,并不得侵犯通信的秘密。

第二十二条【居住、迁移及选择职业的自由,移往外国和脱离国籍的自由】

① 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选择职业的自由。

② 不得侵犯任何人移往国外或脱离国籍的自由。

第二十三条【学术自由】

保障学术自由。

第二十四条【家庭生活中的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

① 婚姻仅以两性的自愿结合为基础而成立,以夫妇平等权力为根本,必须在相互协力之下予以维持。

② 关于选择配偶、财产权、继承、选择居所、离婚以及婚姻和家庭等其他有关事项的法律,必须以个人尊严与两性平等为基础制订之。

第二十五条【生存权,国家社会性使命】

① 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

② 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为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而努力。

第二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义务】

① 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依其能力所及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

② 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使受其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免费。

第二十七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禁止虐待儿童】

① 全体国民都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② 有关工资、劳动时间、休息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由法律规定之。

③ 不得虐待儿童。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和其他集体行动权】

保障劳动者的团结、集体交涉以及其他集体行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财产权】

① 不得侵犯财产权。

② 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

③ 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收归公用。

第三十条【纳税的义务】

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法定手续的保障】

不经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课以其他刑罚。

第三十二条【受裁判的权利】

不得剥夺任何人在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逮捕的必备条件】

除作为现行犯逮捕者外,如无主管的司法机关签发并明确指出犯罪理由的拘捕证,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逮捕。

第三十四条【拘留、拘禁的必备条件,对非法拘禁的保障】

如不直接讲明理由并立即给予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拘留或拘禁。又,如无正当理由,对任何人不得加以拘禁,如本人提出要求,必须立刻将此项理由在有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席的公开法庭上予以宣告。

第三十五条【不可侵入居所】

① 对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持有物不得侵入、搜查或扣留。此项权利,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如无依据正当的理由签发并明示搜查场所及扣留物品的命令书,一概不得侵犯。

② 搜查与扣留,应依据主管司法官署单独签发的命令书施行之。

第三十六条【禁止拷问及实施酷刑】

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及酷刑。

第三十七条【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① 在一切刑事案中,被告人享有接受法院公正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② 刑事被告人享有询问所有证人的充分机会,并有使用公费通过强制的手续为自己寻求证人的权利。

③ 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被告本人不能自行委托时,由国家提供之。

第三十八条【对自己不利公述,自供的证据力度】

① 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

② 以强迫、拷问或威胁所得的口供,或经过非法的长期拘留或拘禁后的口供,均不得作为证据。

③ 任何人如果对自己不利的唯一证据是本人口供时,不得被判罪或课以刑罚。第三十九条【禁止追溯处罚,禁止双重刑罚】

任何人在其实行的当时为合法的行为或已经被判无罪的行为,均不得再追究刑事上的责任。又,对同一种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上的责任。

第四十条【刑事补偿】

任何人在拘留或拘禁后被判无罪时,得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四章国会

第四十一条【国会的地位、立法权】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两院制】

国会由众议院及参议院两议院构成之。

第四十三条【两院的组成、代表】

① 两议院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组成之。

② 两议院的议员定额由法律规定之。

第四十四条【议员及选举人的资格】

两议院的议员及其选举人的资格,由法律规定之。但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门第、教育、财产或收入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第四十五条【众议院议员的任期】

众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四年。但在众议院解散时,其任期在期满前告终。

第四十六条【参议院议员的任期】

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隔三年改选议员之半数。

第四十七条【选举相关事项】

有关选举区、投票方法以及其他选举两议院议员的事项,由法律规定之。

第四十八条【禁止兼任两院议员】

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担任两议院的议员。

第四十九条【议员的年薪】

两议院议员得按法律规定自国库接受相当数额的年薪。

第五十条【议员不受逮捕的特权】

除法律规定外,两议院议员在国会开会期间不受逮捕。开会期前被逮捕的议员,如其所属议院提出要求,必须在开会期间予以释放。

第五十一条【议员发言、表决的不予追究】

两议院议员在议院中所作之演说、讨论或表决,在院外不得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二条【常会】

国会常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十三条【临时会议】

内阁可以决定召集国会的临时会议。如经任一个议院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出的要求,内阁必须决定召集临时会议。

第五十四条【众议院的解散、特别会议,参议院的紧急会议】

① 众议院被解散时,必须在自解散之日起四十日以内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并须在自选举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召开国会。

② 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同时闭会。但内阁在国家有紧急需要时,得要求参议院举行紧急会议。

③ 在前项但书的紧急会议中所采取的措施,是临时性的,如在下届国会开会后十日以内不能得到众议院的同意,该项措施即失效。

第五十五条【议员资格争议审理】

对有关议员资格的争议,由两院自行裁决。但撤销议员资格,必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法定人数、表决】

① 两议院如无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开会议事和作出决议。

② 两议院进行议事时,除本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由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表决之,可否票数相等时,由议长决定之。

第五十七条【公开会议,会议记录,表决的记载】

① 两议院的会议均为公开会议。但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时,得举行秘密会议。

② 两议院分别保存各自的会议记录,除秘密会议记录中认为应特别保密者外,均予公开发表,并须公布于众。

③ 如有出席议员五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出的要求,各议员的表决必须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议长的选任,议院规则、惩罚】

① 两议院各自选任本院的议长及其他工作人员。

② 两议院各自制定有关会议、其他手续、内部纪律的规章制度,并对破坏院内秩序的议员进行惩罚。但开除议员必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第五十九条【法律草案的议决、众议院的优越】

① 凡法律案,除本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经两议院通过后即成为法律。

② 众议院已经通过而参议院作出不同决议的法律案,如经众议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时,即成为法律。

③ 前项规定并不妨碍众议院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举行两议院协议会的要求。

④ 参议院接到已由众议院通过的法律案后,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如在六十日内不作出决议,众议院可以认为此项法律案已被参议院否决。

第六十条【众议院的预算优先审议和关于预算决议的优越】

① 预算案必须先在众议院提出。

② 对预算案,如参议院作出与众议院不同的决议,根据法律的规定,举行两院协议会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又在参议院接到众议院已经通过的预算案后,除国会休会期间外,在三十日内仍不作出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

第六十一条【众议院关于批准条约的优越】

关于缔结条约所必要的国会的批准,准用前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六十二条【议员的国政调查权】

两议院得各自进行有关国政的调查,并得为此要求证人出席作证或提出证言及记录。

第六十三条【国务大臣出席议院的权利和义务】

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不论其是否在两议院之一保有议席,为就议案发言均得随时出席议院,另外在被要求出席答辩或作说明时,必须出席。

第六十四条【弹劾法庭】

① 国会为审判受到罢免控诉的法官,由两议院之议员设立弹劾法院。

② 有关弹劾的事项,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章内阁

第六十五条【行政权与内阁】

行政权属于内阁。

第六十六条【内阁的组成,对国会共同负责】

① 内阁按照法律规定由其首长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之。

② 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

③ 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共同负责。

第六十七条【内阁总理大臣的指名、众议院的优越】

① 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决议在国会议员中提名。此项提名较其他一切议案优先进行。

② 众议院与参议院对提名作出不同决议时,根据法律规定举行两院协议会亦不能得出一致意见时,又在众议院作出提名的决议后,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在十日以内参议院仍不作出提名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

第六十八条【国务大臣的任命及罢免】

① 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但其中半数以上人员必须在国会议员中选任。

② 内阁总理大臣可任意罢免国务大臣。

第六十九条【内阁不信任决议的效果】

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决时,如十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必须总辞职。

第七十条【内阁总理大臣的缺位、召集新国会和内阁总辞职】

内阁总理大臣缺位,或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后第一次召集国会时,内阁必须总辞职。第七十一条【总辞职后的内阁】

发生前两条情况时,在新的内阁总理大臣被任命之前,内阁继续执行职务。

第七十二条【内阁总理大臣的职务】

内阁总理大臣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就一般国务及外交关系向国会提出报告,并指挥监督各行政部门。

第七十三条【内阁的事务】

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执行下列各项事务:

一、诚实执行法律,总理国务。

二、处理外交关系。

三、缔结条约,但必须在事前,或根据情况在事后获得国会的承认。

四、按照法律规定的准则,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

五、编制并向国会提出预算。

六、为实施本宪法及法律的规定而制定政令。但在此种政令中,除法律特别授权者外,不得制定罚则。

七、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及恢复权利。

第七十四条【法律、政令的署名】

法律及政令均由主管的国务大臣署名,并必须有内阁总理大臣的联署。

第七十五条【国务大臣的特权】

在职国务大臣,如无内阁总理大臣的同意,不受公诉。但此项规定并不妨碍公诉的权利。

第六章司法

第七十六条【司法权、法院,特别法院的禁止,法官的独立】

① 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

② 不得设置特别法院。行政机关不得施行作为终审的判决。

③ 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

第七十七条【法院的规则制定权】

① 最高法院有权就有关诉讼手续、律师、法院内部纪律以及司法事务处理等事项制定规则。

② 检察官必须遵守最高法院制定的规则。

③ 最高法院得将制定有关下级法院规则的权限委托给下级法院。

第七十八条【保障法官的身份】

法官除因身心故障经法院决定为不适于执行职务者外,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法官的惩戒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行使之。

第七十九条【最高法院的法官,国民审查,退休年龄,报酬】

① 最高法院由任该法院院长的法官及按法律规定名额的其他法官构成之。除任该院院长的法官外,其余法官由内阁任命之。

② 最高法院法官之任命,在其任命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交付国民审查,自此经过十年之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再次交付审查,以后准此。

③ 在前项审查中,投票者以多数通过决议罢免某法官时,此法官即被罢免。

④ 有关审查事项,以法律规定之。

⑤ 最高法院法官到达法律规定年龄时退职。

⑥ 最高法院法官均定期接受相当数额之报酬。此报酬在任期中不得减额。

第八十条【下级法院的法官、任期、退休年龄、报酬】

① 下级法院法官,由内阁按最高法院提出的名单任命之。此种法官的任期为十年,得连任。但到达法律规定的年龄时退职。

② 下级法院法官均定期接受相当数额之报酬。此项报酬在任期中不得减额。

第八十一条【审查法令权和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第八十二条【公开审讯】

① 法院的审讯及判决应在公开法庭进行。

② 如经全体法官一致决定认为有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法院的审讯可以不公开进行。但对政治犯罪、有关出版犯罪或本宪法第三章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成为问题的案件,一般应公开审讯。

第七章财政

第八十三条【财政处理的基本原则】

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必须根据国会的决议行使之。

第八十四条【课税的必要条件】

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作依据。

第八十五条【国费支出及国家的债务负担】

国家费用的支出,或国家负担债务,必须根据国会决议。

第八十六条【预算】

内阁编制每一财政年度的预算必须向国会提出,经其审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预备费】

① 为补充难以预见之预算不足,得根据国会决议设置预备费,由内阁负责其支出。

② 所有预备费之支出,内阁必须于事后取得国会的承认。

第八十八条【皇室财产及皇室费用】

皇室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经国会决议通过。第八十九条【国家财产支出或利用的限制】

公款以及其他国家财产,不得为宗教组织或团体使用、提供方便和维持活动之用,也不得供不属于公家的慈善、教育或博爱事业支出或利用。

第九十条【决算检查、会计检查院】

① 国家的收支决算,每年均须由会计检查院审查,内阁必须于下一年度将决算和此项审查报告一并向国会提出。

② 会计检查院之组织及权限,由法律规定之。

第九十一条【财政状况的报告】

内阁必须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将国家财政状况向国会及国民提出报告。

第八章地方自治

第九十二条【地方自治的基本准则】

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及运营事项,根据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律规定之。

第九十三条【地方公共团体的机构,其直接选举】

① 地方公共团体根据法律规定设置议会为其议事机关。

② 地方公共团体的首长、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由该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直接选举之。

第九十四条【地方公共团体的权能】

地方公共团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得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条例。

第九十五条【特别法的居民投票】

仅适用于某一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根据法律规定,非经该地方公共团体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会不得制定。

第九章修改宪法

第九十六条【修改宪法的程序,其公布】

① 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提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

② 宪法的修订在经过前项承认后,天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作为本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布之。

第十章最高法规

第九十七条【基本人权的本质】

本宪法对日本国民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是人类为争取自由经过多年努力的结果,这种权利已于过去几经考验,被确信为现在及将来国民之不可侵犯之永久权利。第九十八条【最高法规性,遵守条约及国际法规】

① 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

② 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

第九十九条【尊重拥护宪法的义务】

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均负有尊重和拥护本宪法的义务。

第十一章补充规则

第一百条【宪法实行日期,准备手续】

① 本宪法自公布之日起,经六个月后开始施行。

② 为施行本宪法而制定必要的法律,参议院议员的选举、召集国会手续以及为施行本宪法而必要的准备手续,得于上项日期之前进行之。

第一百零一条【经过规定——参议院未成立时的国会】

本宪法施行之际,如参议院尚未成立,在其成立以前由众议院行使国会的权力。第一百零二条【经过规定——第一期参议院议员的任期】

根据本宪法而产生的第一届参议院议员,其中半数的任期为三年。此等议员,按法律规定决定之。

第一百零三条【经过规定——公务员的地位】

本宪法施行时现任在职的国务大臣、众议院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其地位与本宪法承认的地位相应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因本宪法之施行而当然失去其地位。但根据本宪法而选出或任命其后任者时,即当然失去其地位。

日本国宪法之令狐文艳创作

宪法全文 令狐文艳 公布日期 1946年11月3日 施行日期1947年5月3日 序言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 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 ① 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 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摄政】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 ① 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 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

浅析我国解放前的_中华民国宪法_

1946年5月,国共双方在接管东北日占区发生冲突,军事冲突不断升级,矛盾进一步深化②。11月15日,国民大会召开,85%的代表是国民党员,共产党与民盟没有派代表参加。国民大会主席胡适接受了宪法草案,并开始审议。国民大会对宪法草案的审议经过了三读程序,其中对某些问题的争议相当激烈。在151条草案中,维持了104条,修改了四十多条,增加了27条。1946年底,国民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元月1日公布,并于12月25日开始施行。这部宪法最后是在没有共产党和民盟参与下制定的。在很大程度上回到了《五五宪草》的方案。 1946年宪法共十四章175条。前言说明宪法是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 第一章“总纲”。第1条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第2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此两条规定了国家的本质问题,即三民主义是国家宪法的基础,而且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3条规定了国民问题。在国家的要素中,第一种要素就是国民。国家是由多数人结合而成立的,组织国家的全体的人就是“国民”。对国民的确立是任何宪法都必不可少的。而在当时的中国环境下,国民的确认更是显得尤为重要。第4条规定的是疆域也就是领土问题。这是国家的第二要素。世界的各国,皆是占领一定的地域的国家。国民就住在其领域内。到其他领域内的外国人,就应该服从这个国家的支配,而且在一个的领域内,排除外国或者外国人的支配权的行使。对于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国家不单单只是国民的单纯结合,而且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国民的结合。如果完全丧失了现在所占领的土地,那就是亡国了。对于当时饱受外国列强欺凌的中国来说,明确疆域的意义非同一般。这一条的规定明确了中国存亡的土地区域基础。 第二章“人民权利与义务”。封建社会开始崩溃之后,贵族阶级逐渐没落,资产阶级逐渐兴起。在贵族阶级支配下,资产阶级所痛苦的,不是生活的压迫,而是自由的缺乏,所以他们从事斗争之时,就以自由主义为目标,最初要求思想主义,所以发生了文艺复兴;其次要求信仰自由,所以发生了宗教改革;再次要求经济自由,所以发生了产业革命;最后要求政治自由而发生了法国革命。其结果,人权宣言的发表,使自由主义成为宪法上的根本原则。这个时候中国官僚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全中国的人民都渴望自由和权利,所以民国宪法在这章的规定,从形式上来看体现了人民的需求。 首先从体例的安排上看,将“人民权利与义务”安排于总纲之后,国家制度和机构之前,从形式上表达了“权利本位”的思想。这章共18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民国宪法中对于权利的宪法保障包括:第7条国民享有权利的原则即平等原则。第8条人身自由保障,第11条言论自由,第13条宗教信仰自由,第14条集会、结社自由,第15条是对人权方面的保障,第16条是请愿、诉讼权,第17条是政治权利的规定。这些规定完全符合现代宪法的权利保障规定。更为重要的是第22条规定“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这条规定则说明民国宪法不仅以规定的权利来保障国民权利,其更是广义上的宪法权利的保障,即权利和自由采取间接保障,法律可以加以必要限制;但是基本精神仍然是保障而非限制。 第三章对“国民大会”的规定基本上和《五五宪草》相同,并未采纳以后修正案的体制。国民大会由总统召集,在总统任满前90天集会。由于总统任期为六年,意味着国民大会为每六年召开一次,宪法也没有规定每届国大的会期。可见国民大会的职能进一步弱化,其主要作用限于选举正副总统。 1946年宪法没有像宪草那样规定“中央政府”一章,但“五权宪法”的实质并未改变。第四至第九章规定了总统和五院结构,和《五五宪草》类同,而且总统仍然具有很大的权力③。对于“五权宪法”制度的主要修改是强化了立法院的职能,并使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从而形成了责任内阁制(第55条)。立法委员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年开会两次,自行集会(第62、68条)。行政院的院长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有义务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报告,立法委员有权对行政院长及各部会首长提出质询(第57条)。如果立法院不同意行政院的重要政策,可以通过决议要求行政院变更之;行政院则可以经总统核可,把决议移情立法院复议;如果2/3以上的出席立法委员会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长应立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而没有提请解散立法院的权力。行政院长可以选择辞职或接受议会的变更决议,这可算一项制度创新。在责任内阁制国家,由于内阁必须代表议会多数,因而在两者发生重大分歧时必须辞职。行政院长之所以可以选择接受议会的变更决议,是因为行政院和立法院是两个不可兼任的独立机构,因而行政院虽然向立法院负责,却并不和立法院为一体。这表明民国宪法的制度不完全同于英国的责任内阁,应该是和美国的三权分立有一定的相似之处。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司法院的规定与《五五宪草》类似,司法院解释宪法,法官则明确获得了终身职位(第78、81条)。司法院的正副院长和大法官皆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而获得任命,因而监察院具有美国参议院的部分职能(第79、80条)。和1913年以前的美国参议院类似,监察院由各省、直辖市议会和蒙、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产生,任期6年,可以连选连任(第91、93条)。监察院分若干委员会,监督行政院及其各部会的工作,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案,并对有违法或失职行为的中央及地方公务员提出纠举案或弹劾案(第96、97条)。监察还设有审计长,由总统提名并经立法院同意而获得任命,负责审核行政院所提出的决算案(第104、105条)。 1946年宪法加入了第十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107条列举了中央立法并执行的事项,第108条列举了中央立法并执行或委托省县执行的事项,第109条列举了省立法并执行或委托县执行的事项,与1923年宪法颇为相似。第110条还专门规定了11条由县立法并执行的事项。对于未列举的事项,其调控权力根据其性质而加以划分:具有“全国一致”性质的属于中央,具有“全省一致”性质的属于省,具有地方(县)性质的属于县,立法院解决权限争议(第111条)。反映了孙中山的“均权主义”思想,即中央与地方事权按照事物的中央与地方性质划分。由此可见,虽然1946年宪法名义上仍是单一制,但是实质上还是带有相当浓厚的联邦制色彩。 第十一章规定了“地方制度”,分为两节。第一节讲省:各省可以召集“省民代表大会”,根据省县自治通则制订省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第112条)。各省设省议会和省政府,省长和议员均由省民选举产生(第113条)。这些规定吸收了1923年宪法的地方自治原则。省自治法制订后报送司法院审查,由司法院宣布违宪条文无效(第114条)。第115条到第120条是讲的是在实施自治法上的解释和原则问题。其中第119条和第120条对蒙古和西藏的特殊保障,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问题。第二节是关于县的自治问题的具体规定④。 第十二章是关于“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公民政治权利的具体规定。第十三章是基本国策,包括国防、外交、国民经济、社会安全、教育文化和边疆地区这六方面的具体规定。其中宪法这章关于经济和社会问题进行了如下规定:第一,关于社会化政策,对于土地,用“平均地权”的方法,对于资本,用“节制资本”的方法,使其渐次达到社会化的目的(第142条)。第二,关于私有财产制度,宪法草案把人民的财产分为土地与资本两部分。两种财产均受法律保障,同时又受法律限(第143条,第144条)。第三,关于劳动政策,一方保护劳动力,改良劳工生活,增进劳工技术,救济劳工失业,同时又使劳资双方能够协调互助,以发展生产事业(第152条,第153条,第155条)。第四,其中宪法还提到了关于妇女、儿童的保护问题(第153条,第156条)。最后一章是“宪法之施行及修改”的规定 虽然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有一党专政、五权分立制度在当时中国不适用的问题、监察权的独立成问题、宪法关于经济和社会生活,参用统制主义,以自由的形式掩盖了实质上的官僚资本家的垄断和占有等等的弊病。但其在内容形式是基本符合成文宪法规范的,单从文本分析来看有不可抹灭的价值。大家都说法制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制度文明就是人类为了摆脱自身面临的困境而创造出来的规则体系,而宪法一直都是这个规则体系的核心内容。在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下,也一样的需要有法可依,法的好坏与法的执行的好坏有关系,但是其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关系,所以我们在分析的时候应该予以区分。 注释: ①本文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看作辛亥革命后,中国的第一部临时宪法。 ②国共统一战线中始终存在着不和谐的音调。孙中山在世时,尚能依靠自己的威望加以调和,孙中山去世后矛盾尖锐。 ③虽然1946年宪法的总统权力相对过大,但是比较起法国总统的权力来说,其权力还是相对要小些的。 ④其直接民选的行使范围为县。人民的权限在于对县长和县议会议员的选举权与罢免权,对于法令具有创制与复决权。 浅析我国解放前的《中华民国宪法》杨熙玲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51[摘要]不精美的宪法不一定就是不行的,不满意的宪法不一定就是恶劣的。宪法只是民主政治的一 个重要的工具,它和别的工具一样,是否有用的关键在于运用者。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文本以客观的眼 光和哲学上一分为二的观点来看,也有其可借鉴的一面。 [关键词]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管理研究 !"#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论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依据 (一)法理依据 在战后日本宪法制定之后,就引入了美国式违宪审查制度,其在理论上是由以下 三个依据所支持. 1、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的观念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所有下位阶的法规及国家行为若违反宪法,不具有法律 效力.现代法治国家为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在宪法制定中对违宪审查做出了规定。如日本宪法第98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一律无效。并于第九十九条规定以 天皇为首的所有公务员皆负有尊重拥护宪法的义务。∞ 不过从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理论上并不必然能直接决定应有的具体违宪审查制度之形态,亦即不能确定系由哪个国家机关判断立法及其他国家行为之合宪性,宣告其有效、无效,以及系依何种程序判断之。其制度系因各国历史、文化条件的差异而异。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宪法的法律、命令及其他国家行为,虽然违宪无效,但是首先必须有对国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决定的机关,才能从现实上受到确保。②因此,要对国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从制度上 应当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2、尊重基本人权的原理 基本人权的确立,乃是近代宪法的目的,也是构成宪法的最高法规性之基础价值,当基本人权受到立法与行政两权侵害时,就需要有法院或类似机关,实施违宪审查制, 来加以救济而充当“宪法的护卫”。尊重人权原理是《同本国宪法》三大原理之一, 为实现此目的,《宪法》必然要有相关制度作为人权保障机关◎。 3、三权在宪法下平等并存理念 ∞谭备生:《违宪审查制度?j我国模式的选择》,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l期。 圆参见芦部信喜著,李鸿棺译:《宪法》,台北兀照…版社2001年版,第334页。 圆《l|本国宪法》的三个基本原理足国民主权、睁重基本人权以及和平主义。这三大原理在《同本国宪法)序言 中和正文中都得到了体现。 10

日本民主改革不彻底

为什么说战后日本民主化改革不彻底 历史文学院2006级函授本科班张运鹏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美军进驻日本,并主持和实施民主改革,制定了所谓的“和平宪法”。这是一次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改革,它清除了日本军国主义、法西斯及其在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的因素,基本上消除了明治维新以来所遗留的封建残余,大大促进了日本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腾飞,使日本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但又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次改革又极其不彻底。 首先,剥夺了天皇的专制权利,但又保留其带有浓厚封建色彩 的天皇制,这是当时美国从自己国家利益出发所考虑的结果。 对于战后日本是否保留天皇制的问题,当时美国国内主张予以废除并审判裕仁天皇的舆论颇为激烈,但以麦克阿瑟为代表的美国却有自己的考虑。 第一,他们担心一旦废除天皇制,审判裕仁,将会引起日本人对美国和占领军的仇恨,“导致消极甚至半积极的抵抗”。从而为实现美国意图的占领政策带来困难,尤其在战争已经结束,美军正大批复员的情况下,美国当局更需要谨慎从事,尽量不引发冲突。 第二,美国当局还担心废除天皇制的做法将在客观上鼓励日本进步势力的发展,一旦占领结束,有可能发生“共产革命”,这对于把共产主义斥为“黄祸”的美国来说,当然是不可能容忍的。 第三,美国当局希望以保留天皇制为条件,逼迫日本接受“放弃战争和军备”的宪法条款。关于战争与军备问题,美国政府内部曾设想签定一项日本非武装条约,即不准日本重新建立军备,并由美、苏、中、英四国管制委员会进行监督,期限25年,但这一设想没有实现。 因此,麦克阿瑟提出,可以保留天皇制,想以此为条件,逼迫日本“放弃战争和军备”。当然,美国还在把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作为其全球战略在亚

加拿大介绍Canada Introduction

Canada Introduction Canada has a population just less than 30 million people in a country twice the area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heritage of Canada was French and English; however, significant immigration from Asia and Europe's non-French and English countries has broadened Canada's cultural richness. This cultural diversity is considered a national asset, and the Constitution Act prohibits discrimination against individual citizens on the basis of race, color, religion, or sex. The great majority of Canadians are Christian. Although the predominant language in Canada is English, there are at least three varieties of French that are recognized: Quebecois in Quebec, Franco-Manitoban throughout Manitoba and particularly in the St. Boniface area of Winnipeg, and Acadian. The Italian language is a strong third due to a great influx of Italian immigrants following W.W.II. Canada's three major cities are distinctively, even fiercely different from one another even though each is a commercially thriving metropolitan center. Montreal, established in the 17th century and the largest French city outside France, has a strong influence of French architecture and culture. It is a financial and manufacturing center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这部宪法,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第一章 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二条皇位,依皇宗典范之规定,由皇族男系子孙继承之。 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

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第九条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 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 第十二条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三条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 第十四条天皇宣告戒严。 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五条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六条天皇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十七条置摄政依皇室典范之规定。 摄政以天皇名义行使大权。 第二章 第十八条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规定。 第十九条日本臣民依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均得就任文武官员及其他职务。 第二十条日本臣民依法律规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加拿大中英文双语介绍

世界上福利最好的国家——加拿大 加拿大-全球最适宜居住的国家 据联合国发表的报告,加拿大在就业水平、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收入、教育及卫生水平等综合指标在全球160多个国家中名列第一。 优美的自然环境和安全先进的生活方式 加拿大位于北美洲的北半部,总面积997万平方公里,仅次于俄罗斯,是世界第二大国。人口2900多万,是世界上平均人口密度最低的国家之一,每3人占有一平方公里的土地。89%的土地没有永久性居民点。南部与美国为邻约5000公里,石油、矿产、木材、海产、水利资源十分丰富。加拿大四季分明,西面受太平洋季风的影响,四季宜人春季郁金香花争艳,夏季阳光明媚,秋季枫叶层林尽染,冬季万里雪飘,极具风情。 加拿大是由十个省和两个地区组成的联邦国家。民族构成一英裔、法裔、荷兰裔、德裔、波兰裔和华裔。官方语言为英语和法语。 加拿大有26个人口超过10万的市区和3个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其中不少是北美洲最安全、最清洁、风光最美的市中心区。加拿大城市的严重犯罪率不到美国城市的一半。更为人称道的是多个不同种族的人们在一个国际性的环境中和睦相处。政府和工业界致力保持空气和食品的清洁,共同努力维护健康的环境。加拿大的城市都有高素质的歌剧院、乐团和舞蹈团、美术馆、博物馆以及公共图书馆。加拿大城市有国际著名的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交响乐团。同时亦经常邀请世界各国最优秀的艺术家到访演出。加拿大政府对艺术的人均补助位于世界前列。加拿大的城市融合了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和非洲的各种文化。例如,温哥华是众多的亚裔人聚居之地;多伦多融合了欧、亚及其他文化;魁北克则为北美洲添上一份英、法双语的欧洲风味。 加拿大的气候各地不一,往往令预计天气较冷的访客诧异。全国绝大多数人口聚居在离美国边境250公里以内的地区,而加拿大最南部的地区与美国加州北部处于同一纬度。因此,加拿大各大城市的气候多数与美国北部或北欧地区相似。加拿大的城镇提供舒适的生活设施,但是与其他国际性商业中心相比,生活费用确保持在很容易负担的水平上。 名列世界前茅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 加拿大是西方七国之一,工业生产自动化、电气化和现代化水平在世界各国中处于领先地位。农业生产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的程度也很高,加拿大在电话、微波、卫星、光纤通讯等方面拥有世界先进水平,在航天、微电子工业和生物技术方面亦具有相当水平。加拿大的交通很方便,拥有铁路10万公里、公路73万公里、900 家航空公司和600个大型机场。 理想的投资之地 加拿大是个贸易强国。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力以及合理的生产成本,加上政府在政策的支持,国际人士对加拿大的商业投资环境充满信心。 加拿大在七大工业国中经济增长强劲,通货膨胀率长期低于2%。生活标准指数名列第三位。许多未来的主导行业已经对加拿大经济作出了显著贡献。这些行业包括:通讯设备、激光产品、环保技术、生物技术、制药、航天和电脑软件等高科技工业。 许多国际企业正越来越多地以加拿大作为研究与发展的中心。加拿大是世界最富裕的市场。从1994年1月1日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让加拿大的企业得到了无可比拟的便利。充裕的原料、廉价的能源、低廉的商业楼宇、先进高效的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全文 序言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 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 ①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摄政】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 ①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 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予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第八条【皇室财产授赠】 授予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予财产,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第二章放弃战争 第九条【放弃战争,战争力量及交战权的否认】

日本概论

第一章 1日本位于亚洲大陆东侧,南北方向狭长约3000公里,是一个呈弧状的岛国。 2日本国土面积37.8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中国的1/25 3领土由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四大岛屿和7000多个小岛屿组成。 4日本与亚洲大陆之间是日本海,日本与美洲大陆之间是太平洋。 5日本大部分地区属于温带海洋性气候,四季分明 6南北气候差别很大 7日本安倍延伸3000公里,各地气候存在明显差异北纬35度以南属季风型亚热带森林气候;本州北部及北海道属季风型温带针叶林气候;其余广大地区属季风型温带阔叶林气候。 8日本是多山的国家,山地约占全国面积的76% 9著名的富士山,海拔3776米,是一座休眠火山,也是全日本最高峰。 10纵贯本州中部的飞、木曾,赤石三条山脉被称为北、中央、南阿尔卑斯山,也统称为日本阿尔卑斯山。 11日本位于太平洋西岸火山地震带,是一个多火山的国家。 12地震频繁 13平原仅占国土面积的24% 14日本河流短小,水量充沛,落差大。水势湍急,水力资源丰富,但不利于航行。 15全国最大的湖泊琵琶湖式构造湖 16最深的湖是田泽湖 第二章 1日本历史分为:原始、古代社会、中世社会、近世社会、近代社会、现代社会。 2水稻的广泛种植和铁器、青铜器的使用,是弥生文化的重要特征。 3公元57年,倭奴国王遣使赴汉朝贺,受赐“汉委奴国王”金印。 4日本没有文字。渡来人带来了汉字。 5随着文字的传入,儒学、道教、佛教等高度发达的学说、宗教也传入日本。 6 1192年源赖朝被任命为征夷大将军,镰仓幕府正式形成。 7 1333年镰仓幕府灭亡。 8 1868年(明治元年)3月,天皇发布“五条誓文”,表明了新政府的基本方针。 9新政府为了富国强兵,在政治、军事、文化等各方面实施了一系列维新改革,即“明治维新” 101889年发布《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立宪国家。 11近代天皇制国家体制的确立同时也标志着日本开始向帝国主义国家的转变 121894年7月27日甲午战争李鸿章与日本签订下《马关条约》 13日本为实现其独霸中国的野心,俞1915年向袁世凯提出“二十一条要求”,迫启承认。14“米骚动” 151937年7月7日,日军炮轰卢沟桥,进攻宛平城,制造了“七.七卢沟桥事变”,开始了全面侵华战争。 161940年3月,汪精卫在日本侵略者的支持下,在南京成立了伪国民政府 171941年6月,德国突袭苏联,第二次世界大站爆发。 181941年12月8日,日本联合舰队偷袭珍珠港成功,太平洋战争爆发。 191945年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 201946年11月公布了《日本国宪法》。宪法的根本精神是主权在民。 21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美国为了重新武装日本,于1951年,是48国与日本单独和,签订了《旧金山合约》,宣布结束与日本的战争状态,恢复日本的主权,但美国仍可

加拿大英文介绍

1.Territorial area of 10 million square kilometers, ranking second in the world. 2.Canada is known as "Maple Leaf country" in the world, it is typical of the Anglo-French bilingual country.(地理位置) 3.Ottawa is Canada's capital, a city of verdant spring, chunks of grass everywhere on opening the colorful tulip flowers, thus Ottawa, also known as the "Tulip City."(渥太华) 4.Toronto is a city full of art, cultural expression and creativity of the city. 5.The height of summer, the streets of Toronto, graceful music can be heard from the street festival and the Jazz Festival, the Greek Food Festival is that you experience the Mediterranean style, while bites a good opportunity.(多伦多) 6.Victorian architecture and modern bars of the old building row upon row of soil mixed suspect, cross-phase shade. Sculptures dotted, lined lined, flower beds everywhere, green, such as blankets.(大学) 7.Motto As a tree through the ages. (Velut arbor ?vo)(校训) 8.Vancouver filmmaker developed, known as Hollywood North said.

1946制宪国大

1946制宪国大资料整合 一召开时间 1 召开时间因抗战拖延 首届国大原定于1936年召开,任务是制定宪法并决定宪法施行的日期。1936年内,国民政府陆续公布了宪法草案、国大组织法及国大代表选举法,并进行了代表选举(有部分省区未完成)。但因抗战爆发,原定当年召开的国大不得不延期。 2 国民党强势召集国大 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当年召开制宪国大。按照政协决议,国民大会必须在内战停止、政府改组、训政①时期结束、宪草修正完成后,始能召开。 同年10月国共军事冲突扩大,且双方就改组国民政府后之中共代表名额问题和东北问题僵持不下,国府为及早结束训政,决定单方面召集国民大会,此举立即招致中共反对。 11月15日,制宪国民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缺席,但制宪国大代表仍超过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於南京召开。中共和民盟拒绝参加,并宣布将参加国大的中国民社党开除出盟;一些民社党人员,如梁漱溟等也退出该党。 二国大代表 1 于1936为基础发生变化 1936年时规定,代表总额一千二百名。选举办法规定:凡年满20岁之国民有选举权,年满25岁之选区内居民有被选举权。 除上述一千二百人之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及候补执监委为当然代表,国民政府还可直接指定代表二百四十名。 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决定于当年重开制宪国大时,鉴于十年来情况的变化,为确保国大的公平民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提出国大代表应进行适当调整。 经各方协商,决定原选举的一千二百名代表继续有效,取消当然代表及指定代表,增加台湾、东北收复区代表一百五十名,各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七百名,总计二千零五十名。各党派代表经分配后,由各党派自行提出,计国民党二百二十名,共产党一百九十名,民盟一百二十名,中国青年党一百名,社会贤达七十名。 2 中共与民盟缺席国大 政协决议,国民大会必须在内战停止、政府改组、训政时期结束、宪草修正完成后召开。然而同年10月,国共军事冲突扩大,国共双方就政府改组后中共代表名额问题与东北问题僵持不下。 国民党为及早结束训政,决定单方面召集国民大会,中共反对。11月15日,国民大会在中共缺席,但国大代表仍然超过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召开。民盟与中共均拒绝参加,并宣布将参加国大的中国民社党开除出盟。 ①训政指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阶段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凡一省之内全部的县已实行自治,就可结束训政,开始宪政阶段。

日本宪法全文

日本宪法全文.txt机会就像秃子头上一根毛,你抓住就抓住了,抓不住就没了。我和你说了10分钟的话,但却没有和你产生任何争论。那么,我们之间一定有个人变得虚伪无比!过错是短暂的遗憾,错过是永远的遗憾。相遇是缘,相知是份,相爱是约定,相守才是真爱。 《日本国宪法》全文 序言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 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 ①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摄政】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 ①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 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予荣誉称号。

日本国宪法(中文本)

日本国宪法(中文本) 文章类型:宪法汇编文章加入时间:2003年5月26日12:36 日本国宪法 1946年11月3日通过 1947年5月3日起施行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 第一条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大日本帝国宪法と日本国宪法の相违点を述べなさい

大日本帝国憲法と日本国憲法の相違点を述べなさい。 1.時間的な相違: 大日本帝国憲法は、1889年2月11日 日本国憲法は、1946年11月3日 2.憲法のモデルの相違点: 大日本帝国憲法は、ドイツのプロイセン憲法をモデルにしている、 日本国憲法は、基本的にアメリカ憲法もでるにしている。3.憲法の性質の相違: 大日本国憲法は、憲法第一条に天皇主権を規定してます。 日本国憲法は、国民主権である。 4.憲法の目的の相違: 大日本帝国憲法の目的は、富国強兵である。 戦後の日本国憲法の最終目的は、平和と民主主義である。5.兵役の相違: 大日本国憲法下では、国民皆兵制度が採用されていたが、日本国憲法では軍隊がなくなり替わりに自衛隊が設けられている。自衛隊も国民の自由意思により、参入が可能な制度である。6.参政権の相違: 女性に参政権がなく、貴族?皇族?納税義務を果たしている20以上の男性。 戦後の日本国憲法では、20歳以上の男女に参政権与えられて

いる。 7.大外戦争に関する相違: 戦前の憲法は、富国強兵憲法で日本を軍国主義?対外拡張に走らせた。 戦後憲法第九条では、戦争の廃棄、戦力の不保持、交戦権の否認。 8.基本的人権の相違: 戦前の憲法では国民の基本的人権が大幅に制限されていた。戦後は、国民基本的人権の自由権?参政権?社会権?平等権?請求権が保障されていた。 9.国会の地位の相違: 戦前の国会には立法権がない。 戦後は立法権がある。 10.三権の相違: 戦前の憲法により、立法権?行政権?司法権などの三権はと天皇に掌握されていあた、 戦後の憲法により、三権分立制度が採用されている。 11.

日本宪法

日本国宪法 明治宪法即钦定宪法,日本国宪法即民定宪法,后者以国民主权、和平主义、权力分立与议院内阁制为基本原理。以和平主义原则为核心,誉为“和平宪法”,放弃战争和武力威胁、武力手段。严格修宪程序。实行多党制。 第一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明治宪法 迫于朝野民主力量的压力,天皇于1875年4月下令制宪。1882年伊藤博文等考察欧洲宪政,1883年回国负责起草宪法。1889年天皇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年由日本帝国议会通过,11月29日生效。 明治宪法的特点:1、确认天皇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2、确认有限的民主主义,如民选议会、司法权独立、有限保障臣民权利等。3、国民主权、基本人权等近代宪法原理并未得到确认。 军国主义势力膨胀以后,仅有的一点自由主义、民主主义也被扼杀。 二、日本国宪法 战后日本国政治的方向是消除军国主义影响,保障国民基本人权。1945年10月盟军最高统帅先后两次要求币原内阁进行宪法修改工作。币原内阁指示松本蒸治等起草了宪法草案,即松本草案,麦克阿瑟对其内容非常不满意,认为民主化不够,无法证明日本吸取了战败教训。麦克阿瑟责令盟军总部代为起草了日本宪法草案,并提出修宪三原则:1、保留天皇制,天皇依宪法行使职权,对人民负责;2、放弃战争权力;3、废除封建制度。 日本与盟军总部交涉后,为保住天皇制,以麦克阿瑟草案为基础发表了“宪法修改草案要纲”。日本帝国议会两院对该草案稍作修改后于1946年10月通过,经天皇裁可公布,该宪法定名为《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施行。 与明治宪法比,日本国宪法改二元君主立宪制为议会内阁制,改君主主权为国民主权,改形式上的权力分立为实质上的权力分立,改臣民的权利义务为国民的权利义务,改形式上的法治主义为实质上的法治主义,改有限选举制为普遍选举制,一跃为典型的资产阶级宪法。 三、日本国宪法原理 日本国宪法形式上是对明治宪法的修改,实际上是重新制定。103条,11章。其基本原理: 1、权力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国会、内阁、法院,三权分立与制衡。 2、议院内阁制:国会由选民选举产生;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议决在国会议员中提名;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国务大臣半数以上须是国会议员;内阁向国会负责;内阁须得到国会众议院信任方能执政。 3、国民主权:主权属于国民,国政仰赖国民信托,权威来自国民。天皇是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国民意志为依据,天皇制存在的前提是国民主权原则。 4、和平主义:根绝战祸,期望和平,维护和平,放弃战争、武力威胁、武力手段,不保持海陆空及其他战事力量,不承认交战权。 第九条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加拿大中英文双语介绍

世界上福利最好的国家——加拿大加拿大 -全球最适宜居住的国家据联合国发表的报告,加拿大在就业水平、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收入、教育及卫生水平等综合指标在全球 160 多个国家中名列第一。 优美的自然环境和安全先进的生活方式加拿大位于北美洲的北半部,总面积 997 万平方公里,仅次于俄罗斯,是世界第二大国。人口 2900 多万,是世界上平均人口密度最低的国家之一,每 3 人占有一平方公里的土地。 89% 的土地没有永久性居民点。南部与美国为邻约5000 公里,石油、矿产、木材、海产、水利资源十分丰富。加拿大四季分明,西面受太平洋季风的影响,四季宜人春季郁金香花争艳,夏季阳光明媚,秋季枫叶层林尽染,冬季万里雪飘,极具风情。 加拿大是由十个省和两个地区组成的联邦国家。民族构成一英裔、法裔、荷兰裔、德裔、波兰裔和华裔。官方语言为英语和法语。 加拿大有 26 个人口超过 10 万的市区和 3 个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其中不少是北美洲最安全、最清洁、风光最美的市中心区。加拿大城市的严重犯罪率不到美国城市的一半。更为人称道的是多个不同种族的人们在一个国际性的环境中和睦相处。政府和工业界致力保持空气和食品的清洁,共同努力维护健康的环境。加拿大的城市都有高素质的歌剧院、乐团和舞蹈团、美术馆、博物馆以及公共图书馆。加拿大城市有国际著名的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交响乐团。同时亦经常邀请世界各国最优秀的艺术家到访演出。加拿大政府对艺术的人均补助位于世界前列。加拿大的城市融合了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和非洲的各种文化。例如,温哥华是众多的亚裔人聚居之地;多伦多融合了欧、亚及其他文化;魁北克则为北美洲添上一份英、法双语的欧洲风味。加拿大的气候各地不一,往往令预计天气较冷的访客诧异。全国绝大多数人口聚居在离美国边境 250 公里以内的地区,而加拿大最南部的地区与美国加州北部处于同一纬度。因此,加拿大各大城市的气候多数与美国北部或北欧地区相似。加拿大的城镇提供舒适的生活设施,但是与其他国际性商业中心相比,生活费用确保持在很容易负担的水平上。 名列世界前茅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加拿大是西方七国之一,工业生产自动化、电气化和现代化水平在世界各国中处于领先地位。农业生产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的程度也很高,加拿大在电话、微波、卫星、光纤通讯等方面拥有世界先进水平,在航天、微电子工业和生物技术方面亦具有相当水平。加拿大的交通很方便,拥有铁路10 万公里、公路 73 万公里、 900 家航空公司和 600 个大型机场。 理想的投资之地加拿大是个贸易强国。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力以及合理的生产成本,加上政府在政策的支持,国际人士对加拿大的商业投资环境充满信心。 加拿大在七大工业国中经济增长强劲,通货膨胀率长期低于 2% 。生活标准指数名列第三位。许多未来的主导行业已经对加拿大经济作出了显著贡献。这些行业包括:通讯设备、激光产品、环保技术、生物技术、制药、航天和电脑软件等高科技工业。许多国际企业正越来越多地以加拿大作为研究与发展的中心。加拿大是世界最富裕的市场。从 1994 年1月 1日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让加拿大的企业得到了无可比拟的便利。充裕的原料、廉价的能源、低廉的商业楼宇、先进高效的基础设施、政府的少干预和为支援中小企业、技术与研究开发计划制定的优惠政策,使加拿大成为世界少有的理想投资地。 完备的教育体系加拿大提供免费的中小学教育。小学教育注重教育学生以积极参与的态度去学习,入学条件简单,主要以学生居住地、年龄分配就读学校。对新移民子弟,学校也会安排 ESL 英语课程。小学课程根据各省教育厅指示编排,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生的生活礼仪一样看重。希望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均衡发展;加拿大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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